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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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海南经济特区【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88.08.01【实施日期】198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1988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及其他手续。

第二条国内其他地区的人员来海南举办个体、私营生产企业、商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直接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审查,核定等级,领取基建许可证。

从事装饰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可免交许可证。

第四条境外投资者在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举办工业、旅游业的同时,允许经营内外贸和批发、零售业务。

第五条海南土地实行优惠的有偿使用政策。

对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技术开发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实行更优惠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

鼓励外商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工业区及本省沿海岛屿。

设立台湾投资区,给台湾投资者以更方便的条件。

简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手续和环节。

建立土地市场,土地出让采取公开拍卖和竞投的方式。

第六条允许企业一业为主,交叉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及其他业务。

第七条扩大市、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企业自主权。

省内各地利用当地资源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开发又不涉及国家进口配额的建设项目,通什市及各县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海口、三亚市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自行审批。

各市、县在确定项目以前,必须做好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

在此额度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经济计划厅审批。

利用外省资金举办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通什市及各县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海口、三亚市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其建设、生产、产品销售、投资、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由各市、县和企业自行审批或决定。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快积压房地产的处置进度,合理利用和开发积压房地产;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建立起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贱卖,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二、处置机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南省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资产公司),专门负责承接、管理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并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偿还资金。

省资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积压房地产,追索债务,置换、转让和销售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股权以及阶段性持股等。

省资产公司的资本由海南省地方财政注入。

省资产公司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省资产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组成人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提出,海南省人民政府聘任。

三、协议移交的范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追索债务取得并已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包括闲置土地、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积压房地产(以下简称积压房地产),均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剥离给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也可以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且应以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单位,分别将其所持积压房地产整体移交。

四、协议移交价值的确定(一)对积压房地产进行评估。

省资产公司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格或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评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估价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应反映现时积压房地产可销售的市场价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琼府办[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海南发展大事记

海南发展大事记

海南发展大事记1983年初,“中央11号文件”《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形成,它传递出这样的信号:中国开放海南岛。

1984年邓小平流露出对海南的冀望:海南岛和台湾岛的面积相若,如果用20年的时间把海南的经济发展到台湾的水平,就是很大的胜利。

1984年1月至1985年3月,海南共批准进口免税汽车8.9万辆,实际到货7.9万辆,花费国家外汇10多亿美元,“汽车事件”横空出世。

1987年,中共中央任命许士杰为海南建省筹备组组长、梁湘为副组长;1988年4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挂牌成立。

许士杰任海南省委首任书记,梁湘为海南省省长。

1988年6月,海南省政府与熊谷组(香港)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协议。

协议确定,海南在洋浦半岛上划出3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为开发区,其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熊谷组(香港)有限公司,期限为70年,区内一切基础设施建设及招商全部由外商负责。

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洋浦模式”,即允许外商成片承包开发。

1989年3月,有政协委员对洋浦开发模式进行指责,称其为“制造新的租界”。

随后形成“洋浦风波”。

1989年4月,邓小平对“洋浦风波”批示:“海南省委的决策是正确的,机会难得,不宜拖延。

”但直到199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1993年9月才正式封关运作。

洋浦开发在质疑声中被耽搁了4年。

1989年9月13-14日,海南省人代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拥护关于撤销梁湘同志海南省省长职务的决定)的决议》,选举刘剑锋为海南省省长。

1990年7月6日,邓鸿勋任海南省省委书记。

1991年至1993年底,在海南注册的房地产公司4830多家,约占当时全国房地产企业总数的15%,总注册资金高达500多亿元。

1994年,中央宏观调控急刹车,海南地产泡沫瞬间破灭。

海南遂陷入“三年低迷”。

从1995年至1997年,海南经济增长率连续三年都降至全国倒数第一,比西藏还低。

而此前1991年至1993年,海南GDP增长率连续位居全国第一,最高增速达41.5%。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2022年)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2022年)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2022修正)(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

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

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三)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四)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五)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

海口市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

海口市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

海口市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2000年6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加快海口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海口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建设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处置方案。

二、产权人可选择以下方式提出处置方案:(一)限期建设。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的续建、改建或新建工作。

(二)现状竣工或利用。

申请现状整体竣工、现状部分竣工或用作临时公共用地。

(三)权益置换。

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产权人提出的处置方案(除权益置换外),应当明确提出停缓建工程开工、竣工的时间,施工的进度以及资金能力。

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产权人应签署处置方案承诺书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人申请限期建设的,原则上按原报建方案实施。

如部分或全部改变原报建方案,须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五、产权人申请现状竣工须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申请现状部分竣工的,其工程整体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景观要求。

申请现状利用的,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六、产权人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七、在城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范围内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处置方案或未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指定机构代为处置,代为处置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代为处置权。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法规类别】海南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1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后)。

