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质量和一致性,规定了国家的立法程序和原则。
其中,释义法律适用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
一、释义法律适用的概念和重要性释义法律适用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过程。
由于法律文本无法包含所有具体情况,因此需要依靠释义法律适用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解决具体问题。
它不仅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二、立法法对释义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要求立法法对于释义法律适用制定了一些原则和要求,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释义法律适用要遵循法律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不能脱离法律宗旨进行解释和适用。
其次,释义法律适用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不能忽视实际需求和公众利益。
此外,法律适用还要遵循立法的一致性原则,避免对相同事项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三、释义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手段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释义法律适用采取了一些方法和手段。
首先,可以借鉴先例法和类似案例的法律解释,以确保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致。
其次,可以采取类推和类比的方法,将类似情形进行统一适用。
此外,还可以依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目的意义以及历史背景进行解释和适用。
四、释义法律适用的意义和挑战释义法律适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法律的公平适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释义法律适用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审慎判断能力。
其次,法律适用中可能会存在个别法官主观判断的情况,导致法律解释不一致。
五、完善释义法律适用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其次,可以完善法律适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此外,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和透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释义,旨在解析立法法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解释。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释义:一、立法法的背景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法规,也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立法的文本的形式等。
它规定了国家立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定了立法议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它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立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解决法律问题:立法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它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式,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和权利,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正,遵循法律和法律的制定程序。
2. 立法机关: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它明确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并且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立法的通过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
4. 立法的文本形式: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文本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法律的语言、结构和格式等。
它要求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精确,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三、立法法的实施和修订1. 立法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实施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
王珂(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2019年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性审查中要求“不适当”的情况达到“明显”程度才可予以审查。
言下之意,“轻微不适当”与“一般不适当”的情况无法令人大常委会启动适当性审查。
就此,“明显不适当”成为适当性审查启动的前提,同时也是适当性审查案件的过滤条件。
但何为“明显不适当”?如何认定“明显不适当”?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中皆未有明确规定。
因此,本文试图结合人大常委会适当性审查实践,从“明显不适当”的含义、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方法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人大常委会适当性审查中“明显不适当”的认定工作有所裨益。
一、对“明显不适当”含义的解读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来看,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审查来自我国法律规范中含有“不适当”规定[1]。
如宪法第六十二条列举的全国人大职权中有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一项。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五十条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以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
监督法设立专门章节确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并第一次在备案审查规定中使用“不适当”的概念[2]。
其中,第三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可予以撤销的情况作出规定:(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吉林大学成人教育《法理学》期末题库
法理学一单选题(共60题,总分值60分)1.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1分)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法定解释D.学理解释2.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而被免除,被称为()(1分)A.协议免责B.立功免责C.因履行不能而免责D.时效免责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1分)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C.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4.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许多方面,但不包括下列哪一个选项?()(1分)A.法律的时间效力B.法律对物的效力C.法律的空间效力D.法律对人的效力5.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1分)A.意志行为B.思想活动C.道德行为D.习惯6.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取的是()(1分)A.属地主义B.属人主义C.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D.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的是()(1分)A.法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不等于客观规律B.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它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C.法具有概括性,法律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抽象D.法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是变化的8.民法法系的发展以()为基础(1分)A.普通法B.衡平法C.罗马法D.判例法9.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1分)A.监察法B.公司法C.律师法D.劳动法10.在法律理论中,被认为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是()。
(1分)A.政府规章B.地方性法规C.国际条约D.公平、正义观念11.依照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甲贪污公款1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院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及立法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析和释义。
一、立法法的起源与意义立法法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确立了中国国家的立法原则和程序,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确立了法律的主权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整。
二、立法法的基本条文解析1. 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
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对国家重大事项和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法中具体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立法工作。
2. 立法程序的规定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立法的发起、审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其中,关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审议程序和通过程序等详细规定,确保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立法法还规定了各类法律、决议的报告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相关立法活动进行报告,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 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立法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同时,立法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优先级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一致性。
4. 其他规定立法法还对法律的公布、施行、生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立法法的启示与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隐性立法解释:“法律释义”的功能及其正当性难题
隐性立法解释:“法律释义”的功能及其正当性难题刘怡达【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法律释义”,因其兼具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之部分特征,在人大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及法学研究等诸多场域中发挥着相当大的功能,由此可称之为与有权立法解释相对应的隐性立法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实践欠缺的情境之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凭借其接近立法原意的优势,通过隐性立法解释满足了法律实践对法律解释的需求.由于全国人大法工委职能与“法律释义”效力之间的张力,隐性立法解释虽有实际效用,但却面临着民主、效力和实践等层面的正当性难题.需借由兼顾有效性与正当性的改革路径,即正当性的补强及有效性的维持,以促成隐性立法解释的改良.【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12页(P65-76)【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释义;隐性立法解释;正当性;有效性【作者】刘怡达【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字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3页。
可以说,制定法中的规则的有效实施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法律解释。
1954年制定的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初步建构起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参见王汉斌:《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等三个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1年第2期。
2000年颁布施行的我国《立法法》亦以专节的形式,对法律解释的主体、程序、效力等立法解释制度作出了规定。
时至今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并日益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国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一即为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
*参见王利明:《论法律解释之必要性》,《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立法法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立法法在规范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将以一起立法法法律解释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立法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时,对于该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将行政处罚的条款纳入法规中,以便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行政处罚属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应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规定行政处罚。
