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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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shī zhí,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基本释义:1.失去常业;失所。

《周礼·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孙诒让正义:“职谓四民之常职。

”《史记·燕召公世家》:“ 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 宋司马光《请更张新法札子》:“而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闾里怨嗟。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

《左传·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

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 杜预注:“失职有罪。

”《诗·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则不失职矣。

” 毛传:“不失职者,夙夜在公也。

”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四:“ 曾子开封曲阜县子,谢任伯封阳夏县伯。

曲阜,今仙源县;阳夏,今城父县,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

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光武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西汉公卿稍以失职矣。

”渎职:渎职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dú zhí。

意思是玩忽职守;不尽职。

具体是指专业服务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Negligence)、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常原告必须提示被告在专业领域接受的标准下出现失误,在二十世纪晚期,愈来愈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门技师,在渎职诉讼案中成为被告。

(法律词语)。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在工作场所中,失职、渎职和失误是三个常见的问题,它们可能会给组织或团队带来负面影响。

虽然这三个术语都涉及到工作中的错误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失职、渎职和失误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1. 失职失职是指员工在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达到预期的工作水平。

失职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1 未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没有完成或延迟完成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任务。

1.2 不履行职责:员工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弃职或拒绝履行其职权。

1.3 粗心大意:员工在工作中犯了一些轻微的错误或疏忽,可能会导致工作品质下降或产生负面影响。

1.4 无视工作规定:员工故意违反工作规定或政策,对组织或团队造成了损害。

失职通常是由于员工的无效时间管理、缺乏责任心或缺乏专业知识造成的。

如果发现员工存在失职行为,组织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例如给予警告、提供培训或进行工作目标的重新设定。

2. 渎职与失职相比,渎职的性质更为严重,涉及到对工作职责的严重违反和忽视。

渎职可能包括以下行为:2.1 故意破坏:员工有意地破坏组织或团队的利益,例如泄露机密信息或故意破坏公司财产。

2.2 不当行为:工作场所中的不当行为,如欺诈、骚扰或歧视他人。

2.3 利益冲突:员工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组织的政策规定。

2.4 盗窃: 员工盗窃公司财产或侵占公司资源。

渎职行为是对组织和团队利益的直接威胁,它可能会对组织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

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并视情况而定,可能采取解雇或报警等措施。

3. 失误失误是指工作中的错误或疏忽,它可能导致质量问题、成本增加或工作进展受阻。

与失职或渎职相比,失误往往是无意的,而且通常不涉及违反道德或职责的行为。

3.1 技术性失误:员工在工作中犯了一些技术性的错误,例如计算错误、数据录入错误或文件丢失。

3.2 沟通失误:员工由于沟通不畅或误解而导致信息传递错误或团队合作问题。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第一、失职、渎职的概念与联系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失职与渎职之间是互相联系的。

第一,行为主体的一致性。

都是在一定职位上,享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

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的过程之中;第三,后果的消极性。

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第四,错误程度的递进性。

失职是错误,严重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

渎职是严重错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失职、渎职的区别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

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

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

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错误地运用权力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

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

失职源于不作为。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

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失职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渎职罪则一定触犯刑事法律。

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满足其主体要件,即特殊的身份要求。

那么,失职与渎职的刑事责任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

一、失职与渎职罪的概念和关系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二、渎职罪的刑事责任-多为以下几种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渎职罪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对渎职罪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一、引言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渎职罪的认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等。

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要件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渎职罪的认定标准1. 满足构成要件认定渎职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失职与渎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一样,失职主体是工作人员,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2、概念不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3、结果不一样,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4、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5、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

失职的危害程度较渎职更轻。

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6、严重程度不一样,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7、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8、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

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在客观上表现为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过失。

二、渎职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

综上所述,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

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当代社会,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责,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玩忽职守以及渎职的行为,因此她想了解一下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责,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玩忽职守以及渎职的行为,因此她想了解一下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两者之间的区别▲一、主观方面不同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A company that relies on love as a cohesive force is much more stable than a company that is maintained by fear.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国家公职人员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的话,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其实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党章党纪,其实我国公民如果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现象的话,也一定要及时的向当地的检察院进行举报。

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二、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都有哪些人?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有什么区别?

