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审发〔2011〕1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内蒙古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支持内蒙古以新一轮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二)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
根据内蒙古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特色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适当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旗)域经济发展。
(三)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
支持内蒙古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国发〔2011〕21号文确定的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工程、输电通道、重点口岸等建设项目用地,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关于开展省直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169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函…2011‟169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省直、中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对省直、中直各部门申请因病退休人员进行医务劳动能力鉴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因病退休申请,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及近期间医疗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一并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
上报主管部门。
经审查确认后,携带被鉴定人报送的医疗诊断资料,人事档案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名册》,于2011年4月13日报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
报送资料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政务公开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7130572,联系人:刘佳.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根据201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1号)规定,每人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2此表一式二份,医务鉴定组留存。
(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9.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13.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4.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5.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16.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17.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8.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9.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20.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21.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22.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26. 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27.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28. 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2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30.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31.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32. 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33.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2010.2.6)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3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2010.2.22)3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37.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2010.4.27)38. 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2010.5.5)3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40.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41. 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4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2010.6.4)43.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4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2010.6.10)45. 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46. 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47. 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2010.6.29)4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49.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2010.7.23)50.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51.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5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53.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54.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5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56.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57.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5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59. 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60.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61.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62.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63.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2011.1.12)64. 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号)(2011.1.12)6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66.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67.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2011.1.31)68.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号)(2011.2.12)69.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7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71.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72.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2011.3.15)73.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2011.3.21)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75.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76.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2011.3.28)77.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7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79.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2011.5.17)80.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81.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82. 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 (2011.6.15)83.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2011.7.21)84.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85.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2011.8.4)86.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87. 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 (2011.8.22)88.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2011.8.25)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8.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10.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11.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2.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3.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4.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5.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1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7.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18.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19.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22.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3.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4.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5.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6.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7.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8.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9.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1.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2.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5.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7.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38.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1.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2.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3.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 (2009.5.27废止)4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45.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46. 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48.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49.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50.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51.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52.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3. 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54.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5.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57.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58.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5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6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61.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63.