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柔道协会章程
广东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室
中国柔道协会科研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柔道协会科研项目管理,推动柔道项目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人员及单位针对柔道项目展开的基础理论性研究或应用型研究。
第三条科研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为实践服务。
鼓励探索和创新,倡导科学、严谨、勤奋、务实的学术风气,营造繁荣活跃的科研氛围,鼓励加强训练及柔道项目推广的各项研究。
第四条中国柔道协会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科研项目指南;(二)受理科研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国柔道协会负责科研立项、实施、验收、评审、登记、奖励、转让、产业化、归档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公布中国柔道协会年度科研选题方向。
第六条中国柔道协会聘请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
所聘用专家应为具有相关学术背景、实践经验的教练员、优秀的一线教师和高校领导、柔道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职责为指导、组织、实施各项目课题立项申报,参与中期检查及结题评审,做好科研成果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课题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具有柔道训练及科研基础、体育教学及研究条件的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均可按照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申请人为个人的科研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基础课题研究的经历;(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第八条申请课题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重点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二)科研工作主持人一次只能主持一个课题,上年度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下年度课题。
第九条申请课题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立项题目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二)选题科学、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要解决的问题明确,逻辑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科研成果形式明确。
(三)单个课题主持人1人,主要参与者至少2人,课题组人数限8人以内,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柔道段位制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柔道段位制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推动柔道运动发展,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评价体系,提高技术、理论水平,规范考试行为,建立技术等级评价指标,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意义段位制是积极开展柔道运动,推动项目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意义在于引导学习者由易到难,由浅及深的练习,激发练习者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励他们为达理想段位而不懈努力。
第三条依据段位和级位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申请者的年龄、从事柔道项目练习或活动的年限、技术水平、理论水平、研究成果、道德修养以及对柔道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等。
第四条等级中国柔道协会段位制采用10级十段制。
段位晋升包括晋级和升段两部分内容。
级位称号由低至高依次为10级、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和1级。
段位称号由低至高依次分为一段、二段、三段、四段、五段、六段、七段、八段、九段,十段。
柔道练习者在初级阶段,尚未达到申请段位要求时称之为级,各级别之间以腰带颜色区别如下:初学者---白带10级---粉带9级---橙带8级---淡黄带7级---黄带6级---淡绿带5级---绿带4级---淡蓝带3级---蓝带2级---紫带1级---褐带柔道练习者达到中级至高级阶段,可以申请相应的段位。
段位依次为一段至十段,相应段位之间以腰带颜色区别如下:一段至五段---黑色腰带六段至八段---红白色相间腰带九段至十段---红色腰带第五条晋级和升段最小申报年龄级位、段位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最小年龄条件,否则不予申报。
级位10级9级8级7级6级5级4级3级2级1级最小年龄6789101112131415段位一段二段三段四段五段六段七段八段九段十段最小年龄16182125304050607080第六条级位、段位申报条件(一)10级—1级申报条件:10级到1级需逐级晋升,符合申报年龄即可申报,但一年最多晋级两次。
(二)一段申报条件:满足申报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一段:1.取得柔道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柔道运动员。
中国柔道协会章程
中国柔道协会章程(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柔道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柔协)英文译名CHINESE JU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JA。
第二条中国柔道运动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柔道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
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柔道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纪守法,团结进取,秉承传统,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坚决致力于柔道运动的普及推广,扩大柔道训练规模为前提,组织领导全国柔道界解放思想,科学训练,紧紧把握现代柔道发展趋势与训练规律,探索、研究、发展、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技战术风格与训练体系,推动中国柔道事业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四条中国柔道运动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柔道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柔道组织的唯一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柔道运动,以增强国民体质和提高柔道运动水平。
