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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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实施办法

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目前,虽然我市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要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和原则

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通过整合力量,强化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引导,力争三年内实现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以上的工作目标,在我市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遵循“立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过程监管,创新方式和方法”的原则,通过鼓励和支持政策的引导,建立起利益调节机制,从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使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二、支持方向

针对宁波市地理、气候和资源情况,综合考虑示范应用情况、生产施工条件、专业人员素质和建设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太阳能光热供应生活热水、地源热泵技术公共建筑供热制冷及供应生活热水三个方向为我市当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鼓励和支持的主要方向。

三、使用范围和方式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设立研发经费补助、成本增量补贴、效果奖励资金三种补助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再建筑应用中的推广。

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增量成本的大小,并结合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推广性不同,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研发经费补助:为鼓励企业创新,降低企业风险,对采用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以及地表水源热泵的建筑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经评审,分档次给予3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作为该项目的种子基金。

成本增量补贴: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效果、

示范意义及投资增量成本的大小,做出综合量化评价后,采用太阳能光热技术的每平米补助8元;使用土壤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每平米补助20元;采用水源热泵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使用地源热泵与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集成技术的每平方米补助30元;每个项目的成本增量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效果奖励资金:市建设委员会将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抽查评价项目的节能效果,对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将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通过专项审查后,由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资料汇总和资金计划申报。

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

资金拨付:研发经费、效果奖励资金经评审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级实施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级实施单位由市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到所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实施单位。享受成本增量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专项审查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50%的补贴资金,项目竣工后达到相关要求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具体拨付途径如上。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享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也加强对本区和

本系统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建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监督方式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的审核监管资金的流向,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更大规模的应用。

六、绩效考核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实施绩效考核。

考核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监督方式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的审核监管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

用。

七、附则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出台或调整,按新政策或调整后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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