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雨水资源利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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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雨水资源利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1 总则

1.1.1为搞好城镇雨水利用工作,提高雨水利用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六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维护。

1.1.3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作为城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内容,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1.4 城镇雨水利用的基本原则是:

1 城镇雨水利用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相结合;

2 以蓄为主,蓄泻兼顾,立足于二年一遇以下的城镇雨水的拦蓄和利用;

3 分散实施,就地拦蓄,就地利用,在保证城镇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拦蓄和利用城镇雨水;

4 雨水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避免对生态与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在地下水回灌区,尤其不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

1.1.5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与维护,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概念

2.1.1 下垫面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和水面等。

2.1.2 土壤渗透系数

渗透系数又称水力传导系数,为单位水力梯度下的流速,又分为初始渗透系数和稳定渗透系数。

2.1.3 径流系数

某一时段内的径流深度与降雨深度的比值。

2.1.4 次洪径流系数

一次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5 硬化地面

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透水很少的地面。

2.1.6 渗水地面

由透水性面层或具有一定蓄水空间的透水性垫层和弱透水性基础构成的能够透水、滞留和渗排雨水的地面。

2.1.7 降雨初期径流量

一场降雨过程中,初始阶段形成的污染物含量较高的径流。

2.1.8 弃流装置

根据降雨厚度、雨水径流厚度和雨水水质,控制初期雨水排放量的装置。

2.1.9 渗透弃流井

也称作环保型道路雨水口,用来收集道路或硬化地面的雨水的环保装置。该装置具有一定贮存容积和过滤截污功能,将初期雨水渗透至地下。

2.1.10 地面入渗设施

渗透面为裸露平地面的入渗设施,包括草地、各种铺砌透水地面等。

2.1.11 地下入渗设施

渗透面设在地面之下的入渗设施,包括入渗管沟、入渗池、渗井等。

2.1.12 入渗池(井)

利用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封闭水池(井)。

2.1.13 渗透-排放系统

采用渗透井、渗透管沟将雨水有组织的渗入地下,多余的雨水由管沟排放的系统。

2.1.14 贮存-渗透设施

把产流历时内的雨水径流贮存起来进行渗透的设施。

2.1.15 渗透管沟

一般采用穿孔PVC管或渗水片材等透水材料组成。汇集的雨水通过管沟进入四周的碎石层,碎石层具有一定的储水调节作用,然后再进一步向四周土壤渗透。一般在城区及生活小区设置,它可与雨水管系、入渗池、渗水井等综合使用,亦可单独使用。

2.1.16 雨水储存设施

储存雨水的设施。

2.1.17 蓄存排放设施

贮存一定时间的雨水,削减向城镇外排放的雨水洪峰、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设施。

2.1.18 屋檐集雨槽

建筑屋顶檐边的集水槽,屋面雨水汇至槽内,流入雨水斗。

3 工程规划

3.1 基本资料的收集

3.1.1 气象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所在地近10年以上的年、月、日降雨量和不同历时的降雨量和雨强,并进行频率分析。无实测资料的地区,可按《河北省水文手册》或由当地市政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2工程所在地近10年以上的年、月、日水面蒸发资料,并进行相应的频率分析。

3.1.2 收集建设区域内的地形、土壤、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1.3 收集建设区域人文、社会经济以及各种开发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资料。

3.1.4 对拟作为集雨面的屋顶、庭院、道路、广场进行面积测量和结构与材料性质的查看。

3.2 规划内容

3.2.1 凡是占地面积在10000m 2

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都应先进行雨水利用规划,再进行工程设计;占地面积在10000 m 2以下的,可直接进行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

3.2.2 雨水利用工程规划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城镇排水工程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3.2.3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基本概况

2雨水利用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

3工程建设区域内雨水可利用量的估算;

4雨水利用的模式与工程布置;

5工程实施后的效果估算;

6投资估算;

7经济评价;

8社会环境效益评价。

3.2.4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建设的标准是指能够控制和利用的降雨标准,通常用降雨重现期反映。对于不同类型开发建设区域的雨水利用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资料计算,无资料地区可按附表1和附表2取值。

3.2.5 依据工程开发建设后不增加径流系数的标准估算出需要控制和利用雨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W p =10• [

(P f • F 0,i •α0,i )— (P f • F 1,i •α1,i )] (3.2.5)

∑=01n i ∑=11n i

式中:W p——多年平均可利用雨水量,m3;

P f——多年平均汛期降雨量,mm;

F0,i——工程建设前第i类用地的面积,hm2;

α0,i——工程建设前第i类用地的径流系数,可按附表3选取;

F1,i——工程建设后第i类用地的面积,hm2;

α1,i——工程建设后第i类用地的径流系数,

n0 ——工程建设前用地类系数;

n1 ——工程建设后用地类系数。

3.2.6 根据城镇工程区域的气象、水文地质和下垫面条件可选择不同的雨水利用模式:

1 屋面雨水利用模式;

2 下凹式绿地雨水利用模式;

3 土壤入渗模式;

4 城镇道路、小区、广场雨水利用模式;

5 雨水收集回用模式。

4 工程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城镇建设的地表硬化不透水面积不应超过总建设面积的30~50%;绿化面积不少于30~35%。

4.1.2 城建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区域内的雨水下渗量,不应低于工程建设前原地貌情况下渗量的75%;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不应高于建设前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25%。

4.1.3 充分利用草坪、林地、花木场及果园、空地等,增加自然状态下地表的渗透能力,如工程建设需要硬化地表的,宜采用透水砖、无砂混凝土等人造透水材料。

4.1.4土壤入渗场所应保证不引起地质灾害或损害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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