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拍卖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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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法院诉讼资产拍卖的法律风险

法院诉讼资产拍卖的法律风险

诉讼资产拍卖的法律风险一、关于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下,法院有权自行或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或涉案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司法拍卖、变卖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下称“《法拍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下称“《网拍新规》”)。

根据《网拍新规》,司法拍卖活动大部分将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拍卖工作,已基本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程序如下:1.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2.对拍卖资产进行评估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可以不经评估:(1)财产价值较低;(2)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

3.对拍卖资产进行调查与情况公示执行人员应对拍卖资产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并法院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资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提示拍卖资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但拍卖资产仍应以实物现状为准。

与《法拍规定》相比,《网拍新规》对于法院应当特别提示竞买人的事项进行了规定,该等规定既是对于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亦是对于竞买人的特别提示,即竞买人需至少关注该等提示事项并对拍卖资产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4.拍卖公告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就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应当于拍卖三十日前进行公告,公告媒介包括新闻媒体、专业性报纸、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

《拍卖实务》模拟试题(备份)

《拍卖实务》模拟试题(备份)

21期拍卖师考试拍卖通论模拟试题——小江制作前言:话不多说,鉴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拍卖师考试试题太少,小江亲自制作这两份试题,目的也是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个自我鉴定的机会,对于经济学,小江始终认为那是死记硬背的东西,就没再制作试题,只针对通论和案例进行了总结。

其中完全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出题,但考虑到考试出题围比较广,小江便多加了二十道单选和十道多选及两道论述供同学们练习,其他题数不变。

尤其是对于案例这一块,我综合了历年的一些考题,从其思路和出题方式上进行了总结,并依据自己的认识编写了一些案例分析题目。

以上两模拟试题总体感觉难度中等靠上,围涉及到通论教程和有关法规的容,同时我也会在以后的日子里对难度给予适当的增加。

该份试题因小江时间有限,历时半个月才制作而成,煞费苦心的同时自己也重温了一遍当年学习的感受,不再啰索了,开始做题吧,试着让自己不看书,按照考试的规定时间答完这些题目,最后书看一下自己能得多少分。

所谓参考答案小江就不整理了,如对此试题中的知识点有疑问,请在小江的考拍群流,欢迎大家提出批评意见!本卷共71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组成。

其中单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0.5分。

多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1分;判断题5道题,每题4分;简答题4道题,每题5分;论述题2道题,每题10分。

本卷分值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单选(20分)1、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A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B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C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D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2、已抵押的个人房地产进行拍卖时,()具有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对拍卖、变卖问题有所补充,但总体上仍很笼统,有许多重要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故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拍卖和变卖并列,未明确将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优先适用的变价措施。

《执行规定》中虽然对优先拍卖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对执行财产任意进行变卖的情况。

鉴于此,本规定第二条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变价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但拍卖的实施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其运行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从交易成本上考虑,执行程序中一概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在很多情况下未必对当事人有利,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本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又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允许采取变卖等简便经济的方式进行变价。

这一例外,主要体现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该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拍卖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财产交易方式。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拍卖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也以其权威性和全面性,为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拍卖法作详细探讨。

一、拍卖法在民法典中的定位与原则民法典对于拍卖法的定位是明确的,其将拍卖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并将其纳入了物权编中。

这种定位的选择,体现了法律对于拍卖法地位的重视,并为拍卖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和保障。

在拍卖法中,民法典明确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拍卖交易的合法性和诚信性,促进交易各方的公平交换。

二、拍卖法对竞拍行为的规范拍卖法对于竞拍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范。

首先,拍卖法规定了竞拍人的资格条件。

竞拍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要求竞拍人在拍卖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拍卖法对于竞拍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拍卖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在竞拍过程中不得有干扰或作弊行为。

拍卖人应当公开标明起拍价和竞价方式,并在宣布成交后不得接受更高价。

此外,拍卖法还规定了竞拍行为的效力和成交的标准,以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

三、拍卖法对财产交易的规范拍卖法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也涉及到了财产交易。

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拍卖的财产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并向竞拍人提供真实详细的财产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了拍卖成交后的履行义务和交付方式。

拍卖人应按照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和约定将财产交付给竞拍人,并依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此外,拍卖法还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渠道,规定了拍卖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应加强拍卖监管与培训虽然民法典已经为拍卖法规范财产交易与竞拍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缺乏规范、交易流程不透明等。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司法拍卖是一种通过法院组织的公开竞价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以清还债务的法律手段。

