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 林 技 术 规 程_附表-2006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林建协字[2002]第15号文部署了修订《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LYJl26-88工作,更名为《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的经验,编就了规范送审稿。
本规范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恢复、科研与生态资源监测、宣教、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示范项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赵克金陈德仁张若泉李利生崔安忠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3总图方案4保护与恢复工程5科研与监测工程6宣传与教育工程7局站址工程8配套工程9生态旅游工程10资源开发示范项目工程11环境影响评价和效益分析与评价附录A野生动物救护站兽笼舍规格表附录B设计文件组成附录C自然保护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提纲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
1.0.2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荒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0.3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的依据必须是经评估和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条件的原则。
1.0.5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采用相关专业推荐性标准的规定。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定稿)[1]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1)第二条原则 (1)第三条主要依据 (1)第四条适用范围 (2)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 (2)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采伐类型 (3)第七条主伐 (3)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 (4)第九条低产林改造 (5)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 (6)第十一条更新采伐 (7)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 (9)第十三条毛竹采伐 (10)第十四条其它采伐 (10)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 (11)第十六条材质等级 (12)第十七条出材率 (12)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 (13)第十九条伐区配置 (13)第二十条伐区区划 (13)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 (14)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 (15)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17)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 (18)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18)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 (18)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20)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 (20)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1)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管理制度 (22)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 (22)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
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二)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
保证“限额”周期(5年)内,林木采伐总量小于林木生长总量,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稳步上升。
(三)凭证采伐作业原则。
林木采伐作业前,凭相关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四)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原则。
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
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2006
附件2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年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国家林业局2006 年8 月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便字[2004]001 号文,《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制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主编。
《编制规定》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咨询、设计单位在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和咨询、设计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和论证而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编制规定》是规范初步设计文件,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加强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管理工作的文件。
本《编制规定》是林业行业编制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
本《编制规定》共4 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编制要求、有关样式。
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刘德晶、闫平、王宏伟、刘明、宋子刚、李云、郭立新、杨开良、刁鸣军、邓立斌、李怡主要审定人:姚昌恬、杨冬、刘跃祥、胡迎端、陈瑞国、高述超、曾德梁、杜滨宁、赵有贤、戴慎交1.0.1 为加强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简称《设计》)文件的管理,规范《设计》文件的编制,确保《设计》的质量和完整性,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工业项目建设内容的林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国家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l.0.3 《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应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满足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同时”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22)《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2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22〕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22)《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22〕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78号令,2022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22〕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2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15163-202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2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2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验收规程》(GB/T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2)《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22)《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2-20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22)《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1696-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2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2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22)《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2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006-2022)《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011-2022)《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22)《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22)《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22〕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22〕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国标造林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人工造林(含迹地人工更新)、飞机播种造林、封山封沙育林技术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国有造林、集体造林、个体造林和各种形式的合作造林。
