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上发展与协调
解读商鞅变法对当今法治社会的贡献及意义

解读商鞅变法对当今法治社会的贡献及意义作者:邹佳辰来源:《北方文学》2018年第02期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改革措施改变了秦国的国运,大大提升了秦国的国力。
直到现在,商鞅变法依旧对当今法治社会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理论贡献和借鉴意义。
本文对商鞅变法成功的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主要对商鞅变法对当今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和意义进行解读。
关键词:商鞅变法;法治社会;贡献;意义一、商鞅变法成功的主要原因(一)符合统治阶层的政治要求商鞅变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升秦国国力,进而实现秦国称霸,这迎合了秦孝公的“变法图强”的政治意图,获得统治阶层的支持是商鞅变法成功的基础。
(二)树立变法权威商鞅变法首先以“徙木立信”来向民众展示诚信,立信于民,取得民众的信任,为变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刑治贵族来表明“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变法思想,严厉打击了反对势力,为变法清除障碍,从而树立变法的权威。
(三)变法围绕“富国强兵”展开商鞅变法围绕“富国强兵”来展开,如《强秦九论》主要以增强国力来写。
首先是“富国”,变法需要物质基础作为支撑,当时农业是物质的来源,所以一方面通过变法鼓励农耕,通过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耕、废除苛捐杂税等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抑制商业发展,将生产力集聚到农业领域以达到生产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富国富民、以农养战的目的。
其次是“强兵”,通过奖励军功来鼓励普通百姓参军,军爵制度打通了平民阶层进入统治阶层的通道,激发了军队的高昂的斗志,提高了军队的实力,将国家的命运与百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四)顺应了解放生产力的历史潮流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解放生产力为商鞅变法的成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解放生产力是历史发展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大大提升,是秦国称霸的重要一步。
二、商鞅变法给当今法治社会的贡献和意义虽然商鞅变法已过去两千多年,但是对当今法治社会的发展依旧起到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与当代意义

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与当代意义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重要性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古代的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法律制度不如现代那样成熟,但作为一个封建帝国,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依法治国的思想。
从古代到今天,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进。
本文将从古代封建社会、近代的法制运动和现代法治建设三个时间段,探讨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和当代意义。
古代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法治的源头。
在这个社会中,皇帝是法律的最高制定者和最高执行者。
虽然,当时的法律制度较为简单,但基本的治国理念已经形成。
例如,有明确的刑法和律令,人们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另外,古代中国还有察举制度,官员的任用和升迁要考察其品德和德行,这在当时也算是一种法治的体现。
尽管古代中国的法治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它无疑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制运动,这些运动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中最著名的是戊戌变法。
这次变法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转型期。
它试图以现代法律制度替代封建法律制度,并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戊戌变法还呼吁实施宪政,要求制定宪法并确立民主法治的国家机构。
尽管变法最终失败了,但它带给了中国人民新的法治观念,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开辟了道路。
自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一步加大了法治建设的力度。
宪法的修订、立法法的制定、司法体制的改革等一系列措施被采取,力求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
例如,中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保障。
此外,在经济领域,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制措施,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些措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代意义上,依法治国对于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法治不仅是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和谐的基础,还是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应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内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应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概念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化和强制性等;而国内法则注重于各国的特定国情和法律制度。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转化与内化,以及国内法在国际法中体现与执行。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中通过转化和内化实现协调。
国家在批准国际法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以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具有强制力。
这包括将国际法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尽可能明确立法,制定实施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其次,国内法在国际法中通过体现和执行实现协调。
国际法的执行常常需要依赖于国内法的支持,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和执行。
同时,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考虑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国际法的落实和遵守。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应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冲突问题、适用问题和解释问题。
冲突问题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通常要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的规定进行权衡和决定。
解决冲突问题需要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优先级。
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在国内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通常是间接的和有限的,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立法法修改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作用

立法法修改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作用
立法法修改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作用
引言
•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立法法作为国家立法的基本法律,其修改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立法法修改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作用。
加强立法制度建设
•修改立法法能够推动立法制度的完善,提升法治水平。
•完善司法解释权、设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审查机制等,能够进一步规范立法行为,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优化立法流程