针对这一争议,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咨询,以明确立法法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解释。
三、案例分析(一)立法法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务;(二)经济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三)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的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此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
(二)立法法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解释争议1. 立法法解释的必要性在立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
为了确保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统一性,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解释。
2. 立法法解释的争议焦点(1)行政处罚是否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2)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直接规定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四、结论通过对立法法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解释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立法法解释对于规范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交由其常委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概述,以便广大公民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宪法对国家法律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立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立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职责,并对法律的效力、效果等进行了规定。
立法法律的制定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刑事法律,规定了各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明确了犯罪和刑罚的界限,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法的执行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了刑罚的准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四、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
民法还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政程序,维护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法的适用保证了国家行政的公正和规范。
六、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法律的适用标准,解决了法律条文所无法具体规定的问题,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全国人大法律释义
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释义民商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行政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经济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释义社会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更多∙民事诉讼法问答∙刑事诉讼法问答∙行政诉讼法问答∙证券法问答∙教育法问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问答∙产品质量法问答∙会计法问答∙保险法问答∙环境保护法问答更多。
立法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规定。
一、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二、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了一系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主要表现为:(一)在起草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班子,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就法律草案涉及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时,由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律草案发至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当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在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参加,并到基层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四)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
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活动,同样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活动的积极参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作者:赵明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立法法》第二章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法律解释的主体。
与宪法相联系,《立法法》起到了明确我国法律解释权属设置依据的作用,从宪法角度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解释权属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从这一点来看,其进步意义与作用不可低估。
但是,这一设置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尚待澄清。
关键词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司法解释作者简介:赵明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8-0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字面上看,规定明确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至少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一、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权属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解释包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行政解释三类。
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前者,在当今司法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和职责。
然而这一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效力存在争议,因而无法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提供充足的依据。
虽然《立法法》有机会为前面两类法律解释提供充足的宪法依据,但遗憾的是其中对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权属问题只字未提。
并且,四十二条中使用的是“法律解释权”而不是“立法解释权”,更增添了疑惑,难道《立法法》排除了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对于这一困惑,立法者曾有所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明确指出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解释是指立法解释。
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
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 并不是为了所谓的 “ 通过批准来提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
位阶” ,③ 而 “ 主要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考虑” ,④ 在立法原则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遵
循的 “ 可以抵触, 但不得违背” 的原则仅仅限于 “ 变通规定” 的这一部分内容, 其他内容与一
和单行条例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而这一问题已经 “ 不成其为问题” 。
然而, 如果这种按照法条字面的机械解释行得通的话, 则至少会带来两个相互关联的消极后
果: 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涉及 “ 变通规定” 内容时, 对宪法、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等拥有过于宽泛的解释权, 实践中容易滥用这一解释权, 进而为
令所规定的范围内, 依其自治权限, 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 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 第一款) “ 凡
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区单行法规, 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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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2021 年第 4 期 第 47 卷 № 4,2021 Vol 47
(下称 《 宪法》 ) 和法律 ( 特别是 1984 年制定、 2001 年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 ( 下称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 以及 2000 年制定、 2015 年修改的 《 立法法》 ) 规定的产物。
1952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第 23 条仅仅规定 “ 民族自治区” ① 自
般立法相同, 应当遵循 “ 不抵触” 的原则。⑤ 实际上, 从 2000 年制定的 《 立法法》 和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七十条
第七⼗条地⽅性法规、⾃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发⾏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本为标准⽂本。
【释义】本条是对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公布载体的规定。
⼀、地⽅性法规的公布载体 所谓地⽅性法规的公布载体,是指在何种媒体公布地⽅性法规的⽂本。
在外国,许多国家都有公布法律的正式刊物,这类刊物多称为公报或政府公报,如《意⼤利共和国公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
在我国的⾹港特别⾏政区称为⾹港政府宪报。
公报或宪报公布法律⾮常及时,⽽且其中有⼀些还可供公民或市民免费索取,为公民了解法律提供了⽅便。
在⽴法法制定之前,我国对地⽅性法规公布后的刊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般是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有的地⽅称会刊、会报)上刊登,同时也在本地报纸上刊登。
但有⼀些地⽅,⼈⼤常委会的公报是内部刊物,⽆法达到公布的⽬的。
⽽报纸刊登,由于经济原因,许多地⽅报纸不愿刊登或刊登不及时。
根据本条的规定,地⽅性法规公布后,⾸先应当及时在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明确规定,刊登于公报上的⽂本,是标准⽂本。
所谓“标准⽂本”,就是如果各种地⽅性法规⽂本之间出现不⼀致的情况,以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本为准。
这样有利于维护地⽅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地⽅性法规的正确执⾏。
其次,地⽅性法规还应及时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发⾏的报纸上刊登。
报纸是⼀种传统的传播媒体,其传播范围⼴,价廉且易于得到,并具有可以反复阅读和收藏的特点,在报纸上刊登地⽅性法规,有利于使本地的个⼈和组织了解法规的内容。
据报道,北京市⼈民政府今后将定期出版公开发⾏《北京市⼈民政府公报》,刊登北京市⼈⼤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北京市⼈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使地⽅性法规的公布载体得以规范化。
同时,通过⼀份刊物即可了解本市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将⼤⼤⽅便读者,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梁展欣摘要: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 而已。
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 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
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
对于不同 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 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
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逻辑 冲突、时间冲突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规范竞合位阶特别法普通法例外法民法规范的竞合,是指不同民法规范的事实 构成(Tatbestand)部分发生重合,使同一案件 事实被它们所分别指涉,又称为法条竞合(Ge-setzeskonkurrenz,又译为法条相会)。
如果竞合的 民法规范中的法律效果部分也相同,那么只是在 适用上发生重叠,一般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如果 法律效果部分不同,则须探究这些规范能否并行 适用,抑或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13这后一种情 形,正是本文所欲处理的民法规范竞合问题。
该 问题乃源于实证主义方法本身。
