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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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概述•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的必要性•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的路径•结论与展望01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概述证券法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资本市场稳定性等方面。

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定义证券法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法定性是指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由法律明确规定;补偿性是指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弥补;惩罚性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证券法民事责任的特征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定义与特征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明确民事责任,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性维护市场秩序强化民事责任制度可以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历史沿革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

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体系。

发展趋势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也将不断进步。

未来,该制度将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其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与发展02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逐渐增多,涉及的案件类型也日益丰富。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法律适用不清晰01由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适用不清晰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结构失衡的问题,有助于明晰证券立法的思路,从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规范市场、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特别是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证券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民事责任,但有时会发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1.《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定。

(1)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首先将侵权行为人的归责原则细化为不同类型;其次将侵权责任人范围进一步扩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基础上,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等;最后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2)关于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修订了以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内容:一是扩大了法定内幕人员范围。

新《证券法》第74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论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的 中 小投 资 者 的利 益 起 到 了很 好 的 保 护 作 用 。 但是 , 证 券虚 假 陈述 民 事责 任 的 法律 制 度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不足 之 处 。 为 了 完善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的制 度 , 充 分 维 护投 资 者 的权 益 。 我 们 有 必 要 对 证 券 市场 上 虚假 陈 述 的 民 事 责任 进 行 完善 。 『 关 键 词1 证 券 虚假 陈 述 ; 民事 责 任 ; 信 息披 露 ; 证券法 ; 虚 假 陈述 规 定 【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3 ~ 0 6 1 — 2 我 国证 券 法对 证券 虚假 陈述 民事 责任 制度 已有较 多 、 较 为具 体 的规定 . 这些 规定 很好 地保护 了证 券投 资者 的权益 。 然
是, 由于虚假 陈述行为具有 隐蔽性大 、 专业 性强等 特点 . 其 必须 有专业部 门来进行调查 , 另外 , 由于证券市 场的流通性 强 . 证 券 交易频 繁 , 中小 投资者在投 资之前不 可能认真 阅读每 一家上市 公 司的资料 和文件 , 这使得投 资者要证 明 因受 到虚假陈述 的影 响而投 资是 比较 困难 的 。因此 , 由投 贤者来证 明证券上 的因果 关 系是 比较 难 的 、 也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 民事 举 证 “ 谁 主张 , 谁 举
似陈述 而受 到影响 的权益 恢复 到原来 的状 态。 ( 一) 虚 假 陈进 民事 责 任 的 性 质 。 关 于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责 任 的性质 . 我 国 学 者 尚 未 形 成 统 一 的 观 点 。 目前 , 主 要 的 几 种 学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较完整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束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状态。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颁布在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但是,在看到这两部法律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它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还存有缺陷。

这些制度设计如不予完善,整个证券民事法律规范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证券活动的功能,甚至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分崩离析。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说。

在这一章中,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性质、功能、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概括,其中由于其私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具有的三个特征要求使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成为必要。

本文将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

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的价值目标使得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为了使证券民事责任得到实现,本章最后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这为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奠定了基础。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一、证券民事责任概说(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主体,因从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禁止性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填充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作用。

最重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民间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支付了一笔钱,他们的目的是弥补的罪行,遭受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是为了填补损失伤害,结果意外事故的损害赔偿。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也因为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三思而后行,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和预防,以防止非法。

所谓的威慑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潜在的非法不敢轻举妄动,以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发生。

“预防胜于治疗”的威慑和预防能力,是一项积极的功能。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

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

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监管力度加强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得 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打击力度加大,进一步 维护了市场秩序。
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完善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证券 法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
法律保障。
司法实践更加丰富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司法实践 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案例,促进了 司法实践的发展。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
公平原则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应公平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 因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等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既要建立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也要注重 预防,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应明确责任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责任承担与权利行 使相统一,防止责任泛化或权利滥用。
可能出现的亏损。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赔偿机制不够健全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全额赔偿,这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信心。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往往由投资者承担,这增加了 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难度。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
01
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确保
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处理。
02
强化调解与和解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和解,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消耗。
03
加强司法监督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2023-11-09contents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目录01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救济方式。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特点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秩序。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初步建立阶段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于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发展完善阶段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历史与发展0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证券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是指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操纵市场经济损失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利息损失等。

