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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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q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q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

计算公式:M=A+B+C+D+E+F ,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每只探测器]已使用年限 1-3年 4-6年 7年以上探测器数量收费标准100只以内 40 45 50101-300只 35 38 42301-800只 30 33 36801-1500只 25 27 301501只以上 23 25 27(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

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

(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

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后附:1、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楼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明细2、新矿中心站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计算举例: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楼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计算: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659只*30元/只=19770元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即:M=A+B+E+F=A+28%A+5%A+2%A=19770*(1+0.28+0.05+0.02)=27085元维修保养单位: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新矿中心站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计算举例: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566只*30元/只=16980元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即:M=A+B+C+E+F+D =A+28%A+5%A+2%A+200元/樘╳30樘=16980╳(1+0.28+0.1+0.05+0.02)+6000=16980╳1.45+6000=30621元维修保养单位: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

xx建筑消防设施使用xx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

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GA503、GA11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

1 维护保养服务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行为。

3.2 维护保养项目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体或多栋建筑物、构筑物。

3。

3 定期维护保养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每月派从业人员对合同约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4 一般规定4。

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指派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

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依托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采集、录入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维修、保养信息,审核、监督维护保养服务流程.5 质量管理5。

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核查、服务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

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每只探测器]已使用年限1-3年4-6年7年以上收费标准探测器数量100只以内40 45 50101-300只35 38 42301-800只30 33 36801-1500只25 27 301501只以上23 25 27(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

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

(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

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3〕139号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

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每只探测器]已使用年限 1-3年 4-6年 7年以上收费标准探测器数量100只以内 40 45 50101-300只 35 38 42301-800只 30 33 36801-1500只 25 27 301501只以上 23 25 27(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

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

(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

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3〕139号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二○一八年六月编制说明一、立项的必要性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大跨度厂房等场所日益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在建筑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我省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维护保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识不强,管理不严。

一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没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而建设单位自身又没有能力维护,造成消防设施处于瘫痪或关闭状态。

二是建设单位虽然委托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但在签订委托保养合同时,未将单位的全部消防设施纳入维护保养范围,致使发生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和维护周期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随意性大,甚至长时间不派人到建筑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虽然派人进行维护保养,但维保人员到现场仅仅是对消防设施故障进行简单的处理,不能使全部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是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维护保养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胜任维护保养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制定规范的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出具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规范、不全面。

五是建设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损坏更换、定期检测保养等方面推诿扯皮,职责不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厅(通知)鲁公通〔2011〕207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根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宣贯,统一思想认识,掌握《办法》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单位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实地进行设施功能检验。

并督促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对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确保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对维保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和指导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故障,并依规合理收费。

凡检查发现存在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维保服务、未定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出具虚假报告书、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设施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资质。

2006年7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同时废止。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制度格式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

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完整版)山东省建筑消防安全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完整版)山东省建筑消防安全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完整版)山东省建筑消防安全维修保养收
费标准
山东省建筑消防安全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介绍
本文档旨在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安全维修保养的收费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调研,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

收费标准
1. 灭火器维护保养费用
根据灭火器种类和规格的不同,维护保养费用如下:
- 手提式灭火器:
- 普通手提式灭火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50元;
- 空气泡沫手提式灭火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60元;
- 干粉手提式灭火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70元;
- 卷轴式灭火器:
- 普通卷轴式灭火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80元;
- 高压水储式消火栓:每个月收费人民币100元;
2. 消防通道维护费用
- 每米每月收费人民币5元。

3. 喷淋系统维护费用
- 定期检测除尘的喷淋系统:每个月收费人民币200元;- 定期检测不除尘的喷淋系统:每个月收费人民币150元。

4. 烟雾感应器维护费用
根据烟雾感应器种类和规格的不同,维护费用如下:
- 常规烟雾感应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30元;
- 感温型烟雾感应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40元;
- 光学感烟型烟雾感应器:每个月收费人民币50元。

结论
本文档所列的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有任何疑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责令消除 重大火灾隐患、调查火灾原因和查处违法 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传唤有关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建设、维 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埋压、圈占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处警告或 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 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 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发、 研制防火灭火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使用先进 消防技术。 第二十四条 生产消防器材、设备,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 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 设施,必须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领取许 可证。
(八)其他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 失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 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确有困难需继续使 用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消 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 (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 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 办日的十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 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对活 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 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二○一八年六月编制说明一、立项的必要性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大跨度厂房等场所日益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在建筑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我省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维护保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识不强,管理不严。

一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没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而建设单位自身又没有能力维护,造成消防设施处于瘫痪或关闭状态。

二是建设单位虽然委托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但在签订委托保养合同时,未将单位的全部消防设施纳入维护保养范围,致使发生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和维护周期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随意性大,甚至长时间不派人到建筑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虽然派人进行维护保养,但维保人员到现场仅仅是对消防设施故障进行简单的处理,不能使全部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是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维护保养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胜任维护保养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制定规范的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出具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规范、不全面。

五是建设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损坏更换、定期检测保养等方面推诿扯皮,职责不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保障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维护和保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些重要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其中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该法要求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在消防设施的具体维护保养标准方面,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该标准规定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灭火器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

此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出了明确要求。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在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功能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将面临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更严厉的罚款。

另外,各地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要求。

例如,一些地方规定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其责任和义务。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讲究诚信,公平竞争,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ﻫ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维保业务,但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企业在执业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2、企业在执业地常驻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年度内不得调动。

执业人员为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企业人员.3、企业在执业地配备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2套.甲级企业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报送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执业地办公场所的产权及租赁证明、本地常驻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维保器材设备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第六条已取得甲级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企业,如其下属分公司满足第五条时,可在总公司授权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在注册地代行维保职责,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维保报告书。

