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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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合法凭证认定

北京国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合法凭证认定

北京2016年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五)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分期项目清算方式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七)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与该类款项相关的税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第三十三条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

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涉及记账凭证要素的法规

涉及记账凭证要素的法规

涉及记账凭证要素的法规
涉及记账凭证要素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制度基础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记账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记录会计核算信息的主要工具,具有记载、证明和查询的作用。

记账凭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科目:凭证上应标明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以确保凭证的正确分类和归集。

2. 金额:凭证上应标明涉及的金额,即经济业务发生的货币数额。

3. 日期:凭证上应标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以确定业务的会计期间。

4. 摘要:凭证上应标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简要概括经济业务的基本情况。

5. 凭证号码:凭证上应有唯一的凭证号码,便于查询和核对。

除了以上主要要素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制度基础规范》,还规定了凭证的格式和编号、填制要求等具体细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记账凭证要素规定可能会因不同行业、企业性质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凭证类型: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包括收据、发票、支票、存根、汇兑凭证、转账单据等,而且还必须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正式凭证。

凭证必须是清晰完整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能够明确记录交易的相关信息,便于进一步的核算和审计。

二、凭证内容:每一份原始凭证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凭证的编号:每张原始凭证在会计档案中都必须有唯一的编号,便于凭证的辨识和查询。

2.凭证的日期:凭证上应该有明确的日期表示交易发生的时间,以便准确地记录会计账目。

3.交易的主体:凭证上必须标明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交易的买方和卖方或收款方和付款方,以便明确参与交易的各方身份。

4.交易的金额:凭证上必须清晰记录交易的金额,包括收入、支出或其他金额的记录,并要求还必须用文字明确描述交易的性质和目的。

5.交易的项目:凭证上还必须明确记录交易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如商品名称、服务项目等。

6.交易的证明:凭证上应该包含与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等,便于将交易凭证与交易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三、凭证的填制:1.凭证填制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载或者记错、漏填重要信息。

2.凭证的填制应当符合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的规定,明确记载交易的性质、金额、日期和对方单位。

3.凭证的填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账务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凭证的填制应当及时完成,准确反映交易的内容,以便后续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四、凭证的保存:1.凭证必须进行有效的保存,无论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都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2.凭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并且要保证保存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凭证的保存应当保持机密性,确保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使用。

4.凭证的保存应当保持易于检索和查询的状态,以便对账、审计等需要时进行查阅。

综上所述,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是具体而严格的,要求原始凭证的类型清晰、内容完整、填制准确、保存有效,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会计核算、报告和审计提供有效的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发票管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法定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章发票印制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五条发票的防伪措施和专用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仿制。

第三章发票领购与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本使用发票;(二)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四)其他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取得与保管第八条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其他纳税人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坏发票;(三)涂改发票;(四)其他违反发票保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发票缴销与监督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缴销,并按照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违法行为与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023年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2023年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2023年发票开具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发票是一种财务凭证,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用于确认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和金额。

发票的开具管理涉及税收征管、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税收收入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发票开具管理,保护税收安全,2023年将实施一系列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二、发票种类和开具要求1.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征税凭证,用于确认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金额。

2023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将更加严格,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规范的格式填写,同时要保证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提供的一种凭证,用于确认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金额。

2023年,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也会更加严格,要求纳税人使用统一的发票开具系统,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将发票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一种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

2023年,电子发票的开具管理将更加便利化,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发票信息直接上传至税务部门,而无需提供纸质发票。

三、发票的报备和认证1. 发票报备: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审查和核实。

2023年,发票报备的流程将更加便捷化和自动化,纳税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在线平台进行报备。

2. 发票认证:发票认证是税务部门对已开具发票进行核实和认证的一项工作。

2023年,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发票认证的监管力度,通过加强发票认证的技术手段,提高核实和认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发票的管理和监控1. 发票盖章管理:发票盖章是确认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2023年,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发票盖章管理的监控,确保盖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发票使用登记:纳税人在使用发票前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发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2023年,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发票使用登记的监管,确保发票的合理用途和防止发票滥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标准

“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标准

“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即使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税收法规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作过具体界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少税务人员、财务人员,都对税法上的合法有效凭证难以准确把握。

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凭证呢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税法上所说的合法有效凭证,最初出现在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税收管理的基础。

合法有效凭证要从广义、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指会计制度上所定义的,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狭义的指税法上所理解的,即税法所统称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看,合法有效凭证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有效性两个特征要求:(一)合法性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有效性主要包含两方面:1.真实性,指纳税人有关收入、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会计凭证管理规章制度

会计凭证管理规章制度

会计凭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凭证的管理,保障会计凭证的真实、有效、完整,在财务管理中起到正确记录、反映和验证经济业务的作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财务凭证、发票等。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章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凭证管理体系。

第四条会计凭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种类和管理要求第五条会计凭证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查询凭证等,各种凭证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和管理。

第六条原始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最基础的凭证,应当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保存,并保证不被篡改、毁坏或遗漏。

第七条记账凭证是财务会计工作的记录凭据,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影响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确保会计凭证的顺利审核和核对。

