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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面。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

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货运关系等。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

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运惯例等。

3.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国际商法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仲裁的优点是快速、灵活、保密。

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裁决结果不一定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2.诉讼诉讼是指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是国际商法中较少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程序较为繁琐。

3.调解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的商事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的商事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的商事法律制度国际贸易的商事法律制度1.背景介绍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以货物或服务为对象的经济交流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商事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商事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2.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2.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承担国际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其中最著名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普遍货物买卖条件》(INCOTERMS)等。

2.2 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是由各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旨在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其中著名的例子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经济定型协议》(JEPA)等。

2.3 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仲裁(ICC)等提供了有效、高效和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贸易的法律保护3.1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手段。

国际上设立了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用于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3.2 贸易保护措施贸易保护措施是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这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4.附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公约(CISG):一项涵盖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旨在统一各国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5.2 国际商会普遍货物买卖条件(INCOTERMS):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用于界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3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一个旨在促进北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协定,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个成员国。

5.4 欧盟●经济定型协议(JEPA):欧盟与签署的一项自由贸易协议,旨在为双方创造更开放、更有利的贸易环境。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法律的学科。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支付方式、跨境投资法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的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支付以及争端解决等。

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2.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货物的购买、运输、保险、验货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支付等。

3. 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国际运输涉及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货物丢失、损坏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要求等。

4.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支付活动。

国际支付涉及到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凭证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跨境汇款等。

5.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保险等。

1. 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表述的要素、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支付条件等事项。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011级1班傅阳学号:0034一、《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

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2、《海牙—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3、《汉堡规则》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

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国际商事公约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公约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公约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公约是指由国际商会 (ICI) 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行业标准和规则,旨在帮助各国商人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加顺利地进行交易。

国际商事公约是一套全面而系统的规则,涵盖了国际贸易中的许多重要领域,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保险、海事诉讼等。

其制定旨在通过统一标准和规则,消除各国之间的差异和障碍,提高国际商事交易的效率和质量。

国际商事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交易标准化:国际商事公约鼓励使用标准化合同和文件,以减少误解和争议。

2. 交易透明度:国际商事公约鼓励企业在国际交易中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3. 质量控制:国际商事公约强调交易中的质量控制,以确保交易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4. 纠纷解决:国际商事公约提供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5. 行业自律:国际商事公约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并通过自律管理来维护商业道德和诚信。

国际商事公约对于国际商事交易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企业和国际商会提供了一种通用的语言和工具,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更加顺利地进行交易。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填空: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利的故意行为。

大陆法系关于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德国法将实际履行视作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法国法认为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提起实际履行之诉,即将实际履行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救济方法之一。

名词解释: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专利:是指政府的主要机关应申请而发布的,表明一种发明并创设的一种法律状态的文件。

汇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另一方于即日或于一定日期或于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向某人或向其指定的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得条件同对方订立的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简述题;1.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探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探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探寻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在跨国经济交流中,为了维护各国商业利益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而形成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和原则旨在解决各国商业争端,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可靠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指各国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自由选择合作伙伴、约定交易条件和解决争议的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在国际商法中,契约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交易的基础,商业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需求进行自由的合作和交易。

其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信用诚实原则。

信用诚实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义务和商业道德规范。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交易的可靠性和商业信誉至关重要。

在国际商法中,如果一方违反了信用诚实原则,例如故意隐瞒信息、欺诈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国际商法还强调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平等对待,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操纵市场价格。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国际商法中,如果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维权。

此外,国际商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合同解决争议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于商业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在国际商法中,各国通过签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商业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合同解决争议的原则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这一原则旨在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涵盖了契约自由、信用诚实、公平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合同解决争议等方面。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和规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可靠和可执行性。

知晓国际商法跨国交易和国际的法律规范

知晓国际商法跨国交易和国际的法律规范

知晓国际商法跨国交易和国际的法律规范知晓国际商法:跨国交易与国际的法律规范国际商务交流日益频繁,跨国交易成为了现代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和规范存在差异,合规成为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时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介绍国际商法中的重要概念、跨国交易的特点以及在跨国交易中需要遵循的国际法律规范。

