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标 签】小客车数量调控【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11-2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北京小客车指标申请办事指南(单位)
北京小客车指标申请办事指南(单位)来自【北京论坛】一、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单位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小客车包括:9座及9座以下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单位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机关单位购买小客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指标,应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并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应在5万元(含)以上。
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应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同样可以作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三、单位申请指标有数量限制吗?数量是如何确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新注册企业当年申请配置指标,填报税额应为截止到申请日的上月底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
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填报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但计算可申请编码数时会扣减上年度已中签编码数。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可在网站()从“新购车辆填报”模块填写申请,并设置密码,申请成功后获得申请编码。
以后可凭(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进行查询、修改或打印等操作。
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获得编码,并设置密码,以后可凭(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或打印,也可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 对外办公窗口办理查询、修改或打印。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张明超等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明超等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王伟【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一审法院;收取上述材料后;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当事人】张明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一审法院收取上述材料后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当事人-个人】张明超【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诉至一审法院收取上述材料后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代理律师/律所】于洪亮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牛秋燕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张艺卉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洪亮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牛秋燕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张艺卉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洪亮牛秋燕张艺卉【代理律所】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明超;诉至一审法院【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收取上述材料后;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及公安部根据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二条的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其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及公安部根据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二条的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其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北京市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2018年修订版
北京市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2018年修订版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5日目录: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二、申请配置指标操作说明三、阶梯中签率说明四、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五、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说明六、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说明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军(警)身份证件和在部队办理的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
(三)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效的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证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四)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注1:“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例如:2018年1月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
】注2:“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二)家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核、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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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2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北京小客车指标转让协议书5篇
北京小客车指标转让协议书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枚有效的北京小客车指标,并有意将其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北京小客车指标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北京小客车指标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指标,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转让标的本协议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拥有的北京小客车指标,具体指标信息如下:指标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指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号(VIN):____________等。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___日内将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甲方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指标的过户手续。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指标拥有完全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该指标无争议、无抵押、无追索权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指标无法过户或产生纠纷,甲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承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费用。
3. 双方应当密切配合,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甲方应当在收到全额款项后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事宜。
4. 乙方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指标,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指标被收回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或完成支付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8北京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单位)
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单位)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5日目录: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二、申请配置指标操作说明三、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四、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说明五、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说明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一)单位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企业申请指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同样可以作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申请指标有数量限制吗?数量是如何确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5个。
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5个。
新注册企业当年申请配置指标,填报税额应为截止到申请日的上月底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
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填报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但计算可申请编码数时会扣减上年度已中签编码数。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编码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编码。
二、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操作说明(一)如何注册与登录?1.2014年1月1日前未申请过摇号的新用户,可在网站()首页点击“我要注册”,选择用户类型,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并设置密码,完成账户注册。
注册成功的用户凭“手机号+密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458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30日最新修订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30日最新修订版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27号令),结合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修订补充:《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条个人、营运小客车、其他单位的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置比例,按本《实施细则》(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年度配置。
北京新车上牌流程
北京新车上牌流程购车结束后先要办理保险,先要拿到交强险的正本,然后可以办理新车手续,新车购买完成,拿到您手里的所有物品共有以下几项1 发票.共有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共三联,有的店也会将最后的抵扣联也交给客户一共就是四联。
2 车辆信息表.信息表为A4纸打印,右上角会有二维码,切记不要把二维码污染,更不能折叠,车辆信息表是和发票一并开出的,如果出了问题,需要重新开发票,很麻烦。
3 车辆合格证原件.有可能有些4S店的车辆合格证被抵押在银行,可能当时拿不到,记得要复印件。
4 保单,尤其是交强险副本.办理保险需要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自己验车的话就是这些,拿到手里的票据也就是这些,然后就可以办理新车的手续了。
办理验车上牌首先是工商验证和缴纳购置税,工商验证所需手续是:发票联,注册登记联和合格证原件,很简单,把三张票全交给办公人员,盖上章就可以了,大概五分钟内就可以搞定(除非排大队),工商验证主要是为了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缴纳购置税最头疼的就是缴税,记住,需要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发票的报税联,一共四份。
北京地区最出名的就是姚家园的东方基业,其次就是东铁营桥北面的方庄购置税征集处,什么时候去都是人山人海,建议去崇文国税第十税务所(珠市口东大街甲11号)那里的人比较少,另外东方基业那边是只能刷卡的不收现金,一定要注意!上交的手续只有车辆信息表和报税联,还有两份复印件。
此时手里的手续一共还有以下几份:发票联,注册登记联,合格证原件,保险单,购置税证明(小蓝本)及副本(两者相连在一起),购置税发票,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证合格证复印件(保险的身份证与合格证复印件不算)保险单(商业险正本,交强险正本,副本),做完工商验证和缴纳购置税之后就是去检测场,这个是要根据你户口所在地、或者是暂住证的所在地来决定去哪个检测厂的,到达检测场,首先要先做的是环保和外观,主要是检查车辆是否与合格证的信息相符,并且看车辆注册是否属于此检测场的范围之内,需要向工作人员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检查合格后会有两份单子,一份是环保单,一份是外观单,然后到环保的窗口缴费,上线车辆是200元,免检车辆是50元,这是押金,会退还部分的,如果是免检车辆,交费后直接向环保窗口递交环保单,外观单,合格证原件,盖章后复印合格证原件,之后回去拓号,就是车身上的车架号,盖章后将手续再递回环保窗口,领取环保绿标,免检车辆的环保外观工作完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京交运发〔2016〕407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407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 年第243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 年第227 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租赁小客车配置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2.附件1-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 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
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
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
小客车家庭积分入围
小客车家庭积分入围
小客车家庭积分入围是指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中,根据家庭积分排序入围的情况,对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
在北京市2023年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中,入围“分数线”为60分,比2022年提高了4分。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积分达到60分的家庭都可以在今年排到指标,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家庭成员中最早在系统注册时间先后排序。
通过积分排序入围名单可以看到,排在第一位的家庭总积分为258分,该家庭有三代人参与摇号,成员最早注册时间为2011年2月19日。
此外,总积分超过200分的家庭共有251个,“高分家庭”明显多于去年。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小客车家庭积分入围的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一、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小客车包括:9座及9座以下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军(警)身份证件和在部队办理的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效的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证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注:1、“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指的是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可以断月,不能断年。
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比如:2012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07年至2011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2、“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指的是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顺延申请小客
车更新指标时限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顺延申请小客车更新
指标时限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市民和单位出售、报废车辆后,由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更新指标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个人和单位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进行顺延。
具体通告如下:
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截止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个人和单位,申请时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截止日不在上述时段的,仍应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规定,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