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监察对象的范围
对监察对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依据研析
对监察对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依据研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施行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了正式法律依据。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共六类人员,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有关人员”。
如对普通群众在受委托依法履行公职时,实施违法行为,其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不能对其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对象的理解以及对监察对象违法行为处置的依据需要梳理研究。
笔者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分别予以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一)人民政府公务员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公务员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目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一些特殊身份的人民政府部门公务员,还可依据一些具体规定执行,如对人民警察违法,还可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一些人民政府公务员实施的特殊违法行为,也可依据一些具体规定执行,如对财政违法行为,可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公务员也是党的机关公务员,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可依据上述规定。
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的意见
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的意见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对于监察对象范围具体认定的重要性和背景信息。
在进行监察工作时,正确和明确地认定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十分关键的。
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涉及到监察工作的目标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监察力度的大小以及监察工作的覆盖范围。
因此,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必须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在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广泛的,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等。
然而,由于各类组织的性质和职责不同,监察的重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划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全面的考量。
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还需要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对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职责以及监察权限等方面进行明确和界定,从而为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除了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外,还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期望和需求。
社会公众对于监察工作的关注度日益增加,他们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可和支持直接关系到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因此,本文将结合以上要素,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于目前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内容,实际写作时需要根据主题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指的是文章的组织架构,它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关系和主题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进行探讨,并结合以下文章结构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会对整篇文章进行一个概述,介绍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这有助于读者对文章的主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会分为两个要点进行阐述。
在第一个要点中,我们将详细讨论如何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认定,并提出我们的具体意见。
我们可以探讨监察对象的界定标准、监察对象的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等内容。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标准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标准作者:常保国刘思涵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07期【关键词】监察对象 ;职务与职位 ;出资与管制 ;动态监察【中图分类号】D262.6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19.07.008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机构的重大调整,它重塑了国家权力结构。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建构,使监委独立于政府行政序列,形成“一府两院一委”的国家基本权力架构。
在法治化的前提下加强了对公权力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解决了原先监察范围窄、反腐力量散、处置方式乱等诸多问题。
“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牵制和相互平衡地制约政府体。
”[1]并将我国“强监督-弱制约”的控权模式转变为“制约-监督”均衡的控权制度,以有效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健全反腐败惩防机制。
[2]《监察法》实施后,对监察对象的认定范围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理论上,首先是法法衔接问题。
体现在《监察法》与《宪法》《刑法》等成文法之间的关系,即《监察法》在法律谱系中的位阶和效力问题。
其次,监察对象主体概念描述不清。
《监察法》中对“公权力”“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名词阐释与已有法律的阐释差异,导致实操部门无法对监察对象形成统一、清晰的概念和法律认定。
在实践中,首先面临人大、政协、两院代表的监督权力问题。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其他权力机关都应由民选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监委是否有权监督人大?监察机关对“两院”人员行使监察权时,是否会破坏《宪法》中“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
[3]其次是人员身份,如人大代表是否应列入监察范围的问题,当监察机关拥有政务处分权后“将对根本政治制度产生何种影响”?[4]再次是监委“管什么”和“管到哪”?“管什么”指管理的业务范围,而“管到哪”指被监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范围。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工作内容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工作内容1. 简介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是电力公司的重要部门之一,主要负责监察电力公司的运营活动和设施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监察对象、监察范围、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内容。
2. 监察对象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 - 电力公司的发电、输电、配电等各个环节; - 电力设施,如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备等; - 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承包商等相关从业人员。
3. 监察范围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范围涵盖以下方面: - 安全生产:监察电力公司的生产运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操作规范等; - 设备安全:监察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检查设备的使用寿命、可靠性等,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 安全防护:监察电力公司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火灾防护、防爆措施、泄漏管理等; -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 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承包商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日常工作任务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日常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检查和巡视:定期检查和巡视电力设施和工作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和场所的安全运行; - 安全评估: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合理有效; - 风险评估: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 文件管理:负责安全监察相关文件的管理,包括制定和修订文件、档案管理等工作;- 事故调查: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善措施; - 安全培训:组织安排电力公司员工和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 监测报告: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汇报安全监察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 合规检查:对电力公司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
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作者:
来源:《记者观察》2018年第04期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單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监察对象解释
