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15-1999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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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前言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工信部批准发布35项汽车行业标准
工信部批准发布35项汽车行业标准
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批准《不锈钢烧结网》等587项行业标准,其中汽车行业标准35项,如下表。
(来源:工信部网站)
汽车点烟器技术条件
产品的插头在复位时间内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
4.15片式插头强度
产品的片式插头应能承受不小于120N的挤压力,而无变形及松动现象。试验后,应符合4.2.2和4.4的规定。
4.16耐刮强度
产品上的点烟图形标志应能承受6N的刮擦,而无明显损伤。
5.9振动试验
将点烟器按实际使用情况安装在振动台上,按4.7要求进行试验,加速度测量点为试验台与点烟器的交点,每个方向都使用新的产品试验。试验后,按4.7的规定检查。
5.10绝缘电阻测定
用兆欧表在产品的片式插头与外壳之间测定电阻值。
5.11耐电压试验
在不少于10S的时间内,将试验电压均匀升高到试验值,历时1min后,均匀的将电压降至零。产品做出厂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6存储温度
产品在高温90oC的环境中存储后,仍应能正常工作,试验后,应符合4.2.2和4.4的规定。
4.7产品的耐振动能力应符合振动频率50Hz,最大加速度49m/s2,最大减速度5g,三个方向,每个方向振动时间为8h,试验后,应符合4.2.2和4.4的规定。
4.8绝缘电阻
产品的片式插头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5.1.2试验用电压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5级,其他电气测量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0级,耐电压试验用变压器容量应不小于0.5kVA;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2002 (2002-12-31 发布,2003-03-01 实施)
冃U 言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
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 ;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 ;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 ;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
15 s (1999 年版的3.8.2 ;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 ,4.11 ;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汽车电器3c认证标准
汽车电器3c认证标准
汽车电器是指在汽车上使用的电器设备,如启动机、发电机、照明设备、仪表、音响等。因为汽车电器关系到汽车的安全和稳定性,所以需要进行3C认证。
3C认证就是在中国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内,按照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进行的一种认证方式。汽车电器3C认证标准如下:
一、适用范围:
汽车电器及其组件、部件,如启动机、发电机、蓄电池、照明设备、电机、电动机、电子控制器、仪表、通信设备、音响设备等。
二、认证类别:
1.型式试验—主要用于产品设计、类型确定和校准等。
2.出厂检验—主要用于量产车间进行检验,确保生产过程中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三、认证标准:
汽车电器3C认证标准包括:
1.汽车电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2.QC/T 413-1999汽车发电机
3.QC/T 410-1999汽车蓄电池
4.GB 15742-2008汽车用防滑链
5.GB 15611-2008汽车用防滑器材
6.GB 15741-1995汽车用安全带
7.GB 7258-2012公路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8.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9.QB/T 4372-2012汽车舒适性管理系统
四、认证流程:
1.申请——由认证申请者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保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认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4.样品和实验测试——芯片通常进行各种实验和测试,以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5.发放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符合标准的产品认证证书。
汽车行业配套标准
汽车仪表及电器一般标准
JB 3808.1-1984 汽车仪表一般质量要求
JB 3808.2-1984 汽车仪表一般设计要求
QC/T 536-1999 汽车仪表一般质量要求
QC/T 537-1999 汽车仪表一般设计要求
QC/T 214-1996 汽车、摩托车用组合仪表
QC/T 213-1996 汽车、摩托车仪表术语
QC/T 727-2004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7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215-2007 汽车、摩托车仪表型号编制方法
QC/T 784-2007 汽车、摩托车仪表用场致发光屏
GB/T 19836-2005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 5337-1985 汽车电器、灯具和仪表名词术语
QC/T 73-1993 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B/T 19392-2003 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JJG(粤) 013-2009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QCN 29006-1991 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QC/T 413-1999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N 29008.13-1991 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清洁度评定方法
JASO D902-1995 汽车电子设备的耐用性测试方法
JASO D002-1991 汽车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
QC/T 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QCN 29008.10-1991 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总成评定方法
QCN 29008.11-1991 汽车产品质量检验零部件评定方法
【最新资料】QCT413(2016)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前言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汽车点烟器标准
QC 中中中华华华人人人民民民共共共和和和国国国汽汽汽车车车行行行业业业标标标准 准准QC/T 415—2006 替代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及电源插座 技术条件 Cigarette Lighter and power socket for automobil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征求意见稿)200X-XX-XX发布 200X-XX-XX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布QC/T415─2006前言原版标准 QC/T 415-1999,1986年发布,已不适应技术发展现状,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先进标准重新修订。 本标准主要参照的国外先进标准:日本工业标准 JIS D 5807、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标准SAE/USCAR-4及世界著名汽车制造公司相关产品标准。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本标准的技术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温州华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汽车用点烟器及电源插座技术条件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点烟器及电源插座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12V、24V系统的各类汽车用点烟器及电源插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ISO 16750-3—2003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3部分:机械负荷 3技术要求 3.1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点烟器及电源插座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外观、安装尺寸及材料要求 3.2.1用量具检查安装尺寸,应符合图样要求。 3.2.2目测黑色金属零件表面应经过防腐蚀处理,表面不应有裂纹、锈斑、变形、损伤。 3.2.3目测非金属零件表面不应有损伤、裂纹、变形。 3.2.4检查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接触可靠,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2.5选用材料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使用有害物质。 3.2.6材料阻燃性:非金属材料燃烧速度不得超过100mm/min。 3.3工作条件 工作温度范围:-40℃~70℃。 环境湿度:相对湿度不大于90 %。额定电压: 12V/24V 工作电压范围:9V~16V/21.6V~32V 3.4功能 3.4.1复位时间 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金属片座内后,应在 18s内(耐久试验之后应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2002(2002-12-31 发布,2003-03-01 实施)