(二)研究、批定柔道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柔道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柔道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组织实施完成各级国家队的各种出国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全国柔道训练系统及后备人材选拔培养系统,提出完善柔道训练及人材培养体制的建议,促进柔道技术水平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各级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
柔道社团管理制度
柔道社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柔道社团的管理,加强社团内部组织和管理,保障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柔道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柔道社团是由热爱柔道运动的同学自愿组成的,是由学校认可并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障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柔道社团是面向全体社会主义学员,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柔道社团遵循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团主义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社团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柔道社团成员应当文明健康地开展柔道运动,团结互助,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柔道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柔道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二)选举和决定社团理事会成员、会长、副会长;(三)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四)决定社团的活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柔道社团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
第九条柔道社团设有指导教练,由柔道技能较高的教师或专业教练担任。
第十条指导教练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柔道训练计划;(二)指导柔道运动员提高技术水平;(三)协助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十一条柔道社团接收社员的条件包括:(一)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二)热爱柔道运动,具有一定的柔道训练基础;(三)积极参加柔道训练和社团活动;(四)自觉遵守社团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享有免费柔道训练课程;(三)参与社团管理和决策;(四)提出对社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务:(一)遵守社团章程和管理制度;(二)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维护社团的正常秩序;(四)爱护社团的财产和设备。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四条柔道社团主要活动包括:(一)定期柔道训练;(二)柔道比赛和交流活动;(三)柔道技能培训;(四)柔道教学和宣传活动;(五)其他相关的柔道活动。
14届全运会柔道总结赛
14届全运会柔道总结赛1. 赛事介绍14届全运会柔道总结赛是中国国内最高级别的柔道比赛之一,由中国柔道协会主办。
本届比赛于XX年XX月XX日在XX体育馆举行,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参赛选手参与。
2. 赛事规则2.1 比赛分级本届比赛设有男子组和女子组两个级别,分别进行男子柔道和女子柔道比赛。
2.2 赛事规则本届比赛采用国际柔道联合会(IJF)规定的柔道规则,包括以下几项主要规则:•比赛地盘:柔道比赛场地为14×14米的正方形场地,中间标有比赛区域和安全区域。
•比赛时间:男子组和女子组比赛时间为5分钟,如果没有选手在比赛时间内取得比分,则比赛进入加时赛。
•比分判定:比赛中,选手通过投技、扔技和地上控制等方式获得比分,比分决定胜负。
•犯规处罚:比赛中,选手会因违反规则而受到警告、罚分和失格等处罚。
•技术要求:比赛中,选手需要展示出精湛的柔道技术,包括扑打、掌打、勾腿、提摔等多种技术动作。
3. 比赛结果以下是本届全运会柔道总结赛的男子组和女子组比赛结果:3.1 男子组比赛结果•冠军:XX选手•亚军:XX选手•季军:XX选手3.2 女子组比赛结果•冠军:XX选手•亚军:XX选手•季军:XX选手4. 特别表彰本届全运会柔道总结赛还特别表彰了以下几项:4.1 最佳技术奖:XX选手4.2 最佳纪律奖:XX选手4.3 最佳表现奖:XX选手5. 赛事评价本届全运会柔道总结赛是一次精彩绝伦的比赛。
参赛选手们展现了高水平的柔道技术,给观众带来了一场场精彩的对抗。
比赛组织方在赛事筹备和执行过程中表现出色,保证了赛事的顺利进行。
裁判员的公正裁定和有效管理也为整个比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本届比赛对选手们的技术、体能和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也为选手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
选手们通过比赛,不仅提升了自己的技术水平,也加深了对柔道的理解和认识。
在未来,我们期待国内柔道运动能够持续发展,培养更多具备优秀技术和团队精神的优秀选手,为中国柔道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柔道馆管理制度
柔道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柔道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训练秩序和环境,保障会员的安全和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柔道馆内的所有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柔道馆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柔道馆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柔道馆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柔道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会员的申请与接纳(一)凡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且拥护柔道馆章程和管理制度的个人,均可向柔道馆提出入会申请。
(二)申请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体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推荐人推荐。
(三)经柔道馆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成为柔道馆的正式会员。
(四)会员入会后需支付一定的会费,并签署会员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有权参加柔道馆组织的各项训练、比赛和活动。
(二)会员有权对柔道馆的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会员应当遵守柔道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练和工作人员,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柔道馆的正常秩序和环境。
(四)会员应当积极参加柔道馆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柔道馆的形象和声誉。
