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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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医院、学校、公园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落实以下基本卫生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提供卫生设施和用品、监测和控制害虫、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工具和消毒药剂,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同时,应当定期检查清洁工具的状况,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并明确相应的垃圾分类规定。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定期清洁通风设施和空调设备,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充足的洗手设施,并保持其干净、整洁。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使用者的洗手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洗手设施的状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害虫监测和控制。

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害虫防治工作,确保公共场所无害虫滋生。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状况,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应当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有权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人保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采样。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四)限期整顿;(五)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43条。

该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了本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二条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四条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责任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主要包括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

什么时候施行。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的,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二、公共场所有那些。

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共____类____种。

三、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答。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____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公共场所哪些指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等六、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对上述指标进行检测。

答。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何职责。

答: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答:1、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 章43 条,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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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具体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洗手间、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职责和操作要求,并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处理设施,保持场所的环境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加强环境卫生保护工作,控制噪声、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产生,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或暂停营业等处罚。

第九条公众对于发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知晓度。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其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卫生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卫生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相一致。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模板的附则部分是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以下是一个例子:附则一:公共厕所的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卫生、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服务场所、宾馆、商场、公园、公交站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和监管,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提供卫生间,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如肥皂、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间应当设置显著的标识,明确使用规则,并配备清洁人员定时清理、消毒,保持卫生间的干净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经常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马桶、闸阀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保持干净,并定期清理、消毒。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标准的达标。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卫生记录和报告工作,如日常清洁记录、消毒记录等,并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进行,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清洁工作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频率和流量合理确定清洁频率,确保清洁工作的及时性。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备,如扫把、拖把、垃圾袋等,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更换和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等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购买服务,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所内外清洁整洁,消除各类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确保人员健康和卫生。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二)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三)保持场所内外地面卫生,及时清理杂物、积水等;(四)定期消毒场所内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用具等;(五)建立应急清洁机制,及时清理突发事件、污物和污水。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保持空气流通畅通,防止病菌滋生和传播。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员健康。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场所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配备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和清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卫生责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人员健康;(三)培训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人员卫生问题;(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外来人员遵守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一、前言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涉及到大众健康和安全,是城市管理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条例及其细则。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包含以下几条:•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应当保持符合卫生标准的状态。

•第七十六条:卫生部门和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并按照检查要求改善卫生状况。

•第七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卫生状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也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不仅包括对卫生环境进行整治和改善,还包括对卫生条件的维护和升级。

具体要求如下:1. 公共场所的卫生设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计应考虑场所种类和实际使用情况,设置足够数量、合适位置和不同类型的卫生设施,并符合卫生标准。

2. 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落实清洁工作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清洁工作有序、全面、及时、有效地进行。

此外,公共场所卫生清洁还应注意卫生器具的消毒、灭蚊杀虫和消除异味等问题。

3. 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除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落实消毒和除味措施,并向用户充分提示消毒周期、使用方法和效果。

4. 公共场所的卫生知识宣传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加强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通过公告、标识、海报、科普书籍、讲座等方式,告知用户注意预防传染病、维护卫生等方面的知识。

5. 公共场所卫生评估和监督公共场所卫生评估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可以提供发现和解决卫生问题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则是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结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公共场所的整治和日常卫生维护工作,提升城市卫生环境的整体质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下面将对这两个文稿进行详细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核心原则是要求公共场所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主要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和设备进行了规定。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洗手间、厕所等基本设施,并要求合理布局、设备齐全、操作方便。

同时,还对灭火设施、个人卫生用品、卫生通风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第三章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员的卫生管理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卫生教育培训,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章主要是对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卫生进行了规范。

公共场所提供食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遵循食品安全的原则,禁止使用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

第五章规定了公共场所接待顾客时应当遵守的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消毒防疫,及时清理垃圾,确保顾客的身体健康。

第六章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进行了规定。

相关卫生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卫生问题应当要求整改,对违反卫生法规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处罚。

第七章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支持。

卫生技术支持包括卫生检查与评估、消毒与灭虫等,旨在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章对违反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违反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受到罚款、责令改正、关闭整顿等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如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内容与频次进行了规定,对常见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包括食品卫生、保洁操作、灭虫消毒等方面。

此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推动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2)一、总则1.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办公场所等。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卫生管理档案,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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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 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发布时间 1987年4月1日发布机构国务院目的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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