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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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融资融券业务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目录第1条定义 (4)第2条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5)第3条先决条件 (9)第4条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远期受让 (10)第5条金融资产收益权的管理 (11)第6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2)第7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3)第8条文件资料的提交 (13)第9条陈述与保证 (14)第10条税费 (15)第11条保密事项 (15)第12条通知和送达 (16)第13条不可抗力 (17)第14条违约责任 (17)第15条期限和合同终止 (17)第16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8)第17条合同的成立、生效 (18)第18条合同的解释 (18)第19条条款的独立 (19)第20条权利的保留 (19)第21条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 (19)第22条合同的完整 (19)第23条其他事项 (20)本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签署:甲方(转让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联系人:X联系电话:0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乙方(受让方):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法定代表人:x住所:x联系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拟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其所投资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利(以下简称“金融资产收益权”)(定义见下文)转让给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XX兴融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以专项计划项下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XX证券持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甲方以双^《转让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二)中载明的固定的溢价率远期受让该金融资产收益权。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5篇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5篇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5篇篇1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一、签订日期:(年)(月)(日)。

二、合同主体:出借人(证券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借款人(证券公司客户):三、借款类型:融资融券合同四、融资利率:1、融资年利率为___%。

2、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五、融资金额: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融资限额为______元。

2、乙方同意借款的融资限额不得超过融资融券保证金的______倍。

3、融资利息应付总额计算公式为:融资利息应付总额=融资本金×融资年利率×借款期间。

六、融资期限:乙方购买融资标的证券的实际时间为融资成交日,销售融资标的证券的实际时间为融资到期日。

如遇节假日,以证券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七、融资标的证券:1、乙方于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已向甲方提供拟进行融资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融资标的证券”。

2、融资标的证券的买卖价格按照甲方和乙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的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3、融资标的证券持有期间内,如发生除权、除息等其他自然原因,按照公司公告调整。

八、融资融券期间,如乙方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或国信证券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融资款。

九、融资利息的支付:1、融资利息的支付方法:乙方在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按月支付融资利息,每月1日前将利息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融资利息的结算:融资利息自融资成交日起按月计息,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结算。

十、风险提示:1、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提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价格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和市场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承受能力:乙方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操作,了解自身风险偏好,避免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操作。

3、融资融券交易资金风险:乙方应当合理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的资金使用和操作风险,避免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十一、通讯地址:1、出借人(证券公司)通讯地址:______。

民事起诉状范本-律师修订版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律师修订版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___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在对原告信用账户中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前,应向原告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却在没有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信用账户中的股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造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

_____年___月___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监管局作出《关于______投诉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回复》,认定被告对原告信用账户股票进行强行平仓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明确的
告知义务,责令被告进行整改,并督促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和解,则建议原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因原告和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平安银行融资融券合同范本

平安银行融资融券合同范本

平安银行融资融券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融资方),【甲方名称】。

乙方(融券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有意融资进行证券交易,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融资融券基本信息。

1.1 甲方融资融券的证券品种、数量、期限等具体信息,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协议为准。

1.2 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协议为准。

第二条融资融券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有权利按照约定使用融资融券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但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规定的交易规则。

2.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确保融资融券账户的正常结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追索措施,并有权暂停或终止融资融券服务。

3.2 若乙方未能按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其他约定。

4.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人,(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平安银行融资融券合同范本,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广发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6篇

广发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6篇

广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住址:[地址]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鉴于甲方拟在乙方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在乙方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声明与承诺甲方承诺其具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乙方声明其具备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有能力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及本合同所有条款。

二、融资融券业务内容本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及相关的资金划转等。

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相应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三、融资融券账户管理双方同意在乙方设立融资融券账户,用于记录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融资融券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甲乙双方应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对甲方的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调整。

甲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

五、风险揭示与承担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乙方将定期向甲方揭示相关风险,但不对甲方的投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六、资金划转与结算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信达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信达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信达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个人)。

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年___
月___日于上海签订:
甲方:___。

乙方:上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地址:___。

注册登记号:___。

一、甲方保证。

1、甲方是中国公民,在投资证券市场活动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交易行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没
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

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其签字或盖章均
已得到授权,且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列明的一切条款概不异议。

3、甲方将其融资融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及时还款,并按乙方规定完
成其他义务。

二、乙方保证。

1、乙方尊重甲方的投资决策,在乙方允许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下,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安全的证券融资融券服务,保障甲方合法
的股票融资融券投资权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释义4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4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4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4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4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4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4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4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4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4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4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4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6篇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6篇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6篇篇1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国信证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通过融资融券方式开展证券投资活动,乙方作为专业的证券公司,同意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融资融券: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融资服务购买证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融资款项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内容1. 融资业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融资服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融资利息。

