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财税法律服务系列——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论股权代持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持有方式,逐渐引起了 人们的。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委托他人(即名义股东)代为 持有股权的行为。股权代持的背后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代持合同的法律效 力、股权权属的变化以及代持期间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本次演示将对股权代持的 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在股权代持期间,名义股东是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所有人,因此对外承 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然而,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仍享有实际的股权权益。 这种股权权属的变化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保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1、代持期间权利和义务的承担
1、代持期间权利和义务的承担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代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出资 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 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股权代持的认定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 因素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因素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这是判断股权代持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持 有股权,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股权代持。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因素
2、股权的行使和利益分配情况。实际出资人通常会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 议,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如投票权、表决权等,并约定利益的分 配方式。因此,对股权的行使和利益分配情况进行审查,也是认定股权代持的重 要手段。
(一)认定股权代持需要考虑的因素
3、其他股东的知情情况。在认定股权代持时,需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知道代 持的情况。如果其他股东明知代持情况,那么这种代持关系就比较难以认定。
股权代持操作流程
股权代持操作流程
股权代持这件事儿,大体上可以这么理解:
先谈妥条件:
假设你手里有钱想投资个公司,但出于某些原因不方便直接持股,你就得找个靠谱的朋友或者合作伙伴,你们俩先坐一块儿,好好商量一下,他愿不愿意帮你“挂名”当股东。
签份合同:
你们俩谈得拢了,就得把约定的内容白纸黑字写下来,签个《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里得写清楚,这股是谁掏的钱(你),谁名义上是股东(他),占了多少股份,钱怎么给,公司分红了归谁,投票表决时听谁的,等等。
付钱给人家:
你按照协议约定,把购买股份的钱给对方,或者直接打入公司账户。
变更股东名册:
他收到钱后,拿着这份协议,按照国家的规定,到工商局等地儿,把你的股份正式挂在他名下,对外来看,他就成了这家公司的股东。
扮演好“影子股东”:
之后的日子里,他要代表你参加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时候,得按你的意思来。
要是公司挣了钱分红,他得分到的钱,还得转给你。
日后回归本尊:
到了你们约定的时间,或者发生了特定的事情,你想收回自己的股权了,那就要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让他把股份转回到你名下,这就又要走一系列的手续,比如签个股权转让协议,再去工商局改名过户。
保密和万一有矛盾咋办:
为了保险起见,你们的协议里还会包含保密条款,也就是说,这事不能随便往外说。
要是合作过程中产生了分歧或者矛盾,协议里也会写清楚怎么解决,比如先商量,商量不好就找人调解,再不行就去仲裁或法院告状。
总的来说,股权代持是个严肃的事情,全程得按规矩来,所有的操作都得有合法合同做支撑,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股权代持案例
一、汇川技术《投资委托协议》2004年汇川有限引入朱兴明等16名自然人股东时,美国艾默生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以汇川有限侵犯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为由对汇川有限提起诉讼,并将曾供职于艾默生的汇川有限股东熊礼文列为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共同被告。
考虑到新引入的16名自然人股东中,有10人曾经在艾默生工作,5人仍在艾默生工作,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新、老股东签订了《投资委托协议》,协议约定:(1)朱兴明等16名自然人成为汇川有限的新股东并负责缴付汇川有限第二期出资150万元,同时,蒋顺才、熊礼文、李友发等3名老股东将其原出资额中的101.88万元转让给朱兴明等16名自然人;(2)朱兴明等16名自然人认缴第二期出资及受让原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共计251.88万元,股权比例为83.96%)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仍委托蒋顺才、熊礼文、李友发等3名老股东代为持有;(3)朱兴明等16名自然人作为委托方有权随时要求终止与蒋顺才、熊礼文和李友发的委托持股关系,并要求该3人将代持的股权变更至委托各方或其指定的人名下,委托各方或其指定的人无需再向蒋顺才等三人支付转让价款。
2007年5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艾默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风险消除后,新老股东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
二、利尔化学《股权委托代理合同》利尔有限设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共有21位,其中11位自然人股东受71名投资者的口头委托代理持有48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4%。
2003年2月16日,除委托人陶新霞以外的其他70名委托人均与受托人补签了《股权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如下:①委托人将各自持有利尔有限的股权全权委托受托人代理;②委托人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尔有限分红所带来的收益,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③委托人在股权转让和继承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但委托人股权转让仅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股东内部进行;④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可以行使的一切权力;⑤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力时,事前应与委托人协商,事后应将股东大会的决定告知受托人,但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不一致时,则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决定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力。
代持股权
代持股权代持股权,简单说就是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代为持有和管理。
这种模式在现代商业中被广泛运用,为股东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投资和管理方式。
本文将从代持股权的定义、操作流程、目的与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代持股权是指一方通过协议与代持方就其拥有的股权进行约定,将股权的管理和行使权转移给代持方的一种行为。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权或者需要委托他人操作的时候,就可以选择代持股权。
这种模式可以灵活应对股东个人或投资机构的需求,更好地管理股权。
代持股权的操作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股东与代持方签署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期限、代持方的权责和报酬等条款。
然后,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移到代持方名下,包括相关股权证书或电子化机制。
此后,代持方将负责代为行使股东权益,并根据协议向股东报告相应情况。
一旦协议约定的代持期限届满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出现,代持方会将股权重新归还给股东。
代持股权有着多种目的。
首先,对于股东而言,代持股权可以减轻其日常的管理和决策负担,将一些琐碎而繁杂的事务委托给专业的代持方处理,从而更好地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
其次,代持股权可以增加股权的流动性,即使在无法亲自行使股权的情况下,股东也能够通过代持方实现股权价值的变现。
此外,代持股权还可以帮助股东分散风险,通过委托给不同的代持方,将股权分散在多个渠道,降低风险集中度。
然而,代持股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选择合适的代持方至关重要。
股东需要谨慎选择可信赖的代持方,以确保其权益能够安全和有效地代为行使。
其次,代持股权需要清晰的协议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报酬,以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另外,代持股权的操作也需要注意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代持股权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股权投资和管理方式,为股东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好的管理机会。
