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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川财社〔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326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各相关单位: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工作,规范我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按照任务量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主要包含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以下简称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等项目的专项资金,并适时充实调整。

第三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主要按照据实据效的方法进行分配,并参考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实效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卫生厅负责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数据和任务量,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待预算下达后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成都、自贡、攀枝花、绵阳、广元、遂宁、宜宾市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125号)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月12日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125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持续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医联体建设网格化布局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联体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以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不断完善城市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城市大型公立医院主动下沉资源,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推进区域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构建管理紧密型城市医联体。

2020年4月底,试点城市全面启动网格化布局管理,每个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联体。

2020年,试点城市网格化布局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城市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1.网格化布局城市医联体建设。

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市(州)级以上城市,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川卫办发〔2021〕219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21〕18号)和《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征求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将《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印发你们,关于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评审办法等,我厅将另行通知。

附件: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四川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一、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三、心脏导管消融技术;四、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五、全胰腺切除术;六、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七、髋、膝关节置换翻修技术;八、颈、腰椎间盘置换技术;九、全椎体切除技术;十、足趾移位拇指再造技术;十一、角膜移植技术;十二、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技术;十三、口腔颌面复杂种植诊疗技术;十四、输尿管镜诊疗技术;十五、面目轮廓整形技术;十六、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十七、经皮肾镜技术;十八、内镜超声介入治疗技术;十九、超声引导下的肿瘤介入治疗技术;二十、胎儿先天性畸形超声诊断技术;二十一、海扶刀治疗技术;二十二、耳整形术;二十三、乳房整形技术(除隆乳术);二十四、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除变性术);二十五、并指(趾)整形技术;二十六、本省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不含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09]24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11日川卫办发[2009]242号)各市、州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和推动全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完善药械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的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药品配送的途径和办法,开发监管软件、制定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措施。

进一步扩大药械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数量,将2008年药品销售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操作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操作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操作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川卫医政函〔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操作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3〕200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二级综合医院评审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操作手册(2023年版)》。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全面梳理辖区内二级医院,建立辖区内二级医院等级评审清单,逐一核实医院设置和最后一次评审时间,按四年一周期制定评审计划并规范实施。

对执业满3年尚未评定等次的二级民营医院,要全部有序纳入评审计划,并于本评审周期完成评审,帮助指导民营医院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需求导向、区域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协同创新、中西医并重等五个原则规范设置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基本标准,切实把好医院设置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批。

在医院评审中发现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坚决予以一票否决,降级降等。

三、要强化对医院评审工作的层级监督,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工作情况报我委指定邮箱。

我委将组织专家重点针对各地新晋二甲的医院,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复核抽查。

对省级抽查不合格的医院,我委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责成市(州)卫生健康委取消其等次,按“未定等”管理。

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将通报至市(州)人民政府,提请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宋磊、李科联系电话:************指定邮箱:***************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联系人:杨麟、江媛联系电话:************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7月10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55号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第五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其内容应包括:(一)食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八)规范性引用文件;(九)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十)生产工艺;(十一)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05〕3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学教继续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二OO五年三月一日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张礼杰李科联系电话:************指定邮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和职责第三章运行和管理第四章考核和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成立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川卫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发〔2018〕1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对《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1号)和2011年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约谈制>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8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2月11日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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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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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指南》、《四川省甲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规范》、《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指南
2.四川省甲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规范
3.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4.四川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细则
5.四川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细则
6.四川省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2月21日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以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为重点,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保障医疗技术科学、规范、有序和安全发展,筑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发布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及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公布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管理情况;组织对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和评估。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58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相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相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审定相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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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的要求,为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及实验室条件,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相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3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相关规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结束——。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项目执行单位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箱地址:*****************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附件: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为提高乡镇卫生院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缓解我省城乡、地区之间卫生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状,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方案,制定我省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2006年,我省每千人口床位数、卫技人员数、医师数、护士数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87%,低于西部平均水平。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般乡镇卫生院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最低10人的标准推算,平均缺口2.5人,总缺口2583人。

2006年,全省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为23.26人,城市、农村分别为36.78人、18.32人,城乡之比为2.01︰1;全省乡镇卫生院有6.5万人占全省卫生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不到30%;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中仅占33%和17%。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卫函〔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的通知川卫函〔2019〕97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为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根据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卫发〔2017〕2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前言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家庭医生以人为中心,面向家庭,以维护和促进整体健康为方向,为群众提供长期签约式服务,有利于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群众拥有“健康守门人”,增强群众对卫生健康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实现分级诊疗奠定扎实基础。

我省2017年出台《四川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后,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从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人员起草,并采纳社会各界及各地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四川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第一版)》(以下简称《规范》)。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

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川卫办发…2012‟531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接种服务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2012年9月3日—1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保护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指定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二、接种单位的设置(一)设置原则。

接种单位的设置,应本着“工作需要,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设置。

(二)接种单位的种类。

接种单位按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两类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的;2.有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立预防接种点,承担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3.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1针或/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4.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室)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工作。

5.在实施应急接种、大规模群体性预防接种和疫苗强化免疫期间,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接种点或巡回接种点,承担指定的接种工作任务。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国家在川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发展。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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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
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落实“四个跨越”
的战略构想,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厅制定了《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意见》,并经2008年12月30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落实“四个跨越”
的战略构想,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 重要思想为指导,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调控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增加医疗卫生筹资渠道,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使人民群众享有质量优良、费用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发展目标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过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创新,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提高,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发展原则
(一)坚持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

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

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坚持服务基层原则。

支持社会资本在基层和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建立和发展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发展措施
(一)宏观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中,一手抓发展促进,一手抓依法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又快、健康发展。

(二)依法审批。

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要坚持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过程。

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审批医疗机构,不得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摊派。

(三)开放市场。

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民营资本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医疗美容、护理、老年病、体检中心、临床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

鼓励民营资本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老少边穷地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

在城市社区和乡村鼓励和支持个体行医。

(四)公平待遇。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120急救网络准入、医院评审、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对于基层和边、少、老地区的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可有一定优惠政策。

(五)资源利用。

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外包、结果互认等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六)人事管理。

依托卫生人才服务机构,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自由流动。

任何单位不得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

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七)医师执业。

对于退休医师和离职医师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手续的,原聘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审批允许在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执业地点执业。

(八)性质核定。

对于申请成立非营利性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或者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制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培育更多的公益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九)公益补偿。

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应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对无主病人、贫困病人等民营医疗机构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应积极争取医疗救助政策等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十)价格政策。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十一)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只要满足配置需求,即可申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纳入所在市(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统筹安排。

(十二)加强自律。

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十三)诚信服务。

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

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

(十四)强化监管。

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出台相关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评价结果要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新农合定点和各种优惠政策挂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十五)营造环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医疗机构,沟通政务信息和社会反映,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做好发展定位,宣传正面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同时要协助解决或呼吁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对于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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