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伍拾玖期_第一审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提要]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使所有审判程序中的基础程序,它具有程序的完整性、广泛性和适用性。
学习本章重点要掌握起诉的条件、法律效果及不受理案件的处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的步骤,各阶段的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撤诉、延期开庭审理、诉讼中止缺席判决、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形的处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新增加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重点问题:●起诉的条件及其法律效果;●审理前准备程序的结构、内容及意义;●开庭审理的程序、各阶段的任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不受理案件的处理;●对撤诉、延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问题的处理;●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如下特点:(一)程序的完整性(二)程序适用的广泛性(三)程序的独立性二、普通程序的意义首先,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理论在普通程序的规定中得以充分的展示;其次,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普通程序规定的完整和系统性,其他审判程序在运用时,都有一个适用普通程序的问题,否则无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裁判的任务就不能真正落实。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的方式和内容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为书面方式,一为口头方式。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审程序、诉讼时效的概念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审程序、诉讼时效的概念【知识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五单元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公开审理(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第1页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主要内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简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
核心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会议;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简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91)(刑诉法第172、181条、《高法解释》第181、244条、《六机关规定》第24、25条)。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第一审程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一)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被提供答辩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三)处理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以及案件的争议点。
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者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对于案件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处暑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五)审查其他内容。
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庭审程序】一、庭审方式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无论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在宣告判决、裁定时都应公开进行。
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一审程序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一审程序【内容导航】:(一)第一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五单元民事诉讼【知识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五单元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公开审理(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八)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1)内容: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程序性审查(2)处理:一般为受理,特殊情况的处理为重点①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②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③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不应受理;④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刑诉法 15 条 2-6,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不受理⑥身份不明的,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受理。
(3)期限:普通 7 天,简易 3 天。
(计入审理期限)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起诉书副本开庭前 10 日送达当事人(2)3 天前公布开庭时间、地点,案由。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3.法庭审判(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权(2)法庭调查①建议补充侦查②调查核实证据,无搜查权。
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④公诉人发问被告人,不需经过许可,其他人都需要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⑥询问证人的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⑦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由法官裁决,可以出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一审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受理条件(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5)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受理程序(1)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可书面,可口头。
(2)对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②缺乏罪证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者驳回起诉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5)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3.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
其他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1)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2)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一审程序(中)——重点知识点
【肆】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1.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诉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6.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7.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伍】拒绝辩护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第一审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 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 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 诉的不予受理。 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2项至第 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 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4)、庭前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对于按照普 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理由的阐释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粗放的,而且缺少个性,形式化现象严重。
完善:
应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规范化建设,在重视叙述实施的基础上,也重视对判 决
理由的详细阐释。
谢谢观看
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述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
四、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对第一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述
(一)、概念(《刑事诉讼法》(第二版)陈光中主编 P.329)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 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 提起自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五、对一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一)、罪从判定原则 (二)、 庭前审查 (三)、法庭调查 (四)、裁判文书
2014年10月
(一)、罪从判定原则
1995年1月
(二)、庭前审查
《刑诉法》第150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 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 犯罪事实并且附有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 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 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概念 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 判的程序。
2、特点 ①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②自行和解。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一
审程序的概念
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依据起诉主体的不同,第一审刑事案件可划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第一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
二、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特别注意】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非常多,生硬背诵难度较大,需要掌握关键规律:
延期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止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秩序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2)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3)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如果发生改变管辖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律案件一审程序(3篇)
第1篇在我国,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基础环节,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阶段。
以下是对一审程序的详细阐述,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
一、起诉1. 起诉条件:起诉人应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起诉事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 起诉方式:起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
书面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3. 起诉状内容: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起诉人和被诉人的基本信息;- 起诉事由和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起诉时间。
二、受理1. 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等。
2. 受理决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立案通知书: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三、立案1. 立案条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2. 立案程序: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3. 立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四、审理1. 审理组织:一审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审理方式: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普通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判决等环节。
-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3. 审理过程:-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并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宣布休庭;- 法庭评议:审判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
第一审程序-资料.ppt
❖ 2、 理论基础 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
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 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兼听则明,”形成 自己最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 。
❖ (三)集中审理原则
❖ 1、 概念及含义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
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 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这一原则包括 两层含义: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 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 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意义:
(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 本程序。
(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 基础。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 三、刑事审判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1、含义:
❖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 审理原则两个方面。
❖ 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做在场原则,它是指 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 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 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
❖
❖ 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 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 (五)控辩平等原则 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控辩审三方
组合中,控诉方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 的。具体而言是指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 对等的。
❖ (六)法官中立原则 1、法官不负举证或证明责任
❖ 2、法官指挥审判不能介入实质性的调 查,只能在程序上把握。
❖ 3、法官在程序上指挥审判也要特别注 意维护公正。
❖ (四)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2.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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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受理条件(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5)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受理程序(1)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可书面,可口头。
(2)对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②缺乏罪证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者驳回起诉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5)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3.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
其他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1)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2)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1.对于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进行调解。
(2)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3.判决宣告前,三类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1)被告人被羁押的,与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相同(2+1+3+X);(2)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6 个月以内宣判。
5.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贰】简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不适用于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中院以上不适用。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审理期限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公诉案件 + 自诉案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其他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1.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不受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1.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基层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检察院和辩护人。
2.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1)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 5 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
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不能简化。
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叁】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1.判决是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即解决的是定罪量刑的问题。
2.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3.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强制性。
|「裁定」1.裁定的对象为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如: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
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如减刑、假释等。
2.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1)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书面又可口头。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5 日。
3.裁定书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决定」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肆】速裁程序1.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建议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
3.速裁程序的特点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应当当庭宣判。
4.速裁程序的审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10 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 15 日。
5.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转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4)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