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国家建设行业中的一种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主要负责开展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咨询等工作,是项目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确保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和水平,我国出台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门管理规定,以保障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升。
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进一步提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整体素质,提升行业的专业水平。
首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是为了规范其注册条件。
据了解,注册造价工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而其颁发的职称资质需经过一定的考核而得到认证。
唯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可以将自己的名称挂靠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
所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规范其注册条件,使其成为一个有学历、有经验、通过考核的专业人士。
其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的另一个重点,是对其注册程序进行规范化。
在注册程序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申请人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要求。
同时,关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试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幅度简化了程序,使注册容易审批,注册角色合法有效。
除此之外,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注册造价工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主要职责就是在建设项目中承担工程造价核算、咨询报告编制、工程竞标、谈判等工作。
这些职责中,尤其是工程造价的核算和咨询方案的制定是其最主要的任务。
而管理办法也专门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做好此项工作所需要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此外,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即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利享有其职称资质,并得到行业内的公认与尊重。
同时,若有权益受到损害,注册造价工程师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其就业权益。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
本文档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保留部分旧版信息,加以删除线。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在水利工程领域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责是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评估等工作。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的专业水准和工作质量,制定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注册管理机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由国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负责。
该机构是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设立并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审查、资格认定、职业培训、考试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注册条件1. 学历要求: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或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2.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一定期限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
3. 职业素质要求: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注册考试申请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需要通过注册考试。
考试内容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造价管理、工程经济学等相关知识。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后,方可获得注册资格。
四、注册审核申请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人员,需要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职业技能证书等。
注册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五、注册证书与职称评定获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证书上将注明个人的专业资格及注册编号。
同时,注册管理机构还将根据注册人员的工作经验、职称评定等情况,授予相应的职称。
六、注册管理职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注册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工作标准;开展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考试和评审工作;建立注册人员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处理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等。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版)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是什么
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是什么
首先,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应明确工程造价师的职责和权利。
工程造价师是负责工程项目
成本管理和控制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工程项目造价预算、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分析、施工图审查、工程变更管理等。
工程造价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职业准则,保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维护行业声誉,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其次,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要明确工作原则。
工程造价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透明的原则,客户至上、诚实守信、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服从安排等,确保工作的高效
率和高质量。
第三,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师在工作中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阶段、造价咨询阶段、造价核算阶段、造价结算阶段等。
在每个阶段,工程造价师需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流程,完成相应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应明确绩效考核机制。
工程造价师的绩效考核应基于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客户满意度、团队合作、个人发展等多个方面,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价,激励工程造价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最后,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应设立奖惩机制。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工程造价师,应给予奖
励和提升机会;对于工作表现不佳的工程造价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改进措施,以帮助
其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规范工程造价师的工作行为,促进其职业发展,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只有完善和执行好工程造价师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工程造价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项目的成功。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造价工程师中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分级别管理。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生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二、考试(一)参加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参加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获上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注册(一)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初始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聘用单位人员,也可以不是聘用单位人员。
聘用单位拟变更时,应先将拟变更人员的注册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原注册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聘用单位在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应出具有关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初始注册或延续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和复印件;3、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领域职称证明复印件;4、聘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5•【文号】建标[2002]18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的条件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二)初始注册程序及要求1.每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月,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
申请人应到相应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15日内,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所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核;5.建设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建标造函[2001]50号)的有关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给注册人员。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建设〔2021〕33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部制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始注册第四条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0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管理、咨询、造价管理、科研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受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年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定义)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负责本部门(或行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程序)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核准,先由本人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送初审机构;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根据地方和行业部门的职能分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是造价工程师注册核准的初审机构。
第六条(受聘)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受理与批准时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批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应由批准部门提前两个月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020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工程师从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造价工程领域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技术员等。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从业应遵循诚信、公正、勤勉、保密的职业操守,维护职业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服务客户、社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第五条各级造价工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注册申请,并定期进行注册更新。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有权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交流活动,增进行业合作和发展。