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9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一条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守住海南生态底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我省对“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1件。

予以废止的文件,自废止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18件)2.废止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1件)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废止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18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4〕20号);2.《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的通知》(琼府〔2005〕64号);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6.《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64号);8.《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83号);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6〕97号);11.《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07〕5号);1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琼府〔2008〕85号);1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09〕19号);1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1〕167号);16.《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常年蔬菜生产流通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73号);1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回购(BT)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琼府〔2013〕38号);1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04.13•【文号】•【施行日期】1988.04.13•【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南经济特区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二、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已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决。

海南建省后,最重要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必须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

海南经济建设,要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面向国际市场,拓展对外贸易,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国际大循环中加快经济的发展。

为此,建议:(一)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

(二)为了使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开发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代总理李鹏1988年3月3日。

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国发[1985]142号

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国发[1985]142号

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批转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国发〔1985〕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的汇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岛是我国最大的一块湿热带宝地,具有发展湿热带经济作物、旅游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的良好条件。

近几年来,海南岛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开发建设海南岛的方针,经济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但由于大量进口倒卖汽车事件的干扰,造成了许多严重后果,加上今年又遇到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当前工作中困难较多。

海南岛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总结“汽车事件”的经验教训,切实抓好“汽车事件”善后工作和当前救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迅速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经济工作、抓“两个文明”建设上来。

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必须真正立足于本岛资源,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

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批转的《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中发〔1983〕 1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的《海南岛问题座谈会纪要》(国发〔1980〕202号文件)和这个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制定好发展规划。

广东省要切实加强对海南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海南岛的开发建设要继续给予支援和帮助。

国务院希望海南岛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振作精种,扎实工作,尽快使海南岛的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继续搞好对外开放和开发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当前海南岛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的汇报国务院: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十六日,谷牧同志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的同志去广东,同广东省、海南行政区的同志一起研究海南岛在“汽车事件”之后,如何总结经验教训,振奋精神,继续搞好对外开放和开发建设问题。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6•【字号】海口市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二00二年二月六日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海口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使停缓建工程尽快复工,确保在处置期限内顺利完成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停缓建工程的复工第三条停缓建工程恢复建设时,应到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部门)办理复工手续。

停缓建工程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变的,由原建设单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城建部门核验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复工;停缓建工程权属已发生变更的,由新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后复工。

第四条停缓建工程权属未发生变更,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已达成协议终止原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可持终止施工合同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

停缓建工程权属未发生变更,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无法终止原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复工,原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复工。

原施工单位不按前款规定复工或在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工程造价预算决资质的机构对原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和变更施工单位的决定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15日内对核定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持工程量核定书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建设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可持复核确认的工程量核定书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8•【字号】琼府办〔2015〕204号•【施行日期】201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0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强力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2013年主动部署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2014年底以来又按照国家的部署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工作,对我省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存在已处置的闲置土地后续动工开发较慢、新增闲置土地较多且处置进度较慢等问题,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依然艰巨。

为切实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加快项目投资落地,现就进一步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闲置土地存量大、处置慢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省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9月,国务院已责成我省对闲置土地比例排名靠前、处置较慢的3个市县进行了问责,并明确提出对年底前闲置土地处置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再次启动问责。

省政府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今年以来,刘赐贵省长先后在省政府第34、35、36次常务会议、第88次专题会上,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刘赐贵省长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还多次就此项工作作出批示、指示。

省政府办公厅也先后印发了《海南省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方案》、《海南省项目投资与民生工作专项督查方案》和《海南省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专项督查方案》,将闲置土地处置作为当前重要的督查内容。

海府2018 56号文件

海府2018 56号文件

海府2018 56号文件6月6日,我市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海岸片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管控的通知(海府〔2018〕5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1、从即日起暂停该片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工作(含国有建设用地私宅报建),暂停时间为6个月。

2、经市政府认定符合新的规划发展定位重要项目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确需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政府审批。

4、农村宅基地由美兰区政府严格审批并报市政府审核。

5、目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暂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建设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定是否符合新的规划发展定位;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动工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建筑风貌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重新审核。

7、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由美兰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依法严格查处。

6月30日21时,市城管委副主任xx和督察支队支队长屈xx 根据市主要领导对桂林洋违法建筑管控工作的指示精神,立即组织成立“两违”督办工作组,连夜进驻桂林洋开发区,对违法建筑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据屈xx介绍,督办的具体内容:一是要求桂林洋开发区辖区有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停止施工,不拆除脚手架。

