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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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
明 , 不 可避 免地 要 承 担 败 诉 的 风 险 , 另一 方 当事 人 甚 至 则 而
无关 , 对这一争议性极大的问题迄今没有得 出较为满意的
答 案 , 至 由于 未 能 达 成 通 说 而 有 不 了 了之 的 趋 势 。学 者 甚
们无论是研究英美法系盖然性优势 的证 明标准 , 还是大陆
法 系 内心 确信 的证 明标 准 , 出的 结 论 均 是 我 国和 经 典 法 得
治国家不 同。 既是不 同, 必定 比我国先进 , 其 更符合现代化 法治国家 的要求, 因此 , 我们必须要建构一个与西方国家一
可 以不作为而获得有利结果 。 举证 责任 直接 关系着诉 讼结 果, 而证 明标准 决定了承 担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
单 位 或 者 个人 在 诉 讼 中提 出 的 主 张必 定 是 自己的 产 品制 造 方 法 不 同 于专 利 方 法 。 时 , 于 自 己的 主 张 进 行 证 明 , 此 对 其
位的 ‘ 现代化范式’ 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 自身的作用而产 生 的 各 种 问题 , 终 导 致 了所 谓 的 ‘ 最 范式 ’ 机 。 ” 经 过 十 危 州在
明案 件 事 实 所 必 须 达 到 的程 度 。 由此 可 见 , 明 标 准 在 民 证
到 了证 明标 准 , 么 , 到 证 明 的这 一事 实将 被 作 为 法 院判 那 得 决 的 依据 ; 之 , 果达 不 到 证 明 标 准 , 么 该 当 事 人 基 于 反 如 那
且不说民事诉讼程序,我 国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属于 “ 来 舶
品” 这 种 立 法 主 导型 的法 的现 代化 模 式 以及 法 律制 度变 革 , 在 前 、 律 观 念 更 新 在 后 所 产 生 的思 想 领 域 的激 烈 斗 争 已 法 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问题。 邓 正来 先 生 曾撰 文 指 出 : 中国 法 学之 所 以无 力 引 领 中 “ 国 法制 发展 , 实是 因为 它 们 都 受一 种 ‘ 代 化 范 式 ’ 现 的支 配 , 而这种 ‘ 式 ’ 范 不仅 间接 地 为 中 国法 制 发展 提 供 了一 幅 ‘ 西 方 法 律 理想 图景 ’而 且还 使 中 国法 学论 者 意 识 不 到 他 们 所 , 提 供 的 不 是 中 国 自 己的 律 理 想 图 景 ’ 同 时 这种 支 配 地 法 ;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完善[内容提要]本文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来论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设立科学的简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

诉讼证明有其自身的特性,是一种“历史证明”具有“回溯性”。

从目的上看,社会证明有着本质的区别。

诉讼证明受程序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同时,还受到因素的影响。

承认诉讼证明的相对性,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承认证明结果的相对性,就必须承认证明程度的不完善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明标准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逐步完善。

证据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是认定事实存在或成立的证据存在的优势;二是优势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没有一般的常性的矛盾;三是优势证据应得到确信其存在的程度;四是法官对证据的确信,必须建立在全案的证据之上。

通过完善,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利用优势证据标准,以达到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诉讼证明; 相对性局限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民法领域,不仅国家立法和执法部门十分重视以此来规范和协调各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且广大的人民群众更越来越重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应有权利,因此,近几年来民事诉讼的案件在逐步增多,由此而来,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以及立法和不断完善法律内涵等等大量的具体法律问题。

要使这些问题有原、有则,并且健康的不断发展,以适应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律事务要求,就必须从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也正是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完善问题进行探讨,一则在不断巩固强化自己已学法律知识和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认识;二则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初步探讨法律问题,三则抛砖引玉,请求导师和同学的批评指正。

一、诉讼证明及诉讼对象㈠证明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

摘要随着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诉讼立法也逐渐完善。

遗憾的是很多学者所期盼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修改并没有出台。

近年来学界又流行起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新思考。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为出发点,首先阐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接着在比较法视域之下简单比较两大法系下证明标准的异同,然后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明的立法现状及其理论进行初步的介绍,最后就目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责任自由心证作者简介:乔乐天,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25-02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证明标准也称证明度,是指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法定程度,又称‘证明程度’”。

