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民事责任与传统民事责任--兼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
它必然受到传统 民法的规范和 保护。 因而证券 民事责任与 传统民事责任本 质是一致的 。 这种一致性特别体现在对弱
者的利 益保 护上 。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 经济生活中的强者
可以利用手中的 优势 谋取更大 的利益 , 而弱者惟有求助于
国家 的 干 预 以 保 护 自 己应 有 的权 益 , 因而 必 须 区 分 不 同 地
券领域得以全面适用 。
诉而 言 ,是证券 史上的进步 。 但 目前投资者 寻求救 济仍 然存在各种 困难 , 别是现有证 券民事责任的有关规 定还 特 不具有操作性 , 使得投资者只能借 助一般民事责任的救 济 方式 来寻求保 护 但 由于证券市场 涉及人 员众多 ,风 险
大, 且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 , 证券 的民事 责任与传统 的民
:
应承担的市场风险以及投 资者本身误昕 . 误信能否作为
被告减轻 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有无抗辩权利 , 在什么情 况下 l免于赔偿?除以上实体 问题外 , 口 丁 此类案件的特殊性 还涉及到程序方面如管辖 、 举证 责任 的承担 、 诉讼主体 的 确定等法律问题 , 使得传统 民事责任的解决机制难 以在证
一
证券民事责任与传毒 : 民事责任的统 一与分歧
、
1 .证券 民事 责任与传 统民事责任 的统一
传统 民事责任是建立在平等 、自愿 、 有偿 、 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 , 目的在于落实对财产权 益和人身权益受损者 其 的保护以及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损害者的制裁, 因而它随着 般民事活动的发展而 发展。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本 质上是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作者:黄颖怡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0期
摘要:《证券法》1998年颁布,2005年进行了修改,标志着证券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证券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予以探讨,突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律;民事责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78-01
我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于1999年,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该法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2006年新《证券法》对旧法作出了多项调整,仍是轻视民事责任的设置。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证券法律责任构成
1.证券法律责任主体
证券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证券违法主体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该主体资格有三个条件,首先自然人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此外还需实施了证券违法行为或违反证券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被追究证券法律责任。法人是否具备证券法律责任能力,主要在能否构成证券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上存在争议。
2.过错
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其在主观规则原则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判定上,证券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难以判断,而让投资者等受害人举证也显得相当困难,因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非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_证券完整篇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_证券
《人民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自我改良的机制。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证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给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证券法中忽视民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来自于立法者中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即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谓损害赔偿等
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办法,无须作为法律责任对待。尤其是认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上市将全体者的钱用来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者,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者。因此,在证券法中不宜提倡民事责任。其次,在证券立法中忽视民事责任规定的原因还在于:由于证券市场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参与交易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以及者的因素也很多,因此,当不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以后,很难准确地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连违法行为的受害者都无法确定。尤其是现代上市发行证券,往往数额巨大,因此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可能受害者人数众多,对纠纷处理不善容易影响安定,加之证券违法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专业性,以目前法的水平可能很难胜这样复杂规模巨大的案件。
应用文-聚焦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聚焦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r\n\r\n \r\n\t\t\t\t\t\t 背景资料:
继“亿安科技案”之后,中国股市又惊爆“银广夏”涉嫌造假黑幕。银广夏1994年开始上市交易,1999年业绩大幅度提升,每股收益0.51元,相应的股价从1999年底的13.97元启动,一路飙升,至2000年4月19日升至35.83元,4月20日,银广夏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股价随即展开填权行情,2000年12月29日填满权并创下37.99新高,折合除权前的价格为75.98元,全年上涨440%。涨幅雄居沪深两市第二名。同时,该公司年报再创“奇迹”,主营业务收入9.09亿元,净利润4.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6.72%和226.56%,在总股本扩张一倍的基础上,每股收益高达0.827元,为中国股市所罕见。2001年8月8日,该公司董事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等方面存在严重不实。事实证明,银广夏在过去两年间创造出巨额利润“神话”,完全是一场骗局。尽管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造假已不是偶然,在此之前,琼民源、成都红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郑百文、ST猴王、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造假、欺诈案相继浮出水面,甚至有人曾放言中国股市没有一份报表不造假,但是近年来号称“中国第一牛股”、“中国第一蓝筹股”的“银广夏”发生造假,还是在股市引起极大震动。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对“银广夏”造假案进行调查,尽管我们现在还很难肯定“银广夏”利润作假的背后,是否与市场操纵有关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银广夏是一个典型的庄股,大户持股近七成,另外,银广夏高层中不少人持有公司的股票,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总裁李有强和董事、财务总监、总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结构失衡的问题,有助于明晰证券立法的思路,从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规范市场、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特别是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
证券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民事责任,但有时会发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定。(1)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新《证券法》:首先将侵权行为人的归责原则细化为不同类型;其次将侵权责任人范围进一步扩宽。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基础上,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等;最后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2)关于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新《证券法》修订了以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内容:一是扩大了法定内幕人员范围。新《证券法》第74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对原来界限不清的法定内幕人员和其他内幕人员进行了区分。(3)关于欺诈客户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欺诈客户是指欺诈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致使客户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果发生新《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证券公司从业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
2023-11-09
contents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案例分析
•研究结论与展望
目录
01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救济方式。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特点
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秩序。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