二是对无报建手续的建筑项目进行脚手架拆除。

三是检查督办建设项目建筑风貌设计方案规划是否上报规划局进行审核。

四是督办桂林打违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和履职尽责的情况。

五是检查督办夜间抢建施工等情况。

希望通过督办促进桂林洋开发区建立起常态有效的巡查监管机制,最终实现“管的严、控得住”常态化的有效体制。

以证券化方式处置海南停缓建工程的构想

以证券化方式处置海南停缓建工程的构想
求还 有一定 的距 离 海 南积 压 房地产 处置 包括 处置 闲 的产权障碍和处置障碍;二 ) ( 对政府来说 , 通过停缓建
置 土地 、 空置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三项任务 , 其中处置 工 程 的证券化 , 府掌握 了处置积 压房地 产 的主动权 , 政 的难 点是停缓 建工程 可 以有 效地运用 政府 手段 、 舆论 手段和 市场 手段 , 政 用


停 缓建 工程证券化 . 分散 处置为集 中处置 变
二、 以证 券化 方式处置 海南停 缓 建工程 的构 想 所谓停 缓建 工程 证券 化 是指政 府对 有处 置价值 的 停缓 建工程 , 按现行 市场 价格 进行评估 后 , 对项 目权益 项 目, 按市值 和项 目前期 费用 核发换 地权 益书 , 政府 以 债务 人的身份 , 以期 权 方式取 得项 目的所有权 , 而享 进 有工 程项 目的处置 权 。
建项 目产权 关 系复杂 ,存 在着 大量 的债 务纠 纷和 民事 销 , 加快 盘活资 金 ; 四 ) 于 业主来 说 , 现了停 缓建 , 约 了处置 进度 ; 三 制 四是分 散 工程 的流动性 和变 现性 , 一方 面 , 通过项 目权益书 实现 处置 难 以形成 合力 和 市场 氛 围 ;五 是缺 乏相 应的配 套 土地 、 房屋 和现金 的相互 转换 , 另一方 面可 以用项 目权 措 施和政策 。 于上述诸 种情况 , 处置海 南停缓 建工 益书进行抵押 , 鉴 对 争取银行贷款 , 盘活占压资金 程 提 出如 下思路 。
停缓建工程证券化的关键是停缓建工程的价值评 估。 为了维护项 目 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 由具有房地
3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溢价收入 。 、 ( 停缓建工程的处置 四)
产评估资质 的中介机构依据政府批 准公示 的基 准地 政 府 以项 目权 益书取得停缓建 工程的处置权 之 价、 标定地价和各类建筑物的重置价 , 根据积压房地产 后 ,或组织专门机构或组建专业公 司进行集 中统一处 估价的技术参数 ,遵循估价原则与程序评估出停缓建 置 , 在处置过程中应本着 “ 先易后难 , 先市区后郊 区” 的 工程 的权 益 价 值 和项 目处 置 过 程 中所 发 生 的各 类 费 顺 序进行 开发 或处置 。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8
【实施日期】200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已经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施工进度已达到±0.00以上和投资额已占
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城镇范围内停缓建工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产权人),应当在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办理补充报建手续;签订停缓建工程处理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

停缓建工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处置方案、办理补充报建手续、签订停缓建工程处置合同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代为处置。

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的处置方式和第五条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无力续建的停缓建工程,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产权人)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7月8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2004年11月25日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补充方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停缓建工程所在地的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现状利用、权益置换等)、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方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依据和提出处置意见。

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不予批准决定书提出的处置意见重新修改上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对处置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缓建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或经采取补救措施后达到合格标准的,方可续建;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二)所列情形从严处理。

第四条产权人选择按处置闲置土地办法处置停缓建工程,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人代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定,省人代常委会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就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建设的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写出了调查报告,省人代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老区是全国较早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之一,老区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

建国以后,由于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重视、老区人民的努力,老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

建省以后,老区建设又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生产条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省老区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老区的经济发展缓慢,仍然处于较落后的状态,一些老区还存在“五难”(饮水难,照明难、走路难、上学难、治病难)的问题,严重影响老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应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把老区建设尽快搞上去,特作如下决议: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老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老区建设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

切实加强对老区建设的领导,把帮助老区人民搞好经济开发、脱贫致富列入议事日程;要充实省老区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力量,发挥老区促进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工作;要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检查验收;要重视老区的基层领导班子的建设。

二、抓紧老区村庄的补划、补录的审批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小组,根据国家规定,在政策的范围内,尽快做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补划、补录工作,以安定民心,鼓舞斗志。

三、增加对老区开发建设的投入。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

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海南经济特区【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04.14【实施日期】1988.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4月14日)国务院同意《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海南岛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建立经济管理新体制,把海南岛建设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是贯彻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具有深远的意义。

海南岛的开发建设,中央要给予特殊政策,但更重要的是靠海南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致,艰苦创业。

特别是在开发初期,条件很差,困难很多,更需要有严格的纪律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开发建设海南岛,要大力吸收外商投资,也要鼓励内地的企业去投资开发。

