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制定的一种国际商业买卖的术语,旨在提供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运输货物、付款、履行义务和承担风险的范围和方式。
该术语出现于相关法律之前,它不仅有助于双方明确责任,而且也可以帮助贸易关系变得更加明晰。
Incoterms为每种贸易提供了不同的准则。
它们可以帮助消费者和供应商更有效地完成贸易,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障碍,从而提高贸易效率和贸易环境质量。
关于2000年Incoterms的定义主要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EXW、FCA、FAS、CIF。
EXW(Ex Works):交货方式为卖方负责把货物放到工厂以外的指定地点,买方负责把货物从该地点运走,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FCA(Free Carrier):卖方负责把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载运人,买方负责在卖方指定的地点之间支付运费。
FAS(Free Alongside Ship):卖方负责把货物装载到船上,由买方负责支付所有的船费和陆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卖方负责把货物装运到指定的港口,由买方负责支付海运费、保险费和进口税等费用。
由于Incoterms的定义清楚明确,这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帮助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与其他国际贸易术语不同,Incoterms只运用在交易中,确定有关特定交易的责任归属、货物运输范围和货物价款履行方式,以及损失承担方式。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Incoterms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买卖双方都要遵守这些术语的规定。
最后,Incoterms明确指出,无论何时何地,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都必须遵守所有术语定义,以确保一致性和公平。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Incoterms,另外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为违约行为提供赔偿。
总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双方应该根据Incoterms的定义进行交易,以确保交易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从而有效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 rms2000)1999-7-1 18:12【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际商会发布日期:1999-7-1执行日期:2000-1-1引言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 oterm 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
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 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 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 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 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 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时非常必要的。
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 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1)根本宗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由国际商会(ICC)首次于 1936年颁布,现为2000年版本(2000年1月1日生效)。
其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2)制定机关-----国际商会(3)适用范围:第一,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第二,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也即其涵盖的范围只限指“有形”货物,不含“无形”货物,如电脑软件如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卖方交付货物(含货物单据)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含付款)的义务、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方式、保险负担等。
第三,Incoterms并未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如抵押)、违约(如产品质量、数量、包装问题)、违约行为的后果(法律责任)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如不可抗力)等。
即产权转移、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含免责)3项内容(4)主要内容A、涉及事项: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 3、运输方式; 4、风险转移;5、保险办理;6、费用承担;7、出关手续8、货检费用B、划分依据:按照双方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C、表示方式: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10项相对应列明;如卖方义务(10项):A1、A2、A3----A10;买方义务(10项):B1、B2、B3----B10;(5)基本结构:====四组13种贸易术语E组(发货/发货合同)───────────────────────────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通常为出口国)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到货合同)───────────────────────────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通常为进口国)- DAP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AP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AT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注意:①术语名称均以卖方的义务和交货的地点来命名的;②术语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如交货地点、保险负担、运输方式(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FAS、FOB、CFR、CIF 、DES、 DEQ)和风险(货物灭失或损坏)转移的地点和时间;③术语的排列以卖方的义务由小到大依次排列,如E组EXW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而在D组DDP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大;④术语也反映了货物的价格构成,并与其排列顺序一样由低到高依次排列,如E组EXW术语下价格最低,而在D组DDP术语下价格最高。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
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
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
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
FOB术语在《200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有何区别
FOB术语在《200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有何区别?<2000年通则的FOB与1941年美国定义修正本>)的FOB术语比较第一,《2000年通则》与《定义修正本》关于FOB术语的范围不同。
《2000年通则》中的FOB,只有一种形式,是一个完整并有确切内涵的贸易术语,即船上交货,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我国实业界通常称为“离岸价格”。
《定义修正本》中的FOB有六种形式,仅有FOB则不完整,没有确切的内容,必须在FOB后附加说明。
因而两个惯例中的FOB囊括的范围不同,也就决定了两者性质的不同。
第二,《2000年通则》中的FOB与《定义修正本》中FOB的第五种形式FOB VESSEL的异同。
《2000年通则》中的FOB,卖方需负责出口清关,而FOB VESSEL中,卖方却没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及缴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中的FOB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办理投保并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定义修订本》中的FOB则没有作出这样具体的规定。
二、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称“成本加运保费”或“保险费、运费在内价”,使用此条件要注明目的港。
使用这一术语,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一术语也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根据《INCOTERMS 2000》规定,C.I。
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如下:1.卖方必须(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INCOTERMS2000
简析INCOTERMS2000的分组及其特性INTERCOMS 2000,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它是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制定并作出统一解释。
INCOTERMS2000的分组INTERCOMS 2000共定义了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即:E组,F组,C 组,D组。
一、E 组:主要指内陆交货合同EXW。
是最简单的一种出货方式,卖方参与面最小,风险也最小,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就已转移。
卖方的义务:(1)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二、F组:共有3个贸易术语FCA、FAS和FOB(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1、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3、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以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是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交货义务,而主要运费未付。
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于任何方式。
另外以FOB 方式成交,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还有以下3种变形方式: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三、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装运合同)共有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的目的港)、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商会推出《2000通则》时,在其引言中指出,进行国际贸易时,除了订阅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等。
这些合同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但《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
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
与《1990通则》对《1980通则》的修改相比,《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只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
但在规定各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2000通则》在文字上还是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国际商会对《2000通则》的介绍中,将各种常用的专业词语,如“发货人”(Shipper)、“交货”(Delivery)、“通常的”(Usual)等作了明确的解释。
}在内容和结构方面,《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4个组。
