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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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规与政策讲义

信息安全法规与政策讲义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 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保密局(保密等)。。。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我国信息安全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通信保密安全
计算机系统 安全
1994年
网络信息系统 安全
2000年 2003年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 )
(2010年修订)
中央关于加强密码工作 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草案)-86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 保护条例(1994)
或修正
具有统一的实行标准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只是一定的规范、原则,要实施还需要 将其具体化,转换成执行细则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政策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 部”的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 政策在成为法律之前,表现为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法律
道德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 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法律都可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尽管道德也可以按需分类,但不具有法 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 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 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黔财工〔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3〕192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2月4日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第五章资金下达和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问责、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四)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听取和审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增加“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建设计划”修改为“建设计划和项目”。

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19•【字号】黔数〔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大数据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黔数〔2023〕16号),特制定《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算力券相关主体第三章算力券相关规定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黔数〔202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

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

第三条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智算优先、数据优先,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算力券相关主体第四条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算力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

第七条数据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交换、处理所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贵州省公务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务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务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X月XX日,“贵X通”暨全省统一移动办公平台发布仪式在贵阳举行,集工作、学习、交流、管理于一体的贵州省公务人员移动办公平台“贵X通”正式上线,助力公务人员实现掌上办公,标志着全省信息化办公水平再次迈上新台阶。

“贵X通”是以X务微信为入口、移动中台为底座、安全接入为保障“三位一体”的全省统一办公平台。

它完全部署在云上贵州平台上,并实现了与贵州省各类移动应用的深度融合。

全省公务人员可通过“贵X通”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即时通讯、联动办公,让工作更加便捷、高效。

XX机关移动办公,数据安全是前提。

与许多地方基于互联网建设的网上办公应用APP不同,“贵X通”基于电子X务外网建设,部署在云上贵州平台,确保了数据安全。

此外,根据机关单位日常管理扁平化的需要,通过“贵X通”搭建的X务微信、即时快传、工作台账等应用,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级,大幅提升行X效能。

当前,“贵X通”正在省级部门推广应用,已注册使用2.18万用户,基本实现省级单位全覆盖。

下一步,平台将加快向市、县、乡、村拓展延伸。

构建应用生态,强化“贵X通”作为全省公务人员移动办公总入口的定位,全面整合各级非涉密移动办公应用,引导各单位基于平台快速开发满足自身业务需求的优质应用。

同时,推进数字治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手段,深入挖掘和开发利用海量数据资源,推进电子X务外网和互联网的数据安全融合,实现前端受理、后端办理、一网反馈,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

为保证网络安全,“贵X通”平台通过“X务云”的本地化部署等方式实现全链路数据的安全防护,以云上贵州的云计算资源为基础,以数字安全认证、通道密码保护、沙箱技术隔离等技术方式为抓手,实现了在底层依赖与互联网隔离的电子X务外网的网络环境中有序运行的网络安全模式,有效保证了非涉密信息传输处理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贵X通”不仅是一个即时通讯工具,更是一个移动X务平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务服务程序第五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7〕1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府办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州级财政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大数据标准规范及相关支撑体系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云平台、信息安全保障、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业务系统的新建、扩建以及升级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资金,是指州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类别分为采购服务类和基本建设类,其中,轻资产、后期运维专业性强、有成熟商业模式、核心数据来源非政府等类型且费用超过(含)50万以上项目按照采购服务类划分,其余类型项目且投资超过(含)100万以上按照基本建设类划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建设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来源于州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州发改委牵头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项目综合验收,并出具综合验收批复。

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四条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搭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大数据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技术服务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可以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登记、共享、开放、利用等技术支撑,以及相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运维等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黔农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晶(市场处)电话:*************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建设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信息化项目,促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实现全委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建设与安全运营,保障省农委信息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信息化服务贵州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民、农村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省农委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是指省农委建设或支持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标准规范、数据库(中心)和软件系统(网站)等项目。

包括信息化专项项目,以及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管理和产业服务等各项业务所涉及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省农委农业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信息化项目领导机构。

负责信息化规划,统筹和监督各类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备案登记、技术方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黔教基发〔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4〕90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贵大附中、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贵州实验中学:
为提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现将我省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细则实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细则》的学习宣传,使《细则》家喻户晓,营造《细则》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用集中
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加强对《细则》的学习和理解,使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熟悉《细则》,学籍管理员能熟练掌握《细则》。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细则》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明确自身职责,责任到人,完善各级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学籍管理,务实高效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无纸化系统实施方案

贵州无纸化系统实施方案

贵州无纸化系统实施方案
近年来,贵州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探索创新,加快推进政
务办公无纸化。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贵州省决定全
面实施无纸化系统,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无纸化系统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办公流程、文件传递、信息
管理等工作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从而减少文件印制、传递、存
储等环节,实现高效、便捷的办公管理。

贵州省的无纸化系统实施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统一的数字化平台。

贵州省将建设统一的政务办公平台,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推行电子文件管理。

贵州省将全面推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实现文件的电子化、数字化存储和传递,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提
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再次,推进电子公文办理。

贵州省将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实现电子公
文的全流程办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批、签发、传递等环节,实
现公文办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

最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贵州省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保护政府机关的信息资源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贵州省将逐步实现政务办公的无纸化,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同时,无纸化系统的实施也将为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信息化基础和支撑。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贵州省将迎来政务办公的全面无纸化时代。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法规类别】通信【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3.19【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相关知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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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鼓励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以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331(颁布时间)
20100501(实施时间)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7号)(文号)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并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为国家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条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体系,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费用收缴、服务预订等便民服务。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测评机构应当对测评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责任。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信息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找隐患,保障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实高效、立足创新、安全可靠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信息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信息资源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发布、更新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五章 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七10年3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扶持信息技术社会培训机构发展,推动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完善以信息技术人才库、人才评价系统等信息交互平台为重点的信息技术人才服务支撑体系,促进企业与人才之间的信息交流,优化信息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对符合当地信息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影视、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鼓励开发应用防范不良信息的信息技术。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批。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使用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软件和本省信息技术和产品。
第五章 信息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促进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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