第八条查询凭证是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的必要凭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供和归档,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相关凭证以供查询和审计。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管理应当建立清晰的凭证管理制度,包括凭证的领用、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凭证领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制度进行,明确领用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并加强对领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凭证的正确、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凭证填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凭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凭证日期、金额、主体和对象等信息应当清晰、完整、无误。

第十二条凭证审核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要求进行,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第十三条凭证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存档、编号管理,建立健全的凭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凭证的安全、完整和易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会计实务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会计实务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会计实务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会计实务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会计方法和理论进行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操作。

在会计实务的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实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法,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需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2. 连续性原则: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连续地记录和报告,便于用户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公允性原则:企业应当以公平的方式记录和计量经济业务,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

4. 决策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为经济决策提供有关的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对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具体规定。

它包括了核算制度、报表编制、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面的内容。

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税务法规税务法规是指有关纳税义务和纳税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需熟悉并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四、审计要求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核实的活动。

审计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需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他合规要求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会计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1. 内部控制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不看!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着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的理解为对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如何才能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的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发票的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文件同时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会计实务:关于原始凭证的真实合规

会计实务:关于原始凭证的真实合规

关于原始凭证的真实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但在实务中,经常会被一个问题所困惑,我们一起看看吧。

[1]老王、老张,小赵共同出资组建了三合公司,老王以货币资金出资50万元,老张以房屋建筑物(作为办公场所)等非货币资产出资30万元,小赵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约定折算出资额为30万元。

经过评估后,老张的出资资产评估价值35万元,小赵的专利技术评估价值20万元,三人确认无异议,修订出资协议和章程,小赵以货币资金10万元补足出资。

 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拟设立的三合公司在收取投资人交付的货币资金时应该向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以实物资产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移交资产,以移交单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凭据,按评估且经确认的价值记固定资产,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记实收资本,以评估价值超过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部分记其他应付款或者资本公积。

三合公司应向各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在办理评估、验资业务的过程中,应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作为开办费入账依据。

企业要将出资人协议,章程,验资报告和财产移交清单等存档备查,对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要办理过户手续,对出资的专利技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补充] 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房地产出资,接受方要缴契税。

另外,有些公司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而是以收款收据代替,并向实物出资的股东也开具收据,这样做本身不是不可以,但不是很规范。

[2]公司租赁了一家企业的两个闲置车间进行生产,对方一次收取两年的租赁费,并出具了收款收据。

 讨论:收款收据只能作为收取款项的证明,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凭据。

而出租方原来是一家生产企业,其本身不是主要从事财产租赁业务,所以要到当地地方税务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凭证管理规章制度

凭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凭证管理,确保凭证的合法、合规、安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凭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凭证、合同凭证、业务凭证等。

第三条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凭证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凭证是指反映公司经济业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凭证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以下几类:(一)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等;(二)合同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授权书等;(三)业务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入库单、出库单等。

第三章凭证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凭证的接收、审核、登记、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会计人员负责凭证的审核、记账、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保管人员负责凭证的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四章凭证的管理流程第十条凭证接收:各部门将凭证提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接收并登记。

第十一条凭证审核:财务部门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凭证登记: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凭证进行登记,包括凭证编号、日期、摘要、金额等。

第十三条凭证保管:凭证按照类别和重要性进行分类保管,确保凭证安全。

第十四条凭证调阅:需要查阅凭证时,应填写《凭证调阅申请单》,经审批后由保管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凭证归档:凭证保管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凭证销毁:凭证保管期满后,经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进行清点、登记,并由专人监督。

第五章凭证的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凭证应真实、合法、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第十八条凭证填写应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刮擦。

第十九条凭证保管应安全,防止丢失、损坏、被盗。

第二十条凭证调阅应登记,确保凭证调阅的透明性。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制度,造成凭证管理混乱、丢失、损坏、被盗等后果的,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企业票据管理制度最新

企业票据管理制度最新

企业票据管理制度最新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票据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票据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企业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企业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领导班子全员共同负责,各部门、员工配合执行。

第五条企业票据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挪用、篡改、伪造、丢失票据。

第六条企业票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岗操作、相互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并定期保留备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票据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员工票据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管理第九条企业票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汇票、支票、银行交易凭证等各类票据,每种票据应当按照专门制度管理。

第十条发票是企业重要的财务凭证,应当在交易发生后及时开具并加盖企业印章,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发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要求执行,不得虚开、套开、超开或者恶意申报发票。

第十二条发票保全要求应当严格,对于发票必须保管妥善,防止出现遗失、盗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收据是企业收款、支付的重要凭证,应当开具真实、完整的收据,确保资金流向明确。

第十四条收据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管控机制,确保每一笔交易的收支情况清晰可查。

第十五条汇票、支票等票据的管理应当建立切实有效的背书转让、签字确认等制度,杜绝票据非法转让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交易凭证应当建立与银行对账制度,确保企业账务与银行账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票据管理的操作流程第十七条企业票据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包括票据的开具、传递、归档等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票据的开具应当由专人负责,开具人员应当核实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发票、收据等凭证合法有效。