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6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65.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66.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67.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2002.7.30)68.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6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7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71.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72.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7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7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7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77.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78.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79.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5.12.25) (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80.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8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82.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8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0.22)84.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85.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86.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87.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88.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89. 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95.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97.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9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9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1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第四部分相关文件及批复105. 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106. 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发〔1998〕第12号1998.3.13)107.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1998.11.13)108.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2000.1.27)109. 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0]105号2000.3.28)110.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1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2000.10.31)1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113.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2000.12.29)114.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2001.9.13)11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16.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7.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2001.7.20)118.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2001.10.22)119.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12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1.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122. 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2002.8.9)123. 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2002.8.12)124.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2002.8.27)1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2002.12.5)126.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2002.12.17)127.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19号2002.12.18)128.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10号2003.1.10)129.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2003.2.17)130.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71号2003.3.24)131.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3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133.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卫法监[2003]197号2003.7.18)134.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2003.8.11)135.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13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2003.9.12)13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39.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2004.3.4)140. 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141.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号2004.6.14)142.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2号2004.5.12)143.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2004.5.13)144.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2004.5.18)145. 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03号2004.6.25)146.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2004.6.29)147.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40号2004.7.19)148.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2004.8.17)149.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150. 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2004.8.20)151.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302号2004.9.8)15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2004.9.21)15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154. 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2005.2.6)155.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2005.4.4)156.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157.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2005.9.7)15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261号2005.10.21)15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卫监督发[2005]431号)16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162.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163.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5号2006.2.23)16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浙卫发[2006]103号2006.4.30)165. 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166. 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2006.6.7)167. 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浙卫发[2006]146号2006.6.12)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169. 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242号2006.9.12)17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171. 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6]263号2006.9.26)172. 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2006.9.28)173. 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47号2006.11.168)174.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2007.5.16)175. 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2007.5.16)176.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77.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卫发[2007]162号2007.6.7)178.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2007.7.18)17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180.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81.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办监督[2007]22号2007.9.30)182.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2007.10.12)183. 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4号2007.11.6)184. 卫生部公告:调整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11.23)185.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2007年11月9日)187. 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8. 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1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2007.12.3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2008.1.4)191.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192.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7种新资源食品(2008.5.26)19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194.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新土地整理项目定额费率取值
6.1 投资估算说明6.1.1 投资估算依据(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69号);(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财综[2011]128号);(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财综[2011]128号);(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财综[2011]128号);(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7)《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8)《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9)《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2月);6.1.2 取费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年),项目预算总投资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监测与管护费和预备费五个部分组成。
在计算中,单位以元或万元计,取小数点后两位,由于Excel自动进位引起的误差为0.01元。
(一)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费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
在计算人工定额工费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甲类工取51.04元/工日、乙类工取38.84元/工日。
具体计算过程见表6-1。
人工费计算公式:人工费=工程量×定额人工费表6-1 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材料费计算公式:材料费=工程量×定额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从《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查取。
