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控字(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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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控字(2001)1号

关于小汽车控购审批及上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控办,公安局,省级各单位(不发宁波):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0]274号)和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3号纪要精神,为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小汽车控购审批及上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车标准

1、党政机关采取指定车种、车型的办法,即: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2.0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 1.8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党政机关的接待用车按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3号纪要精神执行。

2、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参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3、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51%及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可购置小汽车排气量不超过2.6升的国产轿车或排放气量不超过2.5升的进口轿车;上述大中型企业,确因接待工作需要,可购置少量排气量2.98升的国产别克轿车,作为接待用车;凡属亏损企业、拖欠国家税款和职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准购置小汽车。

二、审批程序

1、党政机关在编制、标准内购置车辆,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控办审批,市、县所属单位由同级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批准。对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标、超编车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省直单位报省财政厅、省控办审核,省反腐办批准;市、县所属单位经同级控办、反腐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控办审核,省反腐办批准。

2、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标准内购置车辆,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控办审批,市、县所属单位购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车辆由同级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批准;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各市、县控办审批。

3、国有股份占50%及以下的企业只需提供验资材料,由同级控办在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确认签章(见附件)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牌照。

三、申领牌照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所有小汽车租赁企业购置小汽车仍实行指标管理,一律凭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制的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牌照。

2、个私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牌照。

3、购置摩托车、2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和各类教练车,控办不再办理控购手续,由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认真做好有关事项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共同做好小汽车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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