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有什么区别?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有什么区别?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区别有主观方面不同;再者就是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不完全相同的;同时还有客观方面也是有很大的不同;同时在处罚的刑法上面也会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判刑。

一、刑法上玩忽职守和失职罪有什么区别?(一)主观方面不同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而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

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

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

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内涵不同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

“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花钱买教训”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相搪塞。

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

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追责前提不同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一是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什么是失职与渎职?失职与失职有什么区别?
失职与渎职之间的区别:失职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类似犯罪之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忽视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共财产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失职是一般人员对其工作不负责任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如果失职肇事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构成失职罪。

失职,失职和其他纪律行为是指党政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造成重大损失,对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国家与人民和公共财产。

这种纪律行为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党政人员或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侵权的对象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和机构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

从主观上讲,这种纪律行为包括意图,疏忽或两者兼而有之。

客观上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失职;第二,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以及公共财产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区域和单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行动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失职与渎职是两种纪
律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

前者是主观上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的结果应该是可预见的,而不是由于过失而预见的,否则,有害的结果可能是由于认为可以避免而造成的;从主观上讲,后者通常是有意的,也就是说,知道渎职将产生有害后果,并希望或让这种后果发生。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

⼯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罪与⼯作失误的界限因⼯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民的利益造成重⼤损失,在这⼀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客观⾏为特征不同。

⼯作失误,⾏为⼈是认真履⾏⾃⼰的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为⼈不履⾏或不正确履⾏⾃⼰的职责义务。

(⼆)导致发⽣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作⼈员⽂化⽔平不⾼,业务素质较差,缺乏⼯作经验,因⽽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作中发⽣错误,造成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

⽽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作极端不负责任等⾏为造成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

在当前经济改⾰,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改⾰,盲⽬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民的利益造成重⼤损失的,绝不能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玩忽职守与滥⽤职权的界限滥⽤职权是⾏为⼈意识到⾃⼰在⾏使权⼒,不该⽤⽽⽤,该⽤⽽不⽤,因⽽超越职权⽽滥⽤职权的⾏为;⽽玩忽职守则为⾏为⼈意识到⾃⼰是履⾏职责,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职责或不认真履⾏职责。

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职权。

只有在履⾏职责的过程中,滥⽤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竞合,不易区分。

关键还是要看⾏为⼈的主观态度,即滥⽤职权者认识到⾃⼰是在滥⽤职权,明知不该⽤,该⽤⽽不⽤,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后者则意识到⾃⼰在履⾏职责,该履⾏⽽不履⾏或不认真地履⾏,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职权的⾏为结伴⽽⾏,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失职与渎职的解释

失职与渎职的解释

失职与渎职的解释受县局党组委托,我就全县地税系统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讲几点意见:一、深入学习,明确背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近日,省局又转发了省检察院等单位下发的《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集中查办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0月12日,市局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集中查办专项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局、市直各单位、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市局副局长同志代表市局党组在会议上对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

×局长讲话强调:一要切实增强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紧迫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项工作部署中,已经明确把工商、税务和海关等确定为重点查办部门。

其中就列举有税务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等。

这些都向我们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这次集中查办工作中,地税部门是重点部门,地税干部是重点人员,这是我们当前最大的现实。

集中查办的大网已经张开,我们切不可以身试法,自己往枪口上撞。

二要严肃认真开展“八查八看”活动。

“八查八看”具体内容为:一查税收政策执行,看有无擅自决定税收开、停征或擅自改变税率,不征少征税款的情况;二查缓缴税款审批,看有无违规和越权审批,明缓实欠,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三查减免税审批,看有无违规越权审批,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四查欠税追缴,看有无追缴措施不到位,不管不问,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五查案件检查,看是否有案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的情况;六查案件审理,看认定事实、使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偷、逃、骗、抗税案件不移交的情况;七查案件执行,看执行措施是否到位,有无追缴补、滞、罚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八查发票发售环节,主要检查发票发售台帐,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和数量,有无违规发售发票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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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界限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认为,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