第三章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任务,对客户依法承担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造价咨询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唯一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分析造价数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和相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风险点,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验收,确保造价咨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善尽社会责任,为客户、公司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五章造价工程师惩罚和申诉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职业操守的,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工程造价师制度
工程造价师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项目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的造价管理工作。
二、造价师的职责
1. 负责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结算,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参与招投标工作,协助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参与合同谈判,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
4. 定期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帮助决策者进行科学决策。
5. 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变动,为工程材料的采购提供价格参考。
6. 定期组织造价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的成本意识和造价管理水平。
三、工作流程
1. 工程预算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工程预算书,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2. 工程施工阶段:跟踪施工进度,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调整预算,确保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 工程结算阶段: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1. 定期对工程造价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成本控制效果等。
2. 对于在成本控制、造价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造价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单位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单位最高管理层,任何修改都应及时通知全体造价师。
造价师《造价管理》精练: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造价师《造价管理》精练: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例题1】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其中的从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采取措施,各措施中的内容比较容易混淆,如何能简单区分它们的内容?【解答】经济措施一般与资金、费用有关,组织措施一般与人员和管理、职能及组织有关,技术措施一般与技术、方案有关。
【例题2】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变化,考试时是按照教材还是新规定作答?【解答】在新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主要是某些有效期限的调整,其中,初始注册由原来的“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变更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限为两年”变更为“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续期注册由原来的“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变更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变更为“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另外,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注册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不予注册情形。
其他还有个别变化之处,在考试时应该按照新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答题。
【例题3】偿债能力指标中教材上是包括借款偿还期、利息备付率和偿债备付率,而在《方法与参数》教材中却是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资产负债率,请问在答题时应该按照哪种作答?【解答】应该按照《方法与参数》教材的内容进行解答,如果出多选题时应该是选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资产负债率三项进行解答。
【例题4】教材与《方法与参数》中的利息备付率的评价准则不一致,教材是“利息备付率应当大于2”,而在《方法与参数》中“利息备付率应当大于1”,是否矛盾,在考试时如何作答?【解答】应该是不矛盾的,在考试时,如果题目中明确提出是“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应该是“利息备付率应当大于2”,如果仅仅是提问利息备付率的评价则应该是“利息备付率应当大于1”。
造价工程师办公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办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工程师的办公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造价工程师的办公工作,具体包括业务工作、人员管理、文档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所有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有擅自改动、违反等行为,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办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工程师及相关人员需及时了解和遵从。
第二章业务工作第五条造价工程师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有擅自处理、改变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在进行造价计算、编制报价等工作时,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不得有违规行为,如收受贿赂、篡改数据等,一经发现将立即处理。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在接受业主委托时,需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在进行工作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协调负责相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在遇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员请教,在解决问题后应将解决方案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在接受外部咨询时,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确保咨询效果的最大化,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所有造价工程师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提高工程师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需不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十三条造价工程师需积极配合公司的相关工作,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时间内,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在办公室进行无关的私人活动,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在接待客户时,应有礼有节,做到言行得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客户的利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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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须知
一、申请人注册系统申报:
(一)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如实填写基本情况、造价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等。
1、聘用单位名称必须是公章上的全称;
2、工作经历必须填写;
(二)扫描件上传必须清晰可辨。
1、照片(与提交资料的一致);
2、执业资格证(人事部章页、建设部章页、照片页、人事厅章页);
3、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4、毕业证;
5、继续教育证(跨年注册);
6、劳动合同(有个人内容页上传,共性内容页不需上传);
7、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证明、养老保险发票、上缴养老保险明细(受聘于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三)进行申请表网上上报,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两份,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完毕后,点击初始注册申请上报。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1、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2-8装订成册)。
2、身份证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
3、毕业证;
4、执业资格证(2009年以前考试通过的需要复印原人事部章页、原建设部章页、照片页、原省人事厅章页;2009年以后考试通过的需要复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章页、照片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章页);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
6、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单位必须同注册单位一致);
7、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8、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
并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10、申请人近期二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A4白纸上,并注明申请人姓名、注册单位、执业资格证号。
附: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晋建办综函[2011]35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现将201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注册受理部门
所有申请人(包括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注册的申请人)的资料均需上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三、注册系统申报程序
个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注册系统,个人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及扫描件上传完整后,点击上报至各市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审核合格后,点击上报至省厅,最后由省厅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申请初始注册的个人版申请程序: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如实填写基本情况、造价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等,并上传照片、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等扫描件,进行申请表网上上报,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两份,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完毕后,点击初始注册申请上报。
个人系统数据上报后,如有问题请与各市初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1)。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2-8装订成册)。
2、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2009年以前考试通过的需要复印原人事部章页、原建设部章页、照片页、原省人事厅章页;2009年以后考试通过的需要复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章页、照片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章页)。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
并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9、申请人近期二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初审部门需提交的资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及初审意见。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电子文档随上报文件一同上报)。
3、申请人提供的全套资料,全部按初审部门的汇总表顺序排序(分成两份)。
4、企业提供的申请人照片装订成册(用A4纸粘贴,注明单位名称,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并按上报汇总表序号标明序号)。
各初审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核查,有关原件查验后要加盖“原件已审核无误”章,审核人签署全名并签署审核时间,我厅视情况对原件进行抽查。
各市初审部门通过市级管理锁对申请人上报的注册系统数据进行审核。
审查网上资料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并对申请人上传的照片、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继续教育等扫描件进行审查。
数据合格后,导出电子版形成汇总表,并点击上报。
六、省厅受理时间
8月1至10日集中受理。
以后每逢双月的1至10日省厅均受理造价工程初始注册。
七、初始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