通过与专业的代持方合作,股东可以将一些决策、管理和风险分散的问题交由代持方处理,从而更好地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协议是指一方(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代为持有或管理的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应用,其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合法的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一旦股权代持协议发生纠纷,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纠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对纠纷进行公正、合法的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
在股权代持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委托人交付的股权管理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会对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双方共同遵守。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股权代持协议的顺利履行,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保护和支持。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股权代持协议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商业交易和投资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司法考试2020年商法知识点:股权代持
司法考试2020年商法知识点: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
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26)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
假冒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假冒人承担责任,被假冒的善意第三人免责。
【例题·多选题】姜一作为实际出资人投资1000万到北京天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与胡万订立股份代持协议,让胡万为名义股东。
另查明,2013年天达公司盈利10亿元。
下列错误的是?()A.1000万的投资所获收益应当由姜一与胡万均分B.如胡万擅自将该股份出质给李四,该质权无效C.姜一请求胡万将其持有的名义股份过户给自己,应当征得天达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D.姜一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应当以胡万为被告[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2013-11-30猛戳右边关注☞☞深港律商智库律商会【LAWMBA】分享一、关于定义应该说官方并未对该定义做出明确规范,民间对股权代持有如此定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关于涉及法律问题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其实就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等都可以找到具体指引规范;而另外两种则涉及狭义的民法和商法中公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显然,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并未能解决该后两大问题,稍后会介绍。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如前所述,属于传统的民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
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
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但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不可避免,实际上,我国的立法界亦有同样考虑。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
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股权代持协议(全面解读版)
股权代持协议(全面解读版)一、前言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代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协议。
本文将对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代持人)约定,由代持人代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协议。
定义: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代持人)约定,由代持人代为持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协议。
2. 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独立性。
它不改变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信息,但实际出资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益。
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独立性。
它不改变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信息,但实际出资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益。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代持股权的数额与比例:明确代持股权的数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代持股权的数额与比例:明确代持股权的数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股权收益分配:约定代持人应将公司利润、分红等权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实际出资人。
股权收益分配:约定代持人应将公司利润、分红等权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实际出资人。
3. 参与决策与选择管理者:实际出资人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参与决策与选择管理者:实际出资人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 股权转让与回购:约定股权的转让、回购条件、价格及方式。
股权转让与回购:约定股权的转让、回购条件、价格及方式。
5.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事项。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事项。
6.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违反协议时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违反协议时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3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正规范本(通用版)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1.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代持人)暂时持有另一方(被代持人)的股权,直到特定条件满足时再将股权转交给被代持人或第三方。
股权代持一般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来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2. 股权代持的目的•保护被代持人的利益,避免股权被滥用或转让给不合适的人;•确保特定条件得到满足后再行转让股权。
3. 股权代持的主要形式股权代持有几种主要形式:信托:被代持人将股权交由信托机构代持,信托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力;委托:被代持人将股权交由委托人代持,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力;代理:被代持人将股权交由代理人代持,代理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力。
股权代持协议一般包含要素: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身份信息;股权代持的范围和期限;股权的行使和转交条件;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5.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法律监管不明确,可能导致协议效力受到质疑;•协议约定不清或存在漏洞,可能造成纠纷;•被代持人可能面临损失或利益受损。
6. 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股权代持是合法且被广泛采纳的做法。
然而,在其他一些地区,股权代持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7. 股权代持的税务影响股权代持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应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税务规定。
8. 股权代持的保密义务代持人在代持股权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关于股权代持的机密信息。
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代持人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投票权、股东会议代表权等。
10. 股权代持的转让限制股权代持协议可能约定了股权的转让限制,如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满足特定条件。
11. 股权代持的费用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代持人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费用作为代持服务的报酬。
