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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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标准篇一居住区规划居住区规划1.任务:是为居民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安宁和优美的环境。

在居住区内,除了布置住宅外,还须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活动场所、道路广场、市政工程设施等。

居住区规划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对居住区内各项建设作出综合的全面安排。

居住区规划还必须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需要及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候、地形和现状基础等条件,同时应注意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居住区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

一、居住区的影响因素及其历史演变不同历史时期城市的居住区形态与居住环境显示出很大的差异性,表现为一个渐进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中可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轨迹。

影响居住活动的主要因素有: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社会与家庭结构、文化与民俗等。

二、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特点1.居住区是一个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用地一般在50~100公顷。

特点:规模大、配套设施完备、环境优雅、居住功能与生活服务功能并重。

1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4~5个居住小区,也可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居住组团。

2.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河流等)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小区内设有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用地一般为15~35公顷。

特点:规模适中、配套设施齐备、环境标准适度、以居住职能为主以日常生活服务功能为辅。

3.居住组团指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的,并不为小区主干路穿越的地块,内设为居民服务的最基本的管理服务设施和庭院,它是构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用地一般为4~6公顷。

特点:规模小、配套设施少、以居住功能为主辅以少量基本生活服务职能。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引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居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和设计城市居住区的布局、道路、绿化、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旨在制定最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确保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总则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社区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提供便利的交通、商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地、水体、景观等,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品质。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留和发展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注重人的需求和福祉,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的环境。

2. 综合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内各项设施和功能的综合规划,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便利。

3.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

4. 开放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与周边环境的联系,打破封闭性,提供良好的城市交流和互动空间。

5. 安全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的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规划和设计合理的应急通道和避难场所。

四、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要求1. 布局规划要求:a.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绿地区等,确保各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互相配合。

b. 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包括主干道、支路、步行街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利。

c. 合理规划绿地和水体,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d. 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公园等,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2. 建筑设计要求:a. 建筑外观应美观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建筑法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建筑法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 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13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2.公建用地(R02) 15~25 3.道路用地(R03) 10~18 4.公共绿地(R04) 7.5~18
居住区用地(R) 100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
便道边线。
51
9、竖向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 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 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5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原则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
40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 41
绿化植物种植最低土层厚度
42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距离
43
8、居住区内道路分级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 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 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供热管线 的无不宜小于10m;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 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m;
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 构;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 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 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 计算。
31
6、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 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 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 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的基本要求
• 安全性: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避免安全隐患 • 舒适性: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 • 可持续性: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住区住宅设计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绿色住宅设计
• 提倡绿色建筑,降低能耗和污染 • 增加绿化景观和公共空间,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绿化景观的基本方法
• 分析居民休闲需求,确定绿化景观的规模和结构 •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绿化景观形式 • 优化绿地系统、景观元素等布局,提高绿化景观效果
居住区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 考虑绿地类型、数量、位置等因素,满足居民休闲需求 • 优化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布局 • 提高绿地系统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政策法规的执行
• 加强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严格执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政策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 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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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的手法
• 景观轴线:通过景观轴线连接各个景观元素,形成统一的景观体系 • 景观节点:设置景观节点,提高景观的吸引力和使用价值 • 景观视线:利用景观视线,创造丰富的景观类型与风格
住宅设计的类型
• 普通住宅: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 公寓:提供高品质居住环境的住宅类型 • 别墅: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可持续发展策略
• 优化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坚持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居住区可持续发展
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与管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完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完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颁布日期】 2006-3-23 【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06-3-2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对城市居住区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它涵盖了居住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区域布局、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促进居民的健康和幸福感。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自然环境。

考虑到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应优先选择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在规划和设计中要保留或改造现有的水域、绿地、山坡等自然景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加城市绿色空间和景观面积。

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交通便利。

合理布局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确保便捷的交通出行。

规划和设计中应考虑到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非机动交通的需求,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

同时,也要合理规划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绿地公园建设。

绿地是城市居民休闲和健身的重要场所,规划和设计时应注重绿地覆盖率和绿化率。

合理规划绿地的位置和大小,设计具有多功能的绿地设施,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同时,加强绿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其利用率和质量。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建筑物的风格和品质。

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打造统一的建筑风格和形象。

注重建筑物的功能和品质,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美观度。

同时,也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涵盖了区域布局、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各类需求,还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范,注重各个方面的平衡和协调,创造一个宜居、宜人的城市居住环境。

居住区设计规范

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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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颁布日期】 2006-3-23 【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06-3-2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七、绿地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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