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A.工作 B.生活C.劳动 D.生产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A.《国际劳动宪章》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C.《费城宣言》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4.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5.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7.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 B.《合同法》C.《劳动法》 D.《宪法》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C.16周岁 D.18周岁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A.健康检查 B.劳动补贴C.设备更新 D.知识教育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
A.国家福利 B.个人福利C.家庭福利 D.集体福利1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1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6•【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确定和发布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工资 的职
能
分配职能 保障职能 激励职能 杠杆职能
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 分配 的原
则
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 得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 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但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允 许扣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代扣工资 2.扣除赔偿金
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谢谢!
(四)审议 经过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五)审查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六)公布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 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并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就已发放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它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
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根据大陆人社部统计,过去5年,大陆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为13.1%。
报导统计,截至5月26日,仅13个省份的最低工资增幅超过13.1%,占3分之1左右。
而今年调整的省份中,上调幅度超过13.1%仅辽和重庆,上调幅度为17.7%、20%。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山东省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70%以上。
此外,还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强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到底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4200万。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 、《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 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人权I验厂--工时考勤工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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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0条: 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雇主如未 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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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nsistent time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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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报酬
准则:
8.1公司应保证在一标准工作周内所付工资至少达到法定 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并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 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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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 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 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 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第3条 第3点: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 [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 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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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公司应保证不因惩戒目的而扣减工资,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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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SA 8000:2008 标准条款----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劳社部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1994年8月22日)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1994年8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实施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着眼于党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促进就业。
《劳动法》充分肯定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物质资源和资金相对短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劳动就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
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兴办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要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综合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一,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 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 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二,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给职 工的防护用品,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特别困难补助,因住 房改革发给的职工住房补贴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 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 括在最低工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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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①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② 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支 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③ 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 ④ 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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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 工资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1.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 2.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 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3.补贴 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 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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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分配职能
工
资
保障职能
的
职
激励职能
能
杠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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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
按劳分配
资
分
同工同酬
配
的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人力资源常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5、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9、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0、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12、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3、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4、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节选)1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节选)二、劳动就业管理2、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3、禁止使用童工(国务院令第81号)4、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6、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7、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73号)8、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9、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10、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11、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劳力[1994]80号)1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3、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7、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186号)8、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9、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10、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11、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12、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13、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20、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21、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发行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五、工资支付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4、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动监察1. 劳动部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4]54号 1994.01.292. 劳动部关于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30号 1994.03.143. 劳动部关于全国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4]462号 1994.11.2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劳办发[1994]374号 1994.11.295.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号 1995.01.04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67号 1995.03.167.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0号 1995.05.158.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13号 1996.07.019.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217号 1996.07.0310.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70号 1996.04.2511.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09.2712.