12. 股权代持的结束条件股权代持协议一般约定了股权代持的结束条件,可能包括特定日期的到来、特定事件的发生等。
13. 股权代持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股权代持协议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持有方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界定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界定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在这种关系中,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而名义股东则是代持股权的人。
二、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界定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因此,名义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与实际出资人相同的权益。
3.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出资人往往通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公司分红等方式实现其投资权益。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与詹某股权代持纠纷案2013年9月29日,王某与詹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詹某在A公司所持的10%的股权为王某自愿代持。
协议签订后,王某完成实际出资,詹某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 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情况十分常见, 为便于理解, 现就股权代持相关概念进行阐述。
一、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认缴、缴纳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但其身份未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 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及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在公司股东信息中查询到此人。
实际出资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出资或认缴出资, 承担了股东义务; 二是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他人(即名义股东) 名下; 三是第三人无法知悉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二、名义股东名义股东, 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 是指并未出资或认缴出资, 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等文件中均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
名义股东实质上是代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但第三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 均认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委托持股的关系。
依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将支持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公司法务】最高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含四大实务要点)
【公司法务】最高法: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含四大实务要点)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基于法律规避、企业改制、股权信托设计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因此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二者个人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一、理论基础在公司实务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出资,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关系以及权益分配,只要该合同没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
名义股东虽然仅在名义上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私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而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名义股东在赔偿之后,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雷振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168页。
)股权代持的基本特征:第一,在公司登记事项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公示的股东不符或不完全相符。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商事登记事项因公示而取得公信力。
如果公司登记中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股东不符,只有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公示的股东才能取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
第二,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契约、信托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也就是说,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不一致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通过公司设立者的申请登记行为使之得以实现。
如果是由于申请登记者的错误申请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有误而造成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者不一致,则不是隐名出资的问题了。
如果显名股东为虚构主体,但由于显名股东实际上并不存在而不产生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之一——股权代持关系认定的条件
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之一——股权代持关系认定的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对于存在股权代持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能结合申请机构的其他情况,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实务当中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本次股权代持系列文章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股权代持关系认定的相关事项做一梳理。
本次股权代持系列文章暂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条件第二部分,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第三部分,名义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01 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或隐名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质上是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通过与名义出资人达成某种合意,由名义出资人向公司认缴或者是实缴出资,并且在表面上是由名义上的出资人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最终由实际出资人分得公司利润、承担相应责任。
02 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是指通过对公司股权的真实认缴、真正出资的人,享有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没有被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在公开的查询渠道也查不到其任何出资信息,亦无法知晓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03 名义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是指并未真正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根据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在工商管理部门相关系统中登记为股东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投融资“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代持协议书)
股权投融资“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股权代持协议书)来源:投行法库关于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如下所示:1、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
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股权代持的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等情形;二是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用范文(正式版)股权代持的17个法律要点(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
