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初中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凡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3、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2)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转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3)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特殊情况需中途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学生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2)退学应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成绩考核与评价1、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2、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客观、公正、准确地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
3、学校应建立科学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1. 学生的学籍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遵守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2. 学生入学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入学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报到手续。
3. 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和评价活动,不得擅自缺考或作弊行为。
4.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和选课制度来选择和修读课程,并完成学校所要求的学分要求。
5. 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学费,学校有权暂停或取消学生的学籍。
6.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活动,如社团、科研课题等,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7.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如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8. 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注意自身形象和仪表,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
9.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不得私自篡改或窜改自己的学籍档案。
10. 学生如需转学或退学,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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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包括新生、在校学生、转学学生、休学学生、复学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环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名单的造册、学籍号的编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跳级、退学第十条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升级。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跳级条件,经学校批准后,可跳级。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结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1. 新生入学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纪律要求。
二、学籍注册与报到1. 学生入学前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2. 学生须按时完成学籍注册与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予以记过批准。
3. 学生转学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始得转入新学校。
三、学籍变更1. 学生户籍、姓名、学生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须提前向学校报备,并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集中管理,应妥善保存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查阅。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需经过学校审核核实后方可入档。
3. 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将由学校保留一定时间,并可随时提供给学生及其家长查阅。
五、学校管理权限1. 学校拥有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纪律处分、奖励等。
2. 学校可依据学生的学业表现、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先或处罚等措施。
3. 学生对学校的管理规定、纪律要求有异议时,可向班主任或学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六、学生参与管理1.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如成立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组织,并进行相关选举程序。
2. 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时,应遵守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七、家长参与管理1. 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如参加家长会、家访等活动。
2. 家长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教育和行为等问题,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八、违规处理1.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依法报警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3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需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籍注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联系方式等。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设立学籍档案,对每位学生进行相应的档案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生需遵守学校规定,不得私自篡改、毁损学籍档案。
3. 学籍变动:学生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退学等。
学生及家长需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并及时通知学校。
4.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或相应岗位,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籍档案的归档整理、信息更新等工作。
5. 学籍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纪律,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学籍,不得利用学籍进行违法活动。
如有违反学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学籍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学生及家长也应自觉保护自己的学籍信息,不得将自己的学籍信息透露给他人。
7. 学籍查询:学生及家长可向学校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如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等。
学校需提供相关的学籍查询服务,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不同学校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各学校的规定为准。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二)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习积极向上、阳光向上的学生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学籍管理,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学生学籍,学生在学校总的学习期限为9年,包括小学6年和初中3年。
第三条学生的学籍为三级管理,分别是班级、年级和学校。
第四条学籍注册制度: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学生的出生日期、性别和户籍等情况,逐级注册学籍。
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育培训后改动,2012.12.14)
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后勤管理工作现场会讨论材料一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办区内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2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04〕2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35号)文件精神,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加强学校学生管理,推进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办学工作,特制定《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籍的在册学生。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新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但还未取得学籍的考生,学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新生,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按照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考生。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护送到办班学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新生,须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向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出具书面说明。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疆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疆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新疆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学生权益。
(二)教育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动态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四)信息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当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当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入学资格;(二)符合招生学校的录取标准;(三)具备相应的年龄和健康条件。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程序:(一)学生提交入学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入学申请;(三)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四)学校颁发学籍证明。
第七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一)转学;(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
第八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理由;(二)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三)转入学校同意接收。
第九条学生转学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二)转入学校审核学生转学申请;(三)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协商办理转学手续;(四)转出学校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理由;(二)经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程序:(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休学申请;(三)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符合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程序:(一)学生提出复学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复学申请;(三)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自愿退学;(二)符合学校规定。
初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初中教育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转学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 学生入学通知书;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生转学手续:1. 学生转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转学申请表》;2. 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a. 转出学校的学籍证明;b. 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照片;d.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成绩单等材料转至新学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1. 学生姓名变更;2. 学生出生日期变更;3. 学生家庭住址变更;4. 学生户籍变更;5. 学生学籍类别变更;6.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程序:1. 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2. 学校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 学校对变更后的学籍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二条学生休学:1. 学生因故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休学申请表》;2. 学校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1.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复学申请表》;2. 学校对学生复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 学生复学后,其学籍恢复。
乌鲁木齐教育中考学籍要求
乌鲁木齐教育中考学籍要求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对中考学籍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参加中考。
