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是中国国家级经济管理区域的一种,是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旨在发展高新技术、促进经济增长和吸引外商投资。
国家级开发区多为跨行政区划设立,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和较大的政策支持。
以下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录: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84年,位于北京市东南部,是我国首个国家级开发区,集中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
2.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成立于1992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是中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吸引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
3.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立于1996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中国第一个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开发区。
4. 天津滨海新区:成立于2006年,位于天津市东北部,是中国政府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而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目标是打造国家级经济中心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5.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中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之一,以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
6.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
7.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88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中国西部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
8.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中国江苏省最大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以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为主导产业。
9.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84年,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中国第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科技等为主导产业。
1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84年,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中国第一批国家级开发区之一,重点发展港口物流、装备制造、海洋经济等产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
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执行。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杭州市经委关于申报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申报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杭经投资[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申报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通知(杭经投资[2007]223号)市工业资产、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杭政办[2007]33号《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第二批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其实施的技术改造(工业投资)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1、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并按规定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实施期内完工的项目。
2、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丝绸与女装等项目实施完成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且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不低于备案或核准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完工项目。
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原则上须列入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3、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的标准厂房,除项目有行业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必须结构在3层以上(含3层)、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申报今年第二批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可从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下载,网址:);2、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4、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标准厂房须提供规划竣工验收材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6]9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05【实施日期】2006.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五日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市规划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号)和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构调整的批复》(杭编〔2005〕307号)精神,为规范杭州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杭州市规划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实施下沙副城范围内(附图)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分局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审查下沙副城分区规划,上报市政府批复;规划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规划分局提出编制意见,确定规划范围并提交市规划局确认后统一纳入编制计划。
规划编制工作由市规划编制中心与规划分局共同负责,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并批复,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上报市政府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杭政办函〔2015〕14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推动全市开发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创新型、高产型、生态型、融合型、服务型”开发区的发展目标,优化空间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推进产业升级、完善管理体制、提升发展水平,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集聚区、创业创新示范区和大都市功能区,使我市开发区规模、实力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实施范围。
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均应实施整合优化提升,具体包括国家、省、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工业(产业)园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三)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开发区整合方案,明确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整合相邻的产业园区或以“一区多园”模式托管产业园区,输出品牌、管理、服务等,实现资源共享、配置优化的目的。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发布时间:2013-05-29 来源:经济发展网点击次数:1758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杭州“东部科技港”建设,根据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集聚创新资源1、大力引进研发机构。
新引进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同时给予以下资助(奖励):根据其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分别给予两年200、500、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按研发设备投资额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自设立起3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实到资金的3%给予奖励。
2、鼓励科技型企业集聚。
新引进的科技型(包括市级、国家级高新)企业,经认定,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给予企业以房租补助:科技型(包括“青蓝计划”)初创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助。
市级高新技术(包括“雏鹰计划”)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5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万元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3年内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10万元。
3、奖励科技创新人才。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管以及其他高层次科研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经认定,3年内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4、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资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5%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05【实施日期】1994.05.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余杭下沙地区,面积为10平方公里。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国家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
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七条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杭州钱塘新区条例