当然,学界对于证明标准的理解往往是从两个方面来看的,从证明主体来看,证明标准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所能达到的水平;而从审判者的角度即法官的角度来看,证明标准是指被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法官的内心所要达到的一种“心证”程度。

我们不难看出,证明标准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是相当重要的。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努力举证,而在此我们也很有必要阐述一下关于证明责任这一概念。

相对于证明标准而言证明责任是证明过程中的另一面。

证明标准强调的是证明所要达到的某种程度,是一个量的问题;而证明责任则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其更多关注的是由谁举证。

法官在判定事实的过程中必然也会考量这两方面的因素进而在内心形成确信。

所以证明标准的确立是法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形成了两大特色鲜明的不同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更多的依赖判例的传承性;而相较于大陆法系而言其更多的是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问题 的 提 出 民事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 是 指 诉讼 主体 运 用 证据 证 明案 件 事实 所应 达 到 的程 度和 水 平 ,是 案 件 事 实得 到 证 明对 证 据 提 出 的具 体要 求 。 “ 法 律 真 实说 ”为 证 明标 准 的发 展 提供 了支 撑 。 在借 鉴英 美 法 系 盖然 性 占优 势 的证 明 标 准和 大 陆 法 系高 度 盖 然性 的
性 的证 明标 准 。
二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的 现 状 和 存 在 问题
1 . 现 状
我 国最 新修 改 并 于 2 0 1 3 年 施行 的 《 民事 诉讼 法 》对 民事诉 讼 的证 明并 没有 作 出明 确规 定 ,只是 在 若 干 条文 中体 现 了 对法 官查 明案 件事 实 的 要求 。2 0 0 2 年实施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民 事诉 讼证 据 的若 干 规定 》第 7 3条第 1 款 的规 定可 以理解 为 在我 国 民事诉 讼 中确立 了高 度盖 然性 的证 明标 准 。 2 0 1 5 年 施行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的解 释 》 第 1 0 8 条 的规 定是 对 高度盖 然性 证 明标 准 的进 一步 确认 。第 1 0 9 条 的规 定 是在 高 度 盖然 性 证 明 标 准 的基 础 上 对证 明标 准 的适 度 提高 ,要 求法 官对 待证 事实 的认 定达 到排 除合 理 怀疑 的程 度 。 2 . 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存在的 问题 ( 1 )我 国 的 民事诉 讼证 明标 准过 于单 一 。我 国民事 诉 讼 的 证 明标 准 在《 证据 规定 》 中有所 涉 及 , 2 0 1 5 年 实施 的《 民诉 法解 释 》 予 以确 立 和 完 善 ,规 定 了高 度 盖 然性 证 明标 准 的 内容 。虽然 规 定 了 高度 盖 然性 证 明标 准 的提 高 标 准 ,但 对 于 高度 盖 然 性 证 明 标准 的降 低 标 准则 没 有 规定 。综 观 我 国法 律 的 规定 , 民事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 较 为单 一 ,不 具 有 灵 活 性 和可 操 作 性 。对 于 不 同类 型 的案 件 应 当适 用 不 同 的证 明标 准 ,在 民事诉 讼 过 程 的 不 同 阶 段也 应 当适 用 不 同 的证 明标 准。 对 于程 序 性 事 实 的证 明标 准 和 实体 性事 实 的证 明标准 也应 当予 以区分 。 ( 2 )我 国民事诉 讼 证 明标 准 的法 律层 次 较低 。 由于我 国现 行的 《 民 事诉 讼 法 》对 于 民事 诉讼 的证 明标 准 没有 具 体 规 定 , 所 以在 司法 实 践 中采 取 了 以 司法 解 释 的形 式 来 确立 民事 诉 讼 的 证 明标 准 ,这 是 令 人 遗憾 的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旨在 为 法律 适 用 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作 出解 释 ,证 明 标 准作 为 民事 诉讼 证 明制 度 中的 普适 性 原 则 ,不 适 合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规 定 ,有 损 法 律 的权 威 。这 种 尴 尬 的局 面 有 待 于将 来 的立 法 予