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初步建立阶段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于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发展完善阶段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历史与发展
02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
要件
是指证券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
是指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
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显
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赔偿金额不足、证据的难以获取等。为了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
制度,应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证据收集体系等。本文
将围绕以上不足,探讨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之路。
第一部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
1. 赔偿金额不足
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赔偿金额过低,难以满足受损投资者的
实际损失。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往往无法
覆盖投资者的全部损失。这使得部分投资者对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失去
信心,降低了他们的维权积极性。
2. 证据获取难
在证券纠纷案件中,证据往往是一项关键因素。然而,目前证券纠
纷的证据获取存在许多困难。例如,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往往精心掩
盖自身违法行为的证据,投资者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第二部分: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 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的检查和监控机制,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及
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欺诈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2. 完善证据收集体系
为了解决证券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获取难题,应完善证据收集体系。
一方面,应建立投资者维权基金,用于协助投资者获取证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它们不得篡改、销毁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力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伪命题也接踵而来。其中很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界定较过去来得细化,并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但认定仍显粗糙,操作上缺乏可行的认定标准。
一、《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
《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规定过于大而化之,究竟依据何法,并没有确定。无论《证券法》本身还是《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此都没有直接依据和准用性规范。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文,针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更多的集中在譬如吊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而当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也是由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其间甚少涉及民事赔偿。事实上《证券法》明文规定,其指定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民事责任的缺失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
违法行为的作用。证券交易是一项复杂的民事活动,其涉及的大多为经济金融类专业问题,中小投资者在其中处于劣势地位。发生侵权后,责任、风险分析与推理需要高技术成分,使得一般中小投资者很难运作。这就更加需要《证券法》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来惩罚违法分子,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确定在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怎样的一种制度可以追偿损失,保护自己的护法权益。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系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社
会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于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和强制执行的制度。其完善不仅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社会角度等多个方面探讨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首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该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法律的确定性是
指法律规定应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对于任何一项民事行为,法律应给予明确的界定和指引,让公民知道如何行动,避免因不明确而产生争议。公正性是指法律适用应平等和公正,不能对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权力地位的人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罚。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就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界定,确保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同时,要加强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公平适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注重对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个体责任
是指个人对其过失行为所承担的直接后果;而社会责任是指社会团体、机构对公共利益和罪责行为的承担。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时,不仅要追究个体责任,还要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个人对环境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企业和政府等社会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只有平衡好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才能实现责任的全面落实,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要重视预防和补偿的结合。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是
实现损害的预防和对损害的补偿。预防是通过立法、监管、教育等手段,防止民事损害的发生;补偿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损害,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侵权行为实行赔偿。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要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预防要提前进行,加强法
最新-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精品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
研究
特别提示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对不法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在经济上对不法行为人施加沉重的负担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剥夺行为人获得的利益。
这不仅可以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且对其他行为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以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这种做法只是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掏腰包,政府不用投资,却可以调动广大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有缺漏,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种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鉴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最新-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精品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的建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
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分析
摆正证券民事责任 位置, 不断改进民事责任制度, 使其更便于 证券类案件最有效的诉讼方式。 在缺乏集团诉讼的情况下, 在一
操作 , 也更 符合我 国i 毒 本 国情 。现在我 来谈 谈我 的一些 认识 。
一
些情 况下 很多投 资者 根本 无力提 起诉讼 。 因此 , 投 资者 在起诉 证
我 国《 证券法》 带 定初衷 是维护证券 市场 的秩 序 , 保护 广大投 却是十 分缺 乏 , 既没有 规定 赔偿 的范 围和计 算损失 的方法 , 也没
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f i i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 但是现在看来我国 有 对责 任 的构成 要件 和举证 责任 的承 担做 出明确 而具 体的 相关
《 证券 法》 并没有 有 履行它 的责任百度文库, 发挥 它 的功 能 。 这是 因为我 规定。其次,证券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严重限制了投资者诉讼权 们 没有重 视证 券 民事 制度 的建 设 。证 券行 政责任 和 刑事责 任 固 利, 等到证券违法主体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后再去起诉的话,
然十 分重 要 , 但 是它们 也不能 发挥证 券 民事责任 的功 能 。 要 知道 可 以说“ 黄花菜都凉了” 。 最后, 我国证券诉讼方式也存在缺陷。