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资额度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2. 融券业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融券服务,甲方可通过融券方式买卖证券。

融券期限、融券费用、证券数量等具体事项,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约定。

三、账户管理1. 甲乙双方同意设立专门的融资融券账户,用于记录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2.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四、交易规则与风险揭示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2. 甲方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提供风险管理和控制建议。

五、保证金及担保物1. 甲方应按规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或担保物,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证金或担保物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约定要求。

六、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1. 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计算,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2.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如不再合作,本合同自动终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提高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发布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户信用记录等。

第三条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在业务过程中相互隔离。

第二章监控指标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具体监控指标包括: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使用额度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融券使用额度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信用账户严重关注线、信用账户警戒线、未补仓规模等(各项指标的说明见附件一)。

上述指标的标准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融资融券合同使用和管理注意事项(签署页模板)

融资融券合同使用和管理注意事项(签署页模板)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使用和管理注意事项1、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简称“融资融券合同”)已套红拓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专用章”,并编制合同编号。

营业部应按照一编号对应一融资融券客户对合同进行严格管理。

2、请营业部务必对新客户和续约客户按《融资融券合同修改及讲解要点》(附后)进行重点讲解。

3、新《融资融券合同》一式三份,客户一份,营业部保管一份,公司信用交易部存档一份。

工作人员应在合同封面对应的方框内打“√”,并将标记为“公司存档”的《融资融券合同》寄往信用交易部。

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为《融资融券合同》的附件,在标记为“公司存档”的融资融券合同的风险揭示书中,客户应全文抄录投资者签署栏的内容并签名,标记为“客户”和“营业部”的融资融券合同的风险提示书中,客户签名即可。

5、新《融资融券合同》签署页表格内的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按我部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不清楚事宜可咨询我部毛明滔;6、新《融资融券合同》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登记,不得随意涂改、刮擦、填补,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

作废的合同一式三份应全部寄回信用交易部并说明原因。

7、新《融资融券合同》客户需要签署的页面为风险揭示书第2页、合同正文第16页和第17页。

8、合同生效的标志(要具备下述所有条件):(1)客户已预签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章。

(2)营业部已收到信用交易部发送的“客户授信通知单”,并根据“客户授信通知单”的相关内容完善合同的空白处。

(3)加盖经办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交割专用章,相关经办人手写签字。

9、营业部定期将应由信用交易部保管的合同集中邮寄到信用交易部。

10、《融资融券合同》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11、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营业部融资融券合同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公同签署页模板。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范本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范本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客户,下同):(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个人件、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3.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4.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的规定。

(3)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

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5)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6)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5.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容,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广发证券 融资融券合同

广发证券 融资融券合同

广发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投资者):[甲方姓名]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方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愿意在乙方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融资或融券服务,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其中融资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购买证券的服务;融券指乙方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出借给甲方进行交易的服务。

二、融资融券账户管理1. 甲方应在乙方处开设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用于进行证券交易和融资融券活动。

2.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相关信息,确保账户安全。

因甲方原因导致账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融资融券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账户合规运作。

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1.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遵守交易所及乙方的交易规则。

2. 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应符合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3. 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应当有足额的资金还款,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有相应的证券归还。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或制止。

四、融资融券费用及风险控制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支付融资融券业务的利息及相关费用。

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利率和费用。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融资融券账户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如保证金比例、涨跌幅限制等。

4. 甲方应遵守风险控制指标,合理控制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五、担保及追偿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提供相应担保物,用于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进行处理,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3. 甲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8篇

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8篇

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8篇篇1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国元证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希望参与乙方的融资融券业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总则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依据,双方应共同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融券业务定义及内容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甲方通过向乙方融资或融券的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融资是指甲方通过乙方融资资金购买证券;融券是指甲方通过乙方借入证券进行卖出交易。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符合资格的甲方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获得融资或融券服务;2.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2. 甲方应按时履行证券交易的交收义务;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义务:1. 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融资或融券服务;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3.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篇2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融资融券业务定义及内容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融资或融券服务,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以及相应的还款还券等。

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4篇

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4篇

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4篇篇1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一、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如下合同:二、融资融券业务具体内容: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拆借、还券等业务。