股权代持的17个法律要点1. 股权代持是什么?股权代持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代持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控制权和经营权由代持人行使。
2. 股权代持的目的股权代持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或者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投资计划。
通过股权代持,股东可以将管理权交给专业的代持人,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3. 股权代持的法律要求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
是股权代持过程中的17个法律要点:1.股权代持协议:股东和代持人之间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权益保护:股权代持协议应包含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确保代持人不会滥用股东的权益。
3.代持期限: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代持的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续签。
4.代持报酬:协议应明确代持人的报酬方式和金额。
5.代持人的责任:代持人应负有合理的勤勉和谨慎义务,保护股东的利益。
6.代持人的权利:协议应明确代持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例如投票权和出售权。
7.代持人的义务:协议应明确代持人需要履行的责任,例如提供投资建议和定期报告。
8.信息披露:代持人应向股东及时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报告。
9.股东知情权: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股东对代持人的行为和代持股权的使用有知情权。
10.代持人的保密义务:代持人应对获得的关于股东和股权的信息保密。
11.代持人的行为限制:协议应明确代持人的行为限制,例如不得与竞争企业合作。
12.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应明确解除协议的条件,例如股东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13.争议解决机制: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14.协议的可转让性:协议应明确是否可转让股权代持协议,以及转让的条件。
15.协议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协议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16.协议的生效日期:协议应明确生效日期或条件。
17.协议的修订和修改:协议应明确协议的修订和修改方式。
附股权协议代持书模版股权代持协议协议双方:股东:[股东姓名/公司名称]代持人:[代持人姓名/公司名称]为了管理和代持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代持股权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代持人进行管理和代持,股东仍然保留股权的所有权。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I. 什么是股份代持?股份代持是指由代理人持有股东名下股份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代理人持有。
代理人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并按照协议向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支付代持费用。
II. 股份代持的法律规定1.股份代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名下的股份委托给他人代持,但代持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代持股份的协议应当书面订立。
另外,《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转让股份、收取股利和出席、表决公司股东大会等。
2.股份代持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委托他人代持其股份:•企业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股份代持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例如代持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3.股份代持的责任和义务股份代持人需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行使代理日常管理和决策职权等,但是对于涉及公司生死的决策,如增发股份、更改公司章程等,则需要经过原股东授权方能执行。
此外,代持人需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关于持股的行使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
III. 股份代持案例分析1.搜狐CEO张朝阳与携程董事长梁建章之间的股份代持争议2006年,张朝阳通过代理人购入梁建章旗下子公司上市公司携程的股份,后与梁建章形成共振基金,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但梁建章却采取股份代持的方式控制相关股票,最终导致张朝阳的股权被稀释。
最终,这起争议经过诉讼解决,张朝阳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并该案例也引起了相关股份代持法律法规的关注和讨论。
2.分析股份代持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的一种形式,需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在进行股份代持时,公司及合同需要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尽可能降低风险。
委托人也要认真审核合同细节,并在合同中注明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重要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股权代持是一种经济活动,即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权,为代被持有方行使股权的权利,以达到某种经济目的的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和保护的。
股权代持协议一般由双方自愿订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协议中得到明确的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任何法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只要股权代持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双方之间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障。
一旦股权代持协议的履行出现问题,如代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权、代持方未履行协议中的义务等,被持有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证据等综合考虑,判断协议的效力,并对协议的履行进行裁决。
因此,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和实现。
最后,股权代持协议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认可来发挥作用。
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权代持的制度,包括代持方的义务、代持期限、出售限制等内容。
股权代持协议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订立,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相关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
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发挥作用,具备法律效力。
总之,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双方的自愿订立、受到法律保护和司法途径的保障。
同时,股权代持协议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认可来发挥作用。
鉴于股权代持协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应慎重考虑和明确协议的内容,以确保合法合规。
代持股协议标准版(股权代持)
代持股协议标准版(股权代持)一、引言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股权安排方式,它指的是一方(代持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持有股权。
代持股协议是委托人与代持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代持股协议的标准版,包括其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代持股协议的内容1. 双方信息: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的准确性。
2. 代持期限:协议应规定代持期限,即委托人委托代持人持有股权的时间范围。
代持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根据特定条件或事件的发生而终止。
3. 股权份额:协议应明确委托人委托代持人持有的股权份额,包括具体的股权数量或比例。
委托人应确保所委托的股权份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代持人权益:协议应明确代持人作为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股权收益、表决权和转让权等。
代持人应合法行使其作为股权持有人的权益,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
5. 委托人权益:协议应明确委托人作为股权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股权收益、表决权和转让权等。
委托人可以要求代持人按照其指示行使股权,并享有委托人作为股权所有人的权益。
6. 代持人的义务:协议应明确代持人作为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保管股权证书、履行股权转让手续、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等。