•修改立法法能够简化立法流程,提高立法效率。
•简化程序、明确权限、加快立法进程等,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回应民众诉求。
强化立法质量管理
•修改立法法能够强化立法质量管理,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对法律草案的审核和评估,提高法律修订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加强立法宣传和宣讲
•修改立法法能够强化立法宣传和宣讲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度。
•通过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形成共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良好氛围。
推动法治建设全面发展
•修改立法法是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推动力。
•立法法的修改需要与其他法律、条例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结论
•立法法的修改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加强立法制度建设、优化立法流程、强化立法质量管理和宣传工作,能
够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的法制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律令、典章等,以道德规范和习俗为主要内容,司法权由地方官员负责。
2. 帝国法制:中华帝国建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律令和法律文书,如《大明律》、《钦定大清一统政经总目》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 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法制:在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如学习外国宪法和民法,建立了一些西式法院和法学院。
4. 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新中国后,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立法,建立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机构,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根据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即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变迁,法制也会不断地演进和变革,从始至终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得到调整和完善,同时也不断地受到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法的影响和借鉴。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Strategies策 略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武 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审查等重要制度作了规定,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为此,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
认真总结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修改《立法法》提炼、固定下来。
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各方面对修改《立法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这一次修改《立法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对认识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对认识尚不统一的,继续深入研究。
《立法法》修改经过2014年8月、12月两次常委会和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立法法》,条文从原来的94条增加到106条,其中修改了35条,增加了11条。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国法律评论210策 略Strategies2112015·3 总第5期的重要课题。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3课后习题:第三单元测评(A)(课后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第三单元测评(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本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材料表明()①西方法治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不值得借鉴②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应全盘继承和吸收③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④一国的法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A.①②B.③④C.①④D.②③,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③④符合题意;我国法治建设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应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不值得借鉴”“应全盘继承和吸收”等观点均错误,排除①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成就的表述正确的是()①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纪元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③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④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纪元,①错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我国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②③符合题意;200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不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④排除。
法治现代化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三单元 背诵原理篇子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7.1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1.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1)产生: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它既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也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
①在古代社会,法律确认和保护人剥削人的等级制度,特权阶层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②近代以来,法律的地位和权威不断提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现实,法治代替了人治,成为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方式。
(3)历程: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律文明,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①我国古代的法律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并通过铸刑鼎、书竹简等方式发布法律。
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思想,强调礼法结合。
唐朝时期,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
②我国近代的法律发展:1840年鸦片战争后,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2.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1)重要性: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促进了法学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谱写了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新篇章。
