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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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缴纳指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缴纳指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缴纳指引尊敬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首先十分感谢您对“金税工程”的支持,并成为我公司的用户,我们本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成为我省唯一的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您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将由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广东省梅州市东山大华实业开发公司将为您提供具体的技术维护服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防伪税控服务价格的复函》(粤价函[2011]11号),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为336元/户年。

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汇缴账户所有防伪税控系统用户应缴纳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统一汇入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名称: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中信广场支行。

收款单位账号:。

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上年度已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应按336元/年户的标准汇缴当年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

当年新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本年度应缴纳的维护费从购买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对于十二月份新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按336元/年户全年缴交,缴交的维护费属于下一年度。

具体应缴纳款项如下表所示:三、发票领取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将根据企业的汇款和对账情况开具发票,并发放到广东省梅州市东山大华实业开发公司,广东省梅州市东山大华实业开发公司负责将发票发放到企业。

四、联系方式各企业在汇款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与广东省梅州市东山大华实业开发公司直接联系,通过服务单位沟通解决。

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单位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东山大华实业开发公司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公司网址: .cn地址:梅州市市政府斜对面梅江四路新中城商住广场首层“东山实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缴纳流程: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一般纳税人↓请与您的服务单位联系↓请参照汇款注意事项↓正楷填写,字迹清晰↓↓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您所属的服务单位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桂国税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

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开票通知书

开票通知书

开票通知书篇一:增值税开票通知致:各位尊敬的客户我司既将于3月6日起正式开具增值税开票通知致:各位尊敬的客户我司既将于3月6日起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到我司来换单的客户注意,届时请务必携带好开票抬头单位的以下文件:1.增值税开票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以上增值税客户信息,我司已从去年12月份开始采集。

如果客户已预先向我司提供过相关资料,我司为了确保已预先录入的客户增值税信息无误,在换单时会仍会要求各位客户出示以上信息,进行再次的校对,以确保开票信息正确。

如果换单时客户较多,而我司也没有预先录入过客户的增值税信息,为了不影响其他换单客户宝贵的时间,换单3号窗口会先开立收据给客户,三个工作日后请客户凭此收据再来我司换取增值税发票。

在我司开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初期,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客户给予我司工作的充分的理解,也感谢各位客户长期以来对我司换单工作的一贯支持。

上海星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20XX.3.6篇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你单位已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资格,请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热线电话)联系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选派一至两名开票人员参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免费培训。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卡、读卡器、ic卡)。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须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每张79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607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保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缘起在税制改革之初,成立在手工操作、传统掉队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方式已无法从全然上解决全国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骗抵等问题。

同时,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亦对参与犯法活动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造成偷骗税分子大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等严峻涉税犯法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峻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为成立涉及税收征、管、查各项工作的国家税务电子化系统,以严格税收征管,避免税收流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在减轻企业利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踊跃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立并完善"金税工程(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算机稽核网络系统)".2000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运算机和打印机。

"200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维普资讯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推 行 增值 税 防伪 税控 一 机 多票 系统 的公 告
( 0 6年 5月 1 20 9日 国税 发 [ 0 6] 9号) 20 7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二十 三条的规 定并经 国务 院 同意 , 0 4年 4月 20 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 、 信息产 业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联合发 布《 于推广 应用税 控 关 收款机加 强税源监控 的通知》 国税 发( 0 4 4 ( 2 0 ) 4号)。 定凡 具有一 定规模和 固定经 营场 所的 规 纳税人 , 都要购 置使用税控 收款机 。为了加强 增值税 普通发票 的税源 监控 , 同时不 增加纳 税人 负担 , 家税 务总 局决定将 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 国 以下 同称 一般纳 税人 ) 开具的 增值税 普通 发票 纳入 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 管理 , ~推行防 伪税控一 机多票系统 ( 统 以下简 称一机 多票系统 ) 现 。 就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额 , 入 当期的增 值税进项 税额 。 计 三 、 行 一 机 多 票 系 统 纳 税 人 不 需 支 付 培 训I 用 推 费

机 多票系统 培训I 工作 需要场地 、 设备 、 师资和资 料等 方面的 费用 , 中场地 、 备及培 训I 其 设
纳 税人因推 行一机多 票系统而 购置税控 I C卡 、 金税卡 以及计算 机等设备 的费用 , 按《 可 国
务 院办 公厅 转发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全 面推 广应 用增 值税 防伪 税控 系统意 见的 通知 》 国 办发 ( ( 0 0] 2号 ) 20 1 的规定在 成本中列 支 , 同时可凭购货 发票 ( 值税 专用发 票 ) 增 所纳税人的 开票工作 更加方便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

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通知公司税务政策调整通告

通知公司税务政策调整通告

通知公司税务政策调整通告尊敬的各位公司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文件,我司将对公司税务政策进行调整。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特向各位通报相关内容。

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税收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调整内容增值税率调整根据最新政策,我司将增值税率由目前的13%调整为11%,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竞争力。

