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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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西窗法语》读书笔记

班级: 2012级法学汉班

学号: 20121105513 姓名西镇

指导教师:李春晖

2013年7月

《西窗法语》读书笔记

法政学院 2012级法学汉班西镇

指导教师李春晖

一、作者简介

二、内容概要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

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西窗法雨》文章短小、精彩,

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

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作为法学启蒙读物,十分适合法律初学者

翻阅,比如像我这样接触法学刚一年的大学生。该书于17年前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

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并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8年再版,共三个版本。我所

读的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对比前两版,该版增加了插图,作者是希望通过图文并茂进一

步打开正文思考的想象空间。

三、读书印象

一、《苏格拉底的慎重》讲述了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面对雅典不公平的法律放弃越狱而选

择饮毒自尽的故事。面对良法与恶法的态度,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说,恶法也是

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

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恶法的专制。而在《善

良违法》一文中讲述了1970年母语为威尔士语的英国威尔士地区的居民因为电视台大量播放

英语节目拒交电视接收费,法院依政府规定判决居民补交电视接收费的事情。威尔士人选择

不遵守,虽然会破坏司法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破坏社会秩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公正合理。

二、《“全法治”与“半法治”》中讲到的特工泄密案表明“全法治”便是西方国家的政府

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在政府之上。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的国家,现在在朝着

“全法治”的目标努力。我觉得,一国法治与否,就看政府是否受法律约束。政府也会犯错,

中国人让政府自我教育,而西方国家则让法院纠正。于是产生了我国与西方的政府与法院关

系的不同,中国是政府的法院,西方是政府边上的法院。“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

府犯错误的最好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

于政府的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

了”,这就是“全法治”与“半法治”。

三、《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告诉我,自然权利是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

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本身也是自然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

有的自然权力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自然权利不是国家和法律赐予的,而是人们与生俱

来的权利,是无法剥夺的。

四、随着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废除死刑,在今天的中国也开始讨论起是否要废除死刑这个

话题。在《死刑的存废》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作者的观点,他认为死刑的存废要依据国情来决定。的确,正如文中所说,当今中国的死刑完全不可能废除;但是好像不能说,作为人类的一种终极追求,废除死刑的想法太过迂腐,对待杀人犯施以留命就是不可理喻。因为,我们如果想要在将来彻底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应该具有彻底的人道主义理念。

五、《法律与公正》中的汽车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亨宁森夫妇胜诉的第三条理由是十分有道理和恰当的,即法院不能允许别人利用法律把自己当作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使用。如今在中国的一些地方法院,他们在判决时深受权力(比如政府介入干预)和金钱(比如影响力较大的大型企业)的影响,难以保证判决的公平和公正,导致其成为权力和金钱的工具。

六、在中学历史中,曾经学习过地理环境对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政治制度的影响。广袤的平原、土地肥沃、温带季风气候等地理环境对中国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有很大影响;广阔的海洋、海岛林立、山岭纵横、土地贫瘠、地中海气候等等自然地理因素对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的产生有很大影响。但是,不曾想通过《地理环境中的法律》一文,才知道原来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绝不亚于政治和经济对它的影响。孟德斯鸠的话,让我明白:地理环境的确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一个包含不同地理环境的大国,其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也应该讲究地方区域性的不同性,当那些地理环境因素和民俗及习惯联系在一起时,更应该如此。我觉得我们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解决国家统一性和区域差异性的法律典范。

七、道德和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约束力是不同的,道德是人的行为的最高要求,而法律则是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一般而言,面对缺德行为,只要行为人不触犯法律,法律也奈何不了他,人们最多也只能对他进行批评、谴责,并不能把他送上法庭进行审判。在《道德的法律强制》文中有西方人说,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确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矢之的时候,在法律上已有足够理由对其予以强制。在审判中倾听一般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呼声意见,并将他们的呼声意见看做公众以法律捍卫道德要求,以此来实现道德的法律强制。虽然这种方法看起来对于管理社会十分有利,但是在如今人们素质普遍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公众的呼声意见在有时候会是缺乏理性的,难免会出现像苏格拉底之死那样的悲剧。

八、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人们必须面对和处理的的关系。而法律在处理经济领域中的效益和公平关系时十分为难,法律在保障效益的同时却难以维持公平,在保障了公平之后而又是经济效益大大降低。就像《法律的双刃性》中英国那两个案例,经济领域的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是法律必须解决但又难以解决的永恒主题。

九、知者为罪,不知者不为罪是中国一句古话,如果一个人被明确告知不能做什么之后还是做了,那么便可处罚他,反之则不能处罚。也正如《法无明文不处罚》一文所说,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就不存在触犯法律的情况发生,那么何来的处罚呢?也如之前所说,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的要求,缺德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

十、《在防患于未然》中提到西方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如果为了教育和社会的安全,为什么不能在犯罪行为之前采取一些措施予以预防?所以他们在刑法中加了事发前的惩罚,不能老是事发后才处罚。他们把事发前的惩罚叫做保安处分,就某些人有危险犯罪时,先予以教育家防范的惩罚。结合如今中国社会,因厌世危害社会、教师性侵女学生等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在事发前采取预防措施,以此大大降低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十一、《泾渭分明》中因捕捉猎物而产生的纠纷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泾渭分明,不能模糊判断。美国法官说普斯特的德行差点儿和英国法官数落海金都是出于道德上的谴责,可是美国法官判决狐狸属于普斯特和英国法官宣布略走的鱼归海金所有完全是出于法律的泾渭分明。由此可见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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