精神损害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焦虑、不安、羞辱等。

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主观过错过失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违法行为。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强制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使市场主体明白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提高其合规意识和遵守法律的意愿。

其次,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券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多的保障。

通过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空间,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最后,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司法判决的标准,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这能够促进券法的实施和执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这些方面的改进都会对券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最新-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精品

最新-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精品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特别提示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对不法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在经济上对不法行为人施加沉重的负担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剥夺行为人获得的利益。

这不仅可以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且对其他行为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以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这种做法只是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掏腰包,政府不用投资,却可以调动广大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有缺漏,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种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鉴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关键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损失赔偿文献标识码:A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直是我国证券立法的薄弱环节,尽管《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鉴于此,本文拟对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略陈管见,供立法者和学术界参考。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我国证券立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尽一致。

依《证券法》第69条、第173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条例》第16-18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为发起人、发行人及其董事、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办法》第11条、第12条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没有限定,指任何单位和个人。

而《规定》第7条除列举了《证券法》和《条例》所规定的上述民事责任主体之外,还将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加以规定。

其中所谓“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依《规定》第25条的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九类主体。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力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

《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伪命题也接踵而来。

其中很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界定较过去来得细化,并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但认定仍显粗糙,操作上缺乏可行的认定标准。

一、《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这个规定过于大而化之,究竟依据何法,并没有确定。

无论《证券法》本身还是《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此都没有直接依据和准用性规范。

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文,针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更多的集中在譬如吊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

而当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也是由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

其间甚少涉及民事赔偿。

事实上《证券法》明文规定,其指定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而民事责任的缺失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证券交易是一项复杂的民事活动,其涉及的大多为经济金融类专业问题,中小投资者在其中处于劣势地位。

发生侵权后,责任、风险分析与推理需要高技术成分,使得一般中小投资者很难运作。

这就更加需要《证券法》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来惩罚违法分子,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确定在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怎样的一种制度可以追偿损失,保护自己的护法权益。

二、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证券交易中,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足以使违法者一夜暴富,而即使被查处,其付出的代价也远远不足以抵消这种一夜间带来的巨额财富的诱惑,为那巨额的利益赌上一把。

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作者:吴筱阳来源:《商情》2017年第05期【摘要】现如今立法为民,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的根基与生命力。

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建设离不开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立法的发展与进步,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首要目标,保障人民的权利,以此为基准来进行民事立法的健全与改进。

由于国内的立法发展较晚,对于证券中民事责任的划分尚处于初步阶段,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

这使得其在现实实施中有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与现实脱节,不仅无法达到科学立法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群众的损失。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一、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性质与概念法律责任中的法律二字决定了它与道德标准、政治责任、纪律规范等道德标准或行为责任不同,它是指因为违法、违约的行为打破了某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因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它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以国家机器为依靠的。

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民事责任等等。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其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表现为因为违约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而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详细来说,民事责任可以细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等。

违约责任指的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条款而造成他人损失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非法占有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而导致致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破坏了合同义务,侵权行为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以上都违反了民事法规。

证券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划分,一般指的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的实体参与者,由于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乱纪行为,对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履行刑事责任。

二、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一部历史性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法典。

最新-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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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的建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某些行为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而行政责任对行为人的处罚又往往与其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准确的标准来确定处罚的数额。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

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分析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分析
制度 根结 所在 , 平 提 出 了一 些改进 完善 的看 法 。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证券民事责任 证券法 作者简介: 黄波 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S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3 5 . 0 2

摆正证券民事责任 位置, 不断改进民事责任制度, 使其更便于 证券类案件最有效的诉讼方式。 在缺乏集团诉讼的情况下, 在一
操作 , 也更 符合我 国i 毒 本 国情 。现在我 来谈 谈我 的一些 认识 。

