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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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国际法复习资料论述题、简述题

国际法复习资料论述题、简述题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题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自考国际法学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5、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题简答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铺设海底电缆32)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和管道的自由;(4 6)科学研究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简述国家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1)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2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3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4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二、判断题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三、单项选择题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四、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

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它体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国际法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以协议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具有国际性和法律性(?)2、国际法效力根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推论出来的。

(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英国];宾刻舒克[荷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格老秀斯派:沃尔夫[德国];瓦特尔[瑞士]又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老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部分来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习惯国际法),一部分来自人类理性(自然国际法)。

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重要渊源(2)国际习惯:①物质要素:即一般实践,是指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②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各国认为对某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现代国家之间的交往方便而频繁,有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

国际习惯不是国际惯例,单纯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只能被视为惯例,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不成文,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间条约宣言和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决定和判决、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

(3)一般法律原则:次要渊源(4)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9-34(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适用于对外关系上的公法。

国际法 简答题

国际法 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停止不法行为既是国家责任的首要形式,又是国家责任的目的。

际不法行为。

尤其是严重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保证不重犯既是国家责任的形式,又是国家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

: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他国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具体措施按照损害的情况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归还被掠夺或非法没收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修复被非法损坏的使馆、领馆馆舍以及恢复被移动或损毁的边界标志等。

由于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很多,因此金钱补偿就成了最常用的损害责任形式。

4实物的责任形式。

补偿是国际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不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害而无法恢复原状且经济上能够计算损失的情况。

至于补偿的范围,应包括利息和在正常情况下的预期利益的损失。

、抵偿: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很难恢复原状,给予金钱补偿也难以抚平创伤。

这时,行为国一般应采取措施给予受害国精神上的满足,以对受害国主权、尊严、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给予抵偿。

具体可有向受害国赔礼道歉、对受害国遭受的损害表示遗憾、承认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处分或惩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形式。

受害国的权利义务:作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有权要求行为国停止其不法行为,承诺或保证不再重犯,并采取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形式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后果。

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consent)二、自卫(self-defense)三、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五、危难与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国家机关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3、为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A.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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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得侵犯。

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③管辖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

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

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

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

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

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

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

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

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

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

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

国际不法行为应当归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

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

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

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

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

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

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

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

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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