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乞讨儿童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探究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都市化的快速发展,流浪乞讨人员已成为城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援助,政府颁布了最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的影响。
一、救助标准及范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及范围。
根据该办法,流浪乞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得到救助:1. 确认无法自给自足: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说明,说明自身经济状况无法自给自足,即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所需。
2. 住所无法提供:申请人应证明住所条件的不具备,无安全、健康的住处。
3. 流浪经过调查:根据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流浪经过的调查,确保其流浪乞讨事实属实。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哪些人群不在救助范围内,如拥有稳定工作、收入正常的人员、涉嫌犯罪等。
二、救助措施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救助措施,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1. 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将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包括提供床位住宿、提供基本的餐食供应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2. 就业培训:为了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将提供就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获得实际技能并提高就业竞争力。
3. 社会融入:救助措施还包括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建立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三、责任分工与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1. 部门协作:办法要求社会救助、公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确保协调配合,高效推进。
2. 建立流程和档案:相关部门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工作流程,并对每位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以便实时跟进和信息共享。
3. 考核与监督:办法规定了监督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被拐儿童的民事权利侵害及其救济途径思考
被拐儿童的民事权利侵害及其救济途径思考作者:朱丽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儿童是一个国家未来的希望,给儿童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使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是每个国家和民族应有的使命。
我国一直在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而努力着,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对儿童的保护不到位,各类拐卖儿童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这些被拐卖的孩子所遭受的侵害以及被解救后应该得到的救济问题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
关键词被拐儿童权利侵害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64-02一、被拐儿童的权利被侵害问题据民间调查,被拐卖的儿童大致有几种去向:被贩卖给需要孩子的家庭;被低价贩卖给职业乞丐,成为他们的乞讨工具;被贩卖给其他非法组织受到剥削、性剥削;沦落为流浪儿童;甚至被贩卖到国外。
被拐卖儿童遭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侵害是不可想象的,其过程中遭受侵害阴影也对儿童在其成长过程中有重要的影响。
被拐儿童被侵害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被拐儿童健康权的侵害被拐卖的儿童在健康权上受到的侵害是毋庸置疑的,被拐卖的儿童被沦为流浪儿童之后,进行乞讨生活,有很大一部分被职业乞讨者控制,这部分人往往不会善良对待这些被拐儿童,而且会对其进行肢体伤害,使之成为残疾儿童,利用其残疾进行乞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被拐孩子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甚至可能失去劳动能力。
对于这样的侵害,加害人不仅要受到法律严肃的制裁,而且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向加害人提起民事的损害赔偿。
(二)被拐儿童人身自由权的侵害针对被拐儿童的案件而言,被拐儿童中大多都是幼儿,有的甚至是襁褓中的婴儿,对他们而言,没有独自的行动能力,人口贩子大多是直接将他们盗走,或者在父母监护忽略时,偷偷抱走的。
对于已经有行动能力的儿童来说,人口贩子通过诱骗等手段将他们骗到里自己家更远的地方,贩卖给需要孩子的家庭。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民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生活无着、流浪街头、乞讨为生的人员,包括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制,保障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浪乞讨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救助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固定的救助场所,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救助管理站的职责:(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发现、接收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四)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亲友,帮助其返回原籍;(五)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协助其办理身份证明,并送交指定机构安置;(六)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七)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其自尊、自爱、自强。
第八条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值班制度,保证救助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响应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三、救助措施与流程第九条救助管理站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开展街面巡查、接收群众举报等。