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

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一、内涵不同
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

“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花钱买教训”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相搪塞。

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

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二、追责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一)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
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发现“隔行如隔山”。

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仅是工作失误而已。

因此,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非常熟悉相关行政法规、熟悉具体操作规定,再对照渎职罪名的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尽管目前各行各业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众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难以具体掌握。

但在具体适用时,一般都能找到明确的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更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等细化规定。

熟悉并加以准确适用,做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并不难。

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是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工作失误所导致的
严重后果的基本界限。

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体制不健全,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难以避免工作失误,导致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渎职罪。

此外,还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行为人渎职犯罪的依据。

如根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在原有制度条件下,一般公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由有关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二)有关前提罪问题
有些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还必须在此之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即部分过失渎职行为以违
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前提。

过失渎职行为在违法性上的这种特殊性,不仅是过失渎职犯罪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及故意渎职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过失区分的关键点。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成立,以失职被诈骗为前提。

那么,这里的诈骗是否必须构成犯罪。

结合本罪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前提即诈骗行为应以实质上构成犯罪为必要。

所以,在前提罪不构成的情况下,过失型渎职罪就是工作过失。

三、主观目的不同
主观目的是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极其重要的方面。

工作失误的主观动机,往往是行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创造性地工作,但事与愿违。

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属于一般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

即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渎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对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未作过厉害思考。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尽职守,马虎草率,漫不经心等,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能够实现预期的公务目的;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而实现预期的目的。

正是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了过失渎职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当然,这两种情况都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下的主观状态。

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

关于主观目的方面,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重点分析。

1、作为的渎职犯罪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在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属于主动违反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结果应当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能因为行为人对后果没有具体的认识、希望与放任就认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在渎职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只需要对违反规定有具体认识,对具体危害结果只需要具有概括认识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则无需讨论其主观动机为何,因为其行为首先就违反了既定的法律秩序,就可能发生行为人当时认识不到的危害结果。

而在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属应为而不为,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为确定“应为”的标准必然包括对“重大损失”的认识。

如在需要前提罪成立的渎职犯罪中,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渎职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且客观上行为人对此种犯罪负有履行职权依法查处的职责而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

所以,在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前提构罪的渎职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工作失误还是渎职犯罪的首要判断标准是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行为涉嫌或构成犯
罪。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依赖于渎职罪的前提罪。

2、徇“私利”与“公利”的问题
工作失误的目的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

同一行为,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工作失误就成为了工作故意失误,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如刑法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动机显而易见。

与“私利”相对应的是“公利”。

办案中对于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形式上是集体研究但实质上是个人决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能否定罪,存在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除“私情私利”之外,“徇私”是否还包括“徇本单位集体之私”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刑法分则之所以将“徇私”规定为犯罪要件的主要原因是合理界定犯罪范围。

即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的情形排除在渎职犯罪之外。

而所谓“因公徇私”显然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所实现的利益、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公”,非处于实现公利与保护公益的意图,就应当评价为“私”,“徇单位之私”的说法目前也已为公众广为接受。

许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或者有的因为认为是为了集体为了工作,在具体行为上就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甚至是借口领导同意或领导决定,便不顾及个人行为和制度的约束性,不计后果,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因公徇私”具体法律概念的现实效应的评价。

综上,笔者认为“徇私”行为作为一种主观故意和动机,其应
包含徇“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

单位为“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徇私”往往比个人操作主张的徇私枉法影响更坏,社会危害性更大。

因此,将谋求这类“公利”作为工作过失与渎职犯罪的区别,亦有助于严肃法律权威,防止借口“公利”,将渎职犯罪包装成工作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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