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西湖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3]36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360号)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精神,推动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通知如下:一、按便于跟踪服务的原则,对户籍地、营业证照注册地不一致的六城区户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也可由六城区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受理其贷款和贴息申请。
二、对符合杭政[20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96号)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已在六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起始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经申请审核给予贴息。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由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新杭州人”向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
贴息的审核拨付办法、次数、标准、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浙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8〕1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 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试点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改善“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1、明确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县域“三农”和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统筹规划布局。
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总量统筹、分市布局”的原则,安排年度新增总量、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新增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各市政府负责平衡协调。
各市政府应科学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重点向小城市和中心镇倾斜,避免重复布局,防止一哄而上。
支持温州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先行先试。
3、有序扩大覆盖面。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有序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
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条件是:在县域范围内“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的;县级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已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县(市、区)。
列为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的,新增名额可适当增加。
二、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4、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当地资金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杭州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
杭州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
据新华社电杭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扩大融资比例,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化解融资难创造条件。
过高的准入门槛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
《意见》明确,将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意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农村的优势,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租赁和基金代理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双赢。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拦路虎。
《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也可与本市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剂拆借资金。
据悉,截至目前,杭州市有小额贷款公司33 家,注册资本总额86 亿元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作用显著,2011 年,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397 亿元,其中三农及100 万元以下小额贷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杭政办函[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2号)和《关于2009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结果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战略和缓解“三农”与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有利于补充“三农”和小企业的资金供给,有利于促进创业富民、扩大就业、改善民生。
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市自2008年7月启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08年11月正式成立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截至2010年5月底,全市已有20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营业,累计发放贷款21013笔、145亿元,其中种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贷款19425笔、7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有效地规范和引导了民间融资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
要严格按照浙政办发[2009]71号、浙金融办[2010]2号文件要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结果,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杭政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经过3年多的试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有序扩大,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自主创业和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明确发展目标。
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导向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力争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规模、合规经营、业务创新、风险防控、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统筹规划布局。
根据省金融办下达的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新增指标数,由市金融办结合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各区、县(市)实际,牵头拟订全市年度新增指标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浙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杭政[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充分就业城市,创建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促进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扩大贷款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下列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可按附件 1 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1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六城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2 .“新杭州人”(即在六城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中的求职登记人员。
(二)明确担保条件。
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必须提供下列之一的有效担保措施:1 .由 1 名六城区地域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的担保;2 .由 1 名及以上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六城区户籍在岗职工提供的担保;3 .以申请人自有或共有的六城区地域范围内的房产作为担保;4 .由 1 家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浙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银发[2005]18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9.16【实施日期】2005.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税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杭银发[2005]189号2005年9月16日)各区财政局、计经局、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当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应回收贷款总额*100%)达95%(含95%)以上的社区。
创建信用社区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降低贷款的管理成本,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作用。
杭州市区内所有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应争创信用社区。
二、社区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信用情况的评价作用,采用社区信用信息与担保信用信息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吉金办文〔2013〕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规范发展,更好的服务民营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设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原则上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二)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首期注资不低于2亿元的,直接向省金融办申请设立,并可申请在全省开展业务(具体设立办法另行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6个月内应缴足50%以上,其余部分一年内全部到位。
(四)积极支持域外机构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支持在乡镇村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优化审核流程(五)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和办结时间,一次详细告知审核注意事项。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将设立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接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自审核材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录;3.出资人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4.出资人情况证明材料;5.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6.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7.拟设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拟设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现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其中,第8、9项材料不作为设立申请要件,但应于领取开业批复前提交省金融办。
三、支持创新发展(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现有营业区域内增设营业网点,具体增设方案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报省金融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知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各项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孙振洲张建华
成员:郑南源(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傅平江(浙江银监局)
陈旦秋(市劳动保障局)
俞伟英(市金融办)
金翔(市财政局)
朱坚平[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俞建国(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李忠誉(团市委)
袁建祥(上城区政府)
王国珍(下城区政府)
魏丹英(江干区政府)
楼玉宇(拱墅区政府)
杨英英(西湖区政府)
吴才敏[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陈旦秋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主任任各区联络员。
二○一○年九月一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浙金融办〔2014〕63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63号各市、县(市、区)金融办: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实现对小贷公司差异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监管评级,旨在通过小贷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的评估,为实施分类监管、分类引导扶持提供依据,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且评级年度6月30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贷公司监管评级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指引》(以下统称《指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金融办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省小贷公司试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全省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和评定等级等事项。
第六条各级金融办根据全省小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照《指引》中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14
【摘要】甬政办发[2009]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去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9
【相关文献】
1.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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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J],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J],
5.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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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西湖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F001-2011-1-0077----
来源:政府办 2011年09月20日
西政办〔201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关于促进西湖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促进西湖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关于2009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结果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金融组织。
各有关单位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力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区政府将加大对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一)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浙政办发〔2009〕71号、浙金融办〔2010〕2号文件要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结果,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
予以补助。
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予以全额补助,考核为“良好”的按90%比例进行补助,考核为“合格”的按80%比例进行补助。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四)小额贷款公司按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区财政按贷款余额的2%的风险给予补偿。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其融入资金实际利率超过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部分,给予不超过2%的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
(六)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设立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核定计算租房补贴;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购办公用房的,参照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标准执行。
办公用房三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需承诺办公用房在投入使用五年内不改变用途和转租。
(七)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对服务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但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1倍。
对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
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当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积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为其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市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区政府建立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西湖工商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监管及风险防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金融办),牵头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政策的落实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
(二)加强监督管理
1、日常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需按月向区发改局(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按季度报送季度业务情况报告等书面材料。
区发改局(金融办)要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并配合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价;西湖工商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法经营;区公安分局应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及时认定。
2、政策兑现。
每年第一季度由区发改局(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上述资助政策兑现申请进行会审。
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供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融资及贷款业务审计报告。
参照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评价结果,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小额贷款公司资助事项,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得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并依法严肃处理。
3、评价推荐。
区发改局(金融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人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每年考核、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一次。
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
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区政府向省、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申请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和向省银监局推荐按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区发改局(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