但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有总公司的正式授权文件和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维保企业,除达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外,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二○一八年六月编制说明一、立项的必要性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大跨度厂房等场所日益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在建筑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我省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维护保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识不强,管理不严。

一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没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而建设单位自身又没有能力维护,造成消防设施处于瘫痪或关闭状态。

二是建设单位虽然委托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但在签订委托保养合同时,未将单位的全部消防设施纳入维护保养范围,致使发生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和维护周期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随意性大,甚至长时间不派人到建筑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虽然派人进行维护保养,但维保人员到现场仅仅是对消防设施故障进行简单的处理,不能使全部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是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维护保养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胜任维护保养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制定规范的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出具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规范、不全面。

五是建设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损坏更换、定期检测保养等方面推诿扯皮,职责不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目次前言 (Ⅲ)引言 (Ⅳ)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消防控制室 (2)6 巡视检查 (3)6.1 一般要求 (3)6.2 巡视检查内容 (4)7 检测检查 (5)7.1 一般要求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3 消防给水系统 (6)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7.5 泡沫灭火系统 (7)7.6 气体灭火系统 (7)7.7 防烟和排烟设施 (7)7.8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 (7)7.9 防火分隔设施 (7)7.10 消防电梯 (7)7.11 消防供电设施 (7)7.12 灭火器 (7)8 检验检查 (7)8.1 一般规定 (8)8.2 检验检查内容 (8)9 检查测试工具和设备 (9)10 故障处理程序 (9)11 档案 (9)11.1 内容 (9)11.2 保存期限 (9)表1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2)表2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 (3)表3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 (5)表4 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 (8)表5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 (9)前言本标准的4.1、4.3、4.5-4.8、5、6.1、1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

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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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使维护保养市场公平、诚信、有序的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消防协会对自愿申请接受行业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山东消防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促进维护保养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接受行业管理。

凡经批准列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山东消防协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从事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讲究诚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3.接受山东消防协会对企业进行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等行业监督管理。

4.按照山东消防协会审查公告的服务范围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不超越服务范围进行维保服务。

5.同行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

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同行的行为。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根据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范围,维保企业分为一、二级。

一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见附件一)中的(一)至(十)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二级维保企业接受社会各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分类中的(一)至(六)类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各维保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级别,并按照协会批准的等级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六条一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3.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4.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最高配备基准;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年度承担维保工程不少于10个;7.属山东消防协会单位会员;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二级维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3.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自动化、计算机、电气、暖通、给水、机械等相关专业的各不少于1人;4.主要维护保养设备满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中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最低配备基准;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年度承担维保工程不少于5个;7.属山东消防协会单位会员;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企业向当地的山东消防协会联络处递交申报材料,由联络处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山东消防协会。

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于2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2.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3.组织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4.维保技术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存档);5.年度承担维保工程的合同及报告书;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山东消防协会每年组织举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的予以发证。

办班通知和培训结果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一条维保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前将上年度审验材料报当地的山东消防协会联络处,联络处初审后,于1月15日前统一报山东消防协会;协会于3月底前完成对维保企业的年度审验。

通过年度审验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二条维保企业申请年度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审报告书》(见附件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2. 维保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维护保养合同和报告书;3. 维保人员变更情况;4. 维保人员年度工作业绩;5. 法定机构出具的维保组织年度验资文件;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山东消防协会对维保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顿:(一)不履行职责定期进行全面维护的;(二)对单位通知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不及时予以修复或提出维修建议,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三)不出具维保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四)未通过年度审验或在年度审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五)超范围提供维保服务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第十四条被限期整顿的,维保企业可申请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予以公告,不再列入行业管理名单。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同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公告。

第十五条山东消防协会设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技术审查、年度审验、人员培训、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审报告书》等文书格式由山东消防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消防设施分类(一)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二)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等。

(三)防烟、排烟设施:包括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排烟窗等。

(四)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储油设施、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报警阀组、控制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等。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

(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选择阀、喷嘴、气体灭火控制盘等。

(八)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柜、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等。

(九)消防电梯:主要指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首层按钮控制、联动控制功能部分。

(十)其它固定灭火系统。

附件二: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山东消防协会印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申报行业管理。

二、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表格不够填写可加页,内容不得涂改,使用A4型纸,并装订成册。

三、本表所列栏目必须如实填写,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可在现场审查时提供。

四、表中“专业技术人员”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均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简况”。

五、本表一式二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一、单位基本情况二、年度维保工程情况三、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四、专业技术人员简况五、维护保养设备一览表不够可添加续表。

六、审查情况附件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年审报告书(20 年度)企业名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山东消防协会印制填表说明一、本报告书应使用计算机填写,表格不够填写可加页,内容不得涂改,使用A4型纸,并装订成册。

二、本报告书所列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三、报告书中的有关变更情况及年度维保工程、单位评价情况是年审公告内容。

四、表中“专业技术人员”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

五、本报告书一式二份,必须有单位盖章。

于每年1月1日前报送市公安消防分局初审。

单位基本情况注:“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填写年度内原技术人员职称变化、解聘或聘请了新技术人员等情况。

年度维保工程情况注:“合同期限”填写某年月至某年月。

本表不足可加页。

单位评价情况注:本表由年度内所承担的维保工程单位填写,“评价”可写优秀、良好、一般、差、极差或其他意见,并加盖工程单位公章。

本表不足可加页。

审查情况附件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资格考核报名表照职称片注:1、随本表报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2、本表中的“培训时间”、“发证时间”、“资格证编号”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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