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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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
工作的通知
川人发〔2004〕42号
为提高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在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中,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由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与同行专家评议两部分组成,考评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评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承担考试与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认定审批培训机构;负责组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建筑施工技术职称。

建设部门负责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教材的编写与征订;配合人事(职改)部门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二、考评范围对象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的范围、对象是:我省建筑企业中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拟晋升、评审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试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及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发放考试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的依据。

省建设厅负责制定考试大纲,提出考试科目设置方案,负责参培人员资格审查和发放培训结业证。

(一)考试时间与科目设置
1.考试时间。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在每年的11月。

2.科目设置。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根据各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目前暂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4个专业中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

各专业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统一定为120分钟。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设置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技术》
《建筑力学与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2)建筑安装工程:
①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基础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②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电器安装施工工艺及调试》
《安装工程基础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3)建筑经济管理:
《建筑识图》
《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4)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工程施工技术》
《园林规划设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操作规程》*
以上各专业考试科目中,注有“*”号的,为相应专业的公共考试科目。

(二)报考条件
从事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达到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条件(下称“规定学历”)的,先参加本专业公共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丰富,但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建设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后,根据本人拟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按以下规定报考相应专业的全部科目: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建筑施工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科目的考试:
(1)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
②在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造价500万元以上的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或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管理;
③在建筑经济管理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
④在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建筑施工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科目的考试:
(1)在建筑行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
②在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总造价300万元以上的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或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管理;
③在建筑经济管理岗位上,独立担任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
④在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岗位上,独立担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或施工管理。

(三)考试方式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各科目的考试,均以笔试的方式进行。

(四)考试成绩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确定。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每一专业规定的考试科目,参考者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完成。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四、专业理论知识培训
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审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须先参加本专业理论知识培训、考试,并成绩合格。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负责拟定培训计划,指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任务,在经省人事厅认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确定培训点。

培训工作要坚持以提高素质为宗旨,要针对各专业技术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制定培训方案,特别是在培训过程中,必须保证各科目的基本学时和各专业的总学时,不得擅自更改培训计划、压缩培训科目或学时。

五、评审
申报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要坚持标准条件,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证明本人学识水平的学历证明或参加专业理论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同意,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经逐级审查合格后,送相应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进行评审。

对由省建设厅直接年检的非国有建筑企业,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仍按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职〔2001〕34号)精神,统一由省建设厅组建的建筑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要坚持同行评议制度。

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一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组建或授权组建的建筑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各市、州、县已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单独组建了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各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权限内切实做好评审工作;对未单独组建建筑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在有关评审委员会中设置建筑工程专业评议组。


后,凡未经过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评审组织评审的相应职务任职资格,不得作为建筑企业资质就位的资格认定条件,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六、按本通知规定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水平和能力,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七、其它问题
(一)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初聘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参加相应专业的公共科目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一级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建筑施工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

其中,晋升建筑施工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先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建筑施工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再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已通过考试与评审的方式取得建筑施工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四)凡本通知规定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的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年检中,当事人必须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本人参加培训的结业证和通过考试的合格证。

八、考评纪律
在建筑施工专业开展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人才社会化评价的一项新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条件,规范程序,加强纪律,精心组织,审慎实施,严禁各级评审委员会在此项工作启动前进行突击评审。

凡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破坏考评纪律的,一律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上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二条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作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其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或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作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仿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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