第十条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评估,了解其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站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临时住所;(二)食物、衣物;(三)医疗救治;(四)心理咨询;(五)协助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六)其他必要的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对象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社会救助对象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
社会救助对象权益保护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使受助者能够享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为了有效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权益,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一、法律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权益的意义社会救助对象通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包括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等。
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不仅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法律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权益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救助对象通常是生活处于困境中的群体,通过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可以减少社会悬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2.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权益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和谐,有利于维护国家稳定。
3.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社会救助是一项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工作,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权益的法律措施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二、1. 人身保障措施为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人身保障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包括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
这些制度通过提供经济帮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方式,保障了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权益。
2. 就业援助措施就业援助是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的就业,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优惠政策等。
同时,对于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也提供了就业保障措施,确保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3. 教育保障措施教育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权益的重要方面。
我国通过免费教育、资助政策等措施,保障社会救助对象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同时,为了帮助失学少年和成年教育落后人员回归校园,我国还实施了再教育工程。
4. 医疗保障措施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权益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了医疗保障。
试论乞讨的法律规制
试论乞讨的法律规制
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社会现象,乞讨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如乞讨是否是人权,可否对乞讨进行干预(设立禁止乞讨的区域)等。
本文从乞讨者乞讨的目的入手,分析乞讨产生的原因,对乞讨行为进行初步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对乞讨行为进行限制的依据,及对目前我国限制乞讨的法律制度作一分析,并提出建议。
我国目前的乞讨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乞讨者的数量有增无减;其次,乞讨者的年龄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第三,乞讨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后,引起乞讨的原因各不相同。
乞讨是个人的一种自由,从权利的形式看,应属于习惯权利。
为了实现生存而进行的乞讨是正当的,国家不应干预。
但自由有其界限,当乞讨行为跨越了这一界限,国家的法律应予以干涉,以保障他人、社会的利益。
我国现有对乞讨进行限制法律还存在一定不足,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使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和完善。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孤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孤儿的生存、发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救助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与法规,从而保障孤儿的权益。
一、国际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最全面的儿童权利保障文件,也对孤儿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各国应为孤儿提供基本的福利和援助,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待遇。
2.《国际儿童劳工最低年龄公约》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也涉及到儿童劳工问题。
《国际儿童劳工最低年龄公约》规定禁止使用未满15周岁的儿童从事有害劳动。
这一公约保障了孤儿不被迫从事过重劳动,确保他们的健康与发展。
二、中国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为孤儿的救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程序,保护了孤儿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安定的家庭环境。
2.孤儿保障制度中国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孤儿保障制度,为孤儿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为孤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用、医疗保障等,并建立了孤儿救助机构,提供保育、教育等服务。
三、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意义1.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了对孤儿财产的保护、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以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孤儿能够享有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待遇。