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以可能性(或然性)权衡为证明标准。即如果法庭认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则证明负担解除,如果可能性相同,则证明负担未解除。易言之,可能性(或然性)权衡的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足以表明案件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上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
美国的证据法理论和证据立法将证明标准所涉及的程度分为九等,即:第一等为绝对确定,限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所致,认为该标准程度根本无法实现,故无论出自何种法律目的均无此等要求;第二等即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亦是诉讼证明上的最高标准;第三等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民事判决时有此等要求;第四等为优势证据,它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所要求的;第五等为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为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时的要求;第七等为有理由的怀疑,用于足以宣布某被告人为无罪;第八等为怀疑,即据此可以开始行使侦查权;第九等为无线索,仅据此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可见,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等:原则性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实体事实的证明;较高的证明标准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适用于特定事实如欺诈的证明。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确定证明标准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层次性要求。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证明标准被确定为三级:即第一级,原则性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对真相形成全面的心证,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适用于通常的实体事实的证明;第二级,降低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令人相信”的程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多规定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程序性事实的证明;第三级,提高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这一级证明标准适用得较少,仅在特定场合适用,如民法典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证明。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 势证 据 规 则与 高度 盖 然 性 二 优
可 建构 的 。 个 案件 的 具体 情 况 不 同 , 何 一 个 标准 的 确立 都 不可 能 每 任 完 全排 除 法 官 的 主 观判 断 。 主 观 判 断 就 允 许 有 个 体差 异 , 不可 能 有 就
盖 然 性 是 指 有 可 能但 又 不 是 必 然 的 性 质 。 认 为 , 发 生 之 盖 然 它 凡 性 高 的 , 张 该 事 实 发 生 的 当事 人 不 负 举 证 责 任 , 主 相对 人 应 就 该 事 实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的若干理论 或不承认而已。但 是笔者认为 自由心证 不是证 明标准 ,内心确信所 摩菲认为,证 明标准足指证 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 解 决的只是是否允许法官根据 自己的判断认定案件 事实 的问题, “ 并不 度。 的研究便于当事人理性地行使诉权; ”它 对法官 自由裁量限制, 弥 能解决如何保障裁 判者“ 内心确信” 的科学性 、 合理性 问题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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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新我国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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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 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关键 , 对于证明标准的建构,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的争论 。本丈认 为不能盲 目U- 建 L -
完全量化 因此, 证明标 准是不可建构的 , 但并不是说研 究毫无意 义, 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 因为在事实不 明而 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 法院认 建议采纳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 同时考虑法官的个人 素质 , 当事人 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 这较认 定盖然性低的事实不发 生, 更能接近 的举证能力, 案件本身的难 易程度等等, 并坚持以下原则: 真 实 而 避 免 误 判 。 ” 首先 , 不能有过多的公权干涉, 严格意思 自治。高度盏然性 的标 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 的“ 立盖然性” 高『 标准所要求达到 的证明程 准是由法官掌握 的 , 而不是法官推动案件达到高度盏然性的程度 。 应 度要高于英美法系的“ 盖然性 占优势” 标准。前者要求证 明力至少是 当 由 当事 人 收 集证 据 、 证 、 证 , 官 应 进 一 步放 权 , 少 因职 权 收 举 质 法 减 7 %, 5 后者超出 5 %以上就行 但在司法实践 中, 1 很难说具体的案件 集证据的范围。 是达到了 5 %以上的证明标准还 是达到 了 7 %的证 明标准。笔者认 1 5 其次 , 通过对法 官监督来实现对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 如公 开 为 两 大 法系 在 证 明标 准 并 无 本质 上 的 差 别 , 差 异 主要 来 于 文化 传 统 法 官 自 由心 证 。 其 和 法 律 习惯 。 英美 法 系虽 然 各 国 确 立 了 一 系 列 内容 细 密 、 维 严 谨 、 思 最后 , 有限的利 用概率论进行断案。 概率论同高度 盖然性 是不 同 操作性很强的证据规则 , 对法官的 自由采证构成 了层层屏障和制约, 的, 高度盖然性是指案件的审理不需要达到必然事实如此的程度 , 仅 但是, 一旦到了对证据 的判断上却与大陆法系法 官一样享有宽泛的、 仅是一般人 认为是如此 即可 。概率论是建立在对数据进行统计的基 几乎无拘无束 的 自由裁量权 , 就此而论, 英美法系法官在对证据进行 础上, 一般情况下它只 能用来证明单个证据 的证 明力 , 而不 能证 明全 判断的主观状 态上 与大陆法系法官在 自由心证主义下的主观状态没 案 的证 明力。 而且它的统计必须是建立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 , 而不是 有什么差异 。。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目的是追求客观真实,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民事诉讼一直奉行与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借鉴西方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明确民事诉讼应该采取比刑事诉讼较低的证明标准,并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证明标准法律真实盖然性占优势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也是当事人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分界线。

