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 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目录
01 发文通知
02 文件文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定。
发文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 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6•【字号】豫政办[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省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河南政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豫政办[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职责。
3.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职责。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酸碱度)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酸碱度)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7.取消医师资格许可职责,取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审批职责。
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0.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豫政办[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三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和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同时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定全省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市地、各部门的外事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三)组织接待来豫访问的国宾、党宾等重要外宾以及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进行采访活动的国(境)外记者及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受理有关领事业务;统筹办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受国务院港澳办的委托,办理全省的港澳事务;指导全省的外宾接待工作。
(四)管理全省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归口管理邀请外国人来豫工作并办理邀请手续;审核、呈报全省副地(厅)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项;签发全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申办赴国外签证,办理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涉外纪律教育,掌握全省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发文字号】豫政办[2005]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7【实施日期】200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5]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向省政府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向社会公开征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
(五)承担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责任。
承担郑州市和国务院批准我省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责任,承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是否抵触或相互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豫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篇一: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已经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XX年3月6日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2月23日至24日,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培训会上,省委副书记陈全国、副省长宋璇涛发表重要讲话,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孟宪臣就贯彻落实两位领导讲话精神,做好XX 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现依据孟主任提出的工作要求,参照各处室制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将XX年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定不移地落实四大重要任务(一)坚定不移地稳定低生育水平1、开展生育秩序整顿分管领导:鲍常勇责任人:周宏目标任务:改革完善生育证管理办法,整顿二孩生育秩序。
具体措施:针对生育证发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专项督查,总结、推广、借鉴规范二孩生育证发放的好做法,理顺生育证发放管理体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规范再生育审批制度,遏制违法生育。
10月份完成。
2、加强人口预警分管领导:鲍常勇责任人:周宏目标任务:做好人口预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
具体措施:(1)3月份起草《河南省XX年人口形势预警报告》;(2)运用监控调查结果,做好上半年和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报告;(3)组织开展以《人口发展功能区》为主要内容的XX年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二)坚定不移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分管领导:陈若黎责任人:许辉华目标任务: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问题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强化社会公众的优生优育意识,提高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普及率、孕前优生筛查接受率,使年度出生缺陷人数明显减少,优生技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具体措施:(1)进一步抓好焦作市预防出生缺陷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一级预防工作模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和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省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管理。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督查指导基层贯彻《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和重大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编制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对县(市)、区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督查指导。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2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29号2000年5月8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和人口、计划生育新闻评奖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员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管理制度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颁布日期:20021130实施日期:20030101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壹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30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实现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壹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壹月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七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壹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且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且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05
【摘要】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保留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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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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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2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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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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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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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员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