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我司将适当提高所得税优惠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

减免税费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我司将推出一系列减免税费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税收征管优化我司将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征管效率,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纳税服务。

调整影响这次税务政策调整将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渡过难关;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落实措施为确保公司全面落实新的税务政策,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更新会计核算软件,确保按照新政策正确申报纳税;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学习新政策内容,并指导各部门合理规划财务预算;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新的税收政策。

结语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并及时调整公司经营战略,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携手应对挑战,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特此通知。

谢谢!公司管理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2.07•【文号】财税[2012]1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7 1243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服务费用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发改价格2017 1243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服务费用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
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
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
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
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TCG-02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元降为 100 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
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
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
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 元降为 280 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
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
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
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
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低
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
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知》(计价格〔2000〕1381 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IC 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税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鲁国税函[2008]28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推行会议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

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推行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力保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级要做好系统推行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做好税务端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行动,在10月1日前完成对系统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月1日前完成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晚于10月8日前完成;二是要做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宣讲总局、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红字发票有关政策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推行工作涉各级流转税、信息中心部门,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内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协调与监督,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严格纪律,升级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借此次升级对纳税人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四、强化措施,保障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推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提前一到两周完成推行任务。

基础业务能力考核试题及答案

基础业务能力考核试题及答案

基础业务能力考核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25题,共25分)1.通过_____可以查询连续多个月的发票汇总数据。

() [单选题] *A.发票管理–发票查询–全年度数据B.报税处理 - 发票资料统计 - 税控设备月度资料统计C.报税处理 - 发票资料统计 - 税控设备年度资料统计(正确答案)D.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税控设备全年度数据2.以下关于商品编码库的说法描述正确的是_____。

() [单选题] *A.可以输入“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不同的商品(正确答案)B.不可输入“商品名称”不同“规格型号”相同的商品C.可以输入“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相同的商品D.不可输入“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不同的商品3.用户在初次使用税控盘版开票系统2.0时已正确进行了初始设置,并且已经使用报税盘领购了专用发票,但填开专用发票时系统却提示“当前没有可用发票”,原因可能是_____。

() [单选题] *A.税控盘已锁死,不能执行发票开具操作B.报税盘中的发票尚未读入税控盘中(正确答案)C.税控盘中中已无专用发票,只有普通发票D.2、3选项全部都正确4.用户在日常使用税控盘版开票系统的过程中,当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系统提示“取当前发票号失败”,原因是_____。

() [单选题] *A.税控盘已到锁死期B.税控盘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C.税控盘中无增值税普通发票(正确答案)D.税控盘已到抄税期5.在登记纳税人税务信息时,新增了____可以实现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以不受离线开票金额和时间控制。

() [单选题] *A.一般纳税人B.小规模C.特殊企业(正确答案)D.其他6.在开票系统中,通过报税资料传出的数据是_____。

() [单选题] *A.发票进项和发票销项数据B.客户编码和商品编码C.发票销项数据(正确答案)D.发票进项数据7.在开票系统中,通过发票下载所下载的数据是_____。

() [单选题] *A.发票进项和发票销项数据B.客户编码和商品编码C.发票销项数据D.发票进项数据(正确答案)8.税控盘版开票系统中执行报税资料传出数据时,需要输入维护口令,该说法正确还是错误?()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9.升级版软件中,开具发票提示验签失败,此张发票需要________?() [单选题] *A.发票修复B.开负数发票C.作废重开(正确答案)D.不做处理10.以下哪个模块是发票修复管理下面的功能?() [单选题] *A.已开发票查询B.验签失败发票C.发票修复(正确答案)D.未上传发票查询11.开票软件中“关于”按钮是哪个模块下的功能?() [单选题] *A.系统基础维护B.帮助(正确答案)C.帮助主题D.系统维护12.开票软件服务器认证模式是哪种?() [单选题] *A.单向SSL认证B.Basic认证C.Digest认证D.双向SSL认证(正确答案)13.以下哪个模块不是发票作废管理模块中的?() [单选题] *A.已开发票作废B.未开发票作废C.发票修复(正确答案)D.验签失败发票14.以下哪个模块不是基础编码设置模块中的功能?() [单选题] *A税收编码(正确答案)B.税种税目C.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D.客户编码15.税控服务器中哪个权限可以进行开票?() [单选题] *A.addmin权限B.二级管理员权限C.开票员权限(正确答案)D.角色分配16.税控盘客户办理税控技术维护费续费业务,技术服务工程师应根据收费标准收取客户年的技术维护费,并于小时内在CRM系统中完成发票开具和收款上报操作。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欢迎您再次咨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2•【文号】发改价格〔2017〕124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

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

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

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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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穗价〔2009〕181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收费单位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粤价〔2009〕173号
各地级市以上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税务机关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

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9 〕 16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 . 7 元和1 . 1 元降低为0 . 55 元和0 . 9 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 . 35 元和0 . 7 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

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 元降低为370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 %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 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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