司法拍卖具有公正、透明、高效的特点,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程序以及参与其中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拍卖的主要程序1. 拍卖申请和登记在司法拍卖开始之前,执行法院会发布公告,公告中会包含拍卖的财产信息、拍卖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2. 尽职调查和评估在进行司法拍卖之前,有关当事人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

同时,为了确定拍卖底价,执行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合理市场价值。

3. 拍卖宣传和报名执行法院会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官方网站等对拍卖信息进行广泛宣传。

潜在竞买人需要提前进行报名,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参与竞拍的凭证。

4. 拍卖方式和进行在拍卖现场或线上平台上,司法拍卖以竞价方式进行。

参与竞拍的人员应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竞拍。

5. 拍卖成交和付款竞拍结束后,最高价竞得者即为拍卖成交人。

该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价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如不按时履约,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6. 拍卖结果和异议申请拍卖结束后,执行法院会对拍卖结果进行公示。

如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司法拍卖的注意事项1. 了解拍卖财产在参与司法拍卖之前,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状况、债权情况等。

只有了解清楚,才能更准确地判断财产的价值和风险。

2. 合理评估风险与机会司法拍卖存在一定的风险,竞拍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参与。

同时,也要看到司法拍卖的机会,适时把握有利时机。

3. 注意竞价策略竞拍过程中,参与者应制定合理的竞价策略,以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债权拍卖活动实施方案

债权拍卖活动实施方案

债权拍卖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债权拍卖活动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通过拍卖债权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在债权拍卖活动中,债权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通过拍卖的方式变现,从而获得应有的债务偿还。

而债务人则可以通过参与拍卖活动来寻求债务的解决,实现债务的清偿。

二、实施目的。

债权拍卖活动的实施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方式,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

同时,债权拍卖活动也可以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债权交易平台,促进债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债权拍卖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公开的拍卖平台上进行交易,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2. 公平竞争原则,债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各方在拍卖活动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法律依据原则,债权拍卖活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实施步骤。

1. 确定拍卖标的,债权拍卖活动的第一步是确定拍卖的标的,即确定需要进行拍卖的债权对象。

2. 制定拍卖方案,根据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拍卖方案,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方式、起拍价等相关内容。

3. 公告拍卖信息,在确定拍卖方案后,应当及时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4. 进行拍卖活动,按照拍卖方案的要求,进行拍卖活动,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竞争和合法性。

5. 确认交易结果,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确认最终的交易结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效果。

通过债权拍卖活动的实施,可以有效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促进债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债权拍卖活动也可以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债权交易平台,促进债权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

六、总结。

债权拍卖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债务清偿方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方式,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

在实施债权拍卖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拍卖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债权拍卖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债权拍卖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前些年的经济过热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形成了大量不良债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培育,已经出现了对债权的潜在需求市场,这种供求关系的变化,构成了债权拍卖的基础。

通过拍卖实现债权的转移,不仅可以减少资产处置的中间环节,加快资产变现速度,而且还可以迅速解开债务链,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但是,债权的拍卖要远比物权转让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纠纷。

笔者依据拍卖实践,提出在债权拍卖中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供参考。

一、什么样的债权适于拍卖严格地说,除了《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外,所有债权都可以通过拍卖转让。

但是,由于债权拍卖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许多方面缺乏法律与政策依据。

为减少矛盾,在现实中这样几个方面的债权最好不要拍卖:一是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债权,特别是法院已经判决的债权,不要拍卖。

目前,对这类债权的拍卖,在我国存有争议。

反对的一派认为,进入法律诉讼就等于债权人已经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了,这时任何私力救济手段就应受到限制,不能再任意转让自己的债权。

同时,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将判决书拍卖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助长债务人的抗法行为和侥幸心理,增加执行难度。

在对这类债权拍卖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的时候,建议不要去碰。

二是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就意味着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这时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

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债权仍可得以兑现。

但是若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转给第三方,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复存在,而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很难得到债务人的认可,从而成为无效债权。

三是债务人已经灭失的债权。

这是指债务人企业已经破产、倒闭,而且资产已经清偿完毕。

这种债权可以说,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拍卖也完全失去意义了。

四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

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

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与债务转让具有哪些风险一、债权债务转让注意事项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1、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债权让与人在未如实收到债权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2、债权受让人的法律风险(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

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

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债权受让人要求债权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债权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

司法拍卖基本规则司法拍卖是由法院委托专业拍卖公司或拍卖师进行的一种依法处置被执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方式。