材料费单价根据《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2月)中的预算价和南昌县的市场价格而定。
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数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计取,定额台班费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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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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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苏水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1]4号)各市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
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二司人资[2011]169号关于印发《中铁八局集...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文件二司人资〔2011〕169号关于印发《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体系,规范分配行为,经公司2011年2月22日二届三次职代会团(组)长第一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根据中铁八局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铁八局集团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司人资〔2009〕26号)文件精神及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分配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能增能减的分配调节机制。
二、坚持优化工资分配结构与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以激励员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坚持岗位绩效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及当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员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和工资分配与市场接轨。
四、坚持同岗同酬、易岗易薪、薪随岗动、变静态支付为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工资总额使用控制的原则。
六、坚持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作业队、分部、工区)。
第四条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制、计件与定额工资制。
第二章岗位绩效工资制的设置第五条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含管理岗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特殊工资、绩效工资四个单元组成。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以岗位责任大小、技术要求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劳动力市场价位等综合测定的。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审发〔2008〕33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苏价费[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2]9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等有关规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开展驻宁部、省属单位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换证范围和时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参加收费年审、换证。
年审、换证时间为3月15日-5月31日,各单位具体年审、换证时间通过江苏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申请预约确定。
二、年审重点(一)《收费许可证》的基本信息。
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情况;注册的收费项目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的吻合情况。
(二)收费政策的执行。
一是对照收费设立政策规定,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方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二是涉企收费政策的执行。
重点审核《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等文件的执行情况;三是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宁人社[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宁人社〔2011〕169号)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1号)、《南京市2011年社会建设工作目标》(宁委发[201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2011年经济和社会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1]33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工作目标及责任分解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号)等文件下达给我局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实际,经梳理汇总,形成了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及时做好目标的落实分解工作,明确责任科室或相关责任人。
二、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加强目标动态监测,每月5日前要将目标完成情况报局规划财务处。
目标推进过程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目标完成比例低于序时进度等情况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
三、对已分解到区县的工作目标,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掌握区县目标的完成情况,帮助区县协调解决目标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
CJJ169-201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 169-2011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ode for pavement design of urban road2011-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ode for pavement design of urban roadCJJ 169-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X月X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路基、垫层与基层;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砌块路面;其他路面;路面排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健、温学钧、郑晓光、许志鸿、李立寒、聂大华、王晓华、何昌轩、乔英娟、杨群、张慧敏、臧金萍、谷李忠、王维刚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孟余、陈炳生、郭忠印、张汎、丁建平、马国纲、黎军、刘清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术语 (2)2.2符号 (3)3 基本规定 (8)3.1一般规定 (8)3.2设计要素 (8)4 路基、垫层与基层 (14)4.1路基 (14)4.2垫层 (14)4.3基层 (14)5 沥青路面 (18)5.1一般规定 (18)5.2 沥青面层类型与材料 (18)5.3 沥青路面结构组合设计 (21)5.4 新建路面结构设计指标与要求 (23)5.5 新建路面结构层的计算 (26)5.6 加铺路面设计 (29)6 水泥混凝土路面 (34)6.1一般规定 (34)6.2设计指标与要求 (34)6.3结构组合设计 (35)6.4 面层材料 (36)6.5路面结构计算 (38)6.6面层配筋设计 (44)6.7接缝设计 (49)6.8加铺层结构设计 (53)7 砌块路面 (57)7.1一般规定 (57)7.2 砌块材料技术要求 (57)7.3 结构层与结构组合 (59)7.4 结构层计算 (60)8 其它路面 (62)8.1透水人行道 (62)8.2 桥面铺装 (62)8.3隧道路面铺装 (63)9 路面排水 (64)9.1 一般规定 (64)9.2路面排水设计 (64)9.3.路面内部排水 (66)9.4 分隔带排水 (67)9.5 交叉口范围路面排水 (67)9.6 桥面排水 (67)附录A 沥青路面使用性能气候分区 (68)附录B 沥青混合料级配组成、沥青表面处治材料规格和用量 (70)附录C 沥青路面设计参数参考值 (73)附录D 水泥路面设计参数参考值 (75)附录E 沥青混合料单轴贯入抗剪强度试验方法 (76)附录F 沥青混合料单轴压缩动态回弹模量试验方法 (78)本规范用词说明 (81)附:条文说明 (8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and symbols (2)2.1 Terms (2)2.2 Symbols (3)3 Basic Requirement (8)3.1 General Requirement (8)3.2 Control Element (8)4 Subgrade,Bed course and Base Course (14)4.1 Subgrade (14)4.2 Bed Course (14)4.3 Base course (14)5 Asphalt Pavement (18)5.1 General Requirement (18)5.2 Asphalt Pavement Category and Material (18)5.3 Asphalt Pavement Structure Combination Design (21)5.4 New Construction Pavement Structure Design Index and Demand (23)5.5 New Construction Pavement Structure Calculation (26)5.6 Overlay Design (29)6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34)6.1General Requirement (34)6.2 Design Control Element (34)6.3 Pavement Structure Combination Design (35)6.4 Material (36)6.5 Pavement Structure Calculation (38)6.6 Pavement Reinforcement Design (45)6.7Joint Design (49)6.8 Overlay Design (53)7 Block Stone Pavement (57)7.1General Requirement (57)7.2 Block Material Performance Demand (57)7.3 Structure Combination (59)7.4 Structure Calculation (60)8 Other Pavements (62)8.1Permeable Footway (62)8.2 Bridge Pavement (62)8.3 Tunnel Pavement (63)9 Pavement Drainage (64)9.1General Requirement (64)9.2 Pavement Drainage Design (64)9.3 Pavement Subsurface Drainage (66)9.4 Median Divider Drainage (67)9.5 Intersection Drainage (67)9.6 Bridge Pavement Drainage (67)Appendix A Asphalt Pavement Performance Climate Zone (68)Appendix B Asphalt Mixture grade Composition, Bituminous Surface Treatment Material Specification and Dosage (70)Appendix C Reference Value of Asphalt Pavement Design Parameters (73)Appendix D Reference Value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Design Parameters (75)Appendix E Method of Uniaxial Peneration Experiment (76)Appendix F Method of Uniaxial Compression Dynamic Mudulus Experiment (7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1)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82)1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镇道路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路面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路面工程安全、可靠、耐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1]5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1〕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标准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
二、审核程序(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自审、自评的基础上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会议评审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会议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待实地评审通过”和“未通过”。
会议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申报专业,不再进行实地评审。
会议评审结果为“待实地评审通过”的申报专业,还须进行实地评审,待实地评审后确定结果。
会议评审结果为“未通过”的申报专业,则为审核未通过。
(三)实地评审实地评审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另行组织专家择期进行,时间为每个专业半天,主要工作如下:1.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听取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15分钟);2.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30分钟),并就有关问题提问答疑(15分钟);3.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4.分别召开教师、管理人员和应届毕业生代表座谈会(40分钟);5.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40分钟);6.评审组反馈专业评审意见和建议(20分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统筹立改废释纂,省政府对1985-2019年公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2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二、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订)。