(五)会员应当自觉支付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七条会员的退出和开除(一)会员自愿退出柔道馆,需提前向柔道馆书面申请,并在退出前支付全部费用。
(二)会员违反柔道馆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柔道馆的正常秩序和环境的,柔道馆有权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教练管理第八条教练的选拔和聘用(一)柔道馆的教练应具有高等柔道段位证书,并拥有丰富的教学和训练经验。
(二)柔道馆的教练由柔道馆管理委员会聘任,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教练的权利和义务(一)教练有权组织和指导柔道馆的各项训练和比赛活动。
(二)教练应当以身作则,尊重会员,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教学水平。
(三)教练应当积极参与柔道馆的日常管理和建设,认真履行教练职责。
第十条教练的奖惩措施(一)优秀教练可以获得柔道馆的嘉奖和奖金。
国际柔道联合会
但是,魏泽尔为了安抚日本方面,挑选了8人进入市场和发展部,其中有一名日本人。
自从2000年担任欧洲柔道联合会主席魏泽尔是罗马尼亚出生的奥地利企业家。
谢谢观看
国际柔联的任务是支持和改善各会员之间的友好交往;举办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比赛;在全世界普及柔道运动; 发展和改进柔道技术;编写柔道技术细则等。
代表大会是国际柔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任务是选举国际柔联领导人,批准和修改章程,审议领 导委员会报告,吸收会员,讨论协会会员的建议。一个协会会员可派2人与会,但只有1票表决权。
正式比赛
①世界柔道锦标赛; ②奥运会柔道比赛; ③欧洲柔道锦标赛。
章程
1965年通过了国际柔联的第一部章程。
柔道为奥运会项目。国际柔联是筹备奥运会柔道比赛的主要咨询者和监督者。
各国柔道协会的章程应与国际柔联的章程和规定相吻合。洲柔联同国际柔联密切合作,并代表国际柔联领导 本地区的活动。为了保证与国际柔联的直接和经常,各洲柔联应及时向国际柔联通报修改章程和领导成员变更的 情况。他们有责任报告洲代表大会的日程、记录、决定、主要比赛的内容和成绩、各会员协会发展柔道运动的信 息以及其他洲感兴趣的问题。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应送交国际柔联秘书处。由秘书处分发给各会员国。
历史发展
国际柔道联合会(International Judo Federation,IJF)简称国际柔联。于1951年7月由欧洲柔道联合会倡 议成立,现有187个协会会员,分属5个大洲联合会。工作用语为英语和法语。
柔道在第18届东京奥运会上被列为奥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
自1980年首届国际女子柔道锦标赛在美国纽约举行以来,女子柔道运动发展迅速,被列为1988年汉城奥运会表 演项目,1992年巳塞罗那奥运会上成为正式比赛项目。
体协章程资料
体协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体协(以下简称“本协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及组织原则,保障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体育社会团体,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推广体育运动,提高民众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普及,为国家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和赛事,提高会员及公众的体育技能与兴趣。
加强与其他体育组织、企业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举办体育培训、讲座和研讨会,普及体育知识。
第三章会员与权利第五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赛事。
接受本协会提供的培训、指导和服务。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和专项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专项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本协会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活动与赛事第十四条:本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体育活动和赛事,提高会员的运动水平。
第十五条:本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为国家争光。
第七章财务与经费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赞助、政府资助等。
第十七条: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合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柔道规章制度
1. 为规范柔道运动,提高柔道水平,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柔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柔道比赛、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中国柔道协会是柔道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柔道运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地方柔道协会负责本地区的柔道运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国柔道协会的规章制度。
3. 各级柔道俱乐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柔道运动组织,应遵守本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三、运动员1. 运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体育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柔道运动规章制度。
2. 运动员参加比赛,需取得相应级别的柔道协会会员资格。
3. 运动员应按照比赛规则参加比赛,不得使用禁用手段。
4. 运动员在比赛中,如发生争议,应服从裁判员裁决。
5. 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应注重安全,防止意外伤害。
四、教练员1. 教练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体育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柔道运动规章制度。
2. 教练员需取得相应级别的柔道协会教练员资格。
3. 教练员应遵循科学训练原则,注重运动员身心全面发展。
4. 教练员应关心运动员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 教练员在比赛中,应维护运动员权益,指导运动员遵守比赛规则。
1. 裁判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体育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柔道运动规章制度。
2. 裁判员需取得相应级别的柔道协会裁判员资格。
3. 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比赛规则,维护比赛秩序。
4. 裁判员在比赛中,如发现运动员、教练员、观众等违反比赛规则,应及时制止。
5. 裁判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柔道运动的发展贡献力量。
六、工作人员1.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体育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柔道运动规章制度。