具体要求如下:一、学籍基本要求:1.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初中三年级的学业,合格毕业。
2.学生在中考同时获得初中学籍和毕业证书。
3.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有正式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等。
二、学籍管理规定:1.学生必须保持良好的学籍纪律,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
2.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刻苦学习。
3.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学籍管理工作,如实填报各种资料,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三、学籍身体条件:1.学生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参加中考的身体条件。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
3.学生如果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中考,必须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方可放宽要求。
四、学籍学习条件:1.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初中三年级的学业,并取得合格成绩。
2.学生必须在各科目考试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的成绩,不得有不及格科目。
3.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指导和辅导,提高学习成绩。
五、学籍家庭条件:1.学生的家庭必须支持学生参加中考,并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2.学生的家庭必须签署相关的家庭教育责任书,保证学生能够全力以赴参加中考。
3.学生的家庭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对中考学籍要求的规定比较严格,学生必须全面符合各项要求才能顺利参加中考。
学生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该注重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保持健康的身体状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和辅导,以确保自己能够顺利通过中考,顺利升入高中学习。
中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中学籍管理的宗旨是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良好习惯、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校家合作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中学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准确记录学生的学习和行为情况,并对档案进行保密,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第六条中学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的教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勤奋学习,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的学业成绩。
第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尊重师长和同学,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精神。
第十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个人卫生,注重饮食营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十二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不携带和吸食毒品,不进行赌博、恶作剧等违反道德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学籍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常规管理、奖励管理、警告管理、处分管理等。
第十四条常规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日常管护,保证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奖励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学生进一步提高自己。
第十六条警告管理是指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教育警告,告诫其改正错误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处分管理是指对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等。
第十八条学生在接受常规管理、奖励管理、警告管理和处分管理时,有权提出申诉,并享受相应的程序保障。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入学及注册1. 学生入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有效证件。
2. 学生须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二、学籍管理1. 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学生及家长需定期更新和核实个人信息。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得到学校批准。
3.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个人负责保管,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进行备案。
三、学业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的发生。
2. 学生应按照学校课程表参与课程学习,并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和考试。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及评定,如有舞弊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分。
4. 学生应认真对待学习,积极配合学校的学业指导和辅导工作。
四、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行为规范良好,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 学生在校内严禁使用手机,上课期间禁止吸烟和食用零食。
3.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进行欺凌、暴力、诽谤等行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4. 学生禁止在校内参与涉及赌博、吸毒等不良活动,如发现将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如优秀学生奖、荣誉奖等。
2. 对于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六、学校权利与义务1.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和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持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3. 学校有权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调整学籍管理规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
七、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学生及家长对学籍管理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为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17 紫藤萝瀑布【学习目标】1、有感情的诵读课文,会作者对人生的独特感受,体味人生,感悟生命。
2、培养学生遣词造句能力,理解作者含蓄而又深沉的思想感情。
【学习重难点】1、学习本文作者抓住景物特征,以优美词句描写景物的手法。
2、掌握文章借景抒情、托物言志的方法。
3、文章写景抒情以感悟人生为重点,所以应指导学生抓住作者的感情变化,理清文章脉络,感悟人生哲理。
【自主预习案】1、给下列加点字注音。
迸溅( )忍俊不禁()伫立( ) 挑逗( ) 仙露琼浆()( ) 盘虬卧龙()2、查工具书,解释下面的生词。
迸溅:稀落:伶仃:忍俊不禁:仙露琼浆:盘虬卧龙:3、下面不是写花的繁密茂盛的一项是()A.紫色的大条幅上,泛着点点银光,就像迸溅的水花。
B.花朵儿一串挨着一串,一朵接着一朵,彼此推着挤着,好不活泼热闹!C.我浸在这繁密的花朵的光辉中,别的一切暂时都不存在。
D.开得这样盛,这样密,紫色的瀑布遮住了粗壮的盘虬卧友般的枝干。
4、下列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本文作者因偶见一树盛开的紫藤萝花,睹物释怀,写成此文。
B.文章中多处使用了比喻、拟人、象征等修辞手法,使文章语言生动。
C.本文描写紫藤萝花的勃勃生机,实际上是赞美了生命的顽强和美好。
D.作者由花的勃勃生机感悟到生命的长河是无止境的。
5、语言运用:请以“生活”为话题,仿照例句进行仿写。
例句:生活是一部大百科全书,包罗万象;生活是一把六弦琴,弹奏出多种美妙的旋律;生活是一座北极星牌大钟,上紧发条,便会使人获得浓缩的生命。
仿句:生活是【课内探究案】一.情景导入,明确目标同学们,当你面对美好的大自然时,你会感受到大自然赋予了我们许多许多。
自然界中有各种各样的花草,同样的花草面对不同的人,可能会唤起不同的审美感受。
有人喜欢富贵的牡丹,有人关注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还有人赞美荷花的傲洁、腊梅的勇敢,然而女作家宗璞更多注意的却是丁香、二月兰、玉簪、木槿、紫藤萝这样的花。
这些花虽平凡而柔弱,却有着生命的尊严和蓬勃。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学生及其家长应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学业、其他综合素质进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健康个性,培养学生的学科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校对外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招生宣传中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欺骗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条学生入学时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各项报名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合格才可以入学。
同时,学生还需要提供户口迁移证明、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需要缴纳学费和杂费。
学校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开收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当参加学校举行的入学教育活动,了解学校的校规校纪,学习校园安全知识。
第三章学生行为管理第十条学校要求学生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校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友善同学,不得有侮辱、欺凌、打架、造谣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要爱护学校财物,不得损坏、污损学校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赔偿。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偷盗他人物品,不得带入校内违法物品,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正常的学习和活动,不得随意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发展自身兴趣,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完成学校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六条学生在课堂上应认真听讲,积极发言,不得在课堂上进行无关的行为,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制度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信息采集、备案、使用等工作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尊重个人隐私、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学生信息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学籍登记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报到时,应当及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并提供个人信息和证件材料。
第六条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等,应当进行认真核验和登记,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籍登记应当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学生信息采集应当规范和及时,确保信息不丢失或泄露。
第八条学生转学或者休学、复学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经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进行学籍注销手续,将学籍档案进行存档和归档处理。
第十条各班级班主任应当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和使用等规定。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考试成绩、处分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丢失、毁损或泄露,对于学籍档案丢失或者遗失,应当立即报警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利用和使用应当遵循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或者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具体分工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处应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籍管理规范和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管理员应当负责学籍登记、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各班级班主任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对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及时跟踪,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初中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初中阶段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成绩等。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转学(一)学生因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并经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转学一般在学期初进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转学。
第八条休学与复学(一)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退学(一)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犯罪等原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自愿退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第十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升学的重要依据。