(2)观点:①产生: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②本质:在阶级社会中,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③决定因素: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3)类型: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我国当代的法是社会主义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4)法律的内涵(法与社会规范)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社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发布日期: 2015.03.15实施日期: 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与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与演变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明灿烂的国家,法律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具有独特的特点与不断演变的历程。
本文将针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演变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与发展。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1. 历史悠久: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其源远流长的历史。
早在商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最早的法典,如《周礼》等。
伴随着文明的进步,中国的法律不断发展完善。
2. 多元文化融合:中国的法律制度融合了多种文化的影响,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法家思想等。
这种多元文化的融合使中国法律具有独特的特点,既注重个人的自由权益,又强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统一的立法体系: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统一的立法体系。
中央政府制定的立法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立法规范则适用于特定地域。
这种统一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
4. 法治理念的强调:近年来,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政府对法治理念的强调。
法治理念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
中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升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1. 从传统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制度迎来了一场彻底的变革。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实施了大规模的立法和司法改革。
2. 宪法的确立与完善:中国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历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从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到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国宪法倡导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念,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3. 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中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并与国际接轨,加强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领域的法治。
4. 司法改革与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中国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设立了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员组织和监督机构,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表现及简评

“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表现及简评摘要“效率优先”的立法进路在改革开放后发挥了特定的历史功用,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弊端。
本文从法治缺失的教训、变法模式的需求、立法的紧迫需求、立法资源的短缺的角度探讨这一立法进路的形成原因,并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给予其简要评述。
关键词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立法规划作者简介:梁存宁,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6-02改革开放后,基于历史的经验教训及推进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大规模体系化立法提上日程。
在立法资源不足立法需求旺盛的现实矛盾下,通过配置有限的立法资源,实施“效率优先”的立法模式,快速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困窘局面,完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笔者关注了三十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并着重考察了“效率优先”这一立法进路。
简言之,效率优先立法进路,是指特定的历史语境中的立法者面对具体立法实践中存在的效率和民主价值的冲突,做出立法“效率优先”的考量的立法思路选择。
“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总体特征表现为:(1)“三好”的立法认知,即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多比少好。
由于这一认知导致立法过程粗糙,立法质量过低。
(2)高效率的立法以相对牺牲立法的民主价值为代价。
(3)立法工作表现为有立法规划保障的强计划性,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立法的客观规律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4)立法工作中为求高效避开矛盾焦点,“知难而退”,留下立法缺憾。
下文将着重探讨“效率优先”立法进路形成的原因及其实施。
一、效率优先立法进路的形成(一)法治缺失的教训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历史教训。
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上了日程。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与调整

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与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演变和调整,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复杂而独特的法律体系,而在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与调整的角度出发,经过对历史事实的剖析和探讨,来探讨这一话题。
一、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19世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大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随之相应的,国家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调整法律体系。
主要的表现如下:1、西化变法与传统法制的碰撞19世纪末,清朝倒行逆施,国势日益衰落,中国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也开始了西化变法的运动。
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分别发起了戊戌变法和百日维新,旨在通过引进西方现代知识和文化来加强国家的实力和发展。
西化变法期间,先后制定了许多反腐倡廉、新式军队等政策和法规,并开办了科举考试和新学校,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
2、早期的宪政制度在西化变法和新政两个时期,早期的宪政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实施。
在京师、上海等地出现了新式的议会,也称为公议会,代表了民众的意见,这些议会约定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宪法法规,对于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战争与法制建设20世纪上半叶,在列强侵华和内部政治动荡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变得更加复杂和艰难。
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陆海军军事法”和“中华民国陆地航空法”,以加强国家的军事力量;同时,还颁布了《民法典》和《刑法典》,规范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调整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传承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体系出现了一系列的漏洞,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主要的表现如下:1、大陆法系与其他法系的融合20世纪初,中国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传承和借鉴。
