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行政区划与地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5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9
【实施日期】201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
定位的通知
(榕政办[2015]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四至范围及功能定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范围为31.26平方公里,涵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保税港区。
其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包括5个区块,分别为:马江区块、快安区块、长安区块、琅岐区块、南台岛区块;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包括2个区块,分别为:新厝区块(A区)、江阴区块(B区)。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又好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等3个开发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等3个开发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闽政文[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等3个开发区的批复(闽政文[2006]12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榕政综〔2006〕46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
你市原批准设立的福州金山工业区、福州江阴开发区和原省乡镇企业局批准设立的福州连江县敖江工业园区虽属违规设立,但符合规划要求,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现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
根据开发区命名和类型规范标准,同意将福州金山工业区更名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将福州连江县敖江工业园区更名为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将福州江阴开发区更名为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的产业定位。
福州金山工业园区主要产业:电子、服装、机械等。
今后的发展方向:形成电子、服装、机械制造、生物、食品、包装印刷等产业为主的综合型工业园区。
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主要产业:食品、鞋类、机电制造等。
今后的发展方向:形成以食品、鞋类、机电制造为主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主要产业:医药、机械、港口物流等。
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壮大现有产业的基础上,发展化工、电力能源等产业,建成集工贸为一体的临港型经济开发区。
三、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座标和面积,以国土资源部最终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
福州保税区条例.doc
福州保税区条例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福州保税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福州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
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
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保税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批、审核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负责保税区内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工商行政、税务等方面的管理负责保税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海关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派出培训的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
在保税区隔离设施的出入口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章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海关、税务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得超过一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2•【字号】榕政[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9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州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加快科技园区的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园区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科技园区是福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实验区、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闽台交流的园地,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区域。
其基本任务是:(一)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人才、资金进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福州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科技园区优先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产业:(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材料科学和高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五)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及其产品;(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七)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开[2017]1号
【发布部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榕开〔2017〕1号)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经管委会、区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究同意,现将《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月25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开发区基金业集聚发展,构建良好的基金行业生态圈,打造福州新区、自贸区股权投资产业高地,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便利
支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等字样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登记。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关系、银行基本账户或托管账户在开发区、主要经营场所设在基金小镇内的新注册或迁入的、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闽建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闽建规[2009]2号)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最近,陆续有一些市县提出新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申请开发区扩区、升级,但其建设用地不在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影响了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升级。
为有利于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的申报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升级,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其用地性质也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修编。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筹考虑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发展用地,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严格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开发区未纳入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的,须依法依规予以整改。
四、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具体承办开发区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并做好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批准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87.05.14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5.29
【实施日期】1987.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为有效管理开发区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员)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凡需要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均须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准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签订土地使
用合同,办理缴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者。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签约最长不得超过50年,具体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在土地使用合同中订明。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予以续约。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1997]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2.04【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4日)停止执行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4日闽政〔1997〕46号)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设立了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省级的经济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华侨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成为开发区种类最多、层次最丰富的省份之一,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省特色的开发区发展路子,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开发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规定: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开发区。
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把开发区的发展同培植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结合起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规模大、管理先进、机制灵活、环境优美、发展后劲强的经济示范区。
二、开发区的设立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审批。
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开发区。
三、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施宏观管理,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
[福州出台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福州出台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福州市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福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400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100亿元以上11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达到35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实施整建制托管。
各开发区(不含海关特殊监管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委、市政府全部委托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管理,包括园区党建、经济建设、社会事务等。
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变,园区资产不移交。
行政管理由当地党委、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园区管理主体责任。
实行市场化运作,力争2020年底,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成立运营公司。
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运营公司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机制。
推行公司化招商,有条件的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特点,与市招商服务公司合资成立属地专业化招商公司,打造招商信息平台和招商智库,建立招商成果奖励机制;推行第三方招商,与境内外投资促进专业机构开展密切合作,鼓励引进社会化招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招商实效;推行产业基金招商,鼓励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探索以资金为媒介,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积极争取国家金融创新试点在福州·马尾基金小镇和福州软件园基金大厦先行先试。
加强对台交流。
鼓励支持涉台园区与台湾相关园区深度合作,探索协同招商、收益共享的新模式,允许福州台商投资区等涉台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台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和对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推动产业高端化、集聚化发展。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至2020年,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200家以上,全市工业园区高成长企业达到100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600家。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清融侨经济技
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2002.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0%确定。
”的规定。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在“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之后加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
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
四、第三十条中的“可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修改为“可列为当期损失。
”。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30•【字号】闽政[1986]102号•【施行日期】198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6年12月30日闽政〔1986〕102号)省政府同意省和福州市开放改革联合调查组提出的《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福州市要紧密配合,使开发区的建设迈出新步伐。
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建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
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法等基础工作都有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较好的投资环境,进入了生产性的发展阶段。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为了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经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开发区要以福州市区为依托,两者形成有机联系,相互促进,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出口、引进和内联,充分发挥对外窗口的作用。
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即:对侨资、外资采取“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指导下,让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省市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建设要实行“先予后取”,在财政、税收、贷款上给予更多支持;建设规模坚持“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
当前要抓紧上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
二、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暂定为县团级机构,由副市长兼任开发区领导工作。
开发区现有干部级别比较高,能胜任开发区工作的不作调整,仍维持原来级别待遇。
新调配的干部按县团级配。
(2)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
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运用开发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广辟财源,用活资金,实行优惠政策,使开发区随着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而逐步积蓄壮大财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07•【字号】闽政[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1990年1月7日闽政〔1990〕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经济部门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促进福建省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经济的交流和合作,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1988〕综229号文件批准在福州、厦门两市分别建立科技园区,并以闽政〔1989〕综41号文件批复同意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福建高科技工业园。
现根据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州、厦门两市的科技园区分别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厦门经济特区内。
在科技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技园区的目标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科技园区内可以成立科技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作为科技园区的经济实体,省政府授权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与外商合资兴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的成立及章程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所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当地注册。
科技园区内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科技园区新开发产品的申报,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和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榕政办〔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73号)工作要求,扎实做好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试验任务,结合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平台,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探索出一套切合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任务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验成功,做到试验任务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选择福州市马尾区市容管理局(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马尾分局)作为试点单位。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28日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开发区在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整合优化、促进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建设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XX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XX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XX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
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五)商业、旅游、服务业;(六)房地产开发业;(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五)兴办股份制企业;(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九)购置房产;(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榕政综〔2018〕358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3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闽政文〔2018〕102号),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不再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三个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转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现将《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5日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下列法定依据为省人民政府批复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程序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至第38条(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1日实施修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l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
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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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开发区内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福州保税区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类别)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项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大注册资本,或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为期五年以上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事宜,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增值的,视同开发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规定需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捐赠开发区内公益事业,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可以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不包括关联公司应收款)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产品出口所创外汇实行单独核算,从创汇年度起,五年内开发区管委会不分成,内地企业可将分得的外汇原币划转内地,也可以委托福州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代理有关经贸业务。内联企业内地方的净利润可自由汇回内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开发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对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年所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开发区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申报税务机关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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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收、聘用。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水平按不低于本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加以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30924(颁布时间)
19930924(实施时间)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