E组只包括EXW一种贸易术语,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都是最小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
当⼈们⼀提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不可避免地会联想到国际商会.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际贸易术语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国际商会则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予以统⼀规范,制订、普及和推⼴使⽤解释通则,作为⾃⼰的主要职能之⼀。
因此,⾸先简要介绍⼀下国际商会的情况。
1.国际商会的性质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国际商会的基本⽬的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导致更⼤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
⽬前,国际商会的会员已扩展到100多个国家之中,由数万个具有国际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已在59个国家中成⽴了国家委员会或理事会,组织和协调国家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2.国际商会的职能国际商会主要职能有四个:(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2)促进建⽴在⾃由和公正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3)协调统⼀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种类⼴泛的出版物。
3.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执⾏局、财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及前任会长和秘书长、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会员⼤会,此外还没有国家特派员。
国际商会现下属24个专业委员会及⼯作机构。
这24个专业委员会是:国际商会⼀联合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经济咨询委员会。
国际贸易政策委员会。
多国企业和国际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
计算机、电报和信息政策委员会,银⾏技术和惯例委员会,知识和⼯业产权委员会,环境委员会,能源委员会,海运委员会,空运委员会,税务委员会,有关竞争法律和实务委员会,保险委员会,销售、⼴告和批售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合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东西⽅委员会,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国际商会海事合作中⼼,国际商会反假冒情报局.有关委员会的情况如下:(1)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现代化的运输技术的使⽤、⾃动信息处理的增长以及市场不稳定诸因素造成的商业惯例变化提供建议;对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法律的差异提出解决意见;积极参加其他有关国际团体。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INCOTERMS2000(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引言组别术语缩写术语英文名称术语中文名称E组发货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FASFreeAlong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IPCarriageandl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货到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
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 卖方义务B 买方义务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中英文对照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
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
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
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或《incoterms2000》) 1、是由国际商会编写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2000通则,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多的惯例。
2、《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2000通则包括13种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e、f、c、d组 (一)《2000通则》包括e、f、c、d四组13种术语 1、e组术语:exw(发货合同) exw 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2、f组术语:fca;fas;fob(主要运费未付术语)(装运合同)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3、c组术语:cfr;cif;cpt;cip(主要运费已付术语)(装运合同)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d组术语:daf;des;deq;ddu;ddp(到达)(到货合同)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二)13种贸易术语含义的主要区别与联系参见教材(462-463页) 重点掌握适用的运输方式、风险划分的界限。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论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简介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是为解释国际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国际规则。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以避免因国家不同的解释而引起的不确定性,或者至少是等效的术语,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的当事方常常不相互理解交易习惯。
这会造成误会,纠纷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金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宣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称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于1953、1967和19在1976、1980和1990年发布,现在在2000年版本中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应强调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范围仅限于与销售相关的销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付已售出的商品(指“有形”商品,不包括“无形”商品,例如计算机软件)。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似乎特别有两个非常普遍的误解。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其次,人们有时会误以为它规定了当事方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直强调的那样,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仅涉及销售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合同,并且仅限于某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于进口商和出口商,当然有必要考虑完成国际销售所需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
国际贸易的完成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还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其中一个合同,即销售合同。
但是,当双方都同意使用特定的贸易术语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
例如,当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条款CFR和CIF 时,他只能通过海上履行合同,因为根据这两个条款,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货单或其他海事文件,并且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自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全称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它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它是国际商会制订的,几经修改,最新的版本是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2000.Incoterms的结构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
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发货)———————————————————————————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与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lecture 3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张雅琼推荐参考资料:⏹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ICC)的网站。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北京:中信出版社,2000。
知识点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通常用简短概念或英文字母表示,明确交货地、货物运输、保险及进出关等事项。
⏹国际贸易术语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商人们选择适用。
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一个贸易术语,则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的广泛使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很大方便,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大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知识点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目前最具广泛影响、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
1936年,国际商会收集了关于国际贸易的若干惯例,加以编订,称之为“国际商业术语(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Incoterms”;它有另一个名称叫“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e Terms )”,“Incoterms”也就成了它的简称,例如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便被简称为“Incoterms199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编订之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笔作了补充和修订。
这样一次一次地更新其内容,是为了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步。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组别术语缩写术语英文名称术语中文名称E组发货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face=Courier>D组货到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资料来源:/html/001/013/002/5446.htm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资料来源:/cn/tansuo/01102302001_0.htm199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 1990年7月1日生效)前言从一个国家运送货物至另一国家,作为一笔商业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可能是一项有风险的事务。