立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整个诉讼制度能否实现目的和价值追求。

一、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低要求是盖然性占优势2.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说来证据法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基本没有区别,可以概括为盖度盖然性,这与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较为接近,要求可能性接近必然性。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案件事实要达到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简称为客观真实。

这一理念是在批判西方国家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实事求是为理论依据,客观事实是可以被认知的,认为法律真实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

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追求客观真实是不可取的,理由是:1.追求客观真实是形而上学。

2.追求客观真实违背了诉讼规律。

3.客观真实不等于裁判事实,而是法律真实。

4.追求客观真实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5.追求客观真实导致诉讼效率不高,违背了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

以法律真实来取代客观真实并不表明两者是绝对对立的,相反,法律真实不排斥客观真实,两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法律真实始终以客观真实为最高的理想和追求,诉讼证明活动力求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相对真实说认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的程度,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完全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因而除应遵循认识活动的普遍规律外,还应当接受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 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所认识的案件事实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程度。

具体到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明只要达到对与案件的处理有意义的事实情节被证明清楚即可,这种证明清楚以满足正确处理案件的需要为标准。

基于认识的相对性原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 主观上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客观上可以概括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4]以此学说建立起来的标准被称为“相对真实性”的证明标准。

(四)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又称为有说服力的盖然性﹑生活需要的确信度等等,是指一项事实主张具备非常可能的盖然性,一个理性的人不再怀疑或者看起来其他的可能性都被排除了,这种情况足以形成法官的心证。

[5]这种证明标准不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那种绝对的程度,而是通过经验法则,综合对证据的审查,让法官不再怀疑“事实就是这样”,同时一般人也会认为“事实就是这样”。

根据我国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02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简称《规定》) 第 64 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表述体现出了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明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规定》第 73 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说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或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得到确认。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思考

