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学习备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软件著作权学习备案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客体:

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

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虽然规定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第五十八条又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TRIPS协议》第十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意味着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同文字作品一样自动产生,保护期与文字作品相同,至少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如上所述,著作权法只是列举而非穷尽规定受保护的作品种类。如果现实中出现某种法律没有列举到,但是从其特征看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范畴的智力创作成果,这种智力创作成果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九)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指的就是这类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必须由法律,至少是行政法规确认,实际上也就排除了当事人或者法院确认的可能。)

小结:

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

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作权,坚决打击软件的“海盗式”复制行为。

(2)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3)软件具有无形性和实用性,可以反复无限制地多次使用,使其商业寿命较短。这一特征决定了软件在同一时间可以同时为若干人分别使用,使用的人越多,使使用价值就越大,同时也以为着软件一旦发表,权利人不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进行实际的控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控制。软件只要不受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等影响,便可无限制地反复使用,其本身不会因使用而受到磨损或产生损耗。.

二、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特点: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反映的思想和观点。

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作品反映的思想和观点。

(二)并非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一、作品必须是人的创作,如果不是人创作的客体,即使也能被看作艺术品,也不是著作权所指的作品。

第二、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不属于这个领域的成果,不是著作权意义的作品。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被人看到、听到或者以其他方式感知,如果仅仅停留在作者的头脑里,旁人感觉不到,不构成作品。

第四、作品必须反映作者的独创性,即能够表明是作者的独立创作。如果对某种事物的表现只有唯一方式,或者是有限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不同人对该事物的表现只能通过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方式进行,这种表现方式不能代表某个人的独创性,因而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同固定作品的载体是两个概念。

(四)作品的种类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划分。

第一、根据作品的艺术或者表现形式,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作品、产品设计图作品、地图作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第二、根据作品的创作来源,可分为原创作品,即不依赖于其他作品创作的作品,和派生作品,即在其他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例如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汇编作品等。

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近,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首先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为了说明什么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根据作品的艺术形式或者表现形式列举了最常见的作品种类。这种列举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只保护这些种类的作品。如果实践中出现了法律没有列举到的,但是从其构成要件上看应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范畴的客体,这种客体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列举不是绝对的作品分类。某些类型的作品之间存在交叉、竟合的关系。例如戏剧作品的剧本本身就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曲谱也可以视为文字作品。

小结:从上述著作权保护客体特点可得出,软件著作权不被保护的范围:

1)软件的思想无法被保护

2)软件的接口不再保护范围

3)软件的载体不被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主体

软件著作权主体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实际组织、直接开发,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独立开发的自然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