开发工作要有规划、有步骤一片一片地进行,先搞二、三块地方,决不可把摊子铺得太大。

要严格控制没有效益的楼堂馆所的建设。

办各项事业都要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198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至十一日在海口举行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

国务院十六个部门、海南建省筹备组及广东省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新华社香港分社及香港中资集团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海南岛地处南海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是我国的宝岛,又是著名的老革命根据地,有黎、苗等兄弟民族的聚居区。

把这里的经济和文教科技事业尽快搞上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深远的意义。

建国以来,海南经济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南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以对外开放促岛内开发的方针,经济发展势头良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继续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年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6〕151号)等“两个暂停”的政策要求,合理控制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和开发规模,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引导房地产调结构、提品质,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六届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商品住宅规划报建总量调控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每年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规划报建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近两年年均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每年商品住宅规划报建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近两年年均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50%。

近两年年均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数据从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提取。

五指山、保亭、白沙、琼中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应坚持生态优先,从严控制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宅开发,不再以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作为是否实施“两个暂停”的依据,直接列为实施“两个暂停”管理的市县。

各市县每年商品住宅拟规划报建规模,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定后下达实施。

每年6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两个暂停”半年评估情况,重新调整市县年度商品住宅规划报建规模,报省政府审定后于每年7月15日前下达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琼建审批[2016]12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6〕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刘赐贵省长今年5月9日在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到再放、再砍、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改善我省建设投资环境,我厅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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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

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

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9日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经济特区处置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工程(以下称停缓建工程),适用本决定。

二、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停缓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进入处置程序的停缓建工程,其申报期限按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当时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处置,协商期限为30日。

逾期仍不自行处置也不委托处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代为处置项目转让、租赁合同签订前,产权人要求自行处置且提出可操作的处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允许其自行处置。

四、产权人选择按积压商品房办法处置停缓建工程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继续开发建设:
(一)按原规划和设计方案续建;
(二)修改规划和设计方案续建或者现状竣工;
(三)建设临时经营场所;
(四)建设临时公共设施;
(五)完成外墙装修,清理施工现场,绿化建设项目范围内环境;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处置方式。

五、产权人对已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停缓建工程,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置。

以转让、出租、合作方式处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停缓建工程项目继续动工的日期、双方权利与义务、收益分配、竣工形态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并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登记或者备案、租赁等手续。

产权人无力按照本决定第四条规定的方式自行处置停缓建工程的,也可以委托人民政府处置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处置,双方签订委托代为处置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产权人无力自行处置或者不委托处置停缓建工程且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偿还债务;产权人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款项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产权人选择按闲置土地办法处置停缓建工程,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换地权益书。

七、对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停缓建工程用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法不能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停缓建工程用地,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代为处置可以采取代为转让、代为租赁等方式。

代为转让应当由政府处置机构代为选择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转让停缓建工程。

代为租赁应当由政府处置机构将停缓建工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投资建设,使用约定的年限后,应当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无偿归还产权人。

转让、租赁所得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应当及时给付产权人。

选择拍卖方式代为转让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停缓建工程的保留价。

选择招投标方式转让停缓建工程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买受人、承租人凭拍卖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与处置机构签订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或者备案、租赁等手续。

合同应当载明停缓建工程继续动工的日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竣工形态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处置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拍卖、招投标和租赁的依据。

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省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处置机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地产的名称、位置及四至、面积、建设情况、提出异议期限、受理异议机关。

提出异议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逾期不主张权利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机构代为处置,并将代为租赁的房产和处置所得收益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

代管期间,无人主张权利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款项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定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家所有。

对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发生争议长期搁置不进行建设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处置机构应当将处置收益存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财政部门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后归还权益人。

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承接、管理、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包括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并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十二、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二)被依法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修缮价值的;
(三)未按城市规划予以批准的;
(四)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十三、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闲置建设用地和停缓建工程,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查封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停缓建工程用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作出决定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
(二)有本决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依法拆除的,作出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
(三)其他的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建设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人民法院协商,先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应当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督促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执结涉及停缓建工程案件,对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专项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加强审判监督,依法及时处理。

对诉讼期间依法查封的停缓建工程,经案件审理或审结后,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批准延长的,被查封的停缓建工程产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准许其处置停缓建工程。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停缓建工程,在不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其产权人继续施工建设。

十五、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对停缓建工程项目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投资改造,作为经济适用房及生产、经营、教育、文化、体育、科研场所或者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切实做好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的项目时,应当引导投资者收购、受让未处置的同类停缓建工程项目,控制房地产增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金融机构提供产权人的信用情况,积极帮助产权人融资,支持产权人解决处置停缓建工程中的具体问题。

十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办法。

十八、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省有关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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