㊀㊀收稿日期:2018G04G01㊀㊀作者简介:沈威(1994 ),男,安徽淮北人,军事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和军事司法.第17卷㊀第2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 o l .17N o .22018年4月J O U R N A LO F HU A I B E IV O C A T I O N A L A N DT E C HN I C A LC O L L E G EA pr .2018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思考沈㊀威(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㊀710068)摘要: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中,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最具代表性的证明标准,它是一个法定的标准和最低限度的标准.与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相对应的是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 高度盖然性 的标准和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两大基本框架,在民事诉讼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自由心证中图分类号:D F 73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1G8275(2018)02G0023G03㊀㊀民事活动是社会公民之间最常见的活动,也是离我们日常生活最近的活动,在广泛的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社会财富和利益的不断流动不仅会给我们的物质生活带来极大的丰富和便利,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民事诉讼活动,作为国家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公民之间㊁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公民之间㊁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中,证据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要素,而法院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时,法官所运用的证明标准起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证明手段,在及时解决公民之间㊁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理案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一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及实践意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存在于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是法官或审判人员依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庭审理中法官主动收集的证据,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对于案件事实作出符合良心和经验的正确认定,从而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证明活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㊁主观性㊁客观性㊁模糊性和最低性等特征.合理确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正确内容和科学内涵,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科学㊁合理地构建出一个相对法官来说完整的案件事实真相,而且能够在运用证明标准的同时,准确判定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为法官和审判人员的最终判决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划分,也是区分民事诉讼证明活动和民事诉讼其它活动的重要依据,有着极强的参考价值,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二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特征和实际运用(一)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特征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1]而在证明标准中,高度盖然性标准是首要标准,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2]对于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特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高度盖然性标准是一个法定的标准.因此,审判人员不享有是否适用的选择权,只享有依据此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评价权㊁判断权.2.它是法官获得心证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在有更高可能性的科学证明可以利用的情况下,法官并不拒绝以此作出裁判.3.达到此标准的事实不等于客观真实,因此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要求接近真实,或者说达到普通人心目中将其当做客观真实的程度.4.它不是一个固定的点,不可以量化,而是法官心证应达到的一个应然状态.(二)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实际运用从现实当中的民事司法活动实践来看,法官在介入案件时,在广泛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㊁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证人发表的证人证言,详细查阅案卷资料之后,要根据自身对于全案证据的掌握,运用合理的规则和经验,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分32析和判断,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案件事实的正确裁判.但是,受制于并非民事案件亲历者的客观局限,法官不可能在庭审以及庭审之后的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完完整整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真真正正地复述案件事实.随着人们对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逐渐习惯了在案件事实不完整的情形下作出最后合理的判断和考量.因此,实践理性被广泛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证明活动当中. 实践理性是为了形成对于那些无法由逻辑学和科学观察加以检验的事项的信念而采用的方法 .虽然,随着科技和搜集证据的手段不断进步,我们可以搜集到大量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从而深刻发现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我们同样必须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即案件案情复杂,证据缺乏,认定的事实无法同客观事实保持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真实 这一证明手段应运而生,逐渐取代了 客观真实 ,成为司法裁判人员在进行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所谓 法律真实 ,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来说是真实的.[1]充分运用 法律真实 的证明要求,使司法认识活动不同于自然科学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符合司法活动发展规律和证明活动认识规律.法律体现的是一种较低标准的要求,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完全体现了 法律真实 的证明要求.因此,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中充分运用 法律真实 的证明要求,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标准的合理确定具有重要要义,涵盖的范围十分恰当,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和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论争议及实际运用证明标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着,一项证明标准的确定与整个证明活动的诸多要素之间都有紧密的联系.[3]对于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既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低,过低则可能导致滥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诉解释 )的出台,在确定 高度盖然性标准 的同时,也确立了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当事人对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5]排除合理怀疑,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㊁充分 ,它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排除了其所认为的合理怀疑,能够根据当事人提供或法庭收集到的证据作出裁判,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制度.(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论争议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国内理论界对这一标准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要达到发现案件客观真相的目标,即客观真实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目的,此即学界通常所称的客观真实说 .有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达到发现案件客观真相的目的,而要求符合相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即可,该观点是 法律真实说 所认为的一般观点.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官在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无限逼近案件客观真相,而并不能完完全全还原案件事实,即是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相对真实,这种学说被称为 相对真实说 ,这种 相对真实说 在近来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的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立足于从反面审查既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及其面临的任何合理挑战或质疑,通过确保怀疑被排除,最大限度防止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甚至不惜冒错放罪犯的风险,反映了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的倾向性价值追求和对涉及人身权利甚至生命权的极度慎重态度.[6]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法官或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动收集的证据之后,运用自身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长期审判经验的运用,对全案事实进行充分㊁综合的考量,认定符合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排除一切可能影响法官或审判人员对于事实认定的合理怀疑之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或法庭搜集到的证据,依照法律㊁法规作出公平㊁公正㊁合理的裁判.从法官或审判人员的角度来说,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而不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或法庭收集到的个别证据.在排除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各种合理怀疑之后,准确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整个民事案件事实作出合法㊁合理的正确认定,从而作出符合法律㊁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合理认知和习惯经验的良好裁判,使得当事人能够接受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㊁稳定.42沈㊀威/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思考四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具有密切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断形成自己对整个民事案件事实的理性思考,从而形成法官自身的内心判断,当这种判断达到法官认为可以作为合理裁判案件的案件事实的时候,法官的判断便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也即 心证 .同时,由于法官的这种判断是由法官自身或审判团队作出的裁量和评价,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受到外界的任何干扰,因此又是自由的,故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统称为 自由心证 .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中,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与法官的 自由心证 具有密切联系,而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运用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恰恰符合了法官自由心证 的判断过程,因为,当法官或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听取当事人或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时,要区分各种证据与案件的相互关联程度,把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的证据收集出来,在运用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的情形下,同时包含着法官或审判人员自己合理的内心确信,正是通过内心确信,法官或审判人员才能够准确运用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通过具有 高度盖然性 的证据,依据法律㊁法规和日常经验,作出正确㊁合理的裁决,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败诉的一方输得心服口服,从而形成一个公平㊁公正的良好判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其运用的关键在于法官或审判人员自由心证,使得法官的内心确信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为判决提供强有力的说服力.而自由心证制度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基本的部门法学日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不论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充分提供依据促使法官相信其诉讼主张,还是在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即庭审阶段,对于证据的准确认定和把握,法官或审判人员运用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和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准确㊁合理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发现案件争议的焦点,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合情合理的判决.2017年10月,举世瞩目的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性地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凸显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从战略和全局层面对未来我国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引领下,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法治事业愈发成熟和完善,立法更加科学㊁执法更加严格㊁司法更加公正,全民守法更加成为公民的基本生活准则.在国家机关㊁企事业单位㊁社会各团体和各阶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成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全社会日益形成一种崇尚法治㊁热爱法治㊁遵守法治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感染下,我国民事法学研究和民事司法实践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机遇.我们要坚定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重要内涵和特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各种观点,更加积极地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运用到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证明活动当中去,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推动法治事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参考文献:[1]㊀徐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6(1):59G61.[2]㊀张彩云.论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J].潍坊学院学报,2005(3):25G29.[3]㊀刘琰囡,许晏铭.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 排除合理怀疑 [J].新乡学院学报,2017(7):19G23.[4]㊀王庆宇.论程序公正观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7):18G20.[5]㊀刘学在,王静.民事诉讼中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评析[J].法治研究,2016(4):89G100.[6]㊀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J].中国法学,2016(2):258G279.责任编辑:寸㊀心52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8年第2期㊀。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而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要素,对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这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这一证明标准在保障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行证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部分复杂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难以获取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此外,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提供虚假证据,给司法公正带来威胁。