2.帮助孤儿获取良好的成长环境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能够协助孤儿融入社会,获取良好的成长环境。
这些政策和法规不仅提供了经济援助,还为孤儿提供了教育、培训等发展机会,促使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和人生发展。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为孤儿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保障,减轻了贫困家庭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了因孤儿问题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街面救助管理第九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
人员密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引导标志。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街面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者通知紧急救护机构予以救治。
第十一条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机构和紧急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法律论文:我国困境儿童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我国困境儿童救助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针对困境儿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从法理学角度入手,在法治层面论述困境儿童产生的原因、开展困境儿童保护和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在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研究后提出对我国困境儿童保护事业的法律建设的启示,进而从法治层面对做好困境儿童的救助提出建议。
一、困境儿童的界定(一)“困境儿童” 概念的由来困境儿童这一用语在现代社会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最早出现在西方社会福利体系之中,从上世纪初开始,困境儿童这一用语在不同的英文文献中以多种不同的语义和词汇表达,例如:“children living in exceptionallydifficult conditions”、“children in very difficult circumstances”、“children who live under especially difficultcircumstances”等等,[3]虽然在诸多英文文献中对困境儿童表达的词汇和用语不尽相同,但其所表达的意思和所指代的群体共同表现为生活困难且较为弱势的儿童群体。
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大多数的的西方英文文献中,都会选择以“vulnerable children”,即“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来表述这一特殊群体的概念。
但其准确的概念定义长期没有得到统一的认可。
有早期研究者认为,在西方社会中如单亲家庭、父母亲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少数族裔家庭等因素导致家庭中儿童对医疗保健方面的服务需求增多,其生存生活造成极度困难,这种境遇下的儿童被定义为“vulnerable children”。
还有学者认为,基于较为脆弱的家庭环境,家庭功能的缺失、较低的社会支持、导致儿童存在精神健康方面的需要并没有得到满足。
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基于资产的方法(asset - based approach)对困境儿童的概念进行研究。
[4]这些都为困境儿童概念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支持。
_乞讨权利_的法理分析
“乞讨权利”的法理分析□陈聪(解放军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14)摘要:部分城市颁布的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地方性法规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关于“乞讨权”是否成立以及“禁乞令”是否合理的争论。
本文对学界关于“乞讨权”争论之主要焦点进行了整理归纳,在区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生存乞讨和职业乞讨的前提下,从社会分工、社会契约和无知之幕三个角度论证了“乞讨权”作为道德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并对“乞讨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键词:乞讨权;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9-0098-04收稿日期:2008-07-07作者简介:陈聪,男,江苏大丰人,解放军理工大学社科系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军事法学。
一、学界关于“乞讨权”争论之主要焦点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出台或积极酝酿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地方性法规,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关于“禁乞令”是否合理的热烈的争论。
争论进路方式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但论证的论点或得出的结论大体可分为两类:公民有“乞讨权”和公民无“乞讨权”。
争论的主要焦点如下:(一)乞讨权在我国现行法中有无根据一类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有“乞讨权”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行乞的实质就是那些处于弱势的公民向社会要求帮助,这样的要求是宪法精神所支持的。
当公民由于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惠及每个需要帮助的公民时,公民有权向社会、向其他公民寻求物质帮助。
寻求物质帮助的方式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是依立法本意应不排除乞讨方式。
同时,对于身处法治社会的公民来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既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乞讨为非法或禁止乞讨,那么乞讨行为就是被允许存在的。
浅析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
浅析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摘要】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本文首先介绍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现状以及他们面临的问题。
接着探讨了社会救助的意义,介绍了现有的社会救助政策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最后提出了提升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措施,包括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建设更加包容的社会环境。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也能建设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责任与义务,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定义、现状、问题、政策、不足、措施、加强、工作、融入、包容、环境。