乌鲁木齐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学校: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教育中学学籍通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2006年7月17日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十二年制、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及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初级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初级中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按所属行政区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上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章就学第六条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按行政区划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基本学区进行招生。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在没有转制之前继续接收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子女就学。
已独立办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在本企事业学校就读。
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育培训后改动,2012.12.14)
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后勤管理工作现场会讨论材料一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办区内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2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04〕2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35号)文件精神,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加强学校学生管理,推进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办学工作,特制定《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办班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高中班学籍的在册学生。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新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但还未取得学籍的考生,学生是指被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新疆区内初中班、区内高中班新生,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按照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考生。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护送到办班学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新生,须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请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向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出具书面说明。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入学登记:学生入学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家长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2. 课堂纪律:学生在课堂上要遵守纪律,按时到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
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室等。
3. 学习成绩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要及时记录和通知家长。
学校会定期组织考试,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4. 请假制度:学生请假时,需事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并经过批准。
请假期间,学生需按规定的手续提供请假凭证。
5. 旷课迟到处理:学生旷课或迟到超过规定次数,学校会进行相应处理,可能包括补课、批评、警告等。
6. 学籍变动手续:学生因转学、毕业等原因要变更学籍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手续办理。
7. 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影响学校形象的行为,学校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8.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学生在校门口需要持有有效的校园通行证,以确保校内安全。
9.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成绩进行档案管理,保证学生学籍的留存和安全。
10. 学籍调查和评估:学校会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调查和评估,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发展状况,为后续的教学和管理提供依据。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学校管理学生学籍的重要依据,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并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同时,学生和家长应该遵守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二)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资料、信息和管理流程,确保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 学籍登记:每位初中学生入学时,学校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学生基本信息的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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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学校: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教育中学学籍通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2006年7月17日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十二年制、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及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初级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初级中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按所属行政区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上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章就学第六条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按行政区划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基本学区进行招生。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在没有转制之前继续接收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子女就学。
已独立办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在本企事业学校就读。
第九条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书面入学考试。
第十条全日制初级中学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十一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二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升入全日制初级中学,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
全日制初级中学招收的新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学号、毕业证号。
没有上述“三号”的学生,不注册初中学籍。
第十四条被录取的初中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提出暂缓报到的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暂缓时限报到。
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处理。
第十五条适龄初中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初中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学籍第十六条新生入校一个月内,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并编制新生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批学籍:(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分配的学生;(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或在籍学生;(三)持有假转学证明的学生;(四)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的学生;(五)复读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健康检查表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励等情况的材料。
学生档案统一由各校教导处保管。
第四章考勤与评价第十九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用简明的目标术语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在教育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
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
教师的评语应在对平时积累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撰写。
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五章转学和借读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转学:(一)驻疆部队子女,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调动,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的;(二)因工作调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的;(三)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由外地转回乌鲁木齐市就读的;(四)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因家庭搬迁,需转入新学校就读的;(五)持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需转回户口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因上述情况转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学校确因达到规定班额而无法解决就学问题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学,免交其借读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同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初中转学从严控制。
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全日制初级中学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全日制初级中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不得开具转学证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开具的转学证书一律无效;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学生回原校就读。
第三十一条新转入的初一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证明、转学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凡达到小学毕业标准的学生,一律不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初三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外地正常转学外,本市学生不得转学。
第三十三条全日制初级中学不得强制学生转学。
第三十四条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全日制初级中学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允许,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出国后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四)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第三十六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及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借读费(学费)。
第三十七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
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借读介绍信,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本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
确因学习困难或家庭照管困难需要借读的,须经原就读学校及接收学校同意后,方可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第三十九条转学、借读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一律不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六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第四十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手续如下:(一)医院证明;(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三)班主任签署意见;(四)学校教导处审查;(五)学校开具休学证明(休学证明为学生复学的依据);(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同一学段,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复学。
复学时可编入休学时的相应年级。
无特殊情况,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复学。
第四十二条初级中等教育属义务教育,严格禁止适龄初中学生留级、退学;全日制初级中学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
第七章奖励、处分第四十三条学校每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学生或迫使学生离校、退学。
第四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六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没有注册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的初中学生,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初中毕业证,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中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