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2年职业鉴定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经济系列(工商管理)2012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结果公示
第19号
北京市经济系列(工商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19日和7月3日召开会议,鲍立功等197人通过了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10日。
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
联系电话:63959121
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012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一览表
68354530
付娜娜
7
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科委
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唐爱雯
8
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利代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知识产权局
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
市卫生局
北三环中路37号
/
82082627
富廷海
王宗
14
北京市卫生系列(外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5
北京市卫生系列(药护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6
北京市卫生系列(公共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7
北京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12年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一览表
序号
评审委员会
委托组建单位
地址
网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1
北京市高校教师系列(教育教学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教委
前门西大街109号
/
66074788
陈静
2
北京市中学教师系列(教学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地址
网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11
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决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委研究室
台基厂大街3号
/
63088547
冀淑萍
12
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决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3
北京市卫生系列(内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3
北京市中专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被安排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员。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本市颁发的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后,上岗服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定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承担。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资质认定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
具备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范围表
酿酒、粮油食品
制作人员
白酒酿造工、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作工、糕点、豆制品制作工、畜禽屠宰加工工、面包烘焙工、中式熟肉制品加工工*
计算机应用人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操作员*、电子商务师、计算机高新技术、网络编辑员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
服务人员
职业指导员*、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物业管理人员*、供水生产工、供水供应工、自行车维修工
行政事务人员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保安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推销员(营销师)*、营业员*、收银员、废旧物资加工工、公共区域保洁员
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
药品生产及中药制药
人员
药物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
化工生产人员
防腐蚀工*、压缩机工、气体净化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化工总控工、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燃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脂肪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有机合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化学试剂制造工
仪器仪表、机电产品
装配人员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摩托车装配工*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
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电子)计算机维修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设备装接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电子用水制备工、电子产品制版工、铅酸蓄电池制造工
国家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关于做好中国救生协会高级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考核鉴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关于做好中国救生协会高级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考核鉴定收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11.08•【文号】体职鉴字[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关于做好中国救生协会高级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考核鉴定收尾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中国救生协会高级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12]6号)和《关于开展中国救生协会高级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体职鉴字[2012]38号),为确保高级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换证工作”)如期顺利完成,现就收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尾考区安排针对未能参加其他考区换证考试的考生,国家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决定由北京考区承担换证的最后考试收尾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相关工作要求(一)为保证换证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各省(区、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广泛宣传,利用多种渠道,将相关信息通知到换证考生。
(二)未设为考区的省(区、市)鉴定站,要全力配合考区鉴定站,特别是收尾考区鉴定站做好换证人员的信息收集、汇总、资格审核等工作。
(三)各考区鉴定站要做好换证的总结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
总结应包括考生基本情况分析(人数、年龄、职业、性别、学历以及是否从事救生员工作等)、考核基本情况(考核时间、考生平均用时、考评员、考务等)、遇到的问题与下一步工作建议(应包括对高级游泳救生员鉴定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建议)。
附件:1.北京考区换证考核实施安排2.中国救生协会高级及以上游泳救生员换证人员汇总表国家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2012年11月8日附件1:北京考区换证考核实施安排一、鉴定时间2012年12月8、9日,计划分两个批次考核。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
题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京劳社职鉴发[2000]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0.01.14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京劳社职鉴发(2000)18号2000年1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54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职业技能国家题库(以下
1 / 1。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1994年3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工会,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卫生处、工会,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疗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政府已原则同意,并批复同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1993)厅秘字第67号)、《暂行办法》和劳动部关于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以下简称《鉴定标准》)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鉴定标准》,现就有关加强劳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劳动鉴定是对职工因工、职业病或非因工伤害致残、致残程度以及劳动与生活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的制度。
它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正确审批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决定伤病职工休假、复工调换工作的客观依据。
因此,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和就业,是涉及到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和基础。
为此,各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制定劳动鉴定工作制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正轨,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今年6月底前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市属各企业局、总公司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聘任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聘任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聘任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14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聘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市卫生局组织了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工作。
经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院校及研究所推荐,并经市卫生局资格复核,决定聘任陈步东等239位同志为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详见附件),聘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第五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
(专家成员姓名拼音字母为序)
一、尘肺诊断鉴定组(16人)
二、放射病诊断鉴定组(14人)
三、职业中毒诊断鉴定组(21人)
四、物理因素诊断鉴定组(17人)
五、临床医学专家(171 人)(一)职业性传染病组(6人)。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京司发[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11]159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为促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北京市司法局决定自2011年5月至9月集中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北京市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祖玉凡许文琼联系电话:58575593/5595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业规范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41号)部署,结合我市2010年司法鉴定质量评查工作,市局决定于2011年5月到9月期间开展全市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对经我局审核登记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一、检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执业活动等。
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通知
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通知各有关单位、人员:根据《关于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函[2010]108号)的要求,按照职业资格鉴定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鉴定安排1.鉴定对象:⑴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⑵2008年取得二级或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申报一级或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⑶2011年鉴定未通过,符合补考条件的人员。
2.鉴定地点:⑴南京市:南京工业大学⑵大连市: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职业培训学校⑶郑州市:河南安评职业培训学校⑷福州市:福州市现代安科职业培训中心⑸昆明市: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职业技能培训站⑹乌鲁木齐市:新疆欣荣安评职业培训学校⑺廊坊市(燕郊):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⑻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⑼济南市:山东技师学院⑽北京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鉴定详细地址见准考证。
注:乌鲁木齐考点顺延30分钟。
2012年上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培训要求按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规定,升级人员须参加职业培训,其他报名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对照标准要求参加培训,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培训。
三、鉴定科目及题型:鉴定科目为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科目为客观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专业能力科目为主观题,题型包括情景分析题、案例题和综合应用题;综合评审科目为主观题,题型为命题写作。
四、报名条件、报名办法1.报名条件:按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2.报名办法:报名考生在3月1-12日登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名条件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公示30——工程技术系列(燃气与热能)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第30号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燃气与热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召开会议,蔡宏武等84人(名单附后)通过了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1月12日。