2. 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为比赛、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社团章程
新蔡县龙口镇崇德中学崇德竞技柔道社社团章程2008/9/2崇德竞技柔道社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柔道社的名称:崇德竞技柔道社第二条俱乐部性质:由新蔡县柔道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以健康教育为目的,在新蔡县社会与学校(主要挂靠崇德中学)开展、普及柔道的非赢利的组织。
第三条俱乐部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团结社会与学校里各民族热爱柔道运动的朋友,围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努力发展柔道运动,推动柔道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其他柔道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友谊,为新蔡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民族大团结服务。
培养练习者礼让谦逊、百折不挠、忍耐克己、爱国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本俱乐部自觉接受新蔡县民政局和新蔡县教体局的监督、管理。
立足协会,为发展全民健身、培养体育人才努力。
力争为新蔡的体育事业作贡献。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积极开展柔道运动的宣传、培训、辅导及竞赛,积极组织、引导、协助管理社会与学校的柔道活动,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及竞赛,加强各俱乐部之间的交流,以推动我县柔道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水平的提高。
培养社会与学校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拼搏竞争意识,提高学员的柔道技术水平和对抗能力。
通过培训班、教学与训练研讨、专题讲座、信息交流会、竞赛、观摩等形式提高学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对热点问题的认识。
倡导学员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以达到内外兼修的目的。
第六条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柔道社工作。
第三章柔道社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柔道社成员须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并遵守柔道社章程;(二)有加入本柔道社的意愿,并能保证积极参加柔道社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能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入会程序: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经批准后入会第十条柔道社成员享有的权利(一)柔道社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柔道社的活动;(三)获得柔道社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柔道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柔道社成员的义务:(一)执行柔道社的决议;(二)维护柔道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柔道社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为柔道社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二条退会学期中会员退会应写书面申请,新学期开始会员应再次注册,没有注册或不按时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柔道竞赛组织方案
柔道竞赛组织方案1. 赛制1.1 个人赛个人赛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每组分别按体重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60公斤以下•60公斤至66公斤•66公斤至73公斤•73公斤至81公斤•81公斤至90公斤•90公斤以上每个等级的选手进行单循环赛,分别前三名进行决赛,决定该等级的前三名名次。
所以每个等级会产生6位获奖选手。
1.2 团体赛团体赛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每个队伍由5名选手组成,且必须包含以下等级的选手:•60公斤以下•60公斤至66公斤•66公斤至73公斤•73公斤至81公斤•81公斤以上每场比赛选手按照规定的比重进行配对,对阵对手。
如果一支队伍中有两名选手连败,则该队比赛失败。
最终连胜次数多的队伍获胜。
2. 裁判赛事使用国际柔道联合会认可的裁判,裁判的主要职责是判断比赛中选手的出界、犯规、得分等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判断。
裁判人员由比赛组委会招募并培训,裁判人员应在比赛前进行充分的技术和规则培训,并参加考试,获得通过后才能参与比赛。
3. 奖项设置本次比赛男女个人赛分别设置以下奖项:•冠军:奖金10000元、奖牌1枚、证书1份•亚军:奖金5000元、奖牌1枚、证书1份•季军:奖金2000元、奖牌1枚、证书1份本次比赛男女团体赛分别设置以下奖项:•冠军:奖金20000元、奖杯1个、证书1份•亚军:奖金10000元、奖杯1个、证书1份•季军:奖金5000元、奖杯1个、证书1份4. 其他规定•比赛使用标准的柔道比赛场地,场地大小应为14×14米。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体格测量,并按照自己的体重、身高等级分类参赛。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佩戴标准的柔道比赛服,规格应符合国际柔道联合会的要求。
•所有参赛选手在比赛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热身,禁止在比赛场地以外进行跑步等活动。
•参赛选手应遵守赛事规则和裁判的指示,不得妨碍比赛的进行。
•组委会有权对参赛选手的行为进行违规处理,包括取消比赛资格等。
学校柔道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柔道社团的管理,提高社团成员的柔道技能,促进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柔道社团的所有成员,包括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柔道社团活动有序进行,提高社团成员的道德品质、技术水平和团队精神。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柔道社团设理事会,负责社团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由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管理人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六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和修改柔道社团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和批准柔道社团的重大事项;4. 监督和检查柔道社团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5. 处理柔道社团的内部纠纷。