因此,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方向1. 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构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应构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例如,对于简单案件,可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司法效率;而对于复杂案件,则需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

2. 强化证据审查力度为防止虚假证据的产生和传播,应强化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采纳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明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可以辅助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验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同时,通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手段记录案件事实,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案件真相。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而证明标准则是民事诉讼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原则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证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证明标准的定义不够明确。

现行法律对于证明标准的表述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其次,证明标准的适用缺乏统一性。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最后,现行证明标准未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一)证明标准的定义不够明确现行法律对于证明标准的定义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表述。

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容易产生主观臆断和误解。

(二)证明标准的适用缺乏统一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三)未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这导致部分当事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一)明确证明标准的定义和内涵为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应当对证明标准的定义和内涵进行明确和具体化。

这包括对证据的种类、形式、效力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明标准体系。

主要包括“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等标准。

这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一)证明标准的适用性不强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时存在困难。

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单一的证明标准难以满足所有案件的审理需求。

(二)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足虽然法律对证明标准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这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

(三)证明标准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素质等,可能导致证明标准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这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一)细化证明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证明标准。

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证明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二)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证明标准。

同时,通过培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司法的意识。

(三)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工作。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提供基础。

(四)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摘要】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民事案件的定义的一部分,证明标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证明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而证据类型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等多种形式,在案件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证明标准的原则包括证明责任在原告方,证明质量高于数量等。

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则是法院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准则。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完善证明标准有助于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建立适当的证明标准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类型、证明原则、认定标准、证据规则、司法实践、司法公正、合法权益、适当证明标准。

1. 引言1.1 民事案件的定义民事案件是指私人之间产生的争议,需要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介入解决的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或权利。

证据则是指可以用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各种材料或信息,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证据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官或仲裁员作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至关重要,它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以及如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合理、公正的证明标准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1.2 证明标准的重要性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明标准则是衡量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标准。

证明标准的确立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证明标准的明确可以规范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呈现程序,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捏造,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对推进民事、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均有很重要的意义。

要完善我国的举证制度,首先要明确什么叫证据制度。

所谓证据制度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证据、证明对象、证明程度、证明责任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适用的原则和程序的规范的总和,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包括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

本文着重对举证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构思。

一、完善举证制度的意义举证制度,也称举证责任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要明确举证制度的意义,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②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制度,对于人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