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联系电话:63959121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蔡宏武三百里(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玖玖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盛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颂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丛波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丁志军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高级工程师段雪松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冯涛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富晖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宫文华北京市燃气集团公司运营调度中心高级工程师关艳文北京城建精工高级工程师郭光玲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郭凯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郭旭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郭英明北京橡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洪辉北京云电英纳超导电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侯宪伟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季捷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贾丽华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贾琳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金利鑫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靳景旗贝科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工程师井帅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孔宁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高级工程师乐有奋北京北方伟特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超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李国凤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科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李克松北京闻博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世鑫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文波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晓鹏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新兵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高级工程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李艳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永红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梁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冰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级工程师刘晓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芦铁键北京远翔置业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毛辉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祁峰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齐政新中房集团新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钱浚川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钱争晖北京市热力集团基建办公室高级工程师邱明红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原北京空调器厂)高级工程师申云廷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宋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宋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孙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孙琳北京沃利帕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孙平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高级工程师田丽红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级工程师汪文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王波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动力室高级工程师王昊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王宏中铁第五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司空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欣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王志远北京华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吴海鹏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武新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肖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徐燕北京世纪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高级工程师许耕昕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薛志峰北京唯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闫书明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杨进北京雁栖诚泰热力中心高级工程师姓名工作单位资格名称杨俊莉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杨仲生北控国际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于楠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曾源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张梦宇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高级工程师张瑞英海淀区建筑设计所高级工程师张涛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张野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赵英杰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赵志军北京节能环保中心高级工程师郑树刚北京天华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郑忠海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智艳生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朱林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朱世权北京福源长欣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朱颖秋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朱正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2012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二、2012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网上填写《考试申报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登录网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验收。
附件:1、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2、2012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3、2012年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略)4、2012年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一览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0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文件要求,全市高级职称评委会于今年进行换届调整。
为做好高级评委会换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委会换届原则(一)坚持专业对口、保障运行的原则,在保证评审专家与申报人专业一致性的同时,满足评审专业日益增多、申报人员规模日趋扩大的现实需求;(二)坚持公平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三)坚持严格筛选、德能兼备的原则,保证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专家入库。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专家库层级设置要求全市高级职称评委会采取组建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评委完成评审工作的办法组建。
专家库成员分为主任委员候选人、评委候选人和评审专家候选人三个层级。
每年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人选从主任委员候选人中随机抽取,担任评议组组长及评委人选从评委候选人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在其余主任委员候选人、评委候选人和评审专家候选人中随机抽取。
(二)规模要求1、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委员组成(申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评委会,评委数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委员1名;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
2、评审专家库中设主任委员候选人3-5名,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少于本评审委员会规定委员人数的3倍,评委候选人数不超过专家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北京市防控“非典”期间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属局、总(集团)公司、各技工学校: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市劳社培发[2003]79号文)的精神,现将2003年我市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对象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的下列在校学生,经本校对其进行综合评审合格,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学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于2003年毕业的学生;(二)以劳动预备制形式招生学制在两年以上,完成申报专业所有教学任务的应届毕业生。
二、核发标准凡具备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资格的学生,必须经本校进行综合评审合格后,方可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一)综合评审的内容和标准1、学籍审核:以市招生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录取名单为依据,除去退学、转学、除名等学生后,以今年实际在校的毕业生为准。
2、职业(工种)名称审核:学生所学专业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中的职业(工种)名称相对应的,按《大典》所列职业(工种)名称确定;与《大典》工种名称不对应的,以“近似”原则从《大典》中选择相应的职业(工种)名称。
3、理论知识审核:依据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计算,60分合格。
4、技能水平审核:依据学生所实习专业岗位操作情况,由其实习单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审核,按百分制计算,60分合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考核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考核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考核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313号消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精神,北京地区(中央在京单位除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
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库专家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市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所及专家的支持下,市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单进行了重新梳理。
现将调整后的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认真做好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2023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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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2012年3号)
为保证北京市参加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考的职业等级
二、鉴定时间和考核方案
北京市定于2012年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组织两次全国统考。
具体考试时间和考核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鉴定报名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时间如下表
(二)报名途径:全国统考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tkbm网站进行报名。
全国统考报名要求考生本人如实申报个人资料并保证真实、无误。
考生本人对信息失真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参加5月和11月全国统考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鉴定考生的论文一式三份按“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心理师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安排表”(附件3) 执行。
参加心理咨询师二级鉴定考生的论文严格按《关于印发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和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24号)中附件4的要求撰写。
参加营销师二级的鉴定考生的论文严格按《关于印发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5号)中附件2的要求撰写。
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论文格式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四)鉴定报名和所需文件请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1‟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时间安排
2.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考核方案
3.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心理咨询师、营
销师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安排表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2
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附件3
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
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安排表
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