1. 引言1.1 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可以说是指那些没有固定住所,靠乞讨来维持生计的人群。
他们可能是因为生活困难、家庭问题、失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被迫流浪乞讨。
这些人常常无法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生活在贫困和困苦之中。
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也可以理解为那些缺乏稳定居所,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生活来源而只能通过乞讨等非正常手段谋生的人群。
这些人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缺乏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面临着种种不公平和歧视。
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可以涵盖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使得他们无法正常融入社会,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而被迫流浪乞讨的人群。
对于这一群体,社会应该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建生活。
1.2 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他们通常是因为生活困难、失去社会支持或精神健康问题等原因导致无家可归、无法自给自足而成为流浪乞讨者。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相当比例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这些弱势群体更容易陷入流浪乞讨的困境。
流浪乞讨人员往往面临着经济贫困、缺乏基本生活保障、面临暴力和歧视等问题。
他们生活在社会的边缘,缺乏温暖的家庭、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系,生活环境恶劣,身心健康处于危险状态。
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现状及社会工作介入
流浪乞讨儿童谁来解救?摘要:当我们走在繁华都市的街头,总会看到那些被埋没在来往人群中却艰难的生存着的人,有老人、孩子、青年人。
乞讨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及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又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公共管理问题.本文将对关键词:乞讨儿童;微博解救;福利政策;引言解救乞讨儿童,是近期微博上最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2011年1月17日,一名失踪儿童的母亲给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发了一封求救信,希望通过网络找到自己的孩子。
于建嵘随后通过微博向网友求助。
在接到更多的寻人信息之后,于建嵘教授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号召网友们随时留意身边的乞讨儿童,帮助他们和亲人团聚。
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不仅在热心人群中反响强烈,还受到了名人微博和公安微博的推荐与回应。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这类特殊的群体一直被当作污染城市环境的垃圾,但是他们背后所隐藏的却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的问题,他们的产生及大量涌入城市必将会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所以对这一群体进行现象分析、找出其深层次的原因,寻找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乞讨儿童的现状分析丐是社会的私处,我们天天羞于示人,却又天天感觉存在;丐又是极端传说,丐到洪七公的境界,皇帝都不做,丐到残疾童丐的境地,则暗无天日,江河无语。
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其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
(一)流浪乞讨儿童的乞讨方式1.沿街流动行乞,这种方式较为普遍,或行走在商业区,或在过街天桥,或在地下通道。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流浪儿童方面的政策法规
殷醒醒、李阔、郭栋林
提纲
一、流浪儿童的定义 二、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三、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四、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流浪儿童的定义
Vagrant Children(流浪漂泊儿童)、Migrant Children(迁移流动儿童)、Homeless Children(无家可归儿童)、Working Children (童工)、Trafficked Children(被拐卖儿童)、 Begging Children (乞讨的儿童)。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
的社会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 日托照顾、亲职教育指导、问题父母的咨 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 离家庭儿童的救助、福利机构的设置和管 理等。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就问题家庭介入制度进行系统详尽的立法 已经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如英国的 《儿童法》、德国的《少年儿童救助法》、 澳大利亚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美 国的《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日本的 《儿童福利法》、中国台湾地区的儿童少 年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等等,但是,我国 在这方面只有零星的单行法规,我们需要 补充立法,健全制度。
1、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权方法
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权方法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拥有属于自己的权益。
然而,由于年幼无助,儿童容易受到各种侵害和不公正待遇。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法律对儿童的保护与维权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权方法,以帮助儿童和他们的家长了解如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为儿童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儿童权益法律保护措施。
1. 儿童权益法律框架不同国家都有其儿童权益的法律框架。
以我国为例,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等。
2. 制定儿童相关政策政府部门和机构可以制定一系列关于儿童的政策,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制定有关教育、卫生和福利等方面的政策,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3. 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能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加强对违法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维护儿童权益。