一、国际商法的重要概念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它涵盖了国际销售、国际货运、国际支付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则。

2. 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自己领土上的法律。

在国际商法中,主权原则是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基本原则。

二、跨国交易的特点1. 跨国性:跨国交易指的是一方或多方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业活动。

这意味着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影响。

2. 复杂性:跨国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并遵守各国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复杂而困难。

三、国际商法中的法律规范1. 国际贸易规则:跨国交易中的国际贸易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这些规则为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提供了指导。

2. 适用法的选择:跨国交易中,涉及合同买卖的一方或双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法。

同时,各国法院也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适用法。

3. 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在跨国交易中,法律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的解决方式。

四、跨国交易中的合规要求和注意事项1. 尽职调查:在进行跨国交易前,应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商誉、资信等情况。

避免因交易对方的违规行为而导致法律纠纷。

2. 合同条款的谨慎制定:在合同的起草中,应审慎考虑各项条款的措辞和适用法的选择,避免不明确或不具保护性的条款。

3. 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在进行跨国交易时,应对目标国家的法律环境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遭遇法律上的困扰。

知晓国际商法常识了解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要求

知晓国际商法常识了解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要求

知晓国际商法常识了解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要求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商业交易越来越频繁。

了解国际商法常识对于参与国际商业交易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商法常识,并探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法律要求。

一、国际商法常识国际商法是规范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一系列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商事契约、国际贸易仲裁、国际货物买卖等。

了解国际商法的常识对于参与跨国商业交易、解决商业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1.国际商事契约国际商事契约是国际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涉及到买卖合同、合作协议、代理合同等多种类型。

国际商事契约应当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

2.国际贸易仲裁国际商业交易中的纠纷解决通常采用仲裁的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各国商事纠纷通过仲裁机构解决,而非依靠国家的司法机关。

国际贸易仲裁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信度,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

3.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商业交易的核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公约,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对商品的质量保证、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要求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要求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遵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要求:1.适用法律选择在国际商业交易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般而言,可以选择购买方或者卖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选择一个中性的第三国的法律。

2.合同条款的明确国际商事契约中的条款应当明确、清晰。

合同中应当包含商品的详细描述、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3.贸易条款的遵守国际贸易中涉及到一系列的贸易条款和国际公约。

交易双方应当遵守这些贸易条款,比如INCOTERMS规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共11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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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公约又分为...

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公约又分为...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二)英国法 z 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
构。与大陆法不同,英国法不是把法律明 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 衡平法。 z 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 (adjective law)。与此相反,大陆法国家 对实体法的重视多于程序法。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Court of Appeals)。 第三级为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2)州法院系统。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z 联邦最高法院有一项重要的权力,即“司法审查权” (judicial review)。这项权力并非来自联邦宪法,而是联 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即由著名的联邦大法官 马歇尔在“马布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1803)中作出的,由此开创了最高法院对违宪的司法监督 与审查权,即具有对宪法进行权威性解释的权力,以及具 有审查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力。但是在这一判 决后的半个多世纪内,最高法院并没有行使这一权力,直 到1857年后,才开始充分行使这种权力。司法审查权的确 立与发展,不仅对美国法律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 意义,而且对世界各国宪政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源。 第二,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
(statute law),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习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通行习惯
法,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三)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z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
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 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 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 联邦制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 包括州法。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 结构又有很大的差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背景与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一项国际商法条约,旨在统一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开始生效。

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减少交易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付、风险的转移、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

任何涉及跨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都将适用。

公约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件,包括 Offer(要约)、Acceptance(接受)、Consideration(对价)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发价和接受的有效期限。

货物的交付公约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交货地点”的概念,即卖方在交货时所在的地域。

此外,公约还对交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延迟交付、部分交付等,提供了处理原则。

风险的转移公约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货物在交货时起。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可能会提前或延后。