提起 民事 诉讼是 最盎 j 的保护投 资人 权益 的方式 。 因此 , 我们 必须 我国尚未引入集团诉讼方式, 集团诉讼现行国际上普遍实行, 对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4-132-02
摘要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主体的刑事、行政责任,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尚属空白。本文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认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原告范围确定应以同时进行相反交易的实际交易者为标准,因果关系应借鉴推定因果关系,最后阐述了用差价法计算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键词内幕交易当事人因果关系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①。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不完善。只有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
许多国家和地区习惯上都使用内幕人员来指代内幕交易的主体,但在法律上,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要大于内幕人员。在各国
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内幕人员外,往往还包含接受内幕信息者和盗用内幕信息者等外部人。
依美国的实践,传统内幕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能够以股权的数量控制公司;二是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信赖义务②。可见由于美国规定的信赖义务后,其传统的内幕人就比我国的公司内幕人员的范围广。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关系的要求,一些来自公司外部和公司业务有一定业务关系(含服务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准内幕人”。除了传统内幕人和准内幕人之外,美国证券法还将“消息受领者”也成为内幕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要构成内幕信息的受领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有传达给受领人的故意;二是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内部信息加以传达。我国《证券法》第74条,采取了概括性加列举性相结合的方式,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列举的人员可分为三大类即公司内幕人员、政府机构内幕人员和市场机构内幕人员。而对于《证券法》第74条第7款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的概括性责任主体,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其他人”应该包括美国证券法中消息受领者等。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是否只是限于侵权责任,还是应该包括各类民事责任?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
规定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的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和缺漏。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根据证券市场上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来进行民事责任的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有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这是民法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人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我认为,对于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完善,应将上述市场禁止交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从而设定其侵权责任。因此,我认为在完善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
验并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重点考虑其可操作性,主意做到几点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对于内幕交易规定的两个特征是第一信息尚未公开,第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
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中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这显然是我国证券法上的一大疏漏。我认为,我国证券立法之所以没有确立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其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请求权的主体和损害难以确定。我认为,我国的证券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者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再同一时间交易对方即从事相反买卖一方的损失,直至内幕交易者非法所得的全部利润赔完为止。只有内幕交易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害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内幕交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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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r\n\r\n \r\n\t\t\t\t\t\t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
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的建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某些行为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而行政责任对行为人的处罚又往往与其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准确的标准来确定处罚的数额)。如果处罚过重,则害怕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如果处罚过轻,则不能从根本上对不法行为人形成一种震慑的力量,因此很难把握处罚的力度。从实践来看,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不法行为的人处罚力度明显不够,使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利益并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如果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可以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等知情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在经济上对不法行为人施加较为沉重的负担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剥夺行为人获得的利益。这不仅可以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再次发生。并能对其他行为人起到一种杀一儆百的作用,以有效地打击、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股民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尤其应当看到,民事责任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政府不用投资,但可以调动大量的投资者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做法只是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掏腰包,国家并不须动用纳税人一分钱。
第四,通过强化民事责任的作用,也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纠纷中的功能。
强化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也是符合中国加入WTO的要求的。WT0的有关协议对成员国的司法救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要求纠纷应当由司法进行裁判,从而要求进一步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的职能。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框架体系
我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
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要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责任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的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t”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既非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63条是目前证券法规定得比较完整的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但该条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表现在:第一,责任的主体不完全。在该条的规定中,责任主体并没有包括发起人,此处所说的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它与发行人、董事等属不同主体,不可混淆。事实上,各国证券法一般皆规定了发起人之责任,此前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表示不实民事责任人中有发起人。遗漏对发起人责任之规定是不妥当的。第二,对请求权的主体没有作出规定。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是否所有的投资者都有权提出请求?我们认为,一般来说,原告是指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必须是信赖虚假陈述而从事证券交易,因此遭受损害的人。第三,对上市公司而言,没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上市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中介机构而言,则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第四,《证券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主要还是应当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而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补充的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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