当规范之间发生 竞合时,往往不能通过规范性强度的大小来决定 何者应优先适用,而是需要诉诸规范的实质内容,即通过判明它们各自的法律理由,确定其适用关 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与上述对司法任务的 界定相匹配,法律适用不是一种数学计算或者机 械运动,毋宁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对规范竞 合问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还意味着对规范之 规范性的背离在我国,规范竞合的处理规则 系由《立法法》(2〇丨5年修正)所规定,唯此本 *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司法适用才是其真正的讨 论场景,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
对民法规 范竞合问题的处理,是《民法典》(2020年)施 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十一章 立法法 法律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哪些情况需要作立法解释,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的。比如,1956年5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对法院组织法关 于特别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 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 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二是,需要弥补法律规定的轻微不足的。如1954年9月《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第2款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 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但对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 能担任职务时,在补选前由谁行使职权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后来对此问题作出补充:以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时,可以先在副职中推举一人或指定一人代理。 三是,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在有些情况下, 有关法律执行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 达成共识,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需要由立法机关对法律 规定的含义作出解释,以统一各方面的认识。
一、法律解释的权限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解释?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所 作的说明和阐述。可以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 释。 1、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 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 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正式解释,又 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 (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 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 进一步说明和阐述。本节规定的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 立法解释。 (2)应用解释,就是执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 行政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 说明和阐述。 2、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包括学 理解释和普法解释。学理解释(学者阐述)。普法解释(社 会团体、老百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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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法律(法律适用适用适用部分)部分)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公民必需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但同样是法律规范,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法律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又有区别,宪法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制定的,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因此,它的地位高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
本条的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相关的规定,本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时,最初并没有这一规定。
但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立法法要确立我国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缺少宪法的效力的规定是不完整的,重申宪法这一规定,对正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和准确适用法律有积极意义。
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的比较,首先必须看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宪法的规定,效力等级无论高低都没用。
因此,立法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等级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三百七十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八百多件行政法规,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数以万计的规章,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调整不同性质社会关系、实施社会管理和依法治国的依据。
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不同的机关制定的,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在适用时难以选择。
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
这样,在出现冲突时,可以依照法的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选择优先适用的法的规范。
因此,规定法的效力等级,是为了解决不同等级的法的规范之间的冲突,便于法的适用,以保证法制的统一。
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宪法之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级最高。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严格地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其他机关的立法权都是派生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
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我们容易理解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这是因为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贯彻落实,行政法规是规章的制定依据,因此,规章的效力等级当然比行政法规要低。
但为什么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呢?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不是基于人民的自治权,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没有中央不能干预的保留权力。
如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就没有立法权。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发展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二)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法规只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
为了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需要确立行政法规的权威。
(三)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执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总之,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现实中,行政法规的数量超过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确立法的效力等级是为了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是说法的效力等级低,对行政相对人不管用。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规章,都必须遵守。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和较大市政府规章效力等级的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
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要负责贯彻实施。
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上,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之一,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本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也反映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
但如果地方政府规章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与本级或上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不能一味否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要看地方性法规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一致,如果不一致,地方性法规就不能适用。
二、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有效。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是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较大市所辖区域内有效。
从规章的效力范围上说,省、自治区政府规章要比其所辖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要广。
从上下级政府的关系上来说,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其所辖区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因此,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符合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本法出台以前,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是一般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与授权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性质不一样,本法授权其享有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制定权,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享有的制定规章的权限是一般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不是特别权限,其效力比其所在的省级政府规章要低。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的规定。
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其中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它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但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8部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或者补充法律的规定,截止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209个,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64个,内容包括婚姻、继承、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管理等。
本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由此可见,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需要,全国人大先后授权广东、福建、海南和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省、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遵循宪法的规定,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特区法规享有的权限比一般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要大,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将国家给予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具体化,在改革开放方面作出探索试验性规定,起立法“试验田”的作用。
这是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目的所在。
因此,对其所作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它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特区市除享有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以外,本法还规定它可以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的规定。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有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