二、儿童权益的维权方法除了法律保护,儿童及他们的家长还可以采取一些维权方法来保护儿童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权方法。
1. 借助公民社会组织家长和儿童可以积极参与儿童权益保护的公民社会组织活动。
这些组织通常会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等服务,帮助儿童及其家长了解权益和维权方法。
2. 寻求法律援助当儿童的权益被侵害时,家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相关法律建议和帮助。
3. 提高儿童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儿童认识自身权益,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教育和培训课程,让儿童学会辨别危险和侵权行为,并学会正确应对和寻求帮助。
4. 加强沟通和亲子关系家长可以与儿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儿童可以在遇到问题和困扰时主动向家长倾诉。
通过沟通,家长可以更好地了解儿童的需求和问题,并为他们提供支持和保护。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办法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按照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病院救治;(四)帮忙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办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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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邻省物色年龄尚小 、智力正常的儿童,对这些儿童肢体进行摧残 ,令其残废后 ,将他们带到全国各地 乞讨 。训香 的人会要求儿童把腿挂到 自己的脖子上 ,很多儿童都不堪虐待 ,最终致残。为了让孩子看上去
西安 7 04 ) 10 3
( .2 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
[ 摘
要]2 1 年春 节刚过 ,一场全 民打 击拐卖儿童和解 救乞讨 儿童 的行动在 网络和 现 实生活 中全 面铺 开 ,民 01
众 的参 与热情之高和参与度之广着实令人感动。然 而,真正从源 头上杜绝 儿童乞讨 现象 ,让乞讨 儿童都 能 回归 学校 ,保障这些孩子接受教育 的权 利 ,除 了全 社会 的关 注外,更重 要的是 如何从 法律层 面上 维护他 们 的权 益。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 的考虑 ,欲探究有关乞讨儿童权利救济的法律途 径。 [ 关键词 ]乞讨儿 童;教育权 ;法律途径 [ 中图分 类号 ] D 3 .1 [ 6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4 4 (0 1 2— o 4一 3 0 8— 6 9 2 1 )0 0 6 o
“ 30多人 。
[ 收稿 日期 ]2 1 0 2 0 1— 2- 6
[ 作者简 介】 冯燕 ( 90一 ) 17 ,女,陕西省延安市人 ,陕西警 官职业学院讲 师。曹清旭 (9 8一 ) 女 ,甘肃省 张掖 17 ,
行 政处 罚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该法第五十九条针对违反此项义务 的行为专 门作 出了规定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 当理 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
更可怜 ,一 些 香主还 用 刀把孩 子手 脚 、身体 、脸部 割伤 ,甚至 泼硫 酸烧毁 … 。
第二种 ,遭人贩子拐卖后沦为某些人赚钱 的乞讨工具。这些人往往有意摧残孩子的身体 ,人为造成伤 疤或者残疾 ,以博取路人的同情 ,牟取更大利益 。 这也是 目前网友们最为关注的乞讨儿童群体 。犯罪分子通过拐骗方式获得小孩 ,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 计 ,而在拐人地 ,通常一个男孩能卖出四、五万元 ,女孩能卖出两 、三万的高价 。 迄今为止 ,公安部部署全 国公安机关 已开 展了 5次全国 “ 打拐” 专项行动。20 0 9年 4月 的第 四次
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在该法第九条
中进 一 步授权 :任何 社会 组织 或者 个人 有权 对违 反本 法 的行 为 向有关 国家 机关 提 出检举 或者 控告 。
仅从上述所引条文即可得出 ,政府 已经对未成年人建立起 了从家庭到社会 ,从行政到司法的全方位保 护机制 ,照理说 ,似乎所有 的儿童都应当能够回到学校 ,儿童乞讨现象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于当今社会 ,更 不消说此现象早已是见惯不怪 ,直至今天触动全社会 的神经。 因此 ,法律的规定其实不可谓不全 ,但却颇显空洞。任何经法律所授予的权利 ,如果没有明确的需要 承担违法责任 的主体 ,或者缺少 了强有力 的处罚程序 ,只是 “ 批评教育 ,责令 限期 改正 ” 以及 “ 诫、 劝 制止” 云云 ,这样 的法律无异于一只满 口找不到几颗牙齿的老虎 ,拿出来也不过唬人而已。
市人 ,陕西警 官职业 学院讲 师。
6 4
冯
燕 ,等.有关 乞讨儿 童权利救济 的法律途径探究 [ ] J .陕西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 0 1 2 2 1 ,( )
二 、现行法律对乞讨儿童权利的保障评析
正如于建嵘所呼吁的,“ 让所有乞讨儿童都 回到学校 ,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 。 《 ” 中华人 民共
2 1 年 1 2 t 01 月 5E,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在微博里宣布 ,在新浪及腾讯两大门户网站设专题微博 “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 ,并聘请志愿者专门管理。他呼吁网友如碰到乞讨儿童即拍摄并上传 ,同时督 促警方采取相应行动。这一号召引起 了网友的极大反响 , 一场在微博世界里发起 ,并迅速蔓延到现实生活 中的打击拐卖儿童和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 ,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 作为学法之人 ,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探究有关乞讨儿童的权利救济之道 。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以下简称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3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
国家、社会 、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该法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 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 年人辍学。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居 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予以劝诫 、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一
、
儿童乞讨的主要情形
儿 童乞讨 通 常有 以下两 种情形 : 第一 种 ,由父 母带 着乞 讨或父 母 与相关人 士 签订协 议 ,将 孩 子 出租 给专人 带领 外 出乞讨 。这种 情形 占 了儿童 乞讨 的大 多数 。
比如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宫小村就曾经以 “ 带香” ( 也有称为 “ 带乡” ,指组织 、携带儿童
2 1l一0 —1 0 6 5
陕西广播电视 大学学报
XHAANⅪ RT VU J OURNAL
Jn 1 u . 5,2 1 01
V0 , 1 N . 2 I 3 o
第1 3卷
第 2期
【 管理科学】
有 关 乞 讨 儿 童权 利救 济 的法律 途径 探 究
冯 燕 ,曹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