中国的传统法系以大陆法为主,但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选用一些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制度来弥补大陆法系的缺陷。
例如,对于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中国法律借鉴了大量的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十项修改为:“(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立法法修订历程概述

立法法修订历程概述一、引言立法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立法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立法法修订历程进行概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个主题。
二、第一次修订(1986年)1986年,我国首次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法的内容,使之更好地适应当时社会状况的变化。
在这次修订中,新增了关于法律的发布、施行、废止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条文的编写、修改和废止的程序规定。
还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职权和程序。
经过这次修订,立法法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度起到了更加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三、第二次修订(2000年)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000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加强对立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在这次修订中,新增了有关立法权力的分工和协作、立法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法律解释的规定等内容。
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和程序。
通过这次修订,立法法在保证法律制定的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第三次修订(2015年)2015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化水平,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在这次修订中,新增了关于民法典立法的规定、法律影响评估的制度、立法工作的宣传和公开等内容。
还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和程序。
通过这次修订,立法法在保障民主决策、法治统一和立法质量提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总结与回顾立法法修订历程的概述显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经过几次修订,立法法在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稳定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立法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我国注重法治建设、推动法治发展的决心和努力。
通过对立法法修订历程的总结和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和成就,进一步加强对法治的认识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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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上立法及其法律控制近年来一直是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学术界先后曾草拟过数份立法法草案,供国家立法机关参考。
《立法法》(草案)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更将这一问题推上了正式的立法轨道。
鉴于立法法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作用和重要影响,有必要从我国法制现代化与社会发展的高度,对正在审议中的《立法法》进行剖析和评论,并据此重新梳理我国立法理论研究与实务的未来发展思路。
一、全球现代化进程的历史事实说明,现代化可以分为两种实现途径:一种是通过传统社会内部自发的因素实现现代化,一种是在外部的压力下通过变革实现现代化。
用制度变迁的理论解释,前者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变革,可以称之为“自发模式”;后者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社会变革,可以称之为“变法模式”1.自发模式产生于社会内部的需要,其演变历史非常漫长。
在西欧,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相对多元的权力结构与社会结构使欧洲社会不具备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客观历史条件,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易规则和产权制度都是在漫长的自然秩序中形成的。
在欧洲民族国家出现以前,法院、海商法、财产法、保险法、合同法等基本制度与规范已经形成,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只不过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早已形成的制度和规范予以确认和规范化而已2.可见,在自发模式下,规范、制度的形成与国家的有意识立法活动没有必然的关系。
自发模式的顺利实现取决于社会内部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兼容关系,如果兼容关系较弱,则无力从社会内部产生出推动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因此,尽管亚洲国家与欧洲国家的历史同样漫长,但由于自然经济和集权政治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亚洲国家并未能在沦为殖民地以前从社会内部产生推动现代化的制度因素。
即使在西欧国家,也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能从社会内部不断产生推动现代化的因素3.然而,历史表明,自发模式并不是现代化的唯一途径,变法模式同样可以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在西方,相对而言较后发展的发达国家并没有刻意从头重复早发达国家的自发过程,而是直接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引入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交易制度4.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既受和法国民法典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影响,都可以充分地说明变法模式的有效性5.事实上,当代西方国家的私法大都或多或少直接源于或借鉴于罗马法或英国普通法6.庞德因此提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从其他的法律制度借鉴法律材料的历史”7,人类学家并断言,“文化主要形成于偶然交往的相互借鉴之中”8.尤其是,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国家干预主义以后,不论是立法方式上还是国家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上,西方国家应该说都大量地采用着变法模式来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与范围使自发模式的制度变迁已经越来越少见,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受到限制9.与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不同,发展中国家大多经历过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惨痛历史,它们的现代化过程往往是伴随着民族独立的过程同时开始的。
政治上,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独立,避免成为发达国家的附庸或陷入持续内乱或民族矛盾,保持强大的国家权力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经济上,为了迅速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取一条政府推动下的高速经济发展战略,以实现经济腾飞。
现代化理论及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现代化,需要比早发达国家有更大程度的政府干预和控制10.并且,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原理,自发的制度变迁必须是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发展中国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下,政府既是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也是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计划组织者,因此,发展中国家自发的制度创新的成本异常高昂,这就使政府推动下的变法更显重要。