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对于确保拍卖公平、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司法拍卖基本规则的一些要点。

一、拍卖资格1.拍卖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拍卖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拍卖公司或拍卖师应当是独立、中立的第三方机构,避免利益冲突。

二、拍卖公告1.法院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竞拍规则等。

2.拍卖公告应当提前充分的时间发布,确保潜在竞买人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时间。

三、拍卖标的物1.被拍卖的财产应当是法院合法查封、扣押的财产,并经过评估确定其价值。

2.法院可以按照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和价值,设定保留价,即最低成交价。

3.对于不动产的拍卖,应当有清晰的产权证明和相关手续,确保竞买人可以合法取得产权。

四、参与竞拍2.竞买人应当提供足够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拍卖成功后支付拍卖价款。

3.竞买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竞买意愿和资金能力,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拖欠竞买价款。

五、竞价方式1.竞价方式可以采取口头喊价或书面竞价的形式。

2.拍卖师应当按照拍卖规则,公平、公正地组织竞价活动,确保竞买人平等参与和竞价。

六、成交与结算1.拍卖最终成交价以法院确认为准,同时确认竞买人的身份。

2.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付款。

3.竞买人完成付款后,由法院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竞买人交付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

七、违约处罚1.如竞买人违约不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保证金将被没收,同时法院有权重新进行拍卖。

2.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拍卖师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八、拍卖结果公示1.拍卖结束后,法院应当公示拍卖结果,包括成交价款、竞买人的身份等信息。

2.拍卖公示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确保相关方可以对拍卖结果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申诉。

总之,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是为了保障拍卖公正、公平、合法进行,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拍卖法院的房子应注意的事情

拍卖法院的房子应注意的事情

拍卖法院的房子应注意的事情随着社会的发展,拍卖房屋已经成为了一个常见的现象。

在拍卖房屋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事情也是非常多的,特别是当房屋是由法院拍卖的时候,更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也更多。

本文将会为大家介绍拍卖法院的房子应注意的事情。

一、了解法院拍卖的原因在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房屋被拍卖的原因。

一般来说,法院拍卖的房子都是因为房主欠债、违法等原因而被查封、拍卖的。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查询法院的公告或者询问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房屋被拍卖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纠纷。

二、查阅相关资料在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之前,我们需要查阅相关的资料,例如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等。

这些资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例如房屋的面积、建造年份、使用权等。

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房屋所在的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情况等,以便于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了解竞拍规则在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竞拍的规则。

一般来说,竞拍的规则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竞拍方式等。

在竞拍的时候,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房屋的实际价值,制定出合理的竞拍策略。

四、注意房屋的实际价值在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便于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通常情况下,法院拍卖的房子会比市场价低很多,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房屋的实际价值是否与竞拍价格相符。

因此,在竞拍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房屋进行认真的评估,以便于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五、注意竞拍时的风险在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竞拍时的风险。

一般来说,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子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纠纷等。

因此,在竞拍的时候,我们需要认真考虑风险因素,并且制定出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六、注意竞拍后的手续在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子之后,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手续。

一般来说,竞拍成功后,我们需要及时与法院联系,完成相关的手续,例如支付竞拍款、签订相关的合同等。

债权转让法律统一规定及参考

债权转让法律统一规定及参考

债权转让旳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旳内容商定不明确旳,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旳权利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旳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旳,应当告知债务人。

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旳告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批准旳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旳,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旳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旳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旳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旳权利提出抗辩旳,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当把握旳几种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旳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旳理解甚微或者无知,导致许多旳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如下几种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旳关系;可转让债权旳内容;合同债权旳转让合同应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当旳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旳关系1.四者旳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变化合同旳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旳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旳地位,享有原债权人旳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旳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告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当,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到转移债务旳合同。

债务由第三人替代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旳地位,承当原债务人旳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当旳义务。

债务承当必须征得债权人旳批准。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由于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旳当事人。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

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在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一、引言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更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其中,拍卖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民法典下的拍卖法规。

二、民法典对拍卖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编《拍卖法》对拍卖行为及相关权益进行了规范。

1. 拍卖的主体和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拍卖主体。

此外,在拍卖方式方面,《民法典》还规定了定时拍卖、即时拍卖和网络拍卖三种主要方式,为拍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选择。

2. 拍卖的效力和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公告的拍卖成交,即产生合同效力。

拍卖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就标的物和价款达成了买卖合同。

而如果拍卖参与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和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拍卖标的物的权属以拍卖成交的时间为准。

