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航空运动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设跳伞、航空模型、飞行、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和气球等项目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航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
第三条中国航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 负责对全国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
(二) 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审理航空运动的国家纪录和世界纪录,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航联批准;选拔和派出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
(三)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航空器适航及航管规划协调等工作。
(五) 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八)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从事经营,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各团体会员协会应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其会员。
第十一条经团体会员协会批准,并向本会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为本会个人会员。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但其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协会成立并加入中国航协后,该组织应归其所在地航空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无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的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授予荣誉
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用本会的活动器材及设施;团体会员有申办协会全国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七) 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个人会员退会,需向当地会员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 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