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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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之民法学考点、重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之民法学考点、重点汇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十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除斥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 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不存 在其监护人的追认问题。(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 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其他的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
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
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
注意1:法定代理人的职责
得。
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
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民法学考试重点

民法学考试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民法与民法学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现看一下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第一编的内容是关于人格、身份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第二编是关于所有权和其他各种物权的规范;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方法的规范;如合同、继承、时效、抵押权的实现、侵权救济等等..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另一种类型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五编式的结构体系;又称为潘德克顿式;即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民法不是以法典的形式表现的;不存在一个逻辑体系;而是表现为不成文的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是由法院创制的;是法官的法..判例法规则不是建立在概念和逻辑的基础上;而是从许多判决先例记录的事实中整理出来;以文字形式加以表现;适用于新的案件..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般与本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是一致的..我国尚无成文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学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形成的..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应当制定单行立法..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在构架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一民法典的总则总则的设立可以避免法条的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总则的设立更符合民商合一的模式的要求..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总则的规定更为抽象;包容性更强;富有弹性;便于法官作出解释;总则的体系构成还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第二;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二民法典的分则应当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的体系..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体系应当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这些权利已经为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普遍承认;也应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民法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1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十九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是说每一项基本原则都适合于每一项具体的民事关系.. 3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4、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信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5、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三平衡的;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事主体在利益关系上;也贯彻公平原则;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当发生意外风险时;风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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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总民法复习的重点民法总论是王建平老师上的的研究生课程,理应理解为考试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内容,他强调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是维护市民生存的法是市民社会最基础的法,整个民法就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就消灭救济的规则。

物权法由于物权法的出台自然也是重点,债法主要是合同,其他章节就是基础比较多了。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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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继续履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的剩余部分继续履行)②赔偿损失(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③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当双倍返还定金)④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8、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①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前提);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③侵权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除了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要件)9、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特征表现:①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没有侵权行为则不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③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不仅要承担财产责任,有时还得承担非财产责任)10、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该承担侵权责任)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过错推定原则③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对于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1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2、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自甘风险13、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构成正当防卫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侵害事实(侵害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②侵害须为不法(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行为)③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④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⑤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为了制止侵害所必须的)14、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①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②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利影响:人身损害(生命.身体.健康的损害)、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人格受损或者导致精神痛苦))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④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15、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行为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③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共同侵权)④受害人具有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救济,受害人受害是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义务,但在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16、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①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②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使他人权利处于危险中,并且导致他人的损害)③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可能遭受损害④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⑤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损害结果只能有行为人中的某人行为所致,但又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⑥共同危险行为虽不能准确确定谁为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17、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①监护人责任②职务侵权责任③网络侵权责任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⑤教育机构伤害责任⑥产品责任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⑧医疗损害责任⑨环境污染责任⑩高度危险责任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2.物件损害责任民法总论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广义的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制定法和习惯法民法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②平等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⑥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力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死亡,地震)②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③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按产生后果的原因不同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等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民事权利分类:①财产权和人身权(按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划分)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③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作的划分)④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援助原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⑤既得权与期待权(按权利是否已经现实取得而作的划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①公力救济(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②自立救济(包括自卫行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分类:①按主体意思和表示方向分为:单方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②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分为:要式行为(包括书面登记和履行登记手续等)和不要式行为③按时否需要支付对价可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④按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分为:诺成性行为(当事人只须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行为(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⑤按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方式表达其意思(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比如公证、登记等)和默示形式(不依赖语言文字,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或受欺诈等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的,则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③内容合法(标的需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的特征: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②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③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④必须是合法事实条件的类型:延缓条件(作用:民事行为的效力获得延缓或者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与解除条件(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限期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控制行为效果的发生和消灭)无效民事行为(是意思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意思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而把财产赠与相对人)④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对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意思不一致造成较大损失的,认定重大误解)②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没有经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认定显失公平)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的未损坏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认定为欺诈行为)④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造成严重损害的,认定为趁人之危)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差别:可撤销行为大多是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行为有意思表示瑕疵的、主体不合格的、违法的可撤销行为须以诉之,而无效行为无须宣告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特征:①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②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不确定③可因其后的事实而发生效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②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③无权处分行为④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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