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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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例二: •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 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 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 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 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 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 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 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 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 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 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 5.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问题
–不得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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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一 • 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2000万元 以后年度,再结转: 借:递延收益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 •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 际收到的金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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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 •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 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 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 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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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 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 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 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 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 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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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负担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属于与企 业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为不同的纳税主体,应分别负担各自 支出 –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支出,企业不得承担 –企业的支出如构成个人收入来源,则属于企业支 付给个人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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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一
• 问: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关系? 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的税收金额? • 安全奖等直接进费用科目,没有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 核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工资性支出是否属 于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答: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 合理的原则之一,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应满足按工资薪 金制度实际发放、该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等其他条件。因 此并非个税明细申报的工资额均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 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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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的安全奖虽未通过“应付工 资”等科目核算,但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 金支出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 出的标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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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
–①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②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 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 –③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 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 –④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 业的份额。 –⑤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 –⑥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 –⑦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 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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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策规定
• 1.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务 处理 • (1)财政性资金 •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 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 入总额。 • 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 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 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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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资薪金支出
• (一)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 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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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理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 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 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 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义务。 –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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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免税收入
• (一)国债利息收入 • 1.政策依据 •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6号) • 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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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 • 1.政策依据
•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 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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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 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 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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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 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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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 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 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 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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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二 • 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 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 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 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 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 度计算与比较。 2.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对工资薪金的处 理口径不同,242文也认可税法优先的原则。但上述企业用 主管政府部门批复的工资额度发放的补贴,与242号文的表 态是否说明了调整的正确? •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 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 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 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政策辅导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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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内容 • 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
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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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 一、不征税收入
• (一)政策依据
• 1.《实施条例》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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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③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 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 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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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三
• 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 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 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 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 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 • 答:为防止出现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 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 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 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 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 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 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 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 利费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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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策规定
•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 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 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