2 引用标准GB 2772林木种子检验方法GB 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 7905油桐丰产林GB 7906油茶丰产林GB 7907核桃丰产与坚果品质GB 7908林木种子GB 9982板栗丰产林GB 10016林木种子贮藏GB/T 15162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l516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LY 1000容器育苗技术LY 1058 日本落叶松速生丰产林LY 1059 毛竹林丰产技术ZB B64 001杉木速生丰产林ZB B64 002长白落叶松、兴安落叶松速生丰产林ZB B64 003红松速生丰产林zB B64 004柠檬按速生丰产林ZB B64 006杨树人工速生丰产用材林ZB B64 007马尾松速生丰产林ZB B64 008枣树丰产林ZB B64 010水杉速生丰产用材林ZB B64 011湿地松速生丰产用材林3 总则3.1为规范造林技术,提高造林成效,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充分发挥其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3.2建立和健全技术责任制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造林技术和新的科技成果,不断提高造林成效。
3.3造林要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相结合,提倡多林种、多树种造林。
4 林种确定4.1防护林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营造防护林。
4.1.1水源涵养林在江河源头、山地丘陵、湖泊和水库周围应营造水源涵养林。
4.1.2水土保持林在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带,为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土壤侵蚀、防治滑坡和泥石流,保持和恢复土壤肥力,营造水土保持林。
4.1.3防风固沙林在流动、半固定沙地,受风沙危害的城镇、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周围,应营造防风固沙林。
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附录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规定调整”或“应符合……规定”。
附录:《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64第二章指标体系构成67第三章技术经济指标68第四章技术经济指标调整69第五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70第六章附则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以及修订本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指标和特殊地区造林辅助措施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条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造林工程建设中造林和管护期间的投资估算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说明了防护林工程建设中特殊地区造林辅助措施的投资估算适用于本标准。
第五条说明了防护林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的投资估算适用于本标准。
第六条说明了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在本条中释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防护林Shelterbelt为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和人工林。
二、人工造林Afforestation通过人为方式,在宜林地上建立新的有林地的过程。
三、飞播造林Aerial - seeding用飞机撒播林木种子的一种造林方式。
四、封山(沙)育林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sand area for tree growing利用森林的更新能力,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山区、沙区,实行定期封山(沙),禁止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的破坏活动,以恢复森林植被的一种育林方式。
五、造林模式Afforestation model在造林作业区,根据不同立地类型和培育目标,明确造林树种、造林密度、配置方式、整地、栽植、未成林管护、抚育等造林要素的设计。
《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
5.1 树种选择 5.1.1 选择原则 树种选择遵循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等 原则: ①适地适树、适品种适种源; ②根据森林主导功能选择适合经营目标的树种; ③优先选择优良乡土树种; ④慎用外来树种,确需引进外来树种时,应选择 经引种试验成功并符合国家标准《林木引种》 ( GB/T 14175—1993)规定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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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种植行配置要求 ①在平地造林时,种植行宜南北走向; ②在坡地造林时,种植行宜选择沿等高线走向; ③在滩地造林时,种植行宜选择沿水流走向; ④在风害严重地区造林,种植行宜与主风向成 45°~90°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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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作业设计
开展造林作业设计前,应深入造林地块,根据造
林地立地条件、造林目标、工程要求以及苗木等情况, 科学编制造林作业设计。 6.1 整地要求 整地应在秋冬季进行,并应根据立地条件、林种、 树种、造林方法等选择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同时需 注意: ①保持水土。注重采取保水、保土、保肥的整地 方式; ②保护原有植被。山地或坡度大的地块造林整地, 要做到山顶带帽、山腰系带、山脚穿鞋,不应采用全 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原有植被的整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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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已引起地力衰退的速生树种采伐迹地,造林 时应更换其他适宜树种。 5.1.2 主要造林树种 各造林区域适宜的主要造林树种见附录 B。 5.2 树种配置 5.2.1 配置原则 ①防护林应多营造混交林,限制营造纯林; ②优化空间配置,相邻地块宜采用有互助作用、 无相互感染病虫害的不同树种。 5.2.2 纯林配置 ①主要为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以 及受立地条件限制的石质山造林等; ②以景观造林、科学研究等为目的需要栽培单一 树种的造林。 5.2.3 混交林配置 ①以防护为目的造林或需进行复层造林的; ②以培育大径材为目的,需要长周期培育的; ③单一树种栽培易引发病林树种(品种) 、规格、 数量和种苗来源,要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的 苗木; ④要建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档案,购苗时签订 合同,实现林木种苗可追溯制度; ⑤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 造林,将不予验收。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3