监察对象解释一、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务论”,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监察对象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比如交通协管员,还有临时聘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基层咨询案件:王某,某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2005年,王某通过本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城管执法工作。
2005年起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其他同事违规向个体商户推销塑料外包装袋,2010年4月案发,获利6万多元。
本案如果按照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王某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但如果此行为持续发生至2010年6月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生效以后,则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做出行政处分。
纪委监委 监察对象的界定 培训要求
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界定与培训要求一、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界定1. 界定原则在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内,监察对象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对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受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监察的人员。
在此基础上,纪委监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对监察对象进行界定。
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依法分类界定的原则。
2. 界定程序纪委监委在界定监察对象时,应当依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决定对哪些人员实施监察措施。
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作出监察对象的界定决定。
3. 界定标准在界定监察对象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要考虑到具体的监察实践和社会公众的期待,合理、科学地界定监察对象,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培训要求1. 培训内容纪委监委应当根据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对监察对象进行相关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监察程序和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还应当针对具体的监察对象,进行个性化、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
2. 培训方式针对监察对象进行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全球信息站学习等。
培训方式应当便于监察对象理解和接受,同时要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 培训效果纪委监委应当建立健全监察对象培训的评估机制,对监察对象的学习效果和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通过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改进培训方式和内容,提高监察对象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是关于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界定和培训要求的一些基本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纪委监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监察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培训机制,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界定与培训要求(续)在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界定与培训要求方面,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初探
监察对象、公职⼈员、国家⼯作⼈员概念若⼲问题初探近⽇所读的数篇⽂章中,都对监察对象、公职⼈员、公务员和国家⼯作⼈员等概念间的关系进⾏了探讨。
明确相关概念间的关系,进⼀步规范和推动⼯作,确有必要。
⼀、关于监察对象的分类1.⼆分法。
D⽼师的《监察法涉及案件审理⼯作有关问题初步研究》⼀⽂采取了⼆分法。
即监察对象包括“公职⼈员”和“有关⼈员”两⼤类。
⼀是“公职⼈员”,即《监察法》第⼗五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的六类⼈员,全都属于公职⼈员。
⼆是“有关⼈员”,即《监察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基层群众性⾃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员,在从事公务之外,如从事集体⾃治事务的管理时,不属于“公职⼈员”,仅系“有关⼈员”。
2.⼆分法。
孙国祥⽼师的《监察对象的刑法主体⾝份辨析》⼀⽂也采取了⼆分法,但标准不同,采取了以⾝份论和公务论为界的分类法。
⼀是依据⾝份来确定的监察对象。
这些⼈具有公职⼈员的⾝份,⽇常⼯作内容就是⾏使公权⼒,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员⾝份关系⽽成为监察对象,如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员。
他们的⼯作本⾝就是在⾏使公权⼒,即他们的公职⼈员⾝份与⾏使公权⼒紧密联系在⼀起,确定监察对象时并不需要特别考察其活动的性质。
⼆是依据公务来确定的监察对象。
这些⼈员成为监察对象并不是因为公职⼈员的⾝份,⽽是基于参与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
上述⼈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并不取决于公职⾝份,⽽是呈现出动态性的特征,只有在参与公共事务活动中才属于监察对象。
3.四分法。
最⾼法刑⼆庭王晓东副庭长的《职务犯罪:现状、问题、应对》⼀⽂采取了四分法。
监察对象“实质上仍然是四⼤类:⼀是公务员;⼆是国有企业、事业、⼈民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三是国有企业、事业、⼈民团体派往⾮国有的企业、事业、⼈民团体从事公务的⼈员;四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从事公务的⼈员”。
这种分法,与《刑法》第九⼗三条对国家⼯作⼈员的分类⾼度接近。
笔者认为,上述第⼀种⼆分法⽐较容易理解和执⾏,第⼆种⼆分法中提⽰注意⾝份和公务两⼤特征也⾮常重要,似可将前两种⼆分法相结合,采取三分法进⾏研究和探索,即监察对象分为三类:⼀是依据⾝份确定的监察对象,即《监察法》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公务员、参公管理的⼈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摘要: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析三、结论正文: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监察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规范国家监察工作,保障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的相关内容。
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析1.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
这里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调查措施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
3.调查程序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在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具体包括:一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是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三是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依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结果处理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如果调查结果证实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调查结果未能证实其存在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解除调查措施,并予以妥善处理。
三、结论监察法第十五条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措施、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处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对象范围
监察对象范围
监察对象范围通常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党团体、军队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政府机构内的行政、执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 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相
关工作人员。
- 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 政党团体,包括各种政党、政治团体以及其领导人员、党务
工作人员等。
- 军队,包括军队领导干部、军事院校领导干部、军队科研机
构等。
除了以上范围,也可能视国家法律法规、监察机构职责安排而有所调整。
【学法28】监察对象与政务处分对象是什么关系,您知道吗?204
【学法28】监察对象与政务处分对象是什么关系,您知道吗?204关于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后,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基层遇到了很多具体的问题,有些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个人将自己对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一些看法和理解作个梳理。
一、关于监察对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主要包括六类对象。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的解释,“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这个解释严格来说跟第十五条的表述是有差别的,第十五条的监察对象包括“公职人员”(这里的公职人员已经在监察法第三条明确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而解释中只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这容易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让人无法理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关系。
