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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1级1班傅阳
学号:222011303240034
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
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
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
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海牙规则》
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
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
2、《海牙—维斯比规则》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
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
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
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3、《汉堡规则》
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
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最后于2008年7月3日正式通过草案。该公约生效后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和相关的金融、保险等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5、《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一至四号附加协议书》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SIG)
1980年年通过,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1935年制定,又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及2000年经过多次修改,目前使用的INCOTERMS 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包括我国
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国家的承认和采用。
4、《跟单信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在UCP500的基础上修订得到,于2007年1月1 日正式实施,
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惯例之一。
5、《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由国际商会制定,于1997年通过。
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1994年出版,2004年修订。
五、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1978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完成草案并与1980年3月19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
式通过。该通则基本上囊括了世界各个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制度,可接受性非常大。经过十年努力,又完成了扩增版的2004年版《通则》,现在共有10章,185条,涵盖范围更加广泛,是一本国际统一的商事合同法。
六、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公约条约
1、《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号通过,并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2、《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1975年9月至1976年5月欧洲理事会讨论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
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通常被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
3、《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1985年6月,欧共体各国经过长达十年的讨论,发布了《关于对有缺陷的
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七、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条约公约
1、《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2、《解决国家与其他国民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八、关于代理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1970年国际统一私法委员会制订了新的统一法规草案文本,并于1979年
5月28日至6月13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外交会议,并对草案文本进行了讨论。1983年1月在日内瓦据举行了由49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同年2
月15日,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九、关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3、《与贸易有关系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定,是当今世界上影响
深远的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1994年4月15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
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十、关于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律公约》等
1930年和1931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召开了两次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国际
会议,先后签署了6项票据方面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30年的《统一汇票,
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规范公约》、1930年《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的《支票印花税公约》。
2、《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71年起开始着手起草、并于1973年提出一
项《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1979年贸法会将其更名为《联合国国际汇票
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直到1987年8月才正式通过。
十一、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