三、江苏省铁路卸车出货管理办法(1993年4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四、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五、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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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文件苏审发…2011‟169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省厅研究制定了《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调研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1—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调研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审法发…2011‟163号)要求,省审计厅决定开展一次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调研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审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和调研。
此次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肯定成效。
在全面摸清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情况的基础上,肯定审计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总结依法审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
二是揭示问题。
通过检查和调研,发现并反映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实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以及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重要审计质量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三是提出建议。
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推进完善国家治理。
二、检查和调研范围—2—在对各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调研。
其中,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范围是2010年至2011年8月底前已实施完成(指已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下同)的审计项目。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一)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1.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的主要措施。
主要了解各级审计机关制定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情况。
审计机关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审计业务管理体制、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创新做法和取得的经验。
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和重大损失浪费情况;揭示体制性障碍和重大管理漏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等。
2.履行审计职责情况。
主要检查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数量及占本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总数的比重;从下达审计通知书到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时间超过6个月和1年的项目数量(不交叉统计)及分别占全部项目数量的比重;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实施审计的情况。
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3—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数量及其处理情况等。
3.审计处理处罚情况。
主要检查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的项目数量及占已实施完成项目数量的比重,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的审计决定书数量,维持、撤销、变更审计决定的数量和比例情况。
审计机关移送处理案件的数量,有关部门反馈审计发现事实和定性不当案件数量及占移送案件总数的比重。
审计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数量和人员数量等。
4.审计结果公布情况。
主要检查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工作报告情况,公布单项审计结果的项目数量及占已实施完成项目数量的比重;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的数量及占已实施完成项目数量的比重等。
(二)审计项目质量情况1.审计实施方案。
主要检查审计项目是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否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有无漏审或者偏离方案实施审计等情况。
2.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主要检查相关审计事项是否取得必要的书证、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及作出的结论是否有相关、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支持,有无查证不实的问题等。
是否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底稿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审计组长审核等情况。
—4—3.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主要检查审计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法规适当,处理处罚恰当;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是否存在应当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的问题;是否存在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未移送处理的问题;是否存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未在正式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等。
4.审计程序。
主要检查是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直接持通知书审计时有无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有无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资产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守法定封存期限的规定等。
四、调研的重点内容(一)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导机关领导审计工作的情况1.审计法规和规章建设情况。
主要了解审计法修改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决议情况,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等。
2.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审计工作情况。
主要了解分管审计工作的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的职务、分管方式;2010年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其他领导听取审计机关工作汇报、作出批示情况。
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建立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等。
—5—3.经费保障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主要了解2010年审计机关实际经费支出中财政安排资金所占比重,审计经费与审计处理处罚收缴(核减)资金挂钩情况,实行审计项目经费自理情况。
审计机关人员中审计业务人员所占比重,具有相关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重,聘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数量和经费来源情况。
2008年以来,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情况,是否发生过审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等。
4.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了解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是否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是否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无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是否都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本级人民政府是否每年布置、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是否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二)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1.接受和配合审计情况。
主要了解2008年以来,被审计对象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情况;被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情况。
被审计对象未按规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意见的情—6—况。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等。
2.依法协助审计工作情况。
主要了解2008年以来,是否发生过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未依法协助审计工作的情况;是否发生过金融机构未予配合审计机关依法查询相关账户的情况等。
3.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主要了解2008年以来,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数量占审计决定总数的比重。
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情况,相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占移送处理事项总数的比重等。
五、组织安排(一)组织分工本次检查和调研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省厅法规处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共同实施。
1.省厅法规处负责起草工作方案,加强对检查和调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解决检查和调研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汇总分析,起草汇总报告,并组织对南京、扬州、连云港市审计局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
同时,对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研。
—7—2.省厅组织相关省辖市审计局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其余9个省辖市审计局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进行交叉检查,对每个被检查单位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至少抽查5个审计项目。
同时,对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研。
检查组由相关省辖市审计局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3人(组织分工表见附件1)。
3.各省辖市审计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研。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原则上对每个被检查单位至少抽查3个审计项目。
(二)检查和调研方式对本方案第三(一)、四项内容,主要通过向被检查的审计机关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统计分析有关数据资料,调查相关事例,组织填写调查问卷(见附件2,调查问卷不能为空,若无则填0)等方式开展检查或调研。
对本方案第三(二)项内容,主要通过查阅审计项目档案和向相关审计人员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并填写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表(见附件3)。
各省辖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并汇总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的调查问卷,并撰写检查和调研汇总报告;各检查组负—8—责汇总所承担市局本级和该市局所辖县(市、区)审计机关的调查问卷,并撰写检查和调研汇总报告;省厅法规处负责汇总全省检查和调研报告,上报审计署。
(三)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和调研不下发通知书,开展检查和调研的时间由各检查组和被检查审计机关协商确定。
1.10月27日前,省厅统一组织方案培训;2.10月31日前,各检查组向省厅上报检查组人员名单、职务和联系电话;3.11月14日前,各省辖市局完成本辖区的县(市、区)审计局的现场检查和调研工作,并将汇总结果报承担市局本级检查和调研任务的检查组;4.11月19日前,各检查组完成所承担市局本级检查和调研工作,完成对全市检查和调研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将检查和调研汇总报告、调查问卷汇总表、本级及各县(市、区)的调查问卷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表等送交省厅法规处审核(同时报送电子稿光盘1份);5.11月30日前,省厅法规处完成对全省各市、县检查和调研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向审计署提交报告。
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精心安排部署本次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调研,对于促进严格执—9—行审计法律法规、提高审计质量、创造良好的审计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组织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时完成检查和调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