些情 况下 很多投 资者 根本 无力提 起诉讼 。 因此 , 投 资者 在起诉 证
资者权 益 的最大保 护
面, 立法者也应该树立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观念。而捷高《 证
第二, 投 资者难 以通过 民事 诉讼保 护 自己合法权 益 。 提起 民 券法》 中民事 责任 的地位 , 鼓励 投资者 以民事诉讼 方式 提起诉 讼
事诉 讼是 公 民保护 自 I 合法权 益的主 要形式 , 但 是《 证券 法》 却 限 是保 护 自己权益 的最 有效 手段 。刑事 处 罚和 民事处 罚可 以说对
我 国《 证券法》 带 定初衷 是维护证券 市场 的秩 序 , 保护 广大投 却是十 分缺 乏 , 既没有 规定 赔偿 的范 围和计 算损失 的方法 , 也没
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f i i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 但是现在看来我国 有 对责 任 的构成 要件 和举证 责任 的承 担做 出明确 而具 体的 相关
民事责任 方面规 定 已 空 有 了很大进步 , 但是刑 事责任和行 政责任 重。 证监会监管方式是现今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 违法分子 仍然是 证券 法律体 系 中的核心 , 民事 责任更 像是 一个补 充规定 , 多使得政府花销巨大且疲于奔波 , 专业性高又使政府监管力不从 如 果放 宽证券 民事 诉讼 限制 , 鼓 励投 资者 自己的名义提 起 民 没有系统而又明确的规定 我们从《 证券法》 条文中可 以看出( 当 心 。 然 实际情况 也是 ) 对 亍证券市场 违法者 的处 罚我 国的处 罚主要依 事诉讼 , 那 么广大 投资者将 是监 督证券 市场 廉价 而又尽职 尽力 的 靠行 政手段 , 例如 没I I 5 违 法所得 , 吊销 营业执照 资格证 书, 责令停 监督 者。这样政 府必 将节 省大量 财力物 力 , 也能节 省大 量精力 。 产停 业和 罚款等 等 , 兰 i : i - : I i 法者 行为触 犯刑法 时再 施 以刑 事处 罚 。 所 以完善证券民事制度同时也是在完善证券监管制度。 而对 于证 券市场 中 的: 盏 法者 的民事 责任我 国 《 证券 法》 规定 往往 二、 关于 完善我 国证 券民 事责任 制度 的一些 构想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2-02摘要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主体的刑事、行政责任,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尚属空白。

本文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认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原告范围确定应以同时进行相反交易的实际交易者为标准,因果关系应借鉴推定因果关系,最后阐述了用差价法计算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键词内幕交易当事人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不完善。

只有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许多国家和地区习惯上都使用内幕人员来指代内幕交易的主体,但在法律上,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要大于内幕人员。

在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内幕人员外,往往还包含接受内幕信息者和盗用内幕信息者等外部人。

依美国的实践,传统内幕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能够以股权的数量控制公司;二是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信赖义务②。

可见由于美国规定的信赖义务后,其传统的内幕人就比我国的公司内幕人员的范围广。

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关系的要求,一些来自公司外部和公司业务有一定业务关系(含服务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准内幕人”。

除了传统内幕人和准内幕人之外,美国证券法还将“消息受领者”也成为内幕人。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要构成内幕信息的受领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有传达给受领人的故意;二是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内部信息加以传达。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是否只是限于侵权责任,还是应该包括各类民事责任?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和缺漏。

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根据证券市场上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来进行民事责任的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有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这是民法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人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

我认为,对于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完善,应将上述市场禁止交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从而设定其侵权责任。

因此,我认为在完善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重点考虑其可操作性,主意做到几点(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对于内幕交易规定的两个特征是第一信息尚未公开,第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条中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这显然是我国证券法上的一大疏漏。

我认为,我国证券立法之所以没有确立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其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请求权的主体和损害难以确定。

我认为,我国的证券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者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再同一时间交易对方即从事相反买卖一方的损失,直至内幕交易者非法所得的全部利润赔完为止。