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拒不接受标的物交付,拍卖人可以主张返还标的物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4. 拍卖人的义务和责任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同时对标的物的情况和法律风险进行相应披露。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对拍卖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保拍卖标的物符合交易双方的合理期望。

三、民法典对拍卖法的影响与启示《民法典》的实施为拍卖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1. 规范拍卖市场秩序《民法典》对拍卖市场主体、拍卖方式、拍卖物权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减少市场纠纷,维护公平竞争,提高交易安全性。

2.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拍卖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而《民法典》对拍卖市场进行法律保障,为拍卖交易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拍卖房产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拍卖房产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拍卖房产注意事项有哪些呢1、拍卖房屋的付款方式。

我们通常要求一次性付款,而且付款时间会比较紧;2、房屋的相邻关系;3、房屋有无物业费、水电费或是燃气费等;4、拍卖房屋的所有税费要了解清楚;5、房屋有无户口;6、房屋是否注册了公司;7、房屋是否为凶宅;8、房屋的风水;9、房屋是否包括了装修及家具家电,有些拍卖案件中,会进行分开拍卖;10、房屋是否有人正居住;1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无漏水等问题;12、房屋有没有拖欠工程款的。

二、拍卖有次数限制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是有次数限制的,如果是动产,一般进行二次拍卖,如果是不动产,拍卖次数为三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法院拍卖房产过户流程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拍卖房屋注意的七个问题

拍卖房屋注意的七个问题

拍卖房屋注意的七个问题资不抵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去拍卖,那拍卖房屋要注意什么问题,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拍卖房屋注意的问题,欢迎阅读。

一、不同权属状况拍卖标的的审查与前期处理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

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

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产拍卖,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

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有租赁登记的房地产拍卖,须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分层、分套的房屋拍卖,买受人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7、房屋的附属设施、公共部位、公用设备与房屋同时拍卖转让,应在公告中说明,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8、建筑设计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卖。

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评估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

如果是法院委托的抵债标的,拍卖完成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程序的完结,如拍卖不成,通常会由法院将拍卖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

2、一般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尤其是直接查封开发商拥有的房地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且拍卖房地产多为单宗、部分、小规模物业,评估价格偏高势必会影响拍卖成交。

3、买家也是在不充分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下进行竞投,拍卖实际上就是在短时间促成交易,买方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交付款项,承担的风险较大。

为了促使拍卖成功,就必须具备价格优势,才能吸引买家竞投。

小编提示:基于以上原因,拍卖房地产价格的评估一般应比正常市场成交价格偏低。

三、房地产拍卖登记及相关费用、税费(一)房地产拍卖登记需提交资料1、申请书;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4、房地产权证;5、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7、出让或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房地产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8、契税完税证及契税完税贴花;9、拍卖公告;10、其他有关文件。

司法拍卖要注意什么

司法拍卖要注意什么

司法拍卖要注意什么司法拍卖是一种由法院组织并执行的特殊拍卖形式,用于解决债务纠纷和财产变卖等问题。

参与者可以通过竞价获得被拍卖对象的产权,同时法院有权利使用拍卖所得来偿还债务。

参与司法拍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了解法律法规。

在司法拍卖前,参与者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拍卖程序、竞价规则、产权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了解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合法地参与拍卖。

其次,认真核查拍卖标的。

在参与司法拍卖之前,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仔细核查和调查,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等。

同时,也可以了解拍卖标的的市场价值和预期收益,从而决定是否参与竞价。

第三,合理制定竞价策略。

参与司法拍卖需要制定合理的竞价策略,包括确定一个底线价和最高竞价价格,并在拍卖过程中灵活调整。

合理的竞价策略可以帮助参与者在拍卖中取得更好的结果,但也要注意不要盲目追高,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参与拍卖需要有充足的经济实力。

司法拍卖中,除了进行竞价之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等费用。

因此,参与拍卖的人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确保能够承担这些费用,并在竞价成功后能够及时支付尾款。

第五,密切关注拍卖公告和信息。

法院会发布拍卖公告,包括拍卖标的描述、起拍价、拍卖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参与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些信息,确保及时了解拍卖的最新动态,并且根据情况调整自己的拍卖策略。

最后,要注重风险防范。

司法拍卖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拍得标的物存在纠纷、产权问题或者流拍等情况。

为了降低风险,参与者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和检查,或者参考类似交易的市场价值来评估风险和回报。