第三章教练员与裁判员第七条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国家柔道教练员资格证书;2. 具有丰富的柔道教学经验;3.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裁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国家柔道裁判员资格证书;2. 具备一定的柔道技能和裁判经验;3. 具有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教练员和裁判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柔道协会章程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运动员第十条运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团队精神;2. 拥有国家柔道运动员等级证书;3. 具备一定的柔道技能。
第十一条运动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积极参加柔道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2. 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裁判员的判决;3. 不得擅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教练员请假;4. 保持良好的训练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柔道技能。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柔道社团实行会员制,会员需缴纳会费,会员资格自缴纳会费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柔道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培训费用;2. 柔道器材、服装的购置和维护;3. 社团活动的组织费用;4. 社团宣传费用。
第十四条柔道社团活动时间:1. 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2. 周六、周日全天。
中国柔道协会的比赛规则
一场比赛中未得一本时,则按有技、有效、效果的多少评定胜负。但是1个有技可以胜过所有的有效和效果。1个有效胜过所有的效果。如果双方得分相等,则根据比赛的风格、进攻次数来判定胜负或平局。
柔道禁止击打,不许用头、肘、膝顶撞对方。除了肘关节外,不许对其他关节使用反关节的动作。不许抓头发和生殖器。任何可能伤害对方颈椎或脊椎的动作均被禁止。运动员有犯规行为或是踏出比赛区,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指导”、“注意”、“警告”、“取消该场比赛资格”的处罚。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就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如果双方得分相等,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中先得分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加时赛结束后,如果双方得分还没有改变,则由主场上三名裁判员经过商议后,举旗决定胜负。
中国柔道协会 - 比赛规则
禁止事项
柔道比赛禁止击打对方,不许用头、肘、膝顶撞对方。除肘关节外,不许对其他关节使用反关节动作;不许抓头发和生殖器。禁止使用任何可能伤害对方颈椎或脊椎的动作。运动员所有的犯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中国柔道协会 - 比赛规则
柔道比赛规则简介
技术及行动的评定标准
比赛过程中,根据运动员使用的技术,按其质量和效果评为4种分数:
一本
比赛的一方控制对方并使用投技以相当的力量和速度把对方摔成大部分背部着地状态; 在"压技"比赛中的一方把对方控制住,使其在宣布"压技开始"以后25秒钟的时间内不能摆脱控制时;
柔道场馆管理制度
柔道场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柔道场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运动员权益,促进柔道运动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柔道场馆,包括国家、地区、单位和俱乐部等各级柔道场馆。
第三条柔道场馆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管理制度。
第四条柔道场馆应当加强对场馆内人员的管理,提高场馆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柔道运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柔道场馆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组织结构,包括管理部门、教练团队、运动员团队等,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柔道场馆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包括场馆总负责人、教练长、队长、财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柔道场馆应当定期对组织机构进行评估和调整,充分发挥各级管理岗位的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运动员管理第八条柔道场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包括运动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和福利待遇等,保障运动员权益,提高运动员素质。
第九条柔道场馆应当建立运动员档案,包括身体素质、训练成绩、比赛成绩、心理素质等,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柔道场馆对优秀运动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提高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四章教练管理第十一条柔道场馆应当建立健全的教练管理制度,包括教练选拔、培训、考核、奖惩和福利待遇等,提高教练素质。
第十二条柔道场馆应当及时通知教练有关运动员素质、训练成绩、比赛成绩等情况,保障教练权益,提高教练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柔道场馆对优秀教练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提高教练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赛事管理第十四条柔道场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赛事管理制度,包括比赛组织、裁判管理、后勤保障等,提高赛事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柔道场馆应当加强对赛事的宣传和推广,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柔道运动的发展。
第十六条柔道场馆应当对赛事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提高赛事的效益和质量,促进柔道运动的发展。
中国柔道协会国家青年柔道队共建单位申请表单位公章
附件:中国柔道协会国家青年柔道队共建单位申请表单位(公章):申报日期:中国柔道协会制填写说明1.申请共建国家青年柔道队的单位在填写《中国柔道协会国家青年柔道队共建单位申请表》前应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严格按照表中各项要求如实填写,要求层次分明,文字力求精练、准确。
2.《中国柔道协会国家青年柔道队共建单位申请表》用于共建国家青年柔道队的申报和审核。
3.申报单位可以为各省(市、区)承担柔道项目训练的训练中心(训练基地)、体校或高等院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需配备专职国家青年柔道队教练员 1 人(一般应为高级以上职称的教练员担任),专职管理人员 1 人,同时具备满足相应数量的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场地、训练装备、食宿条件,应建立国家青年柔道队的管理制度,保障国家青年柔道队日常训练、外出比赛等相关经费。