只有内幕交易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害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而受损害情况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摘要:针对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缺位的现状,本文探讨了造成这种现象的三方面原因,着重分析了证券法几种典型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缺失,进而提出以下建议:一、对于证券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执行性和可诉性,应进一步完善实体法关于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二、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放松管制,允许集团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针对证券市场具有分散性等特点,可授权证监会建立配合集团诉讼实施的代理书征集机制;三、针对证券民事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负担过重,应规定对证券诉讼维权费用的赔偿规则,并应针对某些侵权行为,探讨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可行性。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完善我国证券法理论中缺乏对证券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实践中以诉讼方式寻求民事救济的案例更是很少。

但是,证券民事责任研究不仅是证券法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追究更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针对证券民事诉讼缺位的现象,本文从下面三个方面分析其原因:一、证券诉讼缺位的首要原因是现有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即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9条较为完整的规定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和发行人经理层以及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过错责任。

但此条并未对损失计算和因果关系加以规定,需要在证券法再修改时补充。

1. 关于损失认定,2003年1月9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较细致的规范。

①对于该解释规定,应给予一定肯定评价,它至少确定是损失认定的标准和界限,具有可执行性,但是仍具有以下不足:首先,为何以基准日价格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并没有合理依据;其次,对于揭露日或更正日的规定则更不合理,揭露行为可能是个人行为,即某个得知内幕的人的行为,也可能是证监会官方行为,在个人行为在前时,以何者为揭露日?所以,直接采用美国等西方证券市场的"合理时间标准"(即至真实信息揭露之日起至市场充分吸收信息并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为止)更为合理和有效。

应用文-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应用文-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r\n\r\n \r\n\t\t\t\t\t\t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证券法中忽视民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来自于立法者中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即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谓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办法,无须作为法律责任对待。

尤其是认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将全体投资者的钱用来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后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

因此,在证券法中不宜提倡民事责任。

其次,在证券立法中忽视民事责任规定的原因还在于:由于证券市场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以及投资者判断的因素也很多,因此,当不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以后,很难准确地判断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连违法行为的受害者都无法确定。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特别提示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对不法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在经济上对不法行为人施加沉重的负担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剥夺行为人获得的利益。

这不仅可以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且对其他行为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以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这种做法只是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掏腰包,政府不用投资,却可以调动广大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有缺漏,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种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鉴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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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r\n\r\n \r\n\t\t\t\t\t\t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
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的建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某些行为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而行政责任对行为人的处罚又往往与其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准确的标准来确定处罚的数额)。

如果处罚过重,则害怕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如果处罚过轻,则不能从根本上对不法行为人形成一种震慑的力量,因此很难把握处罚的力度。

从实践来看,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不法行为的人处罚力度明显不够,使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利益并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如果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可以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等知情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在经济上对不法行为人施加较为沉重的负担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剥夺行为人获得的利益。

这不仅可以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再次发生。

并能对其他行为人起到一种杀一儆百的作用,以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股民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

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尤其应当看到,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政府不用投资,但可以调动大量的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做法只是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掏腰包,国家并不须动用纳税人一分钱。

第四,通过强化民事责任的作用,也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纠纷中的功能。

强化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也是符合中国加入WTO的要求的。

WT0的有关协议对成员国的司法救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要求纠纷应当由司法进行裁判,从而要求进一步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的职能。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框架体系
我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
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说要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些责任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的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t”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既非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63条是目前证券法规定得比较完整的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但该条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表现在:第一,责任的主体不完全。

在该条的规定中,责任主体并没有包括发起人,此处所说的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它与发行人、董事等属不同主体,不可混淆。

事实上,各国证券法一般皆规定了发起人之责任,此前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表示不实民事责任人中有发起人。

遗漏对发起人责任之规定是不妥当的。

第二,对请求权的主体没有作出规定。

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是否所有的投资者都有权提出请求?我们认为,一般来说,原告是指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必须是信赖虚假陈述而从事证券交易,因此遭受损害的人。

第三,对上市公司而言,没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上市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中介机构而言,则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证券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主要还是应当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而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补充的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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