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总站2006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第二条基本任务第三条技术方法第四条精度要求第五条调查成果第六条工作组织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种类第八条林种第九条树种第十条林龄第十一条起源第十二条郁闭度第十三条出材率等级第十四条造林保存率等级第十五条天然更新评定标准第十六条可及度第十七条地貌第十八条林地土壤第十九条林地灌草第二十条立地条件类型第二十一条经营类别第二十二条林分生长类型第二十三条森林病虫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分级第二十四条山林权属类别第二十五条森林覆盖率计算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收集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印制调查用表第二十八条购买调查用品第二十九条组织技术培训第四章区划调绘第三十条区划系统第三十一条区划调绘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地物地貌的调绘第三十三条行政区界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四条经营区界调绘的原则第三十五条林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大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小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八条各级区划的编码第三十九条区划调绘的方法第四十条区划面积的量算第五章小班调查第四十一条小班变化调查的内容第四十二条小班变化原因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小班变化调查的方法第四十四条小班基本情况的调查第四十五条小班立地变化的调查第四十六条小班林木变化的调查第四十七条小班经营变化的调查第四十八条各类变化原因的调查要求第四十九条四旁树木调查第六章抽样调查第五十条抽样调查方法第五十一条样地数量计算第五十二条图上样地布点第五十三条样地实地定位第五十四条样地周界测量第五十五条林木胸径量测第五十六条土地类别判定第五十七条林木其他因子调查第五十八条生态林地状况调查第七章成果编制第五十九条森林资源数据的处理第六十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的编写第八章检查验收第六十一条检查方式第六十二条检查数量第六十三条检查内容第六十四条检查方法第六十五条质量评定第六十六条检查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植物。
山东省地方标准
2010-12-1
2010-12-1 1992-9-1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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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现行
72 DB37/T 172-1992 73 DB37/T 175-1992 74 DB37/T 176-1993 75 DB37/T 184-1994
37 DB37/T 096-1990 38 DB37/T 097-1989
标准名称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苹果苗木产地检验规程 夏玉米高产栽培技术指标 主要水果苗木 主要水果苗木技术规程 苹果综合标准术语 苹果品种资源利用 苹果产地类型和区划 苹果植株类型 苹果田间结构 苹果产量负荷 苹果生长发育动态 苹果营养诊断 苹果砧木与苗木培育 苹果苗木 苹果园地整理与土壤管理 苹果载植 苹果灌水 苹果施肥 苹果穴贮水地膜覆盖技术 规程 苹果短枝型栽培技术规程 苹果病虫害防治 苹果采收 苹果整形修剪技术 苹果果实分级与检验 苹果包装与标志 苹果运输管理 苹果贮藏保鲜技术 崂山奶山羊 大尾寒羊 里岔黑猪 扇贝养成验收标准 池塘养虾验收标准 网箱养鱼验收标准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 技术规程 造林技术规程 杨树速生丰产用材林
1990-4-1 1990-4-1 1990-4-1 1990-4-1 1990-4-1 1990-4-1 1990-4-1 1990-4-1 1984-8-1 1989-8-1 1990-7-15 1988-10-1 1989-7-1 1989-5-1 1989-3-15
1990-5-1 1989-3-15
湖南省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湖南省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业调查与设计第三章内业设计第四章造林作业设计的文件组成第五章造林作业设计的组织、设计资格与责任第六章造林作业设计审批第七章附则附录A(规范性附录)A-1、湖南省××县××年度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按地类、权属面积汇总表A-2、湖南省××县××年度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按林种、树种面积汇总表A-3、湖南省××县××年度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投资单价表A-4、湖南省××县××年度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投资概算表A-5、湖南省××县××年度人工造林小班作业设计一览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B-1、湖南省××县造林立地类型表B-2、湖南省××县造林技术措施模型表附录C(规范性附录)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全省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和设计文本的编制,保证人工造林建设质量,提高人工造林建设成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第二条造林作业设计的设计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当。
造林作业设计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林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总体设计等规划设计文件付诸实施,指导施工作业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造林树种选择要体现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的原则,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适当选用引种成功的外来树种。
提倡营造生态互补作用的混交林,乔灌复合结构的人工林。
第四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湖南省人工造林的年度作业设计。
更新造林参照本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作业设计主要依据一、《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二、《营造林总体设计规程》(GB/T 15782-2009)。
三、《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 Y/T1607-2003)。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造林技术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4.28•【文号】•【施行日期】198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造林技术规程(试行)(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林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关于“植树造林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成活成林”的规定,为实行科学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加强培育管理,更有效地扩大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国营造林(包括国营采伐迹地更新,下同)、国社合作造林、接受国家补助的合同制造林、重点用材林、经济林基地、重点防护林工程造林以及义务植树,必须贯彻执行本规程。
对一般社队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按本规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条造林施工单位要有林业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生产技术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不断提高造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造林施工设计第四条国营造林、国社合作造林、接受国家补助的合同制造林、规模较大的义务造林,以及由县统一组织的重点造林,施工单位要按下达计划和造林调查规划设计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施工设计书。
施工设计应由调查设计单位或由县林业技术指导机构,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在领导、科技人员、群众代表共同参加下进行。
国营林场造林,由本场自行设计。
第五条施工设计要在造林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作出林种、树种、混交、整地、造林方法、密度、抚育管理、机械工具、苗木供应、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设计。
面积较大的,还应做出林道、防火线的设计。
造林施工设计书应附有关图表。
第六条造林施工设计,必要时允许对原造林规划设计方案有某些变动。
但必须在《造林施工设计书》中申明变动理由。
第七条造林施工设计书应于造林前一年(或二年)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主管单位经查核检验,于上报后三个月内审批下达,以利施工。
2016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办法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以立足林业大局、服务林业“双增”目标、加强造林质量管理为目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评价的原则,调查监测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造林实施效果,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对各省重点工程造林完成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提供调查结果,客观分析与综合评价重点工程造林实施效果,发现趋势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促进营造林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第二条核查对象及内容一、核查对象近4年重点工程人工造林,包括天保、退耕、三北、长防、京津工程造林。