4.《中国柔道协会国家青年柔道队共建单位申请表》须用A4 纸打印,须加盖单位公章,左侧装订。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人姓名电子邮箱已注册的柔道运动员申报共建队伍类型(需注明运动员人数)邮政编码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联系电话总:人;男运动员:人;女运动员人U18 总:人,男运动员:人;女运动员:人U20 总:人,男运动员:人;女运动员:人U18男队(名)U18 女队(名)U20男队(名)U20 女队(名)单位简介分教育程度职务职称管青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年传真电子邮箱柔道主队要领工导作信经息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教育程度职务职称办公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主要工作经教历练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信息教育程度职务职称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工作经历教育程度职务职称专职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管传真电子邮箱理人主员要信工息作经历申报单位开展运动训练已具备的场馆设施、器材条件和食宿条件近五年运动员培养成果申报单位每年为运动训练竞赛可提供保障的经费情况申办单位对国家青年柔道队的教学训练计划和管理制度请粘贴培训机构相关法人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法人证明其他附件说明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柔道
柔 道
6 该标准将被组织者用于进行第一次分 组,所用技巧要求将被用于最后的分 组。
柔 道
C节-比赛规则 1 在规则书不适用的所有情况下,当裁判认为 一名或两名运动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时,裁 判将立即中止/暂停比赛并采取他认为必要 的措施。因此他有权根据该行为的意图采 取判罚行动。 2 12岁以下年龄组的比赛时间为两分钟。12岁 及以上年龄组的比赛时间为最少两分钟, 最多三分钟,由组织方决定。
柔 道
注意:执教比赛的教练必须持有有效的 NGB证书。 被诊断有寰枢椎不稳的唐氏综合症运动 员不能参加柔道比赛。有关这项限制的 更多信息和弃权手续,请参阅第一章L节 7f条。
柔 道
A节-正式项目 柔道比赛只有一项正式项目-个人柔 道比赛。
柔 道
B节-分组 1 参加柔道比赛的所有运动员首先将根 据参赛表上填写的资料进行分组。 a 性别 b 年龄 c 体重级别 d 能力级别
柔 道
D节-判罚 1 发生违禁行为时,裁判给予警告并向运动 员解释违禁行为的性质。重复多次违例时 裁判必须采取判罚行为。 2 如果一名运动员由于违禁行为导致受伤, 且无法继续比赛时,受伤运动员为获胜方 。所有伤势应由急救人员在榻榻米上就地 处理,或由运动员的教练协助处理。 3 未经裁判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铺垫区域。
柔 道
2 所有运动员将被放到相似的场地中。进一步 分组将在比赛场地中根据个人技术进行, 以深入强化分组过程。所有运动员将在其 各自的场地中进行个人技巧测试,至少包 括以下技巧(Waza)。 a 几个安全形式的不同角度的受身技(Ukemiwaza) b 两个被对手摔出的受身技(Ukemi-waza) ( 摔方Tori) c 两个压制技(Osae-komi-waza) d 一个压技解脱(Toketa-waza)
柔道馆规章制度范文
柔道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柔道馆的正常训练秩序,保障教练员和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训练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柔道馆的所有教练员、学员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本柔道馆所属场地、设施和器材,均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
第四条所有教练员和学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本柔道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训练管理第五条教练员应按照训练计划,认真组织训练,确保训练质量。
第六条学员应按时参加训练,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教练员的指挥。
第七条训练期间,学员应穿着合适的训练服和鞋子,佩戴护具,注意安全。
第八条教练员和学员应共同维护训练场地的卫生,训练结束后,应将器材归位,清理场地。
第三章器材和设施管理第九条所有器材和设施均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
第十条教练员和学员应妥善使用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柔道馆应定期检查器材和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柔道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练员和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教练员和学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四条教练员和学员应在训练期间保持手机畅通,以便紧急联系。
第十五条柔道馆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教练员和学员注意安全。
第五章纪律和处罚第十六条教练员和学员应遵守训练纪律,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训等处罚。
第十七条教练员和学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被取消训练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柔道馆所有。
第十九条柔道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柔道馆的所有场地和活动。
柔道馆规章制度范文
柔道馆规章制度范文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柔道馆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场内秩序,确保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所有进入柔道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进入与离开•在进入柔道馆之前,须进行身体检查并佩戴适当的柔道装备。
•每位成员应按时参加练习,不得过早离开。
•离开场地时,请归还所有使用的装备并保持场地整洁。
3. 行为规范•尊重教练和其他成员。
•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辱骂和暴力行为。
•保持友好和谐的氛围,禁止闲谈和嘈杂声。
•尊重规则,按照教练的指导进行训练。
•不得参与赌博、非法交易和其他违法活动。
4. 健康与安全•运动前请进行适当的热身活动。
•练习过程中,如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向教练反映。
•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按照教练指导的方法进行练习。
•严禁饮酒和吸烟,以保持身体健康。
•柔道馆不对个人财物的丢失负责,请自行妥善保管。
5. 装备管理•所有成员必须佩戴适当的柔道服,不能穿着不符合规定的服装进入场地。
•每位成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并确保其干净整洁。
•若发现装备损坏,请及时更换或修复。
6. 纪律处分途中以下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违反行为规范;•未按时参加练习或过早离开;•引发斗殴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擅自调整或更换指导教练。