由此看出,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举证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如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举证期限(即举证的时间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些在庭审以后提出新的证据,如不开庭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审判中出现多次开庭的现象。

个别当事人在一审怠于履行举证责任,致使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裁判。

一审判决以后,在二审或再审期间,这些当事人又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二审或再审人民法院不得不重新作出新的裁判,有的案件甚至发回重审。

对完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

2023《对完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CATALOGUE目录•引言•民事诉讼举证制度概述•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1研究背景和意义23民事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途径,举证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之一。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因此,完善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通过对现有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目的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民事诉讼举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民事诉讼举证制度概述民事诉讼举证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制度。

举证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定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原则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证据,逾期举证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及时举证原则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通过举证制度,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举证制度,法院可以更快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举证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使法院能够根据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03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可能缺乏对举证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其举证意识不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现状证据收集和认定困难由于民事诉讼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且存在大量复杂的情况,导致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论我国民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应用

论我国民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应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范光亮罗朝栋摘要: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层理论, 结合实践, 阐明了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 指出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错误与缺憾之后, 从裁判方法论的角度出发, 提出并论证了重构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观点和重大意义。

本文通过对现代证明责任概念、裁判三段论、裁判方法论的相关论述, 揭示了“请求权规范—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举证责任—裁判规范”的诉讼逻辑, 并指出遵循该诉讼逻辑所必须坚持的裁判原则。

建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是建立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的前提, 没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指导, 就无法建立现代证明责任制度;要建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 首先要定义一个正确的现代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 同时也极具复杂性的诉讼法学概念, 它在诉讼中起到了联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作用, 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有诉讼历史以来, 审理案件的法官, 为了作出公正的裁判, 都得依据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 因此, 都十分重视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从罗马法起至1883年前, 举证责任都是指行为责任。

自德国学者尤里乌-格拉查发掘出了证明责任的本质---客观的证明责任①之后, 证明责任才作为结果责任而与举证责任相区别。

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 证明责任是结果责任,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②。

德国天才罗森贝克在对实体法作进一步研究时发现, 实体法隐藏着分配法律风险的规范—证明责任规范③。

法官的理性、智慧与法定证据制度约束的对抗导致了自由心证的革命, 自由心证的结果产生了真伪不明,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 催生了解决真伪不明问题的裁判方法---证明责任裁判, 从此, 历史上的裁判制度, 有神意裁判, 有法定证据制度裁判, 现代诉讼有证明责任裁判。

证明责任规范与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裁判主义相结合, 共同构成法官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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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作者:乔乐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诉讼立法也逐渐完善。

遗憾的是很多学者所期盼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修改并没有出台。

近年来学界又流行起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新思考。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为出发点,首先阐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接着在比较法视域之下简单比较两大法系下证明标准的异同,然后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明的立法现状及其理论进行初步的介绍,最后就目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责任自由心证作者简介:乔乐天,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25-02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证明标准也称证明度,是指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法定程度,又称‘证明程度’”。

当然,学界对于证明标准的理解往往是从两个方面来看的,从证明主体来看,证明标准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所能达到的水平;而从审判者的角度即法官的角度来看,证明标准是指被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法官的内心所要达到的一种“心证”程度。

我们不难看出,证明标准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是相当重要的。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努力举证,而在此我们也很有必要阐述一下关于证明责任这一概念。

相对于证明标准而言证明责任是证明过程中的另一面。

证明标准强调的是证明所要达到的某种程度,是一个量的问题;而证明责任则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其更多关注的是由谁举证。

法官在判定事实的过程中必然也会考量这两方面的因素进而在内心形成确信。

所以证明标准的确立是法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形成了两大特色鲜明的不同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更多的依赖判例的传承性;而相较于大陆法系而言其更多的是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

(一)英美法系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适用的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当然其还有另外两种表达方式:“证据占优”(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和“盖然性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y)。

即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比不可能更大的标准,当然这三种标准所表达的意思是没有差异的,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在美国较为流行,而英国法院更多的使用Balance of probability。

关于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在后来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为经典的是在1950年巴特诉其配偶的案件中,丹宁勋爵认为:“当然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刑事案件要求比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