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1996.12.17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6号 1997.01.31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 1997.02.05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1997.03.141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23号 1997.03.03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 1997.03.03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 1997.04.291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 1997.05.07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劳办发[1997]44号 1997.05.08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65号 1997.07.112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1997.09.1523.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96号 1997.10.08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1997.10.102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 1996.07.2526.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332号 1996.10.0727.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996.10.3128.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1996.10.3129.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 1996.11.0430.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1996.01.163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 1996.02.153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 1996.04.2633.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122号 1996.04.123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72号 1996.04.263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81号 1996.05.023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 1996.07.083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47号 1996.07.243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51号 1996.07.293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81号 1996.09.0540.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 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 1996.09.114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 1996.09.164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化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6号 1996.09.2543.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 1996.09.274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1号 1996.10.0345.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 1996.10.094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 1996.11.074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 1996.11.144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 1996.11.1449.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 1996.05.0450.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 1996.05.1751.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 1996.06.2752.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 1996.07.0253.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 1996.07.0354.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部发[1996]1号 1996.09.27。
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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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工资和福利
一般工资福利要求-最低工资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
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 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实际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需与当地政府通告或当地政府特别批准同 期生效。
人应该每周确认记录,记录应包括实际的出入时间 (精确到分钟),打勾或使用其他符号记录工作时间 是不能被接受的。 机械式工卡(纸卡):工人应该每月通过签字,盖章 等方式确认工作时间。 电脑考勤:电脑考勤不需要工人确认,但应该允许审 核员检查考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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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工时
加班小时
正常工作天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天
5小时 7小时 7小时 7小时 7小时 7小时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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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工作时间
相关要求: 调假要有书面记录, 调休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补假, 否则调休日要作加 班日计算(下章详解)
计算错误等。 程序:一般由委托方审核报告后并判断是否需要安排现场的跟进
审核,如果不需要现场跟进审核则可以安排文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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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CSR审核一般政策 鼓励审核现场提供全部真实的工时工资信息 1.审核现场提供全部真实的工时工资信息 目的:鼓励透明 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可能不会向工厂公开最有代 表性的不一致样本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劳办发[1994]38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情况的通知(劳办发〔1994〕385号)为了保证《劳动法》在1995年1月1日顺利实施,劳动部从今年9月开始陆续制定了23个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中,上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有6个;部颁规章17个。
现将这些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颁规章目录附后,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颁规章目录一、法律、法规(草案):┌───┬─────────────────────┬────────┐│序号│名称│报送时间│├───┼─────────────────────┼────────┤│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9月22日│├───┼─────────────────────┼────────┤│2│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草案)│9月22日│├───┼─────────────────────┼────────┤│3│社会保险法(草案)│11月28日│├───┼─────────────────────┼────────┤│4│劳动监察条例(草案)│12月12日│├───┼─────────────────────┼────────┤│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草案)│近日报送│├───┼─────────────────────┼────────┤│6│安全生产法(草案)│近日报送│└───┴─────────────────────┴────────┘二、部颁规章:┌───┬─────────────────────┬────────┐│序号│名称│颁布时间│├───┼─────────────────────┼────────┤│1│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0月8日│├───┼─────────────────────┼────────┤│2│职业指导办法│10月27日│├───┼─────────────────────┼────────┤│3│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11月14日│├───┼─────────────────────┼────────┤│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1月14日│├───┼─────────────────────┼────────┤│5│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1月17日│├───┼─────────────────────┼────────┤│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2月1日│├───┼─────────────────────┼────────┤│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2月3日│├───┼─────────────────────┼────────┤│8│集体合同规定│12月5日│├───┼─────────────────────┼────────┤│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2月6日│├───┼─────────────────────┼────────┤│10│就业训练规定│12月9日│├───┼─────────────────────┼────────┤│1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2月9日│├───┼─────────────────────┼────────┤│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12月14日│││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3│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12月14日│├───┼─────────────────────┼────────┤│14│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12月14日│├───┼─────────────────────┼────────┤│15│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12月14日│├───┼─────────────────────┼────────┤│1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2月14日│├───┼─────────────────────┼────────┤│17│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12月26日│└───┴─────────────────────┴────────┘——结束——。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篇一:计算最低工资别陷入五大误区计算最低工资别陷入五大误区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
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底线,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但一个月来,从本报接到的咨询投诉来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曲解了最低工资规定,由此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里,我们结合相关咨询投诉将用人单位的几种错误做法列出,希望用人单位对何为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的构成有明确的认识,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也希望广大职工明确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误区一:社保费算入最低工资读者小王在一家企业做保洁工作,每月的收入就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份起提高到1120元,她向单位提出了调整工资的要求。
单位人事经理却说,你的工资实际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为单位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缴社保有一部分是你自己要交钱的,加上这部分,你实际上的工资又不少的,不可能再加了。
小王知道单位是给她缴社保的,她来电咨询,单位这样算对吗?解答:根据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所以小王所在单位的算法是错误的,单位不能将小王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也就是说,依法缴纳社保费后,小王提供正常劳动后的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
误区二:加班费算入最低工资解答:如果在没有加班情况下,老吴每月收入在1130元左右,单位就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但是,根据老吴的情况看,他每月至少在双休日加班4天,如此看来,尽管他以前每月到手1130元左右的工资,实际上单位还是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1 / 1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09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0.08
【实施日期】1994.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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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1994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抄报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抄送劳动部。
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补充:
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