总而言之,参与司法拍卖需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仔细核查拍卖标的,合理制定竞价策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并且密切关注拍卖公告和信息,同时注重风险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司法拍卖中获得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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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拍卖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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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拍卖债权业务,在拍卖实践中笔者深刻的体会到债权拍卖不同于以往的实物拍卖,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实物拍卖相对复杂,并且今后随着债权拍卖业务的日益增多,将会对拍卖人不断地提出新的、更高的业务和素质要求。

因此,对债权拍卖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即使到、明确的了解与理解,将会有助于拍卖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拍卖任务的顺利完成。

同时,对债权拍卖中法律问题的熟知,作为拍卖工作的一种业务知识延伸和需要也是拍卖人应当具备的。

第一,要注意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对债权人的限制是权利转让的前提必须尽通知义务。

债权拍卖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转让的一种形式。

因此,我们应当在拍卖前一是要了解债权人是否尽了通知义务;二是要及时提醒委托人拍卖前应尽通知义务。

否则,将会由于债权人未尽法定的通知义务而导致拍卖风<BR>险的出现。

同时还要注意了解这方面的特殊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和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和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的通知义务。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有关的特
殊规定,会使拍卖工作多走弯路,降低工作效率。

第二,对于一个债权拍品要特别注意他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这是债权拍卖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因为在法律意义上讲,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虽然在程序上仍可以起诉,但是实际上已丧失了胜诉权。

如果我们拍卖的债权本身已过诉讼时效,买受人即使竞买成功而和取得了该债权,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这时买受人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由于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出现了权利瑕疵,必然会给拍卖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可能还会导致拍卖不成功。

但是,如果在拍卖前能充分注意了解这一问题,及时与委托人等方面沟通了解,拍卖前又注意向竞买人说明瑕疵,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减少不必要的拍卖风险。

第三,要注意了解所拍卖的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了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另外还要了解中断的形式和中断的时间,这样便于准确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和拍卖债权后对买受人进行诉讼所带来的影响。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应充分知道和了解。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和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对此,在200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2]3号文向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函,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效力予
以认定。

内容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和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BR>,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已发布催收公告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因此,在拍卖资产公司债权时,只要知道其最后一次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或确权通知的时间,就能准确地计算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

第四,要注意了解债权在形成当时是担保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

如果是抵押贷款,作为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则享有法律为其设定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就是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而信用贷款在实现债权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对于抵押担保和贷款还要注意债务人的财产是否是全部抵押了还是部分抵押,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受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多少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同时,要了解抵押物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抵押范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到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物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了解这些可以知道债务人的抵押物是否违法以及抵押是否有效。

另外还要了解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过了抵押期限等。

因为所有这些都直接
涉及到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真正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拍卖债权就缺少必要的环节。

第五,要注意所拍卖的债权是否为最高额抵押贷款。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因此,作为一般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债权是不能拍卖的,否则将是违法拍卖。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但是,对此类问题的特殊规定必须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对此不能将其混同于一般的最高额抵押贷款债权来理解和处理。

第六,要注意债权拍卖交割相关的法律问题。

债权拍卖交割与实物拍卖交割的最大区别只是凭证交付。

债权拍卖交割涉及到的全部是各种凭证、单据、相关的法律文书。

我们在债权拍卖交割时,要有几方当事人都必须到场(一般是由委托人、买受人、拍卖人、随同律师等),对相关的文书要认真审查,特别是重要的条款内容要详细审阅,否则会因某一条款的审阅疏忽而导致不能交割或拍卖失败,甚至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第七,要注意打包债权包裹的问题。

打包债权,是指委托人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即所说的打包债权。

实践中一般委托人都是将好的差的债权包裹在一起,因此,我们在拍卖时不能只被好的债权内容所迷惑,一定要充分了解打包债权的全面情况,特别注意差的债权的诸方面瑕疵,及时告知竞买人,尽到拍卖人的法定义务。

不然,就会因个别债权瑕疵告知不能而引起拍卖人的风险责任承担。

第八,在拍卖债权前寻找竞买人时,对于各种竞买人他们虽然竞买热情很高,但是,并不等于人人都了解债权拍卖的真正含义。

在实际拍卖中我们就曾遇到有的竞买人认为,买了债权就是买了债权名下的实物,他们并不了解债权拍卖与实物拍卖的不同,所以这时就要向竞买人反复说明,其竞买债权只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种权利,而债权取得后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实现。

如果不事先充分说明,极易导致拍卖的后遗症,那么拍卖结果必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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