但这需要一个限定,即,在两类案件中都没有绝对的标准。

一个民事法庭,当它在考虑关于欺诈的指控时,自然要求达到比在确认‘是否存在过失’时更高的盖然性程度。

即使它面对一个刑事性质的指控,也不需要采用刑事法庭的盖然性程度。

”在这一案件的处理中法院采用了一种灵活的处理证明标准,并未将证明标准固定到某处,并由此衍生出了灵活的证明标准这一概念。

而在2008年上议院的两个判决中似乎否定了灵活证明标准,在前一个判决中只承认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而在后一个判决中认为证明标准有两个:排出合理怀疑和盖然性优势。

关于英美法系中证明标准的演变将会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话题。

(二)大陆法系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其会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法官的内心证明是联系在一起的。

而且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处理上也会采用一定程度上不同的证明标准。

而且很多国家与地区在因为经济、文化、传统等存在的差异也会在证明标准上有所差异。

原则上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相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其可能采用的证明标准与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是不相同的或高于或低于其标准。

最为典型的则是德国,在立法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该考虑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现有的调查证据的结果,以判断事实上的主张是否可以认为真实作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该条的内容确立了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适用这一证明标准即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也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即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立法上或者司法实践中却采用了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

基于大陆法系证明标准的适用上与英美法系有一定的共通,故本文在此适当减少论述。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我国学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已经有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探讨,在这些探讨之中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高度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的理论渊源,未能给出很好的释义,而且很多问题的讨论并未阐明问题的本身反而使得问题越来越模糊了。

下文主要论述我国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几种具有代表性学说:客观真实说认为,证明事实的证据需要客观真实的程度,并且从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只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完全可能的。

即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需要达到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元制”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已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拔高到了证据确实的程度。

而相比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明标准完全没有必要和刑事诉讼相一致。

一方面这不利于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纠纷,另一方面来看也脱离了民事诉讼的本质。

法律真实说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已达到了可以视为真实的程度。

”从该学说的观点出发,“客观真实”说相对来讲是一种传统上的理想司法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过于空泛,不切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大。

所以有学者比较认同用“法律真实”取而代之。

客观真实强调的是法院所依法作出的判决应当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完全的吻合。

而法律真实比较赞同法院通过已经查证的证据来判定案件是否符合证明标准即可。

相对真实说观点认为,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的状态,人们所认识的事实并不能与客观事实达成绝对统一的状态。

故审判活动本身也是一种认识活动,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基于认识相对性原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主观上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客观上可以概括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现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即是现行的立法,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为标准;另一方面则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七十三条为准,以下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争议一直存在着,学者们通过自己对于法条的解释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当然这些观点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日俱进,从最初的一元论到后来的二元论到之后的多元论,真所谓百花齐放。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所谓的一元论占据着上峰,该学说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相同的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也逐渐被世人所抛弃。

最重要的原因主要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写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的法条主要有: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第六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关于证据的审查核实问题其并没有更深入到证明标准的判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关于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案件的事实的判断分为事实清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分别处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很接近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但是只是关于二审的处理,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明标准的观点;第二百条第(二)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款的规定相较于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来说更为详尽,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总的来说,目前的立法并未确立任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上述一元论的观点并不能站住脚,因此本人更倾向于二元论的观点。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建议(一)完善法官“内心确信”,树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类似于德国的一元制审判结构,主要要专业的法官作为裁判者。

这样的审判制度对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而且“内心确信”更加符合大陆法系法官的思维方式,所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

另一个方面,严格意义上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还没有确立统一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是远远不够的。

在立法上,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纳入到《民事诉讼法》是非常必要的。

而且需要将证明标准进行具体细化地规定,达到刑事诉讼领域中相当的水平。

(二)寻求具体的多元化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中适用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往往会采用高于或者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在我国的立法技术上还未达到如此先进的水平。

故有必要采用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可以采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商事案件中采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等等。

当然上诉的建议只是在学界中的初步探索,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着一些缺点,这是不容置疑的。

参考文献:[1]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2]谭兵、李浩.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3]武文举.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州学刊.2011(3).[4]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卞建林.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法律出版社.2002.[6]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7]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清华法学.2013(1).[8]李浩.证明标准新探.中国法学.2002(4).[9]吴泽勇.“正义标尺”还是“乌托邦”——比较视野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学家.2014(3).[10]Arian keane.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London:Butterworth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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