冃IJ 吕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o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徳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 25及3. 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 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 17, 4. 10);
一一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 22, 4.14):
——对产品的温度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围的规定(iqqq年版的? q・木炯的3 1 4)・
——在对討品的基本性能参喙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 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 15 s (1999 年版的3. 8. 2;本版的3. 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 18,4. 11;本版的3.3, 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QC-T-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
前言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
qc t 504-1999汽车用点火开关技术条件 .doc
qc t 504-1999汽车用点火开关技术条件QC/T504—1999
汽车用点火开关技术条件代替JB3127—8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火开关〔以下简称开关〕。
1开关旳型式规定如下:
1、1应制成封闭式;
1、2接线型式可制成插接式或螺钉接线式;
1、3操作机构为钥匙操作机构。
2开关应符合JB3126—82《汽车用开关—般技术条件》旳规定。3开关旳工作档位及触点额定功率应分别符合表1~4旳规定:
4开关旳钥匙只能在档位0位处自由地插拨,其力不大于2kgf。
5开关从一个档位转换到另一个档位时所需旳转换力矩应在1~3kgf·cm范围内。起动档位旳转换力矩应在2.5~4.5kgf·cm范围内。
6开关旳接线柱应能承受5kgf旳静负荷历时1min而无松动。
7耐久性:开关在额定负荷下应能连续全转换工作50000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器技术研究所、上海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十八、汽车电器标准[001]
十八、汽车电器标准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5742—1995
GB/T 5053.1—1985 GB/T 5053.1—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7芯
24V标准型(24N)
GB/T 5053.2—1985 GB/T 5053.2—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7芯
12V标准型(12N)
GB/T 5053.3—1985 GB/T 5053.3—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定义、
试验方法和要求
GB/T 5054.1—2008 道路车辆多芯连接电缆第1部分:普通护套
电缆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5054.2—2008 道路车辆多芯连接电缆第2部分:高性能护
套电缆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5054—1985 GB/T 5054.3—2006 道路车辆多芯电缆线第3部分:无屏蔽护套
低压电缆线的结构、尺寸和标记
GB/T 5054.4—2008 道路车辆多芯连接电缆第4部分:螺旋电缆
组件的弯折试验方法和要求
GB/T 5337—1985 汽车电器、灯具和仪表名词术语
GB/T 20716.1—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连接器第1
部分:24V标称电压车辆的制动系统和行走系
的连接
GB/T 20716.2—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连接器第2
部分:12V标称电压车辆的制动系统和行走系
的连接
GB/T 20717—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连接器
24V15芯型
GB/T 20718—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连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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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代替ZB T36 001—86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 或24V的汽车上,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
2.1 型式和分类
2.1.1 制成防护式,
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
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基本参数
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
a.复位时间: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
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3.6 产品在分断情况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出厂试验时,允许用电
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
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受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
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3.15 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
4.2 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
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
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间。
4.4 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
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
4.5 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
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
定要求。
4.6 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
件》第31条规定进行。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
a、3.6、3.9规定的要求。
4.7 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
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
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
4.8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均匀升高到试验值
(产品作出厂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9 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4.10 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
测量。
4.11 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
测量。
4.12 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允许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
)。
4.13 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
4.14 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
为24±0.2V。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
环试验。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间应不少于4h。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
a.外观(本标准3.7、3.8、3.9);
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
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不少于10台)进行试验。
5.3 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5.4 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
6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
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
验,耐久性试验;
b.另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按本标准3.5b、3.6、3.10、3.11、
3.12。
5.5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
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5.6 用户有权检查本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6.1 每个产品应标明: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
c.出厂日期或代号;
d.点烟器插头上应标有标称电压;
e.点烟器插头拉钮上应有图形标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车辆—操纵
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