杭州钱塘新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钱塘新区条例》,已经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钱塘新区条例》的决定(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钱塘新区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钱塘新区条例(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先行先试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产业促进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钱塘新区(以下简称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产业新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钱塘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新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三条钱塘新区应当坚持全方位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着力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长三角地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全省标志性战略性改革开放大平台、杭州湾数字经济与高端制造融合创新发展引领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示范区。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杭经技术[2010]2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10〕247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投集团,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和加强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等管理,提高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的质量和验收工作的效率,增强财政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2.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3.验收申请表格式4.验收证书格式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一)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2、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实行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企业形成适应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
3、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二)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范围1、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浙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省级职责权限范围内,我省对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了整合提升,形成了《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7日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1.杭州钱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综合保税区)2.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3.杭州钱塘智慧城信息智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4.杭州智慧网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5.杭州紫金港数字信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杭州紫金港科技城)6.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特别合作区)7.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9.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11.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12.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富阳光机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13.杭州青山湖高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14.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15.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16.浙江建德经济开发区17.建德功能性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8.宁波前湾新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19.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宁波梅山综合保税区、宁波梅山先进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20.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新材料科技城)21.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22.宁波望春工业园区23.浙江前洋经济开发区24.宁波江北光电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5.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26.浙江镇海经济开发区27.浙江宁波明州经济开发区(筹)28.浙江鄞州经济开发区29.浙江奉化经济开发区30.浙江余姚经济开发区31.浙江余姚工业园区32.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33.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34.浙江宁海经济开发区35.浙江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36.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浙江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37.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象山渔港经济区、海峡两岸交流基地)38.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9.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温州综合保税区)40.浙江鹿城经济开发区(筹)(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41.浙江瓯海经济开发区42.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筹)(浙江乐清工业园区)43.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智能电气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4.瑞安汽车零部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45.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瑞安智能成套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6.浙江永嘉经济开发区(永嘉系统流程装备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7.浙江文成经济开发区(筹)48.浙江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智能装备制造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9.浙江泰顺经济开发区(筹)50.浙江苍南经济开发区(浙江苍南工业园区、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51.浙江龙港经济开发区52.湖州南太湖新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53.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筹〕)54.浙江吴兴经济开发区(浙江中韩〔吴兴〕产业合作园)55.湖州现代物流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6.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57.南浔智能机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8.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9.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60.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新能源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1.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浙江澳门〔安吉〕经贸合作区、安吉绿色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2.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嘉兴国际商务区)63.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综合保税区)64.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南湖经济开发区、嘉兴科技城)65.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秀洲经济开发区、嘉兴现代物流园)66.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67.嘉善通信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嘉兴综合保税区B区)68.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先进装备智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张江长三角科技城平湖园)69.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70.浙江海盐经济开发区(海盐核电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园区)71.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72.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73.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74.桐乡经济开发区75.乌镇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桐乡濮院针织产业园区)76.绍兴滨海新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综合保税区)77.杭绍临空经济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绍兴片区(筹)78.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绍兴滨海工业园区、绍兴柯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79.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0.浙江上虞曹娥江经济开发区(筹)81.浙江诸暨经济开发区82.诸暨现代环保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3.浙江嵊州经济开发区(嵊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4.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85.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86.金华金义新区(金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义综合保税区)87.浙江婺城经济开发区88.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89.兰溪功能性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90.浙江东阳经济开发区(浙江东阳横店电子产业园区、东阳磁性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91.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92.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信息光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93.义乌自由贸易发展区(筹)(义乌综合保税区)94.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95.永康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林草装备科技创新园)96.浙江浦江经济开发区97.浙江武义经济开发区98.浙江磐安经济开发区(筹)(浙江磐安工业园区、浙江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99.衢州智造新城(筹)(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100.浙江衢州智慧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101.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龙游精密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2.浙江江山经济开发区(江山智能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3.浙江常山经济开发区(浙江常山工业园区)104.浙江开化经济开发区(浙江开化工业园区)105.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舟山航空产业园)106.舟山绿色石化基地107.浙江定海工业园区(舟山船舶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8.