按前后文的逻辑,前文所说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似乎是指监察对象,而第十五条的公职人员似乎是指狭义上具有公职的人员。
解释中对第六类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亦即,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监察对象,实际上看其是否从事公务,行使了公权力。
这里的“履行公职”实际上就是“从事公务”,采纳的是从事公务论。
这与第五类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解释也是一致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
【实务解读】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都有谁?
【实务解读】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都有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共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范围。
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和把握监察对象的范围,对于准确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初步的分析研究。
1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范围《监察法》第三条与第十五条在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上略有不同,第三条是总则当中的原则性规定,第十五条是对监察对象的具体细化,表述上在“公职人员”之外增加了“有关人员”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
因为公权力既包括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权、群众自治管理权。
所以在六类人员当中既有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的公务员等公职人员,也有履行企业管理、群众自治组织管理职责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有关人员。
2公务员的界分和认定监察法第十五条一款(一)项中所列举的公务员是指在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委机关、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八类国家机关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来意义上的公职人员,其内涵和外延比较清楚,法条列举也很全面,容易判断和界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如果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不属于公务,仍然不能作为公务员。
比如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等。
当然,如果这些人员临时受指派从事公务或者虽然在内部编制上属于工勤人员,但是实际上承担从事公务的职责的,也属于公务员。
比如,一些国家机关中“以工代干”的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主要分为参公机关人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公机关人员一般指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但是性质是参公人员;另外一类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一般是某个行政机关的二级机构,编制一般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待遇参照公务员。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发现问题后,向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一种
提醒、建议性的文件。
那么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一、监察对象
监察建议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等被监察对象。
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非国家机关,只要被监察机
关发现存在问题,就可以采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进行提醒和建议。
二、监察内容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监察机关能够发现的各种问题。
例如: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行为;
2.存在的管理不规范、作风不正、廉洁问题;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4.存在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问题。
三、监察方式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现问题,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监察建议。
例如:
1.现场检查、调查、谈话等形式,通过传达监察建议书的方式提醒和建议被监察对象;
2.书面监察建议书形式,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从而提醒被监察对象。
四、监察建议书的作用
监察建议书可以有效提醒被监察对象,同时实现监察机关对问题的预警,保证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预防。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了各种监察对象,也包括各种监察内容。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推进监察建议书的实施。
结语:
以上就是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在实践中,监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深化制度建设,加强对监察建议书的跟踪和督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监察建议书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监察法与刑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二者在监察对象的界定上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随着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监察对象的界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研究背景部分应当从我国监察法与刑法的制定和发展历程入手,分析监察对象界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中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大大扩展,监察对象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而刑法则约束着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进行界定。
监察法与刑法在监察对象的界定上存在交叉和冲突,导致监察对象的身份模糊不清,监察行为难以有效开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监察法与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进行深入探讨,寻求监察对象界定的规范化建设路径,以期为我国监察工作的稳健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监察法》和《刑法》在监察对象界定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分析两部法律在监察对象界定上的关联与互补关系,探讨监察对象的不同类型及其特点,以期通过对监察对象的界定研究,为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律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和高效进行。
通过对监察对象的界定研究,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本研究旨在对监察对象的界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为监察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3 文献综述在《监察法》和《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述可以发现,当前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不足。
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监察对象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监察的目的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也有学者认为监察对象应该更广泛,包括除政府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确保全面监督权力运行。
监察法一至三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监察法一至三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监察法是我国新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以修订后的宪法作为依据,旨在加强我国反腐败工作,建设廉洁政府,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监察法一至三章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涵盖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对象范围、监察措施和程序等重要内容。
第一章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范围。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和种类,并明确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监察措施和程序。
第三章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察法的修订实施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强化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力度,为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监察法的修订将监察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使监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和调查措施有法可依,提高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监察法的实施为全面从严治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加强了内监督,促进了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监察法一至三章的主要内容及其背景,并分析其在中国反腐败和建设廉洁政府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监察法的内容和意义,深入探讨监察法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和影响,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监察法的章节顺序进行分析和讨论。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监察法进行概述,介绍其主要内容和背景。