2. 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融资利息、担保费用、手续费等费用。

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要求乙方返还融资款项或融券证券。

4. 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实际融入及融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5.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风险控制政策进行操作,做好风险管理,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6. 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不得擅自转让、处置融入的证券。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乙方如仍需继续融资融券业务,需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四、风险提示:1. 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乙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 甲方不承担乙方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任何损失。

3. 乙方应当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做好风险控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2. 乙方如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涉及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5篇

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5篇

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5篇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 招商证券有限公司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声明和承诺双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并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制度,双方均承诺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融资融券业务概述一、合同目的与原则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和风险控制的目标。

2. 合同原则: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双方自愿签署并执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二、定义与术语1. 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

2. 融券: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提供证券卖出的行为。

3. 担保物:指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融资或融券债务的证券。

三、合同期限与续期1.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 月XX日止。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期,续期期限、条件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融资额度与账户管理1. 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因素核定乙方的融资额度。

2. 乙方在甲方开设专用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的往来结算。

3. 甲方对乙方的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符合合同约定及监管要求。

五、保证金及融资融券管理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存入保证金,作为融资交易的担保。

篇2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招商证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通过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融券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合同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合同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乙方: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方具备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愿意在本合同中约定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按照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任何可能引起争议或误解的术语或表达,应以银河证券解释为准。

二、融资融券业务合作1. 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融资、约定购回等。

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信用账户,并保证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安全信息,防止泄露。

三、融资业务条款1. 融资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等因素,为甲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融资。

具体融资额度由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

2. 融资期限:融资期限根据乙方规定及具体业务约定确定。

甲方应在融资到期前归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3. 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根据乙方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如有调整,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四、融券业务条款1. 融券标的: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范围及具体标的物由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

2. 融券期限:融券期限根据乙方规定及具体业务约定确定。

甲方应在融券到期前归还相应证券或进行展期操作。

3. 融券费用:融券费用根据乙方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包括佣金、利息等,甲方应按时支付。

五、担保与质押物1. 甲方为其融资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或质押物。

担保或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由乙方评估并确定。

2.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担保或质押物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乙双方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甲方应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投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七、信息披露与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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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甲方(投资者):姓名(或机构全称):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甲方指定联络人(书面授权另附):指定联络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甲方联络方式: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乙方: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第一条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释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一)甲方:是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

投资者的授权代理人、指定联络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同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

(二) 乙方: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五)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六)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七)普通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

1、普通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非信用证券交易及存管登记。

2、普通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用于存放非信用证券交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八)信用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授信账户”)。

1、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2、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

(九)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十)偿还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十一)偿还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经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十三)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标的证券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证券公司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十五)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例。

证券公司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标准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十六)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十七)保证金比例:1、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2、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八)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十九)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二十)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投资者可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二十一)融资融券期限:是指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期限,自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融资融券到期日:是指融资融券期限的截止日。

(二十三)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按规定交足担保物、或融资融券期限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出现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时,证券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强制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强制其偿还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

(二十四)政策法规:是指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

(二十五)长期停牌股票:是指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个月的股票(交易所、证券公司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证券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二十六)长期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长期停牌股票i停牌开始第t日公允价值计算方法:第t日股票i的公允价值=股票i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股票i所属申万一级行业指数从停牌开始到第t日的涨跌幅)其中“股票i所属申万一级行业指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主页(网站:);2、**证券营业部钱龙系统菜单:“大盘分析-**指数-行业指数”(二十七)乙方网站: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10〕763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

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七)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和解释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和内容,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已听取并充分理解乙方对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讲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八)甲方声明并确认,甲方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最近二年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

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生上述情形的,甲方应在发生当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进行书面申报,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九)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向乙方申报了甲方本人及关联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证券账户发生变动的,甲方应在发生变动当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进行书面申报。

(十)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向乙方完整申报了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股、解除限售流通股的情况,以及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

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生上述情形或甲方上述情形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在发生当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进行书面申报。

(十一)甲方声明并确认,甲方已向乙方申报并承诺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

第四条信用账户管理(一)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开设信用账户。

甲方申请开设信用账户时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填妥相关书面申请,并递交乙方。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方予以开立。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用于一家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四)乙方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成功后,应当及时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

甲方或其授权的指定联络人接到乙方通知后,应至乙方营业场所按要求领取信用证券账户卡。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业务单据、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等。

甲方遗失身份证件、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时,应及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

甲方遗失身份证件、信用资金账户卡、账户密码时,应及时至乙方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致使甲方或第三人发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信用账户的注销。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必须注销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撤销甲方信用账户:1、甲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终止本合同。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况,以及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应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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