二、核查内容核查内容包括重点工程造林结构、造林质量、管理情况及趋势特点。
造林结构:反映更新造林(包括退化林改造)、现地未实施面积、捆绑实施、重新造林等面积比例;林种、树种、权属、造林用地、植被培育类型等面积比例;造林质量:反映成活率(保存率)等级、幼树生长状况、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管理情况:反映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技术档案、抚育管护等管理情况;趋势特点:反映造林质量、造林结构、造林管理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条地类划分执行《林地分类》(LY/T1812—2009)中表1的地类划分标准。
第四条林地类别按生态区位、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大类别。
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第五条植被培育类型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的植被培育类型划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其它类型(杂竹类植物、红树植物、藤本植物)。
植被培育类型划分标准第六条经济林种类经济林划分为鲜果类、干果类、食用原料类、药材类、林化工业原料类、其它等六类。
经济林种类及树种划分第七条成林标准乔木林郁闭度≥0.2、特灌林覆盖度≥30%。
第八条重点工程造林认定核查县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划分解下达的重点工程计划文件,造林小班具有相应重点工程的作业设计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文件资料汇编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编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4.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5.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6.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7.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8.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9.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簏细则》的通知10.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将《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OO六年四月十日附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机构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课程整体设计一、课程定位《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是阐述林木种苗生产理论和应用技术的一门应用性课程,原属《造林学》范畴,有52年的历史积淀,2000年根据国家职业岗位的划分从《造林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1门课程。
㈠在林业技术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林业技术是我院的主体专业和特色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
林业技术专业的课程体系由6门专业核心课程、4门专业基础课程、若干门专业素质拓展课程、若干门基本素质拓展课程和9公共课程构成(见表1)。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属专业核心课程,培养学生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和管理的能力,在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支撑性作用。
㈡教学目标定位林业技术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主要是森林培育工程技术员、森林资源管理与监测工程技术员、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抚育采伐工、造林工程监理员、森林病虫害防治员、林政管理员和天然林保护技术员。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对应林木种苗工,职业能力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技能和苗木生产技能2大部分,共有林木种子采集、林木种子调制、林木种子贮藏、种子品质检验、苗圃区划、苗木培育和苗木出圃等7个分项,种子品质检验和苗木培育又分若干项,技能要求共18项(详见图1)。
图1 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技能要求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广西林业职业岗位(群)任职要求,考虑到在本专业课程体系中与其它课程的前后衔接,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是:使学生具备必需的林木种苗生产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扎实的实践操作技能,达到林木种苗工高级工的水平,并且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具体体现在:⑴能进行苗圃设计和组织施工;⑵能进行林木种子的采集、调制、贮藏和检验;⑶能较熟练地进行播种、苗木移植和管理;⑷能较熟练地进行扦插、嫁接操作;⑸能较熟练地进行容器育苗营养土的配制、装袋置床和管理;⑹能进行大棚的建造和大棚育苗的管理;⑺能较熟练地进行培养基配制与灭菌、植物组织培养无菌操作;⑻能进行苗木调查和出圃操作;⑼能合理使用除草剂;⑽能开展育苗项目管理;⑾具有严谨的学风、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创新意识;⑿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精神与团队意识。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
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1—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
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引用标准(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2—(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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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风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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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造林区域范围表 表 C.1
内蒙古:卓资县、凉城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塞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 和林格尔县、东河区、 内蒙古 昆都仑区、青山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 山西: 山西: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苛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古交市、阳曲县 、清徐县、娄烦县、吕梁市、介休市、灵石县、侯马市、霍州市、汾西县、吉县、安泽县、大宁县、浮山县、古县、隰县、 襄汾县、翼城县、永和县、乡宁县、曲沃县、洪洞县、蒲县、河津市、永济市、闻喜县、新绛县、平陆县、垣曲县、绛县、 稷山县、芮城县、夏县、万荣县、临猗县 河南: 河南:义马市、灵宝市、渑池县、卢氏县、陕县 陕西: 陕西:西安市、延安市、铜川市、渭南市、咸阳市、宝鸡市(陈仓区、金台区、渭滨区、千阳县、陇县、凤翔县、麟游县、扶 风县、眉县、岐山县)、榆林市(米脂县、吴堡县、绥德县、子洲县、清涧县)、商洛市(洛南县) 甘肃: 甘肃:庆阳市、平凉市、天水市、定西市、临夏州、兰州市、白银市、甘南州(合作市、临潭县、桌尼县、玛曲县、碌曲县、 夏河县) 青海: 青海:海东地区、西宁市 宁夏: 宁夏:全区 内蒙古: 内蒙古:卓资县、凉城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塞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 和林各尔县、东河区、 昆都仑区、青山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
黄河上中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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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造林区域范围表 表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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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造林区域范围表 表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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