随后,文章将详细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本文的内容安排。
最后,引言部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监察法一至三章的解读和分析,探讨监察法在执法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
正文部分将根据监察法的章节顺序,分为三大部分,分别对应监察法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
【实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吗?263
【实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吗?263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工作人员包括老师、医生、科研人员等。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监察的对象吗?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对的地方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要明确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下文简称《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我们要明确事业单位的分类?事业单位分为两种:参公事业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其中普通事业单位又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文简称《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其违纪时也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所以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归纳入上述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第三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普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是监察对象吗?对于普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如学校的校长、医院的院长,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下达了委任状、派遣证、任职文件等任命文书的,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
监察管辖的概念
监察管辖的概念监察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政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监察管辖的概念、范围、程序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监察管辖的概念监察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政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其职责是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了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失职行为、渎职行为和不当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置。
监察机关的工作目标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
二、监察管辖的范围监察管辖的范围包括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政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
特定行政区域包括了省、市、县、乡、村等行政区域,特定行政范围包括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机构。
监察机关对这些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
三、监察管辖的程序监察管辖的程序包括了调查、审查和处置三个环节。
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政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审查是指监察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失职行为、渎职行为和不当行为等。
处置是指监察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处理,包括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
四、监察管辖的特点监察管辖具有以下特点:1.权力公正。
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使监察管辖权力的过程是公正的,不会受到个人利益和政治干预的影响。
2.程序合法。
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管辖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和程序规定。
3.权力广泛。
监察管辖权力覆盖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政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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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监察对象的范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但在实践中,对新的标准应如何理解,什么样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我们对此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1997年《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里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
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较之2004年《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这里不再是简单排除工勤人员,而进一步明确了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确定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法》修订后,实践中面临多项问题需研究解决,一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难以界定,且上述组织能否均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值得研究。
二是相对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解释,《监察法》未明确规定“虽未列入行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监察对象,字面上难以涵盖借调到行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由于现有纪律惩戒的设定基于一定职务层次和级别,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监察对象,处分难以执行。
一是七类公务员是否均属监察对象。
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共有七类人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委员会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
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监察对象并无疑义。
另六类公务员则存在是否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从字面上看不能完全排除。
但从职权范围看,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其监察对象不能包括人大、司法等机关工作人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行
政监察法》修订中考虑到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应当调整的范围,应将其他六类公务员排除在监察对象的范围之外。
二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监察对象。
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
在人民团体中,除工商联工作人员属公务员外,其他属参照公务员管理。
从广义上看,人民团体亦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如根据《工会法》,工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
从字面上看,似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但从实践情况看,人民团体不隶属行政机关,能否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值得研究。
同时,鉴于六类公务员中的工商联工作人员不属监察对象,则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也不应认为属
监察对象。
对人民团体中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按其自身管理规定办理。
三是社会团体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否属监察对
象。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有关规定,有的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有的则可不登记或免予登记。
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文联、作协、新闻工作者协会、贸促会、残联、法学会、红十字会等。
有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可进行执法监察, 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但上述行政处罚与行政监察有明显区别,对社会团体中非行政机关任命人员能否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有待研究明确。
四是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否属监察对象。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根据是否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严掌握。
前者必须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最高检对证监会、保监会等事业单位作出司法解释。
后者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并由行政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对上述人员的处分,还应依据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统筹把握。
五是村基层组织中有关人员是否属监察对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村委会成员在受政府委托从事上述公务时,属于监察对象。
但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监察机关应视情况作适当处理。
(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赵煜葛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