除非由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建立和保护与市场兼容的制度,强制推进制度变迁,市场不可能自发形成11.这样,立法与变法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立法构成了变法模式的基本表现形式。
由于两种社会发展轨迹的不同,使自发模式与变法模式在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在市场秩序与规则的关系上,自发模式是在市场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间自发产生交易规则,然后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自发形成的规则予以确认。
所谓“先有交易,后来才有交易发展的法律……这种经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12.变法模式则是通过国家制定强制性的规则来引导、促成市场秩序的形成。
变法模式是先有法律规则,后有市场秩序,以法律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形成鸣锣开道。
第二、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自发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行为或地方行为。
即使有统一的国家权力存在,中央政府也不会对个人的行为或地方特色进行干预。
因此,在自发模式下,各个地方的特殊性以及与之相应的公共产品(如纠纷解决机制、交易惯例等)可以得到多样化的发展。
在变法模式下,为了保持中央政府对整个变法过程的调控能力和贯彻公平原则,推动变法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
并且,为了打破地方势力对变法的分割和阻扰,适度的中央集权更变得不可或缺13.第三、在基础性制度安排与第二级制度安排的关系上14,变法由于是从一种体制向另一种体制的转换,必然涉及到制度与观念的根本性变革。
没有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革,整个改革过程将会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而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
在自发模式下,由于第二级制度安排形成于交易方的协议,因此,在基础性制度安排发生变化以前,很有可能发生的是第二级的制度变迁,逐步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性的修改。
两种不同的途径各有优缺点,根本性变革能在短期内实现变革的目标,但其实现成本较高,容易给社会生活带来突然性的变化和震荡。
渐进性变革需要的时间较长,但其实现成本低,过渡平缓。
第四、在市场秩序与法律体系的形成时间上,变法模式力求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里建成法律体系,并以变法方式在短时间里促进市场秩序的形成。
相比之下,自发模式所形成的市场秩序与法律体系往往经过长时间的历史积淀,任何一部法律的最后制定,都是市场长期自发选择的结果15.第五、在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上,由于自发模式下的法律是经过长时间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一旦制定法律,其生命力牢牢根植于市场秩序本身,除非社会结构发生大的变革,法律都可以保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相比之下,变法模式之下的法律是一种人为的创造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工具,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随时调整法律,应是变法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并且,由于每一次法律变动都是使法律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市场秩序的形成,这种变动性并不会破坏人们对法律的合理预期16.第六、在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上,自发模式下的规则形成完全是市场秩序的自发选择结果。
在变法模式下,政府往往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将其成功的法律观念与制度引入或移植到本国。
从形式上看,发展中国家采用变法模式似乎缺乏本土化的支持。
然而,从实质上看,由于市场经济并不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因此,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观念与制度并不意味着这些观念与制度就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品。
并且,如何将西方国家成功的法律观念与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仍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在法律制度史上,任何一次成功的法律移植或借鉴都是一种本土化的过程,变法与本土化并不矛盾。
17二、自发模式下的规范与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后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自发模式大致能保证国家的立法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在变法模式下,市场秩序是在国家法律的推动下形成的,法律因而是外加于市场的。
如果立法不能反映市场本身的要求或立法超越或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程度,必然会使书本上的法律与市场所要求的法律关系出现错位与脱节,甚至以立法来扭曲市场的客观要求。
这是变法模式下立法活动的固有风险。
变法的这种风险根植于法与法律的区别或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别18.法与法律的区别或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别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从古希腊哲学家最先关注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开始就始终缠绕着每一个法学家和法学流派19.尽管当今世界的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迥异,但它们无一不承认实在法与超越实在法之外的某种应然法的区分20.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样也承认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区别。
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21.尽管马克思此时的观点还明显带有“绝对精神”的痕迹,但他已明确将实在法与应然法作了区分。
后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时进一步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2.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23.可见,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科学地解释了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法的关系”、“事物的法的本质”或“现实的法律”是指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和决定的法律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下,人与人的关系所必然产生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直接体现,又是作为立法反映经济关系的中介。
法律与立法则是立法者对经济关系与法的关系的主观表述,是立法者意识活动的产物。
某一制定法既可能符合“法的关系”,也可能部分地甚至完全不符合“事物的法的本质”,出现法律与法之间的错位和脱节。
与自然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的解释比较,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对法的应然与实然关系的解释显然更加科学、合理。
因此,对于书本上的法律或立法仍然要以实践进行检验,不能思想僵化,陷入本本主义或教条主义24.在自发模式下,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愿确定,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充分的发育之后,经由国家权力的作用固定为法律。
这样,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尽管因为立法技术或认识过程的复杂性等原因可能会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复写客观的法律关系,但自发模式下的法律只能忠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不能脱离法律关系进行创造。
这就决定了自发模式下的立法不可能与客观的法律关系出现大的脱节。
在变法模式下,立法是在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启动和进行的,目的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以法律为工具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形成。
这样,法与法律应该具有的决定与被决定、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出现了倒置,法律早于法律关系而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