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交货,则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气氛可能降低到引起诉讼的程度。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导语: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个标准性文件,用于解释和统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
该通则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减少因语言和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本文将对《通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和概述。
一、引言《通则》首先介绍了该文件的背景和目的,强调了术语的重要性以及统一解释的必要性。
通过明确和统一术语的定义,可以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沟通和交流的成本,为各方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术语解释的原则《通则》明确了术语解释的原则,包括解释的普遍适用性、解释应考虑国际实践和习惯、解释应遵循语言的通常含义等。
根据这些原则,解释应尽量准确和合理,避免歧义和误解。
三、术语的解释《通则》列举了大量涉及国际贸易的术语,并对其进行了解释。
这些术语涵盖了贸易合同、国际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等方面。
例如,对于“FOB价”这一术语,通则解释为“离岸价”,即卖方交货到装运港口,买方负责运输和费用。
又如,“信用证”这一术语被解释为一种支付方式,即银行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卖方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证明文件。
四、解释的例外情况《通则》还指出了一些解释的例外情况,即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术语的解释可能存在例外。
例如,当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特殊的解释方式时,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此外,某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可能对特定术语有自己的解释,应以其规定为准。
五、解释的效力《通则》明确了解释的效力,即各国和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通则》的解释。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引用了《通则》,则应按照《通则》的解释执行。
但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引用,《通则》的解释只能作为一种指导性参考。
六、应用范围《通则》的应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和各种合同类型。
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
无论是买卖双方、物流公司、金融机构还是政府部门,都可以参考和应用《通则》的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区别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区别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区别介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交货条件规则,旨在标准化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术语和义务。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0年版本。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2010年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贸易环境和需求。
国际商会决定于2023年底发布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2023。
主要区别新版本的Incoterms 2023相较于旧版本的主要区别如下:1. 核心术语没有变化Incoterms 2023仍然包括11个核心术语,即EXW(交货已装运)、FCA(装运前)、FAS(装运港)、FOB(船上交货)、CFR (成本加运费)等。
这些术语的定义和使用方法保持不变。
2. 增加适用性说明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Incoterms 2023增加了更详细的适用性说明,以帮助贸易商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术语。
3. 增加安全条款在Incoterms 2023中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安全方面责任”(Security-related Obligations)。
该条款要求卖方和买方在贸易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程序,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4. 确定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的责任Incoterms 2023明确了各个术语下买方和卖方在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方面的责任。
这有助于避免争议和误解,提升贸易过程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5. 强调适当保险的必要性根据Incoterms 2023,卖方需要根据交货条件的要求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
这样可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得到适当的赔偿。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则,能够帮助贸易商在交易中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 2023相较于旧版本,增加了适用性说明、安全条款和保险要求,更加适应了当前的贸易环境和需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释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
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
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
《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
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
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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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
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国际惯例,为节省贸易商们的谈判时间,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2000。
Incoterms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以更大的数量在更多的国家销售。
但是,随着国际销售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销售合同的起草如不适当,产生误解和代价昂贵的交易纠纷的可能性也增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其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并可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个全世界无可争辩的合同标准就不断更新以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持同步。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变得更简单明了,每一个术语都被修订过。
ICC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足以满足世界各地的商业需要。
引言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INCOTERMS 2000》明确了适用范围,其仅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
且其货物仅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
《INCOTERMS 2000》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
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
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1、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2、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
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
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发货)----------------------------------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几组国际贸易术语是对买卖双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的划分。
也可以说是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我们可以理解,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术语的详细解释:1. E组术语(EX-works)E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 F组术语F组术语包括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属于装运合同。
3.C组(主要运费已付)C组包括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ost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
其费用划分点是目的港,而其风险的划分点则是装运港。
4.D组(到达)D组包括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CIF三种。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书。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代替。
.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注: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从而形成FOB的变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对CIF术语的解释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按《INCONTERMS 2000》规定,CIF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1.卖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书。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
(5)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和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在CIF术诘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因此,采办此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我们曾将此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就将CIF合同的法律性质误解为“到货合同”。
在此须明确一点,那就是CIF与其他C组术语以及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即完成交货义务。
在此之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术语中,卖方所办理的保险的责任仅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物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2000年通则》中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它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险、罢工、暴动及民变险。
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进行投保。
此即我们合同中通常所列的110%的由来。
3.象征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看,CIF术语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