代持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7. 委托人的义务:协议应明确委托人作为股权的所有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支付代持费用、提供股权证书、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等。
委托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支付代持费用。
8. 协议的终止:协议应规定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代持期限届满、委托人或代持人提前解除协议等情况。
协议终止后,代持人应将股权返还给委托人。
三、代持股协议的法律规定代持股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一些与代持股协议相关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代持股协议涉及的股权属于公司法范畴,委托人和代持人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特别是有关股权的转让、表决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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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财税法律服务系列——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因利益分配关系等因素,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持有股份;因法律监管等因素,自身不方便持有股份;应对金融机构,融资方可以互相担保,方便融资;通过代持方式规避股份公司人数限制。
一、IPO股权代持监管层态度及核查手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在申报期间未清理,一旦被发现即构成IPO实质障碍。
律师在核查股权代持的手段主要有:
(一)通过访谈了解股东出资的理由、资金来源、出资过程;
(二)然后查询并获取实际出资人的简历、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及其他出资合理性;
(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己不存在代持行为。
律师及券商对股权代持核查难度较大,除非在IPO核查期间有人向证监会举报,其余核查手段很难发现股权代持,因此律师在核查时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签署兜底协议,承诺不存在代持行为。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认可股权代持的效力,实务中股权代持现象较为普遍。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在实务中股权代持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但根据最新的最高法裁定,一旦被代持企业上市,即会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三、股权代持法律及税务风险
(一)被执行风险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
(二)被代持方否认引发的税务风险
在《吴新军与宿迁市宿豫地方税务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
案中,原告吴新军系秀强投资公司的一名股东,出资7.14万元,占比1.43%。
秀强投资公司持有秀强玻璃10%的股权,于2014年8月期间进行减持,并于2014年9月将其收益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后,按照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宿豫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向秀强投资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以秀强投资公司减持股份并向股东分配收益为由,要求秀强投资公司告知股东应依法纳税,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吴新军以代持为由进行抗辩。
(2017)苏13行终18号的判决如下:
1.投资公司否认曾将相关股份转让给股东个人;
2.吴新军所提供的转让协议并不是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吴新军未曾向投资公司支付过转让股份的对价。
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新军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这是一个典型代持失败的案例,被代持公司否认代持这一事实,导致当事人被税局追缴相应的税款。
(三)合同无效风险
2018年3月,最高院的2454号裁定直接标志着以后被代持企业上市就会导致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判无效,一旦被代持企业上市即面临代持协议无效。
具体关于合同无效的2454号裁定相关内容如下:
本案杨金国与林金坤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与《协议书》,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这些规定有些属于法律明确应于遵循之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上述诉争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此案件已经被最高院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同时最高院指出股权返还属于履行不能,后续如何返还财产,尚未确定。
该案件预计在明年再审,具体结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我们还可以参考龚如心代持民生银行案,由于此案件判决未上网,根据我们查询到的信息如下:
按照最高法的计算标准,初始投资经过12年时间后,股票的市值按照判决前20日均价5.81元/股计算,股权和分红的金额已经接近50亿元。
华懋集团获得20亿元的补偿,中小企业公司拥有30亿元的收益,华懋集团仅仅获得了40%的利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后续的案件关于收益的分配,很有可能以此案为依据。
因此代持合同一旦被判令无效,财产股权收益的分配将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四、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相关税收规定
(一)所得税
根据目前总局的文件可以看出,总局在所得税方面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代持基本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限售股代持减持的缴税方式。
具体规定如下: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代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征税原则,消除了因企业转付给个人带来的税务上的双重征税风险。
例:王某在2007年给南方公司100万元,以南方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某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2015年,公司市实现顺利上市。
2018年,解禁期之后,南方公司将限售股出售,扣除增值税后转让收益1000万元,由于南方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税务机关按照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该限售股转让如何缴税?
答:南方公司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1-15%)×25%=212.5万元,南方公司将税后的收入余额787.5万元转付给王某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公告,王某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目前各地税局均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去判定,企业转让代持股票时,需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个人代持转让股票,免缴增值税。
下面这一案例是营改增前,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营业税的地方案例,具体如下: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转让限售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13年8月19日闽地税函(2013)138号),新大陆集团与新大陆生物减持登记在公司名下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继续延续这一税收基本政
策。
六、非上市企业股权代持税务的监管思路及税收筹划
(一)监管思路
非上市企业股权代持方面目前总局并没有下文对这类案件处理,关于税局的监管思路一般为“形式重于实质”。
这块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为企业代持如何做账的问题上,保存出资凭证,合理解释代持理由,以便向税局解释。
(二)税务筹划
此类业务分为个人为个人代持、个人为企业代持、企业为企业代持三种类型。
个人为个人代持主要是利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的正当理由,降低股权转让收入:
1.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2.利用近亲属、赡养、抚养、继承等特殊关系作为正当理由,降低股权转让收入。
而企业代持企业、企业代持个人股权,则需要根据个人及企业的意图,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七、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建议
如果当事人确需股权代持,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需要做到:
(一)合理确定代持方
从目前法院的判例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尽量选择同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个人持股,以减少未来解除代持协议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和不必要的利益纠纷。
企业代持个人股权,在股权框架搭建上需要提前做好税务筹划,为未来股权变更预留空间。
(二)规范代持协议文本及出资凭证
根据【2017】苏13行终18号判决,当事人在签署代持协议时,合同需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留合同原件及出资凭证。
避免因代持方否认股权代持而造成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