对账制度法规

对账制度法规

对账制度法规一、概述对账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主要用于核对和对比企业财务数据,确保财务准确无误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

对账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以保证其合法有效性。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核算准确、合理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保留和归集企业的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独立审计,核实企业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三、对账程序1.对账周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账周期,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对账。

对账周期过长可能导致信息滞后,对账周期过短可能增加对账工作的负担,因此企业需要权衡其利弊来确定最适合的对账周期。

2.对账流程对账流程主要包括:•收集财务数据:财务部门应当按时收集和整理企业的财务数据,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数据。

•核对账目凭证:对账人员应当核对账目凭证,确保账目凭证的准确无误。

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对比报表数据:将账目凭证中的数据与相关报表进行对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数据一致。

•分析差异原因:对于账目凭证与报表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应当进行差异分析,找出差异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审计审阅:财务审计师或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对账结果进行审计审阅,确保对账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对账责任1.财务部门责任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按照对账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录入和整理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账人员责任对账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对账工作,核对账目凭证、对比报表数据,并及时发现差异,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跟进调整事宜。

收据管理办法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收据管理办法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收据管理办法的法规与合规要求概述收据是一种重要的凭证,用于记录交易活动并提供给交易方作为支付和报销凭证。

为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收据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收据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和合规要求。

法规要求1. 发票管理法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是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交易的合法证明,必须包含特定的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描述和金额等。

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2. 财务报告法规根据《财务报告条例》,所有企业和组织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收据作为重要的交易凭证,应当正确记录在财务报告中,并且能够提供给相关税务和审计机构进行核查。

3. 数据保护法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在收据管理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并且必须做好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合规要求1. 内部控制为了确保收据管理的合规性,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制度和流程的规范、合理的权限设置和有效的内部审计。

通过内部控制,可以提高收据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降低违法风险。

2. 文件管理为了确保收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组织应该建立有效的文件管理制度。

收据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编号、分类、存储和归档。

文件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收据的存储周期、存储方式和访问权限的管理等内容。

通过规范的文件管理,可以方便收据的查找、复查和审计。

3. 内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收据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应该定期进行内部培训。

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收据管理的规范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的注意事项等。

通过培训,可以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提高收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 外部合作为了保证收据管理的合规性,组织可以与专业的外部机构进行合作。

规范财务报销资料管理制度

规范财务报销资料管理制度

规范财务报销资料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规定旨在加强财务报销资料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和人员的财务报销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准确、合法、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财务报销行为和财务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归档1.每个报销单包括发票、报销凭证和报销单,必须按照报销时间先后顺序归档。

资料宜保存至少3年时间,不得随意丢弃。

2.每张报销单必须有报销人签字,并经过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才能归档。

3.报销资料在归档之前,必须进行扫描复印,以备日后需要查询。

4.财务资料的档案室必须保安全、防火、防盗。

四、报销凭证1.每个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准确且完整,不得缺少必要信息。

2.通用报销凭证必须按照费用分类、日期和编号进行领用。

公司规定的通用报销凭证只能用于对应的报销项目。

3.个人所得税的开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开票工具。

4.报销凭证必须确保金额正确,且必须与真实的费用金额相符合。

5.报销凭证必须确保发票名称、金额与报销单一致,且金额不得超过原始发票金额。

五、相关责任1.部门和财务人员负责监督报销资料的准确性,确保报销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2.报销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报销资料真实可靠,不得虚报冒领。

3.主管领导必须认真审核报销单和报销凭证,确保报销资料真实可靠。

4.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资金使用的安全、准确、合法并有效。

六、附则1.如果公司发现违规行为,可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

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和修订,将在内部通知后正式生效。

以上是公司规范财务报销资料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合规报销,共建和谐、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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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
(1)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也称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帐,是受理非法凭证。

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

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变造、虚开的发票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原貌的。

(3)时效性。

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
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各项内容填写正确齐全、文字简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格,并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名盖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准的预算,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始凭证方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如购买货物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和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单、领料单等)。

3、记帐凭证则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簿的凭证。

记帐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名称、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证、审核、记帐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记帐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

无论是何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以备查考。

三、“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
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5、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

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四、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法律责任
1、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买卖双方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卖方拒不给开具合法发票的,如买方能够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已向卖方支付该交易款项相关证据(如银行开具的付款单等),同时提供卖方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地税局开具的该项交易支付款项书面证明,并附有详情书面说明材料的,也可作为有效凭证。

3.企业发生同一项经济业务采取分次向对方支付款项,对方收到全部款项一次性开具合法票据的,可作为支付方分次付款的有效凭证。


4.企业与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发生经济往来使用自制凭证的,企业取得的自制凭证上有经手人与收款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划押)并附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

5.买卖双方发生以物易物交易,一方换入的货物或资产应取得有对方签字或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并注明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的书面协议等证明资料。

6.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性费用支出,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单位)代开发票的,实际收款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以下简称单位),该收款单位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注明“已收款”字样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公章;对方属于个人的,收款人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签字并注明家庭地址和附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付款经手人也应在发票背面签字或盖章。

7.地税机关应对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及其相应的款项支付形式进行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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