公约规定了付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卖方有权要求预付款或分期付款,但买方有权在货物符合约定后支付。

违约责任公约对卖方和买方的违约行为,如不履行、不按时履行、不按约定履行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

我国加入公约的情况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自1988年开始适用。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关于合同的订立,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关于违约责任,要求在适用公约的同时,还需参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商法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了解和掌握公约的内容,对于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企业和商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请介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

请介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

请介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贸易规则之一,旨在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统一的法律准则和规范。

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起生效。

以下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于不同缔约国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

缔约国可以是国家、地区、经济联盟等。

2.合同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要素,包括报价、接受和有效时间等。

双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合同,且不需要明确指定合同形式。

3.合同履行:公约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和义务。

卖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交付合乎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买方则有责任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

4.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转移时机。

一般来说,风险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且买方要负责货物由卖方到达目的地的运输风险。

5.合同违约:公约规定了合同买卖双方如何处理合同违约的问题。

合同违约一般包括延迟交货、交付不符、质量缺陷等。

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要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等。

6.合同有效性:公约规定了合同有效性的原则。

合同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公共秩序等法律原则。

公约还规定了合同中一些条款(如禁止买方向卖方转售货物)的无效性。

7.免责条款:公约规定了免责条款的适用原则。

在一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原因,一方可以免除在合同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8.合同解释:公约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尽量避免使合同无效。

9.地位和生效:公约规定了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生效。

公约在缔约国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以取代国内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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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011级1班傅阳学号:222011303240034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

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2、《海牙—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3、《汉堡规则》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

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最后于2008年7月3日正式通过草案。

该公约生效后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和相关的金融、保险等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5、《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一至四号附加协议书》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SIG)1980年年通过,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1935年制定,又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及2000年经过多次修改,目前使用的INCOTERMS 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国家的承认和采用。

4、《跟单信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在UCP500的基础上修订得到,于2007年1月1 日正式实施,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惯例之一。

5、《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由国际商会制定,于1997年通过。

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1994年出版,2004年修订。

五、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1978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完成草案并与1980年3月19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

该通则基本上囊括了世界各个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制度,可接受性非常大。

经过十年努力,又完成了扩增版的2004年版《通则》,现在共有10章,185条,涵盖范围更加广泛,是一本国际统一的商事合同法。

六、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公约条约1、《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号通过,并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2、《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1975年9月至1976年5月欧洲理事会讨论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通常被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

3、《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1985年6月,欧共体各国经过长达十年的讨论,发布了《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七、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条约公约1、《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6月21日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2、《解决国家与其他国民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八、关于代理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70年国际统一私法委员会制订了新的统一法规草案文本,并于1979年5月28日至6月13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外交会议,并对草案文本进行了讨论。

1983年1月在日内瓦据举行了由49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

同年2月15日,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九、关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3、《与贸易有关系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定,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深远的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1994年4月15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十、关于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1、《统一汇票、本票法律公约》等1930年和1931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召开了两次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国际会议,先后签署了6项票据方面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规范公约》、1930年《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的《支票印花税公约》。

2、《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71年起开始着手起草、并于1973年提出一项《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1979年贸法会将其更名为《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直到1987年8月才正式通过。

十一、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由各国政府共同制定国家级、次区域级和区域级行动方案,并与捐助方、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对抗应对荒漠化的挑战。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框架下的三大环境公约之一。

履约资金匮乏、资金运作机制不畅,一直是困扰《公约》发展的难题。

2005年5月2日至11日,《公约》履约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审查了非洲国家的履约情况。

2005年10月17日至28日,《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P7)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

期间还召开了高级别会议、履约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科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议员圆桌会议。

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才任团长,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UNCCD)十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 onClimate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

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本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

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

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十三、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生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与管制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有关协议一起减慢了破坏环境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未被彻底扭转,例如,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某些动物和植物的国际禁令和限制已经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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