浙江普陀经济开发区(浙台〔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109.浙江岱山经济开发区110.嵊泗县小洋山区块111.台州湾新区(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2.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113.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椒江经济开发区〔筹〕)114.浙江黄岩经济开发区115.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116.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117.温岭高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118.浙江温岭工业园区(浙江温岭新城经济开发区〔筹〕)119.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120.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现代交通装备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21.浙江天台经济开发区(天台交通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22.浙江仙居经济开发区123.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12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125.浙江莲都经济开发区(筹)(浙江丽水工业园区)126.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127.浙江青田经济开发区128.浙江云和经济开发区(筹)(浙江云和工业园区)129.浙江庆元经济开发区(筹)(浙江庆元工业园区)130.浙江缙云经济开发区131.丽缙智能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32.浙江遂昌经济开发区(筹)(浙江遂昌工业园区)133.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筹)(浙江松阳工业园区)134.浙江景宁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的通知。
浙江招商引资优惠待遇不变—写在四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之际
规禁 办的 企业 投 资 , 外商 贷款 只能 向开发
区所在 银 行 等 指 定机 构 申请 ,现在 这 些 ‘ 限制 ’ 内容全被 删掉 了, 修改 后 的条例 更
有利 于保 护外商 合法 权 益 , 们 信心更 足 我
了。今 年公 司计 划增 加 50万美元 投资 , 0 把 全球技术 中心 ‘ ’ 搬 到下抄开 发 区来 宁 波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史 卫 国说 , 例修 条 改 后 宁 渡 开 发 区从
前 景 更加 看好 ,0多 2
天 内 就 引 进 了 5个 上 千 万 美 元 的 投 资
项 目。
3 O平 方 公 里 增 加 到
7 O多 平方公 里 , 商 招 I 的 空 问扩 大 了 ; 资 利 用 外 资 由原 来 以 制 造 业 为 主 的第 二 产 业 发 展 到 目前 一 、 二 、三 产业 并 重 , 引 资的领域 拓 宽了 。外 商 对 开 发 区 的 发 展
进 行 了修 改 , 个 别媒 体报 道 说 “ 江取 有 浙 消外商 优 惠待遇 ” 消息 ~发 布 , 时引起 , 顿
了 海 内 外 许 多 人 j 的 关 注 那 么 , 4个 这
例 的有 些 内容 不仅 不能 适 应 新 形 势 的需
要, 而且 还束缚 了众 多外商投 资 企业 的发
展 = 如 一 些 税 务 人 员 认 为 , 去 各 地 为 吸 过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的地方性 法 规 为何 修改 ? 外 商优 惠待 遇究竟 有没有 取 消呢?
据 浙 江省有 关部 门负责 人 介绍 , 次 这
修 改开发 区条 例 . 主要 因 为条 例 中一些 条 款 与现 行 法 律 、 政 法 规 相抵 触 , 世 贸 行 与 口 组织 规 则 要求 、政 府 职 能转 变要 求 有 距 \ 离 。这位 负责 人重 申: 浙江 进 一步 加大 招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4.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4年11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
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
第三条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7•【字号】杭政[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促进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体制创新、产业集聚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开发区的各项管理权限落实到位。
要把依法落实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权限作为加快开发区发展,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
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颁布的有关开发区的管理条例,认真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试点方案,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确保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权限真正落实到位。
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条例的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项行使审批、监督管理、处罚等职权;开发区职能部门经授权或代理,行使有关职权。
已经明确赋予开发区的管理职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再重复行使,坚决放权于开发区,形成区内的事情由管委会自己负责办理的新的运转管理体制。
必须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应通过设立派出机构、派员上门服务等形式予以办理。
二、设在开发区的工商派出机构对自行审批和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代理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三、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审核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区内各类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抄报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备案;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负责区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查处违法建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后评估报告2019年1月8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杭经开管发【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部署。
文件颁布实施三年来,在相关主管部门、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共同努力下,开发区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投保企业不断增加,保险机构服务稳步提高,安全生产形势向好趋势明显;与此同时,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文件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或疑问需要总结梳理,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实施意见》本身也有必要进行整理或清理。
基于此,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共杭州钱塘新区工作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钱塘委法办【2021】3号)的要求,委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就《实施意见》施行后的情况进行调研评估。
受托律师按照律师执业规范要求,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勤勉尽职、实事求是调查了解《实施意见》施行的实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文件本身制定的问题等情况基础上,对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要求,秉持知无不言的态度,撰写了本报告,供相关部门梳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制度文件时参考。
一、《实施意见》制定回顾与检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早在2006年始即在部分省区试点,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中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明文提出推广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保险实施办法》”),就该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初步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2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核查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评价考核主体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实施评价考核。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各管委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三、评价考核内容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考核内容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挂牌出让文件中所涉及的工业用地项目性质、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前置条件。
其中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投资和地价款等)÷项目出让土地面积。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doc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住建部: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为促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下沙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国家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
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七条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
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或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属于国家或地方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是国内需要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十三条开发区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第十四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设置
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按法定程序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资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境外。
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折旧期限,从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旧费。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境外人员和派出境外联系业
务的人员,应当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给予方便。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事业单位,除享受本条例已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并可以享受国家、省和杭州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围规划控制面积为十七平方公里。
在外围规划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
第二十三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比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