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禁止入场、限制参加特定的训练或活动,甚至取消成员资格。
7. 免责声明请注意,参加柔道馆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
尽管我们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但柔道馆不对任何因个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的伤害负责。
8. 联系信息若对柔道馆规章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地址:柔道馆地址•电话:柔道馆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柔道馆电子邮件地址结束语以上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柔道馆内部的秩序和安全,以及保护各位成员的权益。
希望每位成员都能严格遵守,并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训练环境。
感谢大家的合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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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柔道协会章程(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柔道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柔协)英文译名CHINESE JU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JA。
第二条中国柔道运动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柔道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
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柔道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纪守法,团结进取,秉承传统,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坚决致力于柔道运动的普及推广,扩大柔道训练规模为前提,组织领导全国柔道界解放思想,科学训练,紧紧把握现代柔道发展趋势与训练规律,探索、研究、发展、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先进的技战术风格与训练体系,推动中国柔道事业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四条中国柔道运动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柔道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柔道组织的唯一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柔道运动,以增强国民体质和提高柔道运动水平。
(二)研究、批定柔道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柔道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柔道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组织实施完成各级国家队的各种出国比赛任务。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全国柔道训练系统及后备人材选拔培养系统,提出完善柔道训练及人材培养体制的建议,促进柔道技术水平提高。
(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各级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
(六)提出、拟定柔道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方法。
(七)组织柔道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柔道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柔道运动刊物。
(九)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有关柔道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根据总局下达的奥运争光与全民健身计划,负责制定与实施本项目的长期及阶段发展计划。
(十)负责各级国家队训练基地、后备人材培养基地的建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各级国家队与国家级训练基地的服装、器材、场地设施等装备的计划审批、添置及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本项目有关训练比赛用服装、器材、场地、设施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包括规格与质量标准的制定、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产品质量的评价监管等。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柔道俱乐部,及承认本章程的经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柔道协会,经申请并经本协会常务会议通过,履行相关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团体及柔道项目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经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会申请书;(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三)报请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四)由本协会有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下辖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和秘书处,各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主负责协会的各项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柔道协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执委;(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委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执委会(执委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执委会)。
常务执委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常务执委会人数不超过执委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执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执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本团体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或常务执委会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存款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团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任务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