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立法宗旨
指导原则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是,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 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型等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提示性)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
我国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劳动过程; 必须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了农产品。 建筑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等不适用产品质量 法调整,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
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1.2诉讼时效 2 关于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要求赔 偿的诉讼请求权, 偿的诉讼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 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丧失 年丧失. 交付最初消费者 年丧失.
2.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我国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产品 质量法》,同时,废除1993年颁布的 《产品质量法》. 新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51条,增加到 现在的74条.这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水 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更大的 作用.
1.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概述
1.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1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即生产者对实物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 三方面: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如何判定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⑴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 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明示担保 性能,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 明示担保 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 准或者要求的说明,广告之中 ⑵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即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说 明,他也应担保其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使用 性能,一般的效用 效用,具有平均的品质 品质,适合某一 性能 效用 品质 特定用途且不含有隐蔽缺陷(生产的产品应当符 特定用途 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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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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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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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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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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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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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已经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四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
经 济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CONTENTS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产品 质量 法概 述
生产者、 销售者 的产品 质量义
务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消费者 的权利 和经营 者的义 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 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 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既可以是商 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个体社会成自员愿免、费平提供服务和赠送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这角说度明出我发国基,立本使法原农者则民从也保享护有农消民费切等诚者身、实原的利公信则权益平用利的、这一表个明国消家费领者域是内自所然有人的或人家,庭但。法包人括和 其他社会组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1993年颁布、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新中国成该立法以对来于颁推布动的社第会一经部济关的于稳保定护增消长费者
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的产 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 •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 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 用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判断与运用
• 二者的联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二者是属 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 区别在于: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 生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原因即由于产品 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2.性质不同:产品质 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 任。3.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例如承运 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 者。4.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发生 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 输、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 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第五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 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喝奶的与抽烟的
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欧洲的 8万辆,而没有包括当时中国境内的近7.2万辆。
我国自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联合制定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起,
我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 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加强对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而设置的管理机构,以及划分 各管理机构间权责的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权
分工大概如下:(1)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
问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查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协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生产、经
一、产品质量义务
二、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四、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五、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 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 3 .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规定 4 .禁止性规定
八年前,我养成了抽烟的坏习惯,一舍友 养成了喝奶的好习惯。 现在,我活得好好的,舍友挂了。
因为在中国,卷烟没有烟草,牛奶都是毒 药。
第十五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 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 布。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 第16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 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 第17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 实行收费修理: • ⑴,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 ⑶,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 ⑷,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 ⑸,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 第18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 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
•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 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同生产者的产品标 识要求) •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产品 质量法》第23-27条) • 5,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经济法》第十五讲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和。 总和。 •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责任。也叫产品缺陷责任或产品质量侵权责
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得以发生 的前提条件。原则上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它
与产品瑕疵不同,产品瑕疵是指产品本身交易价值的低落
产品责任仅仅指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 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也叫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产品质 量作出保证,在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对用 户或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 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 默示担保责任 2、明示担保责任 对售出的产品具有上述质量瑕疵的应当先由销售者对 用户消费者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 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即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 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原则 2、依据是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3、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委员会
状态,其本身尚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
害。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和销售者仅仅承担产品瑕疵担
保责任,而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则要承担侵权 责任。
第九讲 产品质量法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合法标识义务(同生产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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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 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掺杂、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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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
1.概念: 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 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2.特征: (1)适用性 (2)安全性 (3)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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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法律的表述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 标准;(不存在产品缺陷,安全性默示担保义务)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 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存在瑕疵,适用性默示担保义 务)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存在瑕疵,明 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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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缺陷案例
发生在齐齐哈尔的一个案件,一个老板开了一家蛋糕店, 蛋糕店在打扫卫生的时候,老板就买了三瓶喷雾杀虫剂, 有一天下班以后老板就对员工安排,下班以后要把卫生打 扫好然后把杀虫剂喷一喷。结果他的两个员工打扫完卫生 就开始喷,总共房间的面积大概就二百平米左右,一下子 就喷进去了两瓶半。这个时候门口另外一个工人来了,说 门口有车你们走不走?他们两个马上就走,一边穿衣服, 就一边往外走,结果一按电灯开关就发生了爆炸,造成了 一个重伤,一个轻伤。后来蛋糕店的老板就到法院起诉, 要求喷雾杀虫剂的厂家和销售商赔偿。后来法院审理认为, 损害结果的发生和销售商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厂家使用产 品警示说明不充分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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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产品责任
1、我国产品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2、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 ⑴产品的存在缺陷: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性 缺陷分类: 原材料缺陷;设计过程中的的缺陷(轮 椅);制造上的缺陷(没按设计方案、操作规程进行制 作, 装配不当等; 指示上的缺陷(玩具、南京留学生) ⑵缺陷导致了用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 ⑶缺陷——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㈠瑕疵担保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 1、“瑕疵“是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⑴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⑵产品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⑶不符合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的。 2、瑕疵责任的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3、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4、瑕疵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 ⑴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⑵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可向生产者追偿。 ⑶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可向销售者追偿。
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 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 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 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 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 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 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 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 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 失?为什么?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责任的变迁 1、合同责任阶段:1842年温特博姆诉莱特 公司案 2、合同责任到疏忽责任:1916年麦克费森 诉别克汽车案 3、疏忽责任到产品责任:1944年艾思克娜 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1、时间:93.2.22七届人大常委员第三十次会议。 93.9.1起施行。2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发布日期:2000.7.8,实施日 期2000.9.1。 2、立法宗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 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 3、产品的含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具体说:⑴经过加工、制作的能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 手工艺品、农副产品。 ⑵建筑工程,军工产品不包括在内,但是,建设工程 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规定。 4、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㈢对产品包装承担义务
㈢对产品包装承担义务 1、合同约定的包装义务:外包装、内包装 2、法定的包装义务:如剧毒、放谢等危险产品的法定 包装要求。 ㈣不得违反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生产国家明示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厂名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4、不得掺杂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㈠进货检验验收义务 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㈢禁止非法销售的义务 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 3、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冒用认斑点标志,名优标志。 5、不得掺杂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四、损害赔偿责任
3、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1、生产者:成品的制造商、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 (有时还包括将其名字、商标置于产品上的人,而不 管其是否是真的生产者)。 2、销售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 3、仓储者、运输者:和先承担责任,再向其追[偿。 注:⑴如缺陷是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出租人也应承担 产品责任。 (四)、产者责任的免除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销售时不存在缺陷 3、当时的(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 的存在(发展的风险抗辩)
2、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 置。该公司理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 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 前,甲公司通过律师搜集证据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 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 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 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该合同系甲公司董事长 超越权限订立的。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 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㈠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负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的义务。 1、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所做的 一种声明或陈述。说明书、样品、广告、宣传材料等。 2、默示担保:依法产生、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 一般目的。 产品应当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 产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产品不存在危及人生、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性。 ㈡标明产品标只的义务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3、生产厂的厂名、厂址(外国产品用中文、英文) 4、产品成份名称、含量。 5、产品标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号。 6、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期限。 7、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等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 2、财产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2年:原告请求赔偿的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 侵害之日起算。) 2、10年:被告承担责任的时效,从产品的投放到最初的 用户或消费者之日起算,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保证期 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