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资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标准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淘汰力度。
规范化工园区管理,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到2020年,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达50%以上。
—1 —二、治理任务进一步明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
排查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隐患。
淘汰关闭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省相关部门组成的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
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县级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3—5人。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2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2号各市安监局、经信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为规范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省安监局、省经信委联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改进建议的,请及时反馈。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doc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关于印发江苏化工危险化学品-无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1 无锡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序号检查要求检查依据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简易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评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号);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号)。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有化学品登记证;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苏安监规[2018]1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8-01-23【生效时间】2018-02-26【关键词】安全,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发布),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2012年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13〕119号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及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梳理辖区内各自负责审查、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范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逐级上报。
二、各地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应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受理。
已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逐项严格审查,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三、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编制说明中应明确企业需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其生产能力,并与企业申请书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中的品种和生产能力一致。
同一企业有多个生产场所(地址)的应分别注明。
2、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所有问题和隐患应全部列入评价报告的隐患整改表中,企业全部整改完毕后,评价机构要进行现场确认。
整改未完成的,或未经评价机构复查确认的,安全评价报告为不符合。
3、要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确定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并就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定期检测检验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及其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等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的符合性进行安全评价,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5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6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7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8.22
•【字号】苏安监[2006]161号
•【施行日期】2006.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
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161号)
各市安监局:
近日,省局印发了《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6]134号),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鉴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经研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5]174号)执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2]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2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2号各市安监局、经信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为规范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省安监局、省经信委联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改进建议的,请及时反馈。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doc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为长输管道辅助配套储存的;(三)为城镇燃料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料生产、储存的;(四)试制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五)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的(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食品的);(六)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七)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八)除生产化学品外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在生产非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九)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为目的,不对外销售的。
除石油、天然气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以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使用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经设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新建项目,是指除公用工程外,不与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等发生直接联系,独立形成产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新设立企业、已设立企业原址重建和在原厂区内新建以及已设立企业易地新建或迁建的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公用工程等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但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