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识图绘图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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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识图绘图基本常识
第一节建筑给水系统
建筑内部给水系统按用途可分为生活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1)生活给水系统
生活给水系统是为住宅、公共建筑提供饮水和生活用水的供水系统。
(2)生产给水系统
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
(3)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是供给以水灭火的各类消防设备用水的供水系统。消防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但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证供给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上述三种基本给水系统,根据建筑情况、对供水的要求以及室外给水管网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以分别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也可以设置设置两种或三种合并的共用系统。共用系统有生活-生产-消防共用系统、生活-消防共用系统、生产-消防共用系统等。
二、建筑给水系统的组成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如图下所示。
图1建筑内部给水第统
1-阀门井2-引入管3-闸阀4-水表5-水泵6-逆止阀7-干管8-支管9-浴盆10-立管11-水龙头12-淋浴器13-洗脸盆14-大便器15-洗涤盆16-水箱17-进水管18-出水管19-消水栓
A-入贮水池B-来自贮水池
(1)引入管
是建筑物内部给水系统与城市给水管网或建筑小E给水系统之间的联络管段,也称迸户管。城市给水管网与建筑小区给水系统之间的联络管段称为总进水管。
(2)水表节点
安装在引入管上的水表及其前后设置的阀门和泄水装置的总称。当需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入管上装设水表。建筑物的某部分或个别设备需计量时,应在其配水管上装设水蒸住宅建筑应装设分户水表。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引人管上,可不装设水表。
(3)给水管网
是指由水平或垂直于管、立管、横文管等组成的建筑内部的给水管网。
(4)给水附件
给水附件指管路上闸阀、止回阀等控制附件及淋浴器、配水龙头、冲洗阀等配水附件和仪表等。
(5)升压和贮水设备
在市政管网压力不足或建筑对安全供水、水压稳定有较高要求时。需设置各种附加设备。如水箱、水泵、气压给水装置、贮水池等增压和贮水设备。
(6)消防防备
消防用水设备是指按建筑物防火要求及规定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
(7)给水局部处理设备
建筑物所在地点的水质已不符合要求或直接饮用水系统的水质要求高于我国自来水的现行水质标准的情况下,需要设给水深处理构筑物和设备来局部进行给水深处理。
第二节建筑排水系统
一、建筑排水系统的分类
建筑物排水系统的任务是将人们在建筑内部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污、废水以及降落在屋面上的雨、雪水迅速地收集后排除到室外,使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并为污水处理和综合利
用提供便利的条件。按系统援纳的污废水类型不同。建筑物排水系统叫分为生活排水系统、工业废水排水系统、雨(雪)水排水系统。
建筑内部排水体制有分流和合流两种。
二、排水系统的组成
一个完整的建筑内部污(废)水排水系统是由下列部分组成。
图2室内排水系统示意图
1-排出管2-室外排水管3-检查井4-大便器5-立管6-检查口7-伸顶通气管8-铁丝网罩
9-洗涤盆10-存水弯11-清扫口12-洗脸盆13-地漏14-器具排水管15-浴盆16-横支管(1)污废水受水器
污废水受水器是指用来接纳、收集污废水的器具。它是建筑内部排水系统的起点。
(2)排水管系统
是由排水管、排水横管、立管、排水干管及排出管等组成。
(3)通气管系统
通气管系统是指与大气相通的只用于通气而不排水的管路系统。它的作用有:使水流遁畅,稳定管道内的气压,防止水封被破坏;降低操声。
图3不同通气方式的排水系统
(4)清通设备
污水中含有很多杂质,容易堵塞管道,所以建筑内部排水系统需设置清通设备,管通堵塞时用以疏通。
(5)抽升设备
当建筑物内的污水不能利用重力自流到室外排水系统时,通过污水抽升设备,将污水及时提升到地面上,然后排至室外排水系统。
(6)局部污水处理构筑物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废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室外排水处理构筑物有隔油池、沉淀池、化粪池、中和池及其他含毒污水的局部处理设备。
第三节建筑给排水施工图识读
一、给水\排水制图一般规定
(1)图纸
1、
2、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下表规定。
表1 线型
1、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下表规定。
3、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4、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3)标高
1、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3、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4、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不同水位线处;
5)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5、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下图的方式标注。
2)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下图的方式标注。
3)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下图的方式标注。
4)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下图的方式标注。
6、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4)管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