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08-21 学工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解除第五条违纪学生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诫勉谈话、具结悔过书、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纪律处分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纪律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思想认识有显著进步,处分期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符合解除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处分出具部门审批。
(二)处分解除可以多次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三)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提出处分解除申请,需由学生所在部门出具该生表现。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享受获奖评优资格,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及《**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大学考场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大学学生的期中、期末考试,补考、重修、重考考试,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籍、讲义、笔记本、资料等文字材料、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能及时报告监考教师;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间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1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13种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犯者。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告知书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告知书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有关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如下:一、云南财经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规则(摘要):第三条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的方式主要有笔试、上机考试(以下简称机试)和口试三种;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
第四条学生应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按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备查。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需出示学校学生处的证明或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张贴该生近期照片,签注班主任意见,学院领导签字盖章;身份证遗失的学生需要出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未带规定证件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五条笔试规则(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排定座位号单人单座就坐,并听从监考教师的座位调整。
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更不得串考场参加考试。
(二)开考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按无故缺考处理;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除携带考试必要的文具(钢笔、圆珠笔、直尺等)之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纸张、书包等)进入考场;已携带进入考场的必须在开考前存放于指定位置。
当堂开卷考试时可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但不准借用他人笔记或复习资料,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
(四)考试中不得使用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某些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一般不得互借文具。
(五)不得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工具使用。
确因疏忽带入的必须在考试前关闭电源并交监考教师。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班级,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0.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1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组织**的;1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偷盗试卷的;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屡教不改,第二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4年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暂行)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暂行)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从严治考,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如下:一、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2.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者;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4.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6.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者;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者;10.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2.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一)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座位旁、书桌内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3.在桌面、身体某些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6.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者;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9.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10.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持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其所属考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做好认定、记录、处理与上报。
第二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第四条若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考试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在线考试开始前,尚未关闭除在线考试系统外其他无关软件的;(十)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正常安排和管理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考试材料的;(二)打开或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四)打开或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六)在线考试过程中,打开或使用除在线考试系统外其他无关软件的;(七)抢夺、窃取他人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八)向考试工作人员打探或获取试题及其答案的;(九)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十)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二)在线考试“人脸识别”中采用虚拟摄像头等技术手段的;(十三)在线考试人脸识别率不达标、高度相似等人为异常情况的;(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大学考试相关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XXXX大学考试相关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考试相关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障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印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参加考试相关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打瞌睡、聊天、查看手机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在监考、评卷、核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核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关于重新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江财教务字〔2011〕35号关于重新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已经学校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和省(部)级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监考人员根据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现场认定,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作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违纪处理第五条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携带通讯工具或考试资料进入考场的情形适用其他条款。
第六条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考生擅自携带试卷或答题册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考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谋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二)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记事簿、存储卡阅读器等进入考场,且设备中存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四)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财经大学文件
兰财大校发〔2016〕75号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
《本科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16年4月20日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加强我校学风和考风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杜绝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塑造完美人格的环境,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规定处理的对象是兰州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统称考生),凡在第二条规定的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持有效证件(或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场时,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开考后,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等;
(七)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十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抢答试卷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七款除外。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二)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三)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或周围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四)故意撕毁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五)开考后发现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涉及方同样处理);
(九)雷同卷者(涉及方同样处理)。
(十)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二)在考试时携带通讯设备作弊的;
(十三)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十四)抢夺或撕毁、销毁作弊材料的;
(十五)因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的。
开卷考试时,第二、三、五款除外。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对违规的考生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考试违规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持有效证件(或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场时,在考场内喧哗、吸烟的;
(六)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等;
(二)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监考教师警告之后,仍不能纠正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考资格,给予记过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抢答试卷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五)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的;
(六)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或周围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七)故意撕毁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八)因违纪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纪的;或者有违纪行为,监考教师指出后仍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开考后发现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涉及方同样处理);
(五)雷同卷者(涉及方同样处理);
(六)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受过记过处分后,再次发生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时携带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三)抢夺或撕毁、销毁作弊材料的;
(四)因违规被发现,谩骂、威胁、纠缠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的;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违反《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规证据,或者是其他查证材料。
第十五条各种考试违规行为可通过举报信函的形式向教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时,必须具真实姓名,直接将举报信件寄送教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对考试违规处分之前,考生所在学院(部、中心)认真听取考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纪录,由考生本人签字。
对于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院(部、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考生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报有关单位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处理决定行文中应当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八条做出的处分决定由考生所在学院(部、中心)送达违规考生本人,并由考生本人签收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书由学院(部、中心)存档。
第六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考试违规处理的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条考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考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
第二十二条考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考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规后,当事人请他人向监考教师、巡视人员或教务处等说情者,将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将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兰商教字[2004]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