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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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建质〔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住房问题已成为困扰许多人的难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住房供给质量,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概述2011年11月17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文件共计41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交付、出售、租赁、退房等事宜,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遏制住房市场的混乱现象。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定义:《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土地出让、公益性资金等方式,依法建设的,面积和价格均低于同地段市价商品住房的住房。

2. 核定价格:《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价格核定机构核定,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70%。

同时,住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售楼处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价格,并向购买人透明公示住房的核定价格和优惠幅度。

3. 申购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符合当地户籍、无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4. 配售原则:《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供需状况、社会稳定等情况统筹考虑,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配售,并要求配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全款。

5. 交付标准:《办法》规定,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交房前应履行竣工验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对相关企业要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售价范围、购买条件等基本要求,为购房者和住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遏制了住房市场的混乱和不良现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部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商品房出租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物业的类别
根据《办法》,可以出租的物业包括商品房、公寓式服务式住宅、商住两用房、单位集体宿舍以及其他类型的住宅。

二、出租前的准备工作
在出租之前,出租方应当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办理产权手续、就地供电、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装修卫生洁具以及检测消防安全等。

这些准备工作都是为了保证出租物业的安全可靠,确保租户在安全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三、租赁合同的订立
出租方应当与租户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租价款、租赁期限、租赁物业的使用权限、物业的维修管理以及租赁期满后物业的归还等。

四、物业的维修管理
出租方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负责租赁物业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维护租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保证租户的正常使用。

五、租赁期满的归还
租赁期满时,租户应当将物业交还给出租方,物业的变动情况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便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六、争议的解决
在出租期间,如果出租方和租户之间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和诚信性,有助于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5.11
•【文号】建办〔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建办〔202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要求,我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地要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持续完善系统功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做好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
形成网上网下一体化审批和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文/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引言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发改委”)联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本办法定于2020年3月1H起开始 施行。

本办法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历经了两年时 间,期间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终颁布的 官方正式版本从征求意见稿的五章三十八条 缩减为四章二十八条,包括了总则、工程总承 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

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领域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本办法将 对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 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主体规范管理 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律 师如何为工程总承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也提 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便于理解本办法,北京德恒(成都)律 师事务所地产建设法律事务部作为工程领域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对本办法进行 了全面解读,供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以及从事建 设工程专业的律师学习、参考与探讨使用。

第_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 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1.条文解读(1)本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 的制订目的,具体包括:a.规范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T.程总承包全过程活动;h.提升工程质量;r.实现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在2016年住建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2017年国务院发 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之后,工程总承包在2017年 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建市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种类和基础金额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收取和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和清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建设工程:指从土地取得或者规划审批取得之日起,开展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等建设工作,完成并交付使用的项目。

2. 质量保证金:指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在经济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的达到约定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安全进行。

3. 建设单位:指从土地取得或者规划审批取得之日起,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 承包人: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承担建设工程主要施工任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 委托代理人:指建设单位指定的,承担建设工程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土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

2. 规划审批:根据国家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进行的审批。

3. 法人:依法设立、登记并拥有完全法定权利和义务,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4. 经济合同:指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因谋取经济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5. 个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 施工:指根据设计文件,实施地基基础和建筑物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及其它构件、分部、及屋面及外立面等建筑施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建标[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chl_266827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5日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19•【文号】建稽[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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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订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办法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办法同时规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4.03.14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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