关于征求《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
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指导书
为提高我公司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江苏省环境监
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采集、分析控制要求》、《江苏省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
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通则
1.人员要求
凡承担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现场检测、编制报告等环境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没有上岗证的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指导人员,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检测质量由指导人员负责。
检测分析人员在扩展持证领域或者项目时,应先熟悉标准方法,按照要求完成五日AQC 试验及标样考核,并在指导人员监督下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原则上在三
个月内完成。
2.仪器设备
所有从事检测活动仪器设备应按相关国家计量法规规定,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在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鉴定有效期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仪器操作维护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做好仪器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并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3.样品采集
现场采样按采样方案实施,确保采样点位、检测项目和频次正确。
现场采样至少两人参加,为保证采样时对现场状况了解的连续性,每次采样时应尽可能
有熟悉点位情况的人参加。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或有关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现场采样记录
要及时填写完整;采样结束后核对样品,做好样品唯一性标识、保存和运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负责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能力的认定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社会辐射环境检测的机构,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检测机构。
三、认定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客观、科学原则:认定依据必须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并根据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既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也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检测机构应根据江苏省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书面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初审环节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分。
(四)公示:评估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认定:经评估合格的机构将被认定为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认定结果的管理
(一)证书有效期: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监督检查:认定机构每年需要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对机构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素质的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江苏汉微软件有限 公司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江苏汉微软件有限 公司
408.6 268.6 189.6
2022-09-01 2022-08-19 2022-09-01
TOP4
2022 年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江 苏 汉 微 软 件 有 限
运行维护
公司
119.6
2022-09-21
TOP5
2022 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 江 苏 汉 微 软 件 有 限
1.4.1 重点项目
(1)质检技术服务(27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2022 年第三至四季度食品安全抽 江 苏 省 产 品 质 量 监
检监测技术服务
督检验研究院
495.0
2022-09-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3/3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南京工业大学
297.8
2022-09-02
TOP5
2022 年第三至四季度食品安全抽 南 京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检监测技术服务
督检验院
295.1
2022-09-05
TOP6
2022 年第三至四季度食品安全抽 谱 尼 测 试 集 团 江 苏
检监测技术服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1.04
•【字号】苏环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苏环规〔2019〕1号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4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
法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
审核人:______
审批人: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
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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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
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2023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不设准入门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
不设准入门槛
环保部近日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实行“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讨论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2022-2022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询问报告显示,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看法》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气,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法》,以满意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详细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阅历,讨论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
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力量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讨论,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环发【2013】7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正文: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5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9〕389号)等规定及相关绿色建筑标准,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十批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工作。经专家审查和项目公示等程序,认定“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等14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度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2014年江苏省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星级
地区
建筑面积
(万m2)
1
公共建筑
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
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设计标识
★
常州
13.33
2
盐城市实验小学东校区教学综合楼
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盐城
1.22
3
盐城环保产业园1#地块辅助用房1~辅助用房11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盐城
4.51
4
盐城环保产业园1#地块绿地豪生大酒店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盐城
4.6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
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7.11
•【文号】环办函[2011]821号
•【施行日期】2011.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工作试点省份的函
(环办函[2011]82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我省列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请示》(苏环办〔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省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管理机制和环境监理技术队伍,基本具备全面推开环境监理工作的条件,同时正承担着《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我部同意将你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
二、原则同意你厅编制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做好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职能的延伸,贯穿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整个过程,对强化全过程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近几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多数
工程存在建设内容变动情形,环境监理单位应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环保主管部门以及设计单位的汇报、沟通工作,防止由擅自重大变动产生的程序违法行为,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影响。
(二)保证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时效性
环境监理工作原则上需在项目开工前开展。在环境监理工作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进展同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的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5.28
•【字号】苏环函〔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2020年第一批)的函
苏环函〔202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苏环规〔2017〕2号),我厅组织对申请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2020年第一批)进行了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社会公示。现将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认定项目和变更名称的辐射检测机构予以公布。
附件:1. 通过认定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2020年第一批)
2. 变更名称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5月28日
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是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江苏省本级和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用于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的自动站、国家交由省和地方进行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性能、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中相关规定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HJ663-2013)要求。
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行业的建议
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行业的建议
(1)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的市场机制。
改革环境监测的现行体制,大力发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使第三方检测机构成为市场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一个信息公开、公正的重要补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由直接参与者转变为管理者,环境监测也由过去单纯公益性行政行为转变为社会性服务行为。
(2)建立环境监测资质行政许可制。
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依法获得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证书。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资质认可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应依法取消其监测资质,此举有利于竞争和今后的发展。
(3)政府需加强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
从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实验室检测市场准入、检测人员执业资格等方面加以规范,逐步完善我国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将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例如江苏省就发布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这就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了省内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为,真正实现了环境检测市场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4)环境监测市场服务范围不应该全部放开。
环境监测不同于一般的检测,如验收监测是有一定行政意义的政府行为,不应过度放开。目前环境监虽然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测市场化还处于摸索阶段,但由于其监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公共利机制,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来规范市场行为。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
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苏价费[2004]313号
苏财综[2004] 96号
苏环计[2004] 24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
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
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五)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能力认定
第六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日常管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认定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进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考核意见和认定意见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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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法人、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认定的类型和项目,在江苏省境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优先承担企业自测自报、上市公司核查、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半年向省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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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确因监测工作需要,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报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同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社会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
第二十一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或终止其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布。
(一)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